促进公正是当代中国发展的应有之义
2016-12-06张颖
张颖
[摘 要]公正与社会发展之间并不存在顾此失彼的紧张关系。相反,二者的内在统一性决定了无论到什么时候社会发展都不能缺失公正的参与。对于以突出人之主体地位、旨在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中国来说,促进公正无疑是社会发展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公正;社会发展;应有之义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2.271
1 发展中的矛盾与问题呼唤公正的参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社会各项事业的推进上都取得了非凡成就。无论是从经济实力的提高,综合国力的增强,还是从人民生活水平的跃升,幸福感的增强上看,中国社会的发展确实达到了有史以来的崭新高度。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伴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一些潜藏已久的矛盾逐渐浮出水面,并成为制约我国社会发展的瓶颈。其中,发展中的不公正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
第一,体制转型过程中遗留下来的不公正问题。我国的发展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在这一转变中,大部分不合理的体制机制得到了纠正,但是难免会有一些矛盾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无法得到彻底解决。比如,开始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户籍制度在现今的中国依然发挥作用。不可否认,户籍制度的启用在当时看来具有积极作用。但是现如今户籍制度带来的消极影响已经越来越明显。户籍制度将城市和农村划分为两个相互隔离的板块,在政策上实行城乡分治的方法无形中造成了城乡发展的不平衡。虽然眼下严格的身份制有所改进,农民进城务工不再受到限制,但是农民工无论是在就业待遇、社会福利,还是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都无法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待遇。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进城务工的农民即便为城市的繁荣做出巨大贡献,但他们依然被视为城市中的“二等公民”,这显然有失公正。
第二,市场经济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的不公正现象。市场经济是以竞争为主要特征的经济体制。竞争导致的垄断产生了一系列不公正现象。垄断一方面使公平竞争难以为继;另一方面也会导致一部分人非法暴富,造成严重的贫富分化。此外,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虽然能够实现程序公平,但是它在起点公平、机会公平以及结果公平的落实上还存在困难。一方面,法律即便规定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自由参与到竞争中来,然而,由于每个人在先天禀赋、受教育程度、家庭状况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诸多因素决定了他们其实是站在不同的起点上展开竞争的,竞争结果也难以实现绝对公正;另一方面,因竞争而导致的机会公平问题日益突出。除了上文中提到的户籍制度造成的社会成员之间机会不平等之外,权力滥用产生的机会垄断、岗位垄断、利益垄断等使大量社会资源被掌控在一部分人手中,而无法实现资源全民共享。加之竞争中获胜的精英群体为了保护既得利益不被削减,他们一方面不断扩张个人利益,另一方面也在极力强化阶层边界壁垒,以防止其他人轻易跻身进来导致其利益受损。此外,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歧视也是导致机会不公平的又一致病因。
无论是因体制转型遗留的不公正问题,还是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的不公正现象,它们都已经成为制约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障碍。这些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将严重影响社会发展的质量与速度,更有甚至会导致发展流入片面和畸形。所有这些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对公正社会的呼唤也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2 构建和谐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离不开公正的参与
公正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表现在:一方面,公正是稳定社会秩序、提高社会生产率、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公正在处理利益分配时表现出的正直适中的品质也增加了社会成员对社会制度、法律政策以及建立在其上的主流价值观念的认同和遵守。对于目前我国的发展来说,无论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离不开公正的参与。
首先,公正是确保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公正贵在一种公正无私的品质。这一品质正是保证社会和谐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众所周知,社会是由无数个人组成的利益联合体。当然,社会并不是多个人的简单相加。事实上,众多个体组成的社会具有单个人所没有的功能。一般情况下,无论是从安全性还是从认同感上考虑,社会给予个人的好处要远比单个人处于离群索居状态下得到的多得多。因此,人们由分散状态走向聚居并最终形成社会就不足为奇了。然而,即便是在一个共同相处的社会环境中,人们追求利益的动机、谋求自我发展的欲望仍然十分强烈。正如马克思所说,“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人性中的利己性决定了无论人们处于何种情况下其行动的出发点都是为了个人利益。我们不能否认,在当今的社会中的确存在像孔繁森、杨善洲、郭明义等一些舍己为人、不计个人得失、不为名利所动的道德模范,但是多数人仍达不到他们的思想境界,大部分人在共同体的活动中还在不断地进行利益与得失的权衡。
