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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矛盾纠纷的透视与化解

2016-03-18陈鹏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解纷排查纠纷

陈鹏

(华中师范大学 政治学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9)

●社会治理

农村社区矛盾纠纷的透视与化解

陈鹏

(华中师范大学 政治学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在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方面,表现出专业化、自治化、多元化、源头化、常态化等发展趋势,当然也面临机制尚不健全、方法较为局限、主体建设不足、资源配置较不合理和外部环境未能改善等困境。在城乡一体化发展背景下,对比城乡社区在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方面的经验异同,寻找典型经验,是构建以法治为核心的矛盾纠纷矛盾化解机制的重要路径。

现代法治;农村社区;社区治理;矛盾纠纷

农村社区作为社会结构转型、利益格局分化与价值观念重构的承接者,是社区矛盾纠纷的交汇地和集合体,成为学界和实务工作者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从现有研究来看,主要从三个方面开展研究:一是从国家宏观视角出发探讨农村矛盾纠纷的发生原因、典型特征、主要类型以及影响;二是从微观社区入手,通过典型个案分析社区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运作过程,总结其主要做法和典型经验。三是通过理论演绎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式,探究建构多元化解机制的制约因素与保障措施。总体来说,现有的研究实现了从制度分析向过程分析的转变,开始注重发挥本土资源和协同联合的积极作用。但缺乏探讨以法治为核心的农村社区矛盾纠纷化解,以及从城乡一体的角度对农村社区矛盾纠纷及其治理进行全面、系统和动态的把握。

一、样态与趋势:农村社区矛盾纠纷的特征

我国现已进入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关键阶段,总体上已经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新时期。农村社会原有的单一、封闭的经济结构,农村人口结构以及职业构成也发生了明显变化。农村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开始瓦解,农民进城务工,新的社会关系产生带来了农村社会思想观念的多元化,也冲击了传统乡土社会的人际关系,与之相伴随的是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逐步增多。在社会结构、利益关系、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变化过程中,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呈现转型发展期所特有的特征。

(一)当前农村社区矛盾纠纷的生成样态

从农村社会矛盾发展的全貌来看,性质上既有行政纠纷也有民事纠纷,矛盾客体上既有经济纠纷也有观念冲突,矛盾主体上既有邻里纠纷也有干群矛盾。本文依照学者观点将农村社区矛盾纠纷分为两种样态:一个是传统矛盾或称生活型矛盾纠纷,一个是转型期间结构性的矛盾纠纷。具体来看,农村社区矛盾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权益引发的矛盾纠纷。农村土地矛盾多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土地征收后,多数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同时由于政府征地后的善后保障存在缺失,造成失地农民变成了失业农民,从而引发矛盾纠纷。二是由于现有情况和原有土地政策不相适应引起的土地分配不公或者使用权混乱的矛盾。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根基,《土地管理法》为补充的土地征收法律体系。从法律上明确了农用土地可以征收,并转为建设用地。实际情况是农民虽然获得了相关的补偿,却失去了土地使用权以及收益权。这种征地行为直接造成了失地农民变相成为“失业农民”,当他们拿到了国家补偿的同时,也要为以后的生计发愁。

(2)干群矛盾纠纷。农村社区干部由村民选举产生,代表广大农村社区村民利益,但是在实际权力运行中,农村社区干部的行为却受乡镇政府的干扰与影响。同时,少数基层政府对农村社区党支部的作用理解有偏差,农村社区居(村)民委会与村党支部之间也容易出现矛盾纠纷。湖北省委组织部曾对111个农村社区进行调查发现,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关系紧张的有13个,占样本总数的11.8%。大多农村社区干部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不足,不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各种社区事物和矛盾纠纷,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成为干群矛盾纠纷产生的重要诱因。

