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2016-03-18焦益华阎玉珍
焦益华 阎玉珍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焦益华 阎玉珍
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如果学校没有过错,侵权的学生有过错,其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学校和学生都没有过错,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分担损失。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不同,前者是“不看过错”,后者是“无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不同,前者定性为“赔偿”,后者定性为“分担”;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不同,前者须“法律规定”,后者有“严格要求”。
学生伤害事故;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承担过错责任,这没有疑问。如果学校没有过错,侵权的学生和受伤害的学生有过错,学校可否不承担责任?学生的监护人能否以孩子是在学校出的事而不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没有过错,学生也没有过错,那么受伤学生的损失由谁承担?这就涉及侵权责任的两个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下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结合有关案例阐述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区别。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对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集中在若干法律条文中。
1.无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法律条文是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下面的案例说明了这一原则。
案例“球拍飞出伤人眼,父母赔偿六万元”:重庆某中专校的小民与小春(均系化名)下课后相约来到操场与同学打乒乓球。双打过程中,小民杀球时打到了小春的手,小春的手往回收时撞到了小民的手臂,小民的球拍打到了乒乓球台的边沿,脱手飞出打在一旁观看的小王(化名)的右眼上,伤残等级为8级,共产生医疗费、续医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6万余元。事发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王一纸诉状将学校、小民和小春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重庆市北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小民和小春在打乒乓球时因操作不当致使乒乓球拍脱手而打伤原告,是这次事故的直接过错责任人,学校在本次事故中没有直接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认为,由于事故发生时小民和小春均未成年,故其侵权责任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6万余元。[1]
小民和小春打乒乓球不慎伤及小王,属于过失过错,但是由于他们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本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他们的监护人本身并没有过错,但是《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即监护人没有过错,但是法律规定了他们要承担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他们就得承担,这种审理案件的原则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2.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一法律条文是对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下面的案例说明了这一原则。
案例“学生上体育课受伤,学校是否要担责”:南宁市某中学高一年级某班上体育课,实习老师在带领学生做完练习后,学生打篮球。17岁的陈小东摔伤致左尺桡骨双骨骨折,为此花费了医疗费共计19890.7元。陈小东的父亲陈国认为,是学校存在过错造成人身损害而与学校对簿公堂,要求学校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5912.56元。陈国称,学校违反规定让实习老师临时顶替正式教师上课,实习老师带领学生做完练习后,并没有向学生交代注意事项及篮球指导,就让学生自己自由发挥,结果导致陈小东受伤。法院审理认为,实习老师在在职老师指导下进行授课并无不当,当天的授课内容,授课老师已尽到相应的告知注意义务,篮球场符合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根据陈小东的年龄、身体状况,可从事篮球运动。篮球运动是一项身体接触对抗性比较激烈的运动,损害的发生具有不可预测性。陈小东在篮球活动中不慎受伤,属意外事件,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法院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结合此案的实际情况,酌定由学校分担陈小东部分损失5000元。[2]
由于法院认定在陈小东伤害事件中学校和陈小东本人都没有过错,都没有责任,因此不存在赔偿的问题。但是陈小东因为受伤治疗,费用已经产生了,这19890.7元的医疗费都让陈小东的父母支付,有点不公平;陈小东的父母要求学校承担80%的赔偿责任,是基于学校有过错的前提下提出的,而现在法院已经认定学校无过错,因此要求学校支付80%的费用也不公平。那费用究竟由谁来负担呢?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话,则由法院判决。最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由学校分担5000元,还是比较公平合理的。
上述两个案件都是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一个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一个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这两个原则有什么区别?下面结合这两个案件看看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之间的区别。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不同
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都涉及无过错问题,但是二者对无过错的要求不同。
1.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看过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从“没有过错”改变为“不看过错”,即使有过错也不考虑。
“球拍飞出伤人眼,父母赔偿6万元”一案,对于小王眼睛受伤,小民与小春是有过错的,但是他们的监护人是没有过错的。有些案件中,孩子有过错,监护人也有过错。比如,有的家长怕自己的孩子在学生哄闹时吃亏,会对孩子说:“他打你,你不打他,你傻呀!”,于是孩子为了不“傻”,便动手打人。这样的案件,监护人就属于有过错了。但是法律规定,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是不考虑过错的,也就是说追究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时,是不考虑监护人有没有过错。有过错的要承担责任,无过错的也要承担责任。
2.公平责任原则是“无过错”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也就是说,公平责任原则始终如一地确定“没有过错”。