很显然,通过道德模范的宣传,心灵鸡汤的滋养来消除人们的利己性,使人本质中高尚的神性得以发扬是极不现实的。“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唯有公正的社会才能将人们对个人利益的追逐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公正就好比一个圆的圆心,它到圆周上每一点的距离都是相同的。同样地,一个公正的社会对所有社会成员来说也是正直而无偏私的。它能够保障所有人根据贡献大小而得其应得,能够在权利与义务之间进行恰当合理的分配。如此一来,人们在追逐个人利益的同时也不会僭越他人的利益边界,因为一旦他这样做了,他就不能保证别人不会做同样的事情。那么他的权利和利益将受到潜在的威胁。因此,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那么所有人都必须遵守公正的契约,因为公正的社会在对待所有人上都是一视同仁的。人们在保障他人利益不受侵犯的同时,其实也是在为维护个人利益而努力。可见,公正有助于调动人们遵守共同的道德规范与价值信仰,有利于形成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的社会机制,公正也由此成为促进个人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其次,公正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核心价值观作为一个社会发展的主流意识形态,对社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指引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价值观的多元化表现得越来越突出。“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传统价值观念被“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极端利己主义所取代。越来越多的人信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崇拜金钱至上,其影响之深远就连幼儿园的小朋友们都知道以后要多赚钱,当大官。这些错误的价值观严重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取向,使热爱祖国、互助友善、乐于奉献、积极进取、勤劳善良等传统美德在利益与金钱面前严重变形走样。
我国之所以将公正作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原因在于公正在塑造人的完美德性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上文中已经提到,公正的价值在于它不仅是一种“为我”的德性,而且它还是一种“为他”的品质。也就是说,公正最宝贵的地方在于它使人们不仅仅考虑个人利益,而且尊重并满足他人的利益诉求。极端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产生的根源在于过于看重个人利益、沉溺于私人的物质欲望与感官享受而无视并践踏他人的利益,甚至崇尚将个人的快乐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的价值理念。这一点在当今的社会主义建设中表现得十分突出。无论是从官民关系,还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看,由错误价值观引导的社会行为必然产生害他害己的恶略后果。公正在克服错误价值观的形成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3 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不能没有公正的参与
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于它比以往社会制度都更加公正。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原始社会虽然基本实现了所有人生存条件的大致相同,但是它是建立在物质财富极度稀缺的条件之下。按照休谟的观点,物质资源的适度稀缺与人性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是公正产生的主客观条件。很明显,在原始社会物质资源极度稀缺,人们之所以愿意平等相待不是出于人性的慷慨,也不是说人们摆脱了自私的本性,而是为了能够共同应对恶劣的自然环境与凶猛的野兽袭击而做出的应对之策。从严格意义上说,原始社会的公正只是一种求生的策略,而不是人们一贯向往的公正社会。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中奴隶主对奴隶的残忍对待,封建地主对农民的剥削与压榨通过一种赤裸裸的表现形式展现在众人眼前,以至于我们能够更加感性、更为直观地发现它们的不公正与不合理。对于资本主义社会来说,虽然资产阶级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一切人的平等权利与公正待遇。
社会主义制度和以往的社会制度相比,最大的优越性在于它更加公正。它远远超出了资本主义的形式公正,而是更加注重实质公正。具体到社会主义的中国来看:一方面,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为公平的竞争提供了规范化、法制化保障,真正确保了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规则面前不无例外。这无疑是对形式公正的拓展与深化;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制度废除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该制度既能消除一部分人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垄断而构成对他人的奴役,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多种所有制经济存在的必要性,是根据我国国情做出的公正决定。除此之外,我国还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政策,确立了劳动作为分配社会财富的主要标准。如此一来,阶级社会中存在的一部分人不劳动而无偿占有另一部分人劳动成果的不公正现象就不存在了。再加上我国对于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给予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并且这种保障体系正在进一步完善与深化,力求使人们都能够享受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化的社会保障服务。因此,无论从社会主义制度的各个方面来看其对公正的重视是所有社会制度都无法与之相提并论的。
针对目前一些人将社会主义中国取得的辉煌成就归功于回归到西方自由主义的发展道路的错误认识,一方面我们不能否认我国推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从表面上看的确同自由主义的主张类似,另一方面我们也不予苟同。世界上其他后发国家的改革同样也启用了市场经济体制,然而没有一个国家能像中国这样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这就用事实证明了,社会主义的中国并非一些人所说的“回归常识”,而是对自由主义发展模式采取的继承性超越。这种超越性突出表现在它对公正价值的不懈追求之上。公正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属性既有利回应了错误观点的攻击,又使其优越性得到最大发挥。因此,社会主义制度的向前发展以及其优越性的进一步展现都少不了公正的广泛参与。
参考文献:
[1][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06.
[2]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