(3)环境污染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的产生主要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村民的环保意识增强,对生活质量要求变高。近年来伴随大众媒体的宣传,村民的环保意识提高,更加注重生活品质。但由于村民自身文化程度不高,对环境污染的理解一知半解,企业及政府组织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媒体对环境污染过度宣传,这造成村民的环保神经更为敏感。二是基层政府盲目追求政绩,部分基层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缺乏长远眼光,多数引进企业已是发达地区淘汰的高污染企业,致使农村环境不断恶化,导致当地村民的不满而引发矛盾纠纷。

(4)家庭矛盾纠纷。家庭矛盾作为一种生活型的矛盾占据重要地位。在农村社区,家庭婚姻矛盾通常体现在夫妻矛盾、婆媳矛盾、赡养老人矛盾等方面。其中夫妻矛盾在家庭矛盾中占据首要位置。由于城乡二元结构不断解体,更多的农民走向城市,夫妻双方的思想发生着潜移默化地改变。多数农民工仅在农忙时或春节期间回家,其思想、生活习惯、消费方式等产生的变化,使他们与留守在家的伴侣之间感情生疏、沟通困难。随着文化多元化,传统的婚姻观念受到冲击,大部分离婚的农民工多数在打工地认识了新的伴侣,造成了离婚案件比例开始不断攀升。离婚案件的上升,其实是外来文化冲击下婚姻观念及家庭责任感缺失造成的。

(5)邻里纠纷。相对于家庭内部,邻居与个体的交流在农村较为频繁。邻里矛盾纠纷在农村家庭生活中依然占据比较重要的位置。农村社区邻里之间的矛盾多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农村生产经营中引发的矛盾;如田地、林地的地界不清,排水灌溉等;二是因为生活琐事引起的矛盾;如因村庄缺乏整体规划,村庄规划远远跟不上村庄扩张的速度,多数村庄的道路排水系统较城市差,因房屋排水造成的矛盾纠纷等。

总的来说,目前在农村社区矛盾纠纷中,家庭矛盾纠纷、邻里矛盾纠纷、土地矛盾纠纷、环境矛盾纠纷、干群矛盾纠纷依然占据了主导地位,并且将长期存在。从这些矛盾的成因以及性质可以得出,农村矛盾纠纷多存在于民事方面,并且多集中在社会转型期生产资料的再占有以及公共保障方面缺失。

(二)新形势下农村社区矛盾纠纷的演化趋势

在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时期,农村社区矛盾纠纷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阶段的特点与趋势。其主要表现为农村矛盾的总量增加,利益诉求更加趋利性,矛盾的主体多元化、客体多元化、群体性、对抗性增加,且各种矛盾纠纷相互交织,矛盾的解决难度大。

(1)矛盾纠纷多元化。一是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源于我国经济、社会分工的细化,获取价值的方式改变打破了以往相对封闭的农村社会空间。农民内部之间以及农民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经济、政治、文化交往不断密切。在这种交往过程中对原有的农民主体形成了新的划分,各主体之间的特征愈加明显。有学者将农村居民划分为9个阶层:农民工、农业劳动者、雇工、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农村管理者。在利益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农村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必然意味着利益分配上复杂化。二是从矛盾纠纷客体多元化来看,多元化体现在经济、文化等领域,利益诉求的范围更广。由于农村社会治理和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深入开展,农村的经济方式也发生了变化,由单一性第一产业为支柱的传统农业向第一产业为基础多种经济形式比重增大的多元性方式转变,这种变化必然会引起村民与村民之间、村民与农村组织之间、村民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在经济活动交往中引起的债权、物权上的范围不断扩大。

(2)矛盾纠纷复杂化。矛盾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矛盾成因和矛盾解决的复杂性两个方面。矛盾成因复杂化有现行政策不适应当今社会进步的一面,也有部分群众法治观念淡薄的一面;既有村民素质低下,也有部分党员干部作风腐败、管理粗暴的一面;既有传统观念与现代文明的冲突,也有计划经济下的思维固化和当今经济、政治不协调的一面。原因之间相互影响、交错相织的特点是当今农村社区矛盾的特点之一,如土地矛盾中包含制度矛盾、干群矛盾等;干群矛盾中包含土地矛盾等。同时矛盾中又常常包含多种主体、多对矛盾的利益博弈。由于矛盾原因的复杂化,一种矛盾往往是由多个原因相互交叉影响而成,因此矛盾解决的方式也复杂化。

