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体系构建耦合性分析
2016-03-17张莉吴瑞
张莉,吴瑞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一系,安徽合肥230031)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体系构建耦合性分析
张莉,吴瑞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一系,安徽合肥230031)
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高级阶段,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两者具有不可避免的耦合性。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保驾护航,生态环境法治建设须适应生态文明建设从生态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方面进行修缮;生态文明建设同时融入法治体系构建之中,使法治呈现生态化趋势。将生态化因素和生态化意识融入现行各项法律,在此基础上构建法律资源的生态节约利用机制是法治生态化的重要路径。
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体系构建;法治生态化;耦合性
党的十八大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相互统一,并进一步提出将生态文明建设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各个方面。十八大在强调生态文明建设的同时,报告中通篇蕴含着法治的精神,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项战略方针和战略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在中央文件中第一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五位一体”的战略布局体现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全面和包容的,贯穿融合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各方面;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目标首次提出“法治”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地位,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需要法治的保障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体系建设存在内在耦合性的特点和必要性,生态文明与法治文明不可分割,相互融合,相辅相成。
一、生态文明建设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构建的内涵分析
所谓生态文明,是指人类为保护和建设美好生态环境而取得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制度成果的总和,是人与自然、环境与经济、人与社会和谐共存的社会形态。[1]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高级阶段,是继农耕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文明形态。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首提的全新概念,生态文明建设主要由生态战略、能源战略、资源战略、海洋战略和污染控制五个方面构成,这五个方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灵魂和实质内容。[2]党的十八大部署“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其中经济建设是中心,社会发展是目标、政治协调是保障、文化传创是灵魂、生态文明则是生命力、应变力、承载力的融入和开拓、适应、整合精神的贯穿。“五位一体”的关系并不是平行和并列的,而是纵横交错、融汇贯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致力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经过不懈努力,2011年我国宣告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取代法律体系是发展的必然结果和要求,是对法律体系内涵的突破性发展。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列出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五个子体系或分体系: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其中,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是前提和基础,实施体系是核心和重点,监督和保障体系是支撑和保证,五大体系之间逻辑严密、协调统一,共同构成了依法治国的系统工程。法治体系建设的内涵也从法的制定延伸拓展到了法的实施、法的监督的全过程,表明更加注重法的实际社会效果,更加注重法在实际运行中所体现的公平正义价值。
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构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石和保障
(一)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保驾护航
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意见》中提出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引导、规范和约束各类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的行为,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并进一步明确到2020年实现生态文明重大制度基本确立目标:基本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2015年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再次强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严格完善的制度体系保驾护航,法律制度是制度的高级表现形态,因为只有法律制度最具有权威性、稳定性、规范性、强制性的特点,可以形成强大的威慑力。[4]而法治即法律之治,是指依据法律制度管理国家及政治事务的一种政治结构,强调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治理中至高无上的地位。[5]法律制度相对于法治体系,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用完善的制度体系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建立具有强制力保障的生态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运行和发展方向将体现为法治体系的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的实现不仅需要相应的理念和价值追求的更新,也需要完善的法治保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第六次集体学习时讲话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二)完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构建,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约束。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30多部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和千余件法规、规章,近几年生态环境司法有了长足发展,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也有了显著提升。[6]不可否认,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已经成为各部门法中发展最快的法律部门。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改革开放30余年以来,生态环境破坏与日俱增:绿水青山消失、城市雾霾弥漫、企业肆意排污、自然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等。在我们对生态环境恶化状况深深担忧的同时,不得不承认生态法治建设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相对于经济发展具有严重滞后性,生态环境法治体系亟待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对法治体系构建提出了更高要求,法治体系必须顺应这种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审思我国生态环境法治现状,不难发现,生态环境法治构建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方面着手完善。首先,积极修缮生态文明建设现有法律,如目前新《环境保护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对PM2.5的防控规范须进行进一步完善,又如《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实践脱轨严重等等,在对现有法律完善基础之上,进一步探索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全面的工程,建设生态文明,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污染控制和生态恢复,而是克服工业文明弊端,探索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的过程。目前《环境保护法》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已经不能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环境保护法》片面重视污染防治,缺乏对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内容规制。因此建议建立一部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法——《生态法》,《生态法》将从生态保护、能源利用、资源节约和污染控制方面构建基本框架,从而对生态文明建设起到指导和引领作用;其次,目前生态环境执法体制缺乏科学性、有效性,尚未形成执法“全国一盘棋”的执法格局。