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分析与风险防范
——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民事责任为视角
2016-03-18陈敏
陈 敏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广州510623)
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分析与风险防范
——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民事责任为视角
陈敏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广州510623)
摘要:文中以典型案例为引子,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高度危险责任、抛洒物与遗撒物致害责任、物件致害责任、道路建设施工缺陷责任、公平责任、安全保障责任,并对各类责任构成要件深入剖析。同时,文章最后从风险防范、风险应对、风险转移和风险消解4个方面提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风险防范应对措施。
关键词: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法律责任;风险防范
随着高速公路通行网络的完善和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交通事故伴随着交通量的持续增长不可避免呈多发态势。交通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公路设施破坏、通行效率下降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诉讼纠纷,成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需要应对的常规诉讼类型。笔者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民事责任为视角,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一个典型案例为引子,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责任类型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了防范和应对措施。
1 典型案例
1.1 案例背景
2004年1月16日,一名九岁儿童穿过某高速公路防护网的一个缺口进入高速公路,被行驶中的车辆所撞,导致一个完整的家庭失去亲人悲剧的发生。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儿童违章进入高速公路行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司机不负责任。家属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高速公路在维护、管理防护网上存在瑕疵,事故路段的防护网存在一个缺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要求高速公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儿童系九岁,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其应当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家长作为监护人,未履行应尽的监护义务,对此承担50%的责任;高速公路公司在维护、管理公路设施上存在一定瑕疵,承担50%的赔偿责任。
1.2 本案法律评析
本案按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当属高度危险责任,但其发生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的2004年,因此应依据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判决。200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高速公路公司因防护栏缺口存在维护管理瑕疵,法院的判决综合考虑了各方的过错程度,总体上是一个平衡的结果。
2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类型化法律责任分析
以上只是众多交通事故中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责任的一个常见案例,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多样,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也不相同,责任的认定和划分较为困难。《侵权责任法》,特别是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解释》”)的出台,为从归责原则和具体法律依据方面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进行类型化法律责任研究提供了便利。由于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有其特殊性,本文以经营性高速公路为对象分析高速公路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情形和大小。根据近几年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诉讼案件的统计与分析,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2.1 高度危险责任
高速公路营运中的高度危险责任主要是指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时,高速公路经营者可能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过去,类似案例发生后,法院一般依据《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的文件精神进行判决,实践中的做法也不统一。但《侵权责任法》和《交通事故解释》对这一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处理依据。《交通事故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
2.2 抛洒物、遗撒物致害责任
高速公路上的驾驶人因躲避或撞上前方的抛洒物、遗撒物是实践中十分常见的一种交通事故类型。过去,对该类案件,法院通常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判决。现在,《侵权责任法》和《交通事故解释》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但上述规定中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具体所指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又产生了广泛的争议。为此,《交通事故解释》第十条进一步明确: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适用《交通事故解释》第十条需要注意:一是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承担过错责任;二是道路管理者的责任确定为过错推定责任;三是结合我国的道路管理现状,以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作为认定道路管理者是否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注意义务,从而避免过度扩大道路管理者的责任范围;四是根据管理维护缺陷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由道路管理者承担责任的份额。
2.3 物件致害责任
物件致害责任,是指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其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交通事故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实质上是对《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进一步解释,其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适用《交通事故解释》第九条第一款需要注意:一是物件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二是此处的“道路管理维护缺陷”不包括因未尽到清理、防护、警示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因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和《交通事故解释》第十条规定已经对此种情形的责任承担作出了专门规定;三是此处的“道路管理维护缺陷”超越了相关物件脱落、坠落的范畴;四是结合我国的道路管理现状,以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作为认定道路管理者是否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的注意义务,从而避免过度扩大道路管理者的责任范围;五是根据管理维护缺陷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由道路管理者承担责任的份额。
2.4 道路建设施工缺陷责任
高速公路营运管理缺陷无疑是诱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但前期道路建设施工缺陷也可能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而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涉及到相关主体间责任的划分与承担。《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道路作为构筑物也应适用上述规则,因此,《交通事故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适用《交通事故解释》第十一条需要注意:一是此处是关于道路建设施工缺陷导致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归责原则仍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二是根据道路建设施工缺陷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是建设施工缺陷的范畴大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倒塌情形;四是在确定道路建设施工缺陷时,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作为认定设计建造缺陷的标准;五是直接受害人不能再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设计单位的连带责任,但不排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追究设计单位等的责任。
2.5 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是按照公平原则衍生的一种衡平责任。丰富多彩的社会常常发生出人意料,甚至永远也查不出原因的事情,如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受到不明来源的铁块、石头等物体的伤害事件就经常发生。从司法实践来看,高速公路经营者通常会为此种情形引起的交通事故承担部分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吸收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确立的公平责任,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但适用公平责任需要注意:一是此种情形以双方都没有过错为前提;二是通常属于意外事件;三是无法查清责任人。
2.6 安全保障责任
安全保障责任是因为负有某种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的一种责任,故其前提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存在。过去的很多案例广泛采用这观点认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责任。我国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合同约定义务与侵权法定义务的分野与争论,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就有违约性安全保障责任说与侵权性安全保障责任说两种情形。
2.6.1 违约性安全保障责任