(3)矛盾的群体性、对抗性增加。当前农村社区矛盾纠纷呈现出群体性、对抗性、燃点低等特征。经济发展的多元化推动了思想的多元化,农民更加注重自己在社会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更加追求政治上的民主和自治权利。同时由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立远远落后于物质文明的发展速度,人们对于利益的追求具有一定的盲动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一旦出现分配不公的现象,作为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公地位的农民容易产生心理不平衡。这种心理问题具有潜伏性、隐蔽性的特征,在初期并不容易被发现,但一旦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突然爆发,甚至在爆发中出现不理智的行为。

二、现状与问题:农村社区矛盾纠纷调处的现实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因此,必须了解新形势下农村社区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现状与问题,才能有针对性。

(一)农村社区矛盾纠纷化解的发展现状

(1)解纷领域呈现“专业化”发展。当前矛盾纠纷的专门化主要体现在:其一,农业的产业化发展使得诸如农机、农技等有关问题数量增多并且更加复杂,而农村的城镇化建设亦使得农村交通、卫生等领域快速发展,相应的问题也迅速增多,同时越来越多的村民由务农转向务工,使当地矛盾纠纷不可避免地开始转向这些领域;其二,在社区治理中,村民的主体性意识逐渐觉醒,特别是女性的社会地位日益提升;与此同时,传统风俗中男尊女卑的陈旧观念仍旧未能根除,特别是农村留守人员多为老人、妇幼的客观现实使得此类社会矛盾逐渐突显。针对这些问题,农村社区化解纠纷的正式组织主要分为两类:行业性质的第三方调解协会,专门化解该领域的矛盾纠纷;针对特定人群的调解队伍,专门维护诸如妇女、农民工等群体切身利益。

(2)解纷队伍呈现“自治化”补充。农村社区为充分激发民间解纷主体在化解民间纠纷问题过程中的优势与效用,逐渐增强了对自身志愿者服务队伍的建设力度,如成立十户联防队伍、协调会、党员志愿者队伍、生产小组信息员等这些解纷队伍呈现出“自治化”的发展趋势。而老年人协会、党员组长志愿者队伍等,除日常参与到社区定期组织的矛盾纠纷走访排查工作中外,还负责特定人群或行业的纠纷化解,对当地解纷工作起着促进作用。类似这样的村民志愿者服务队伍在农村社区中数量逐渐增多、类型逐渐多样、作用逐渐加大,成为新时期农村社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3)解纷机制呈现“多元化”建构。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所呈现出的多样性以及相关化解工作的复杂性,决定了仅用传统单一解纷模式已经难以及时、高效地解纷。当前矛盾纠纷化解的工作压力迫使农村社区解纷机制必须与时俱进,在传统“三大调解”的基础上不断拓展新型解纷办法。各种解纷机制具有不同的优势与不足,农村社区在大调解理念的引导下积极促成解纷工作的多元主体、多项机制联动模式,逐步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多元化”解纷机制的构建,一方面能够有效整合农村社区目前较为单薄的解纷资源,将相邻社区的人员队伍、硬件设施集中起来,高效解纷。另一方面,解纷机制的“多元化”构建依旧能够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解纷功效,循序渐进完善转型期农村社区解纷工作。

(4)解纷方式呈现“源头化”治理。当前正值农村矛盾纠纷的凸显期,各种矛盾问题及纠纷类型随着农村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仅靠“事后解纷”的工作模式必将为农村社区解纷工作造成巨大负担。鉴于此,农村社区解纷工作开始重视从“源头”入手化解矛盾纠纷。将解纷工作与治理工作有机结合在一起,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促进,并通过诸如积极策划社区文体活动、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供给等形式不断推进社区物质与精神建设,淡化乃至消除矛盾隐患,从而预防纠纷的出现。

