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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研究

2016-03-19肖延高王安源曹学艳电子科技大学成都610054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6年1期
关键词:利益分配军工知识产权

□肖延高 曾 磊 王安源 曹学艳[电子科技大学 成都 610054]



我国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研究

□肖延高曾磊王安源曹学艳
[电子科技大学成都610054]

[摘要]厘清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特点及其知识产权权益分配影响因素的基础上,讨论了我国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知识产权权益分配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包括军工项目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制度悖论、创新主体缺乏分享知识产权利益话语权、国防知识产权争议的司法救济缺位等。进而提出优化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的“二元”权利归属制度安排,构建“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的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知识产权利益分配机制,完善我国国防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

[关键词]产学研合作创新;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利益分配;机制;军工

引言

近年来,随着海洋利益的彰显和空天竞争的加剧,我军装备现代化和信息化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作为国防军工科学技术的重要源头,我国高校的年度军工科研项目数和经费总额持续攀升。然而,在高校圆满完成科研项目的情况下,如何使这些研究成果进入工程实用化阶段形成军品列装从而提升我军武器装备作战能力,始终是困扰高校和项目委托单位的棘手问题。高校军工研发成果的工程应用“鸿沟”,固然与高校研发成果的技术成熟度有关,更是因为高校与科研院所和军工企业在开展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和军工产学研合作单位之间的地位不对称等因素,导致人为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封闭和信息沟通渠道阻隔。一方面是高校及其科研团队宁愿一次性交付研发成果,而不愿意采取“一条龙”持续合作方式;另一方面是科研机构和军工企业在军品设计和试验过程中缺乏来自高校的持续技术支持。在军工“复杂产品”[1~3]不断涌现的背景下,开放式创新[4~6]和产学研持续合作成为军品创新的必然选择。因此,迫切需要构建“风险分担、权益共享”的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为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效率的提高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本文在总结我国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问题及其成因基础上,构建了基于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动态过程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包括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机制、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研究成果不仅有利于优化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而且有利于推动高校军工创新成果进入工程应用阶段形成军品列装进程。

一、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的特点及其影响因素

(一)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界定

结合陈昌柏等[7]、陈雷和宁博[8]、李泽红和吕东等[9]、郭永辉[10]、王汴文和郑绍钰等[11]等的研究成果,可以将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界定为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主体合作开展的军事工业科技成果研究、开发和列装等活动。如图1所示,可以看出:(1)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主体是多元的,包括主体结构多元化和主体利益诉求差异化;(2)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内容特指军事工业科技成果创造与转化,包括国防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和列装以及非国防科技成果向军事工业装备转化列装;(3)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形式是多元创新主体合作开展创新活动,即对创新成果形成和转化均有不同程度的实质性贡献。

图1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模型示意图

(二)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的特点

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有如下特点:

1.由于特有的国防保密要求,加剧了军工产学研合作方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对称性,更容易造成信息阻隔和沟通渠道断裂;高校和科研机构之间因功能交叉而形成事实上的竞合关系,加上军工研发项目用户单一,军工产学研合作过程中也更容易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2.现有研究结合国防知识产权的权利特性和制度要求,将国防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结合起来,探讨合作各方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

3.国防知识产权大多体现为国家秘密,因侵权而发生的取证和行政、司法救济十分困难,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禁区”,至今鲜有案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有待完善。

4.为保障动态的、长期的军工产学研合作项目顺利实施,高校自身也亟需形成一套促进科研团队面向工程应用开展持续研究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

(三)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的影响因素

借鉴肖延高的知识产权能力结构模型[12]和王九云等概括的国防知识产权十大特点[13],本项目从知识产权静态形式要素和动态行为要素两个维度,构建了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的影响因素模型。

图2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知识产权的影响因素模型示意图

如图2所示,国防知识产权是指在国防研发与制作过程中,法律赋予国家、智力成果创造者与使用者对涉及的国防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其主要类型包括专利、技术秘密、著作权和商标权[14~15];而在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过程中,既有知识产权的使用、新产生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新产生知识产权的利益分配、国防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等因素,是影响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绩效的关键因素;而既有知识产权使用和新产生知识产权的利益分配有赖于国防知识产权定价机制和产学研内部科研人员激励机制的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涉及到合同的知识产权条款和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的设计。