违约性安全保障责任源自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江苏省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案([1999]宁民终字第573)。该案审理时,合同法和高速公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都还不健全,判决本身也有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因此,对判决本身的争议从未停止,成为研究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经典案例。在契约化的现代社会,笔者虽不能完全否认高速公路通行合同的存在,但是以合同为基础审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会带来理论与实践的混乱:首先,安全保障义务为法定义务,一般来说,违反法定义务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约定义务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即使持法定义务也可以成为合同义务的观点,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安全保障义务明确界定为高速公路经营者的义务(《公路法》将安全保障义务界定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义务),显然双方也没有约定安全保障义务。由于“通行”应该作为高速公路通行合同的主要内容,而《合同法》中第六十条中的“通知、协助、保密”并不能涵盖全部或部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依据合同关系处理安全保障责任会导致实际无具体赔偿依据。再次,该类合同接受服务的主体到底是司机、车主、还是乘客也很难界定。最后,通行者遭受人身损害的案件中,法院一般会按人身损害赔偿甚至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判决,但由于没有正确认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属性,进而将这种损害赔偿与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混为一谈,或者难以做出合理判决,或者难以对判决结果做出合理说明,多数做法是以无过错责任的合同关系为基础认定双方责任,再依据过错责任的侵权标准认定人身部分的损害赔偿,这显然违反了合同与侵权竞合时的适用规则。正是由于存在上述种种困境和不当,笔者主张类似诉讼以不作为合同案件处理为宜。
2.6.2 侵权性安全保障责任
凡是以侵权关系为基础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而承担的安全保障责任的,就是侵权性安全保障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我国首次确定了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吸收了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在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比较上述两个规定,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侵权责任法》缩小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将上述司法解释中的经营性活动和社会活动缩小为公共场所中的活动和群众性活动;二是立法越来越概括:从“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到“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从“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到“相应的补充责任”,概括的立法给法官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就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诉讼来说,侵权性安全保障责任在法律不健全的时期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得大量类似案件的处理有法可依。但是,在《侵权责任法》已经实施之际,笔者认为,安全保障责任条款通常不宜再作为处理类似案件的直接依据。其主要理由:一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精神已被《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八十九条和《交通事故解释》第九、十条所吸收,故应仅将安全保障义务理论作为论证相关案件的法理基础;二是如果说在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中,抛洒物、遗撒物致害责任中的及时清理“抛洒物、遗撒物”的范畴小于“安全保障义务”,那么物件致害中避免“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已基本等同于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三是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安全保障义务的各种情形已经作出了更严格和更具体的规定,且《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也没有列明“高速公路”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则依据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适用的一般原理,再直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进行判决是值得商榷的。
3 防范应对措施
法律不仅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了权利义务,实际上也对风险进行了划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通过有效管理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是防范交通事故风险的重要基础。就法律风险而言,应以减少或杜绝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作为解决问题的导向和目标。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 起——风险防范
防范风险的基础是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制度的设立一要满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二要涵盖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和环节,包括设计、施工、养护、日常寻常,规范事件处理和档案日志等方面的工作。按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就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道路设施瑕疵、警告标志缺失、路面障碍物清理不及时等未履行规定义务而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的出现,从而有效防范风险。
3.2 承——风险应对
提高法律认识,培养法律人才,是应对法律风险的重要保障。一旦发生被诉的情况,就应有效应对。应对的一个关键点就是高度重视《交通事故认定书》,其在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修改后的《道路安全法》已将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定性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虽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与导致事故损失发生的原因力并不一定完全相同,与此相对应,交通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也应该有所区别,但是由于交通事故的认定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加之认定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官了解案情的重要途径。所以,在交通事故现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相关人员应该积极陈述和抗辩,参与这一证据的形成过程,为后期可能的诉讼创造有利条件。在诉讼中,由于证据的审查、事实的认定等属于法院的职权,诉讼代理人应该积极努力最大限度地维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合法利益。此外,我们还应利用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以及积极收集第三人原因造成事故发生的证据,以避免承担责任,或者为向第三人追偿做准备。
3.3 转——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交通事故伴随着通行里程的持续增加,公众索赔意识的显著增强,交通事故法律风险也不断增加。保险这一分散和转移风险的工具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保险移风险”的模式在减轻此类风险带来的损失、维护正常的经营活动顺利进行和纾解经营管理中的压力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通过调查和分析统计,对于交通事故易发路段和多发路段,投保公众责任险是一条减少损失的途径和方法。一旦发生相关事故,应积极做好保险理赔事宜,确保达到转移风险的目的和效果。
3.4 合——风险消解
根据现有的判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在此类案件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寻求法律对这一问题的定性与明确才是扭转高速公路公司不利局面和消解这一风险的长效机制。如今《侵权行为法》已经出台,最高院也颁布了《交通事故解释》。后者明确规定如果道路管理者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注意义务的,则可以免责。交通运输部“关于对《关于请求明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条款含义的紧急请示》的答复”(交公便字[2001]66号),明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中的‘及时’清理路面并不等于‘随时’清理路面”。这一答复在诉讼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中起到免责或至少减轻责任的效果。因此,推动出台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是消解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经营风险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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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向:路桥工程
中图分类号:U4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496-(2016)-02-0090-05
收稿日期:2016-03-21
作者简介:陈 敏(1963-),男,造价工程师,企业法律顾问
Legal Liability Analysis of Traffic Accident and Risk Prevention——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ivil Liability of the Highway Management
CHEN Min
(Guangdong Provincial Communication Group Co.,Ltd.,Guangzhou 510623,China)
Abstract:Based on the introduction of a typical case,according to the existing legal provisions and judicial practices,highway traffic accident responsibility is divided into different liabilities,including high-risk liability,liability for damage caused by throwing and spreading objects,road construction defects liability,fair liability and security responsibility.This paper conducts in-depth analysis on the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various kinds of responsibilities,and puts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on highway traffic accident risk prevention in terms of risk prevention,risk response,risk transfer and risk elimination.
Key words:highway;traffic accident;legal liability;risk preven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