(5)解纷流程呈现“常态化”运作。针对已经形成或凸显的具体纠纷,农村社区解纷工作开始遵照“常态化”的工作方针加以处理。所谓“常态化”解纷是指一改以往农村社区干部等着纠纷当事人找上门来寻求解纷的工作模式,而将信息搜集、纠纷排查、协商调处等工作列入社区日常工作之中,逐渐形成一套“常态化”的排查调处机制。过去村干部为图省事而采取的被动消极工作方法早已不适应当今农村社区的快速发展节奏,矛盾凸显期中解纷工作的重心转为预防与排查,力求在萌芽阶段消除纠纷。同时,农村社区的解纷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纠纷当事人的主观情感认同,强加的调解结果一旦与纠纷当事人的情感相抵触,即便公正合理也难以发挥应有的功效,而通过传统协商达成的合意往往是最为经济有效的解纷结果。

(二)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面临的困境

(1)解纷机制尚不健全。这其中包含三个方面:一是预防排查机制不够系统。由于社区建设水平较低与队伍工作能力不足等因素制约,通过预防排查手段减少农村矛盾纠纷、妥善解决农民群体日常生产生活中的矛盾纠纷仍然是农村社区解纷工作的一大重点和难点。二是反馈追踪机制仍未完善。现阶段农村社区的解纷工作更多追求解决具体矛盾纠纷案件的“结案了事”而非真正化解矛盾纠纷的“案结事了”,忽视对产生矛盾纠纷根结的考察与追问,以致矛盾此消彼长、纠纷反复出现。三是突发应急措施依旧缺失。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社会已不再是过去封闭、固定的生活状态,社会结构的变革致使农村地区突发非常规矛盾纠纷的可能性大幅增加,沿用当下常规性的解纷机制很难防止突发矛盾纠纷的激化和扩散。

(2)解纷方法较为局限。这主要表现为各类解纷机制和解纷体系构建较为局限。在农村社区矛盾纠纷调解中,人民调解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由于基层人民调解网络不健全、队伍不稳定、资金不到位、手段较随意等原因所造成的人民调解功效未能得以充分发挥,并且其最终调解结果的效力亦比较局限;行政调解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当行政部门参与调解与自身部门有关的矛盾纠纷案件时有失公平和独立,同时行政调解的最终结果也不具备法律强制效力;司法调解的局限性则表现为调解主体在调解过程中过于强势,虽具有较强的执行效力,却无法保证在实际操作中的切实可行。在农村社区矛盾纠纷化解体系方面,局限于纠纷个案的处理以及冲突事态的平息上,解纷机制“多元化”的同时协同性尚不够充分,缺乏一套能够统领农村社区解纷全局工作、有效衔接现行解纷机制的优势与不足的长效管理制度。

(3)解纷主体建设不足。一方面,解纷工作的队伍建设相对薄弱。从事农村解纷工作的大部分人员文化层次偏低、学历多为高中,缺乏专业化的处理能力。一些地区则出现了解纷队伍年龄结构过于老化的问题,有碍农村矛盾纠纷化解主体的队伍建设。另一方面,解纷主体的工作状态混乱无序。当前农村社区的解纷机制已经逐渐形成了由村民、村委会、村调委会、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以及非政府组织等多元主体并存的解纷模式,但组织安排的缺乏导致分工和责任不明。

(4)资源配置不合理。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政府的行政解纷资源没有得到重视,基层法律服务组织与司法所的便捷、高效、权威等工作特点尚未充分发挥,并且因为重视程度的不够导致这些机构的日常经费开支难以到位,工作人员的总体待遇与能力亦有待提高;第二,农村调解机构也未能合理设置,虽然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在农村地区较为常见,且在此过程中也逐渐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机制,却没能组合起来构建更为细化、更加完备的农村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相关工作依旧是沿用传统模式,缺少行业性或专门性的调解组织;第三,国家在基层的权威效力落实到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监督与指导上。