环保部门与其他执法相关部门,如:公安、检察、纪检、法院、工商等部门目前不具有联动性,各自执法,出现执法效果不明显、效率低下等困境。针对上述现象,应积极深入贯彻落实2015年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提出“跨行政区域联防机制建设”、按日计罚、行政拘留等严厉的处罚手段,加大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生态文明综合治理的模式构建起系统的法治之网。再次,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新《环境保护法》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并将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范围。但是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情况并不乐观,案件增幅不明显。实践中,我国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有700余家,很多组织存在内部组织体系不健全、缺乏资金来源、法律和环境技能知识缺失等问题。针对环保公益组织自身的薄弱性,首先,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的资金保障体系,可考虑建立市级政府以上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资金保管机构,为诉讼资金来源提供保障;[7]鉴于此可以探索建立诉讼奖惩机制,对积极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给予一定的起诉与胜诉奖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激励特定主体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最后,加大生态环境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通过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组织绿色环保活动、宣传生态环境破坏危害等方式,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使他们认识到生态环境污染的后果,正确行使自己的生态环境权利和履行一定义务。
三、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构建
(一)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体系建设内在耦合,法治生态化是大势所趋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独立成篇,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生态文明是人类遵循自然发展规律,推进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所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在现阶段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离不开生态文明的建设和推动,法治建设呈现生态化趋势已经不可避免。法治生态化是指要求法治体系的构建坚持“以人为本,以自然为根,以人与人和谐以及人与自然和谐为魂”。[8]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法治体系的构建之中,将使法治更具有持续性和有效性,更能够适用目前全球法治生态化的大潮流趋势。
(二)构建我国法治体系生态化的路径探索
纵观我国法治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法治生态化路径需从以下两方面着手:第一,将生态化因素和生态化意识融入现行法律。法治生态化建设不能仅局限于环境法,而是我国现行的各项法律中具有生态化的倾向,如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就有关于环境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刑法》中也有惩治环境犯罪的相关条款。因此,法治生态化的路径要求各个部门法律的制定要充分体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体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第二,构建法律资源的生态节约利用机制。法律资源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如果法律资源浪费了会给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危害和损失。所以,法治生态化也需要法律资源的有效利用并防止浪费。为了建立公正有序的社会环境,我们付出了很多,但是这种高昂的投入与社会秩序的现状却不成正比。虽然说法治是相对公平的,但是如果法治的运行不能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资源必然存在未有效利用的现状,这种高成本制度运作确实有待改善。[9]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体系建设是现阶段实现“中国梦”必不可少的两大重要推动力,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重要成果和体现。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体系构建具有不可避免的耦合性,两者相互依存、相互推动。我们相信,正确认识两者的关系,发挥两者的耦合作用,将最终促进“美丽中国”的实现。
[1]孙佑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5):40.
[2]彭峰,何卫东,孟祥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研究:以法治建设为中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3-4.
[3]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国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7.
[4]邓翠华,林光耀,张伟娟.关于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价值思考[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3):11.
[5]孙佑海.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法治的推进[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1):11.
[6]吕忠梅.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思考[J].法学杂志,2014(05):14.
[7]崔丽.新环境保护法背景下环境激励机制研究[J].生态经济, 2015(05):133-134.
[8]徐忠麟.生态文明与法治文明的融合:前提、基础和范式[J].法学评论,2013(06):57.
[9]马威.法治生态化研究[D].大连:辽宁师范大学,2014:26-27.
(责任编辑:陈虹)
Coupling Analysis on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in China and Its Rule of Law System
ZHANG Li,WU Rui
(Department of law,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ce Officers,Hefei,Anhui 230031)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s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civilization advanced stage,the rule of law is an important achievement of human political civilization,is the basic way of governing,both has the inevitable coupling.Need to escort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system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ecological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must adapt to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from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legislation,law enforcement,judicial,law-abiding aspect repair;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t the same time into the rule of law system construction,make the ecological features of the rule of law.The ecological factors and ecological?Sense into the existing laws,on the basis of constructing the legal resources of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mechanism is the important path of ecological rule of law.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ecological law of the rule of law;coupling
D912.6
A
1674-2109(2016)10-0016-04
2016-03-09
2016年安徽省高校优秀青年人才支持计划重点项目(gxyqZD2016486);2015年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项目(SX2015A625);2015年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12219rwsk2015B03)。
张莉(1976-),女,汉族,副教授,主要从事环境法学、经济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