二、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现状、问题及成因

(一)我国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现状概述

如表1所示,目前,规范我国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国防法》(1997年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修订)及其实施条例、《专利法》(2008年修订)及其实施细则、《国防专利条例》(2004年修订)、《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暂行办法》(1987年实施)等。综观上述法律法规,随着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专利法》的修订,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创新成果的普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于项目承担者已经成为制度常态,相应知识产权的利益分配制度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司法最终审查权制度得以确立。但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制度还存在相应的问题,消减了我国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绩效。

表1我国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知识产权权益分配制度概要

(续表)

(二)我国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的问题及其成因

1.合作创新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问题

合作创新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问题表现为:(1)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制度存在冲突,且难以界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2)国家所有、单位持有的制度安排未能根本性改变;(3)合作单位之间共有知识产权缺乏制度性激励。这种制度设计不仅难以有效支撑国防工业践行“创新驱动”战略,而且造成对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形成的知识产权有意或无意的忽视。

导致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1)在法律制度层面上,我国1993年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并未对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做出明确规定,但1992年《专利法》修正案保留了1984年《专利法》“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即“国家所有、单位持有”的规定。与此相适应,1997年的《国防法》规定,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军事直接投入的资金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技术成果等属于国家。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然而,出于加入WTO的制度需要,我国于2000年对《专利法》作出重大修改,取消“国家所有、单位持有”例外情形,只规定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可以依法“指定许可”。但我国2007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20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一方面赋予授权项目承担者“专利权人”地位,另一方面仍然保留了“国家所有、单位持有”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制度安排的例外情形,即“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由于军工科研项目属于国家计划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当然属于《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国家所有、单位持有”例外情形。因此,如果要贯彻落实“国家所有、单位持有”的制度安排,则非常有必要在《国防专利条例》中予以明确规定。但我国2004修订的《国防专利条例》回避了国防专利权的归属问题,导致国防专利“国家所有”的权利代表人及其权利范围不明确。(2)由于上述制度安排的客观存在,导致多年来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相关主体(包括国防科研项目下达单位、大学、科研机构、军工企业、武器装备采办单位等)对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根本不重视;由于权利的不完整性,导致共有知识产权难以成为制度常态。

2.合作创新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利益分享问题

合作创新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利益分享问题表现为:(1)产学研合作创新主体对其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使用及收益的话语权缺乏制度保障,高校等项目研发单位往往处于弱势;(2)军工产学研之间的知识产权利益分享结果与其实际贡献不匹配;(3)激励产学研内部尤其是高校和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全身心持续投入军工科研项目的动力缺失,而且科研管理人员促进国防知识产权实施的绩效与其个人利益缺乏相关性机制;(4)保障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主体利益的知识产权定价方法和机制建设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和研究。上述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知识产权利益分享问题的存在,导致创新主体只承担研制风险,得不到合理的利益分配,不仅影响到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主体潜力的发挥,而且极大挫伤其创新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过程中,军工知识产权权重微小,大学均通过承担工程项目作为推动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利益动力。

导致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1)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的规定,对国防知识产权享有所有权的主体——国家的所有权虚置,缺乏实际的权利承受主体和责任主体;同时,对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项目作出实质性贡献的创新主体只能以持有人的身份存在,导致持有人对相应知识产权权能的行使不完整,产学研合作创新主体对其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使用及其收益的话语权缺乏制度保障;(2)如前所述,高校在研究开发和军品列装阶段均难以居于主导地位,使得高校在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利益分享结果与其实际贡献不匹配;(3)目前,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其科研人员的考核指标仍然以论文和著作发表为主导,而且缺乏使其分享国防科研项目收益的制度,难以激励科研人员全身心持续投入军工科研项目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4)军事科研项目和国防工程项目竞标过程中,缺乏知识产权指标和权重,导致军工研究开发、定型、列装等过程不重视知识产权积累和实施,知识产权利益分享也就无从谈起。(5)出于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需要,加上国防科研项目下达单位和武器装备采办单位的唯一性,长期以来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的使用方式和费用标准单一,有利于促进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国防知识产权定价方法和机制建设未能得到足够重视和研究。

3.合作创新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问题

合作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表现为: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合同和军品采购合同的知识产权条款缺乏或不明确,未能对各创新主体投入的知识产权和合作创新形成的知识产权采取相适应的严格的保护措施,容易导致知识产权模仿、窃取等不良现象发生;国防知识产权局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类型单一,且未明确确立国防知识产权的司法最终审查权,难以适应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复合性”特征,使“不了了之”成为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项目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无奈选择,而且国内涉军工单位对这种“不了了之”的无奈选择均“认可”。