(5)外部环境未能改善。经济发展、民主建设、社会保障、文教水平以及生态环境等外部环境问题对当前农村社区解纷工作提出了严峻的考验。从经济层面上看,虽然农村经济水平已经得到了巨大提升,但依旧难满足农民群体日趋丰富的物质需求,且贫富差距逐渐拉大,使得农村经济发展所引发的矛盾纠纷愈加尖锐;从政治方面来看,村民自治的提出固然为农村社会治理与民主政治创建了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不过目前该项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得以贯彻落实;从文化方面来看,当前农民群体的总体文化水平依旧偏低,农村社区仍处在一个道德、法治意识较为薄弱的社会氛围之中,不利于农村社区解纷工作及其制度构建的顺利推进;从社会建设来看,农村社区建设使农村整体社会面貌较以往得到了深层的改善,但与之相对应的是社会基础设施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均未设立完备,与城市社区还存在较大差距;从生态环境来看,社会资本下乡使农村生态环境成为牺牲品,社区环境的破坏所产生的农村生态结构破坏不可逆,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通常都具有群体性。

三、概述与比较:城市社区矛盾纠纷化解的经验借鉴

与城市相比,农村社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在成效与经验上相对较弱。统筹城乡发展,城市与农村治理并行,对比城乡社区在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方面的经验异同,找弱补缺,是实现城乡社区矛盾纠纷治理一体化发展的根本路径。

(一)城乡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经验概述

在城市与农村矛盾处理的过程中,虽然农村社区矛盾纠纷解决成效不及城市社区,但在解决矛盾纠纷的经验上与城乡社区也有共同之处。概括来讲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机制上运用网格化管理。社区干部完整掌握社区居民信息,及时更替社区动态,掌握社区基本情况。通过网格化管理整合社区资源,配备骨干工作人员,了解网格内的人、地、物、事、组织信息,对群众的诉求、社区中的不和谐因素进行“格内”处理,形成“社区有网、网中有格、格中定人、人负其责”的局面,极大地方便和保障了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解。二是队伍上依赖专业化、规范化的调解队伍。建立专业的、规范化的矛盾纠纷排查调解队伍是社区矛盾纠纷快速满意被调解的重要经验。有专业的、经验丰富的调解队伍在社区内巡逻,或者成立社区矛盾调解工作室都促进了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三是人员构成上是由基层群众组成。在矛盾纠纷排查调解队伍的构成上,由基层群众组成的众多社会组织逐渐成为矛盾纠纷排查调解的主力军,为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解的快速化、源头化解决提供了强大的支持。四是工作理念上解民事聚民情。以基层为导向的社会治理方式,注重协商对话机制的建立,注重维护群众正当利益的诉求、表达权力,及时反馈人民群众的意见与建议,真心倾听群众的声音。在倾听意见的过程中与群众建立对话协商机制,通过协商对话机制有效协调群众各方面、各层次的利益诉求,及时化解利益冲突,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

(二)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城乡比较

城乡社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居民需求和需求反馈不一致的特点,决定了各地在社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以及机制建设的进度与内容的差异。这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主体构成上,城市调解队伍专业化,农村队伍本土化。以社区网格管理员为例,农村社区网格员的专业化程度明显不如城市,两者在网格管理员的功能定位与职责权限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在社区矛盾纠纷队伍的组织方面,城市与农村显示了明显的差异:城市社区由网格员牵头组成了专业化的矛盾纠纷解决队,针对矛盾纠纷有熟练的化解技巧。在农村,社区服务队伍的组织较松散,解决矛盾能力较弱。