“学生上体育课受伤,学校是否要担责”一案,如果法院认为学校在陈小东的伤害中存在过错的话,法院就会以过错责任原则来审理,判决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法院认为学校没有过错,陈小东对自己的伤害有过错的话,如果陈小东是成年人,法院同样会以过错责任原则判决陈小东自己承担责任;陈小东是未成年人,法院则会判决陈小东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现在法院认为双方都无过错,因此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来审理此案,从公平的角度来让双方分担损害。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不同
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是不同的,一个定性为“赔偿”,一个定性为“分担”。
1.无过错责任原则定性为“赔偿”
无过错责任原则实质上是一种替代责任,与替代责任相对应的是自己责任。所谓自己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所谓替代责任是指责任人为特定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负责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都有侵权人,只不过这些侵权人都很特殊,因此法律规定不由他们来承担侵权责任,而由相关的责任人来承担责任。因此无过错责任原则从性质上看应该定性为“赔偿”责任,既然是“赔偿”责任,那么对于特殊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包括精神损害,替代责任人都应该赔偿。
就“球拍飞出伤人眼,父母赔偿6万元”一案来说,对于小王眼睛受伤,小民与小春是有责任的,是由于他们不当使用球拍而伤着小王的眼睛的。但是由于他们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赔偿的能力,因此法律规定由他们的监护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他的监护人不仅要赔偿小王治疗眼睛的各种费用,还包括眼睛伤害造成的精神损害。
2.公平责任原则定性为“分担”
公平责任原则由于前提是双方都无过错,都没有责任,因此不能用“赔偿”,只能用“分担”。法律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种“实际情况”分两部分,一是伤害发生的实际情况,二是当事人的实际经济负担能力。伤害发生的实际情况包括伤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造成伤害的直接原因一方要多分担一些。当事人实际的经济负担能力有强有弱,经济负担能力强的一方也要多分担一些。“分担损失”是指实际的损失,主要是指治疗费用,不包括精神损害。由于精神损害属于“赔偿”,具有填补损害、抚慰受害人、制裁违法等三项功能,同时基于精神损害本身具有难以确定的特点,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来确定侵权人的责任,因此不适用弹性较大的公平责任原则。
就“学生上体育课受伤,学校是否要担责”一案来说,虽然从实际经济负担能力讲,学校比陈小东家强得多,但是陈小东摔伤的直接原因在于自己,因此法院判决双方分担损失时,只判学校分担四分之一,即5000元。该案中陈小东的父母没有提到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即使提出,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公平责任原则是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不同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公平责任原则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也有严格的要求。
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须“法律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而特殊侵权是必须由法律来明确的。从学生伤害事故来看,《侵权责任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范围主要表现在以下法律条款上:
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法条在前面已经阐述过。
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法条表明,学校老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学生伤害,由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
老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学生伤害,老师是有过错的。但是,由于老师是职务行为,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造成的学生伤害,法律规定由学校承担责任。对于学校而言,任何一所学校都不会让老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从这一点上看学校是没有过错的;但是老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又屡禁不止,这也说明学校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和师德教育做得不到位,从这一点上看学校又是有过错的。但是无过错责任是“不看过错”,老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学生伤害,无论学校有没有过错,学校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学校承担了学生伤害的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造成学生伤害的老师追偿。
2.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有“严格要求”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其适用是有严格的要求的。
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律对特殊侵权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当事人都没有侵权的意外伤害,这种意外伤害既不属于一般侵权,无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属于殊侵权,无法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对这类当事人都没有侵权的意外伤害不归责的话,又会造成对意外伤害的受害人的不公平。因此,法律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是对其他三个原则的补充。因此,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是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要注意是否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都不适用的话才考虑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1]丁全平.球拍飞出伤人眼父母赔偿六万元[EB/OL].[2008-06-11]重庆一中法院网站,www.cqyzfy.gov.cn.
[2]欧阳北宁,梁秀薇.学生上体育课受伤学校是否要担责[EB/OL].[2011-04-08]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http://nnjnfy.chinacourt.org/ public/detail.php?id=350.
(作者单位:南京晓庄学院)
10.16653/j.cnki.32-1034/f.2016.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