导致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1)国防科研项目和军品采购项目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加上国防科研项目和军品列装项目的保密需要,容易导致国防科研项目下达单位、高校、科研机构、军工企业、军品采购单位的关注焦点集中在研究开发项目的技术风险和军品列装项目的质量控制上,忽视了创造性智慧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和知识产权运用中的利益保护。(2)《国防专利条例》第17条规定,“国防专利申请人对国防专利机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并作出决定后,通知国防专利申请人”。但并未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不服的救济办法,容易造成专利申请人和人民法院对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的“终局”认知。同时,《国防专利条例》第32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国防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国防专利,即侵犯其国防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国防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国防专利机构处理”。这一规定的妙处在于确立了国防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专利法》优先原则,但“国防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国防专利机构处理”的规定,容易造成争议双方和人民法院就国防专利侵权救济的“或司法或行政”二选一认知,即未明确确立国防知识产权的司法最终审查权。(3)与我国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管理范围一致,国防知识产权局的行政管理范围主要集中在国防专利;然而,如前所述,现实中的国防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专利、技术秘密、著作权、商标权等,国防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出“立体保护、复合维权”的特征。国防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争议处理职权的相对弱化,难以有效发挥其国防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的行政职能。

三、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设计思路

(一)设计原则

1.坚持国家利益至上原则

实施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目的就是不断提高国防科学技术和军品列装水平,保障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因此,无论是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制度设计,还是知识产权使用利益分配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优化,都必须重视国防知识产权和普通知识产权的差异,始终坚持国家利益至上。

2.兼顾产学研创新主体利益原则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高校在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研发阶段和军品列装阶段均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除特殊情形外,高校很难按照其创造性智慧成果的法律表现形式即知识产权在军品列装中的贡献分享相应的价值或收益。这种状况不利于高校在研究开发阶段就开始关注军品列装的实际需求,激励其跟进研究开发成果的产品化,最终实现列装。因此,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设计,有必要结合产学研合作创新的不同阶段,兼顾大学、科研机构和军工企业的利益,用合理的利益机制激励产学研各方合作开展创新活动。

3.激励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参与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原则

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本质就是国家或社会力量投入物力资源,科研人员基于职务行为投入智力资源,通过一系列创新活动产生新的创造性智慧成果并将其产品化直至列装的过程。同时,产学研各单位的科研管理人员对产学研合作研发和军品列装管理,是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因此,如何在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设计上充分体现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的贡献,从而在制度上激励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项目,是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项目成败的关键。

4.提高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绩效原则

针对上述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知识产权权利归属问题、知识产权使用及其利益分配问题、国防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等,提出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优化思路,减少创新主体之间的信息阻隔和合作障碍,增强创新主体对军工研发项目和军品列装的资源投入力度,为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制度保障和管理支撑。

(二)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制度优化设计

我国产学研合作创新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的首要问题是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制度,即“国家所有、单位持有”制度下的“国家所有”主体缺位和“单位持有”权利不完整问题[21]。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关于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军事工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建议重构和优化我国国防知识产权“二元”权利归属制度安排。具体思路有三:(1)保留国防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国家所有”和“项目实施单位所有”二元化制度安排,并将专利权人的选择权交给军工研发和军品列装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在军工研发和军品列装项目任务书中可以选择保留国防专利申请权,也可以选择放弃国防专利权人资格。如果项目实施单位未按项目实施要求获取国防知识产权的,军工项目下达单位(此指负责总体的军工企业)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国防知识产权。(2)在《国防法》、《国防专利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明确国防知识产权的国家所有权代表主体,如国防部、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等(由于国防知识产权局的“裁判”功能定位,不适合担此角色);并详细规定国防知识产权国家所有权代表的职责和行为规范。(3)通过立法形式,详细规定国防知识产权国家所有权代表实施或授权实施国防知识产权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细化项目实施单位或其他国防知识产权权利人转让、许可、放弃国防知识产权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三)国防知识产权利益共享机制优化设计

1.产学研之间知识产权利益共享机制设计

如前所述,我国目前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多为“一锤子买卖”(以项目经费形式在合同中“笼统”体现),难以使各创新主体形成利益共同体,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科学研究、设计、开发、定型、生产、列装未能成为闭环。为此,有必要构建“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的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知识产权利益分配机制。具体思路是:(1)引导产学研创新主体充分运用《专利法》关于共有专利使用规则,在合作合同中明确约定实施共有专利的使用费分配方式和比例,以保证自己在共有专利实施中的合法权益。(2)在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过程中,需要实施单独所有的国防知识产权的,总装备部、空军装备部、海军装备部等军品采购项目单位,有必要在军品采购合同中引导项目实施单位采用“入门费+提成”的方式,确定其他合作单位的国防知识产权使用费。