二是运作流程上,城市社区注重矛盾排查环节,农村社区注重调解环节。在矛盾纠纷排查系统方面,城市社区信息化排查系统完备,农村社区信息化排查欠缺。在城市社区,对于社区治理都具备系统化的居民基本信息登记系统,对于外来流动性人员的基本情况通过网格化登记,能够及时迅速地掌握其基本信息,保证社情民意全掌握。但是在农村社区中,信息化的登记系统并不完备,很多农村社区并不具备这样的工作平台,掌握社区信息仅凭经验信息,对于流动性日益增强的农村社区,这无疑增加了工作强度,也为社区矛盾纠纷的化解带来了更大的难度,并且影响到农村社区的解决效果。在平台建设与沟通上,城市社区沟通平台丰富,农村社区沟通平台匮乏。城市社区经常性开展民主恳谈,促进矛盾化解。而农村社区由于缺乏民主协商的沟通平台,多数矛盾积压在村民内部,部分村委会成员对待农村社区矛盾的态度也往往是压制或忽视矛盾。

三是配合互动上,城市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农村社区居民较为被动。在城市社区的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中,社区居民与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方往往是互动参与的过程。从调解队伍的日益多元化角度看,城市参与矛盾排查调解除了社区干部、网格员之外,大量的社区自发组织和志愿者组织也参与社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从城市居民的公共居住环境来讲,城市社区矛盾纠纷的快速化解有赖于城市社区信息化、规范化的治理,这离不开城市居民与社区的良好互动。而在农村社区,居民在社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过程中则显得较为被动。一方面,农村社区排查环节十分薄弱,流于形式,直接导致了大量矛盾纠纷隐匿,更不利于矛盾纠纷调解的展开。另一方面,由于农村社区矛盾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如干群矛盾纠纷本身涉及农村社区干部,社区居民对社区干部容易产生不信任感。加之普法活动的开展和农村居民与外界接触的频繁,法治理念已逐渐走进乡村社会,农村居民更加倾向于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

四、总 结

社会矛盾纠纷的分类治理及其体制机制的优化创新是一项系统复杂的过程,这不仅需要基层政府的正确引导,也需要全体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与此同时,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要“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加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利益问题的协商,依法保障人民各项权益,激发人们的主人翁意识”。由此为农村社区进行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指明了发展方向,这不仅要求农村社区建立健全以法治为核心的多元协商共治机制,有效激发社区活力,调动社会协同力量,还要求基层政府和广大社区干部运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农村社区的稳定,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协调发展。

[1]宋协娜.信访问题关键在于统筹治理[N].社会科学报,2014-11-05.

[2]贺建云.新时期社区矛盾的透视与化解[J].泰山学院学报,2006(2):63-66.

[3]栗峥.乡村纠纷解决的多重策略与内在动因[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30-35.

[4]吉晓华.新形势下我国农村群体性矛盾纠纷的现状与化解机制探析[J].探索,2011(6):153-156.

[5]郭星华,陆益龙.法律与社会[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06.

[6]陆益龙.乡村社会变迁与转型性矛盾纠纷及其演化态势[J].社会科学研究,2013(4):97-103.

[责任编辑:欧世平]

Perspective and Solution of Rural Community Contradictions and Disputes

CHEN Peng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Wuhan 430079,China)

Resolving conflicts and dispute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urrent rural community governance.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rural community contradictions and disputes,development and types of disputes mainly concentrated in the land rights and interests caused by the contradictions and disputes,disputes between the cadres and the masses,environmental pollution disputes,family disputes,neighborhood disputes and other types,and showing a diversified and complicated,group body increased and the antagonism characteristic.Difficulties in rural communities of the contradiction and dispute investigation and resolving the development show the trend of specialization,autonomy,pluralism,source,normalization etc.,of course,others problems,such as,imperfect mechanism,the limited methods,lack of subject construction,unreasonable resource allocation and external conditions to improve.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compared with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of the experience for urban and rural communities contradiction and dispute mediation,this paper tries to find out prominent experiences,which is the important way to build the conflict resolving mechanism that the rule of law is as the core.

Modern Rule of Law;rural communities;community governance;contradictions and disputes

D638;C916

A

1674-8638(2016)04-0095-06

10.13454/j.issn.1674-8638.2016.04.017

2016-03-2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科学发展观视域下构建城乡社会和谐稳定管理机制研究”(12BKS041)

陈鹏(1988-),男,湖北荆州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城乡社区治理与民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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