2.产学研内部科研及其管理人员知识产权激励机制设计

就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总装备部的等13个部委局于2012年11月26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国知发法字[2012]122号)。该文件的中心思想是依法保护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鼓励职务发明人参与职务发明及其知识产权的运用和实施。当前,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激励机制优化的重点是:(1)严格执行国知发法字[2012]122号文件,提高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比例。各单位本着公允、公开原则,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用内部规章制度的方式,明确规定自行实施国防知识产权后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比例(该文件规定“不低于实施该发明专利的营业利润的3%”),以及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国防知识产权或以国防知识产权出资入股而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报酬比例(该文件规定“不低于转让费、许可费或者出资比例的20%”),以切实保障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研团队成员关注科研成果的产品化和商业化(“成都十条”中规定不低于70%)。(2)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军工项目实施单位有必要在其职务发明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中,不仅要明确发明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事项,而且要承认科研管理人员对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实施的贡献。比如,可以规定在实施国防知识产权的营业利润、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国防知识产权的转让费或许可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知识产权管理费,用于单位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创造、实施和保护费用,并对做出实质贡献的科研管理人员给予奖励[22]。

3.国防知识产权转让费和许可使用费确定机制设计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主要有三种方法即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市场比较法,以及新近发展起来的实物期权定价法等[23]。国防知识产权的保密要求和使用审批程序的复杂性,决定了国防知识产权难以像普通知识产权采用完全的市场竞价方式确定其转让、许可价格。但是,重置成本法(即创造该知识产权应该发生的材料、人工、费用以及占用资金的机会成本的总和)更多适用于盘盈固定资产,而不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原因是成本和知识产权之间存在弱对应性,重置成本法无法衡量创造性智慧成果的未来价值。然而,出于保守会计原则,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往往沿用重置成本法,这种局面无论是对国防知识产权权利人还是对科研人员都有失公允。

因此,为了兼顾产学研各创新主体利益,保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国防知识产权的运用实施,建议在国防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中引入收益现值法,考虑到操作性,可采用“入门费+提成”的知识产权转让费和许可使用费机制。把知识产权将来可能创造的公允收益折现(包括知识产权持有期内收益折现和知识产权转让获得的收益折现),从而兼顾各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国防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设计

如前所述,我国目前国防知识产权特别是国防专利的争议解决机制存在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司法救济缺位和国防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理结果司法救济缺位等问题,不利于提升国防知识产权局在国防专利争议处理中的公信力。为此有必要完善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的争议解决机制,具体措施有二:(1)在《国防专利条例》第17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国防专利申请人对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在《国防专利条例》第32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国防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国防专利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结论

本文在分析我国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问题及其成因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优化建议:(1)在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制度方面,完善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的“二元”权利归属制度安排;(2)在国防知识产权利益共享机制方面,构建“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的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知识产权利益分配机制;(3)在国防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方面,针对我国目前影响国防知识产权公信力的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司法救济缺位和国防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理结果司法救济缺位问题,完善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的争议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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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婧

Research on Allocation Mechanis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University -Industry Cooperative Innovation of Chinese Military Industry

XIAO Yan-gao ZENG Lei WANG An-yuan CAO Xue-yan
(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Chengdu 611731 China)

AbstractBased on the clarification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innovation of University-Industry cooperation of military industry and the factors impacting on the equity allocation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oblems and causes of China’s military research cooperation innovation assign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hich includes the paradox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wnership system of military project, the lack of the right of sharing discourse about these innovation subjects, and the vacancy of judicial remed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Then, here comes some proposals, optimizing the arrangemen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binary”rights ownership of our nation, building a mechanis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terest allocation of the military cooperative innovation of“risk-sharing, benefit-sharing”, and improving th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in China.

Key wordsuniversity-industry cooperative innov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wnership; benefit distribution; mechanism; military industry

[作者简介]肖延高(1970-)男,博士,电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曾磊(1962-)男,研究员,电子科技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副院长;王安源(1988-)男,电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曹学艳(1971-)女,博士,电子科技大学图书馆研究馆员.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后发企业视角下的专利劫持形成机理、影响及应对策略”(13BGL029);国防知识产权局软科学项目“高校军工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研究与试点”(6.1.01).

[收稿日期]2015-02-19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DOI]10.14071/j.1008-8105(2016)01-0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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