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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学生批判性思维培养和法学教育革新

2016-03-17李立景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批判性法学法律

李立景,秦 禹

(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

法科学生批判性思维培养和法学教育革新

李立景,秦禹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6)

批判性思维是关于思维方式、思维能力和思维品质的训练。批判性思维训练有助于法律思维的培养。当前高校法科学生存在批判性思维缺失的现象。教育的失位和社会变革的负面影响是学生批判性思维缺失的原因所在。批判性思维的缺失直接导致法科学生法律思维的低下,急需法学教育的革新。这其中,批判性思维的培养可以看做是法学教育革新的一个切入点,以批判性思维为导向,从批判性思维培养的模式设计和具体方案等方面对高等法学教育革新做一次新的探索。

批判性思维;法律思维;法学教育;教育革新

什么是批判性思维?批判性思维起源于美国上世纪初,经由约翰·杜威,爱德华·格雷瑟,奥舍尔·史密斯,费舍尔和斯克里芬等学者研究后发展到今天较为成熟的地步。关于批判性思维的定义众说纷纭,但是并没有实质性的不同。其中为了对批判性思维教育进行评估和指导,由彼得·范希昂于1990年向美国哲学协会提交了一份专家共同声明,认为批判性思维的特点是:“有目的的、自律性的判断,通过这种判断得到针对它所依据的那些证据性、观念性、方法性、标准性或情境性思考的阐释、分析、评估、推导以及解释……”[1]由此我们可以对批判性思维有了一个大致了解。批判性思维是关于思维方式、思维能力和思维品质的训练。批判性思维训练在国外已经成为教育体系里的重要课程。在法学高等教育里,批判性思维的培育尤为重要。

一、法律思维的提升:批判性思维对法学教育的作用

批判性思维训练有助于法律思维的培养和提高。对于法律思维,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理解。其中,从一般思维科学理论的角度,谌洪果先生认为“当法律思维作为思维方式,它的一端便联结着法律的形而上层面,联系着法律和法律人的文化内蕴、品格和精神需求;当法律作为思维方法时,它的另一端便联结着法律的形而下层面,它在对解释、推理和论证等法律方法的探索中使法律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更为理性的安排。”[2]这里面强调了法律思维的两层含义:当法律思维在现实中被运用时,强调的是法律思维的运用方法和技巧;当法律思维被看作是一种法学修养时,强调的是作为法律人所应有的思维品质。如果说法律思维的技巧和方法主要在法律职业思维中加以体现,那么,法律思维中所蕴含的思维品质则主要在法学思维中得到表达和满足。法律职业思维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规范化思维。这里面强调思维的规则性、逻辑性和程序性,而这正好与批判性思维的特征相吻合。批判性思维就是通过分析问题、作出判断、形成结论、最后做出决策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对事实可信性进行判断,需要综合利用论据支撑己方观点,需要掌握推理技巧。而在司法实践中,诸如侦查人员对案件事实的侦查发现,就是寻找信息来源并对其可信性进行评估的过程;律师、检察官运用证据支持自己主张,反驳他方观点就是批判性思维中推理论证的过程;法官总结争议焦点、在双方举证质证、辩论后做出总结形成新证,最终做出判决的过程就是批判性思维中决策的形成过程。可以说这些法律实践工作就是批判性思维流程在现实中的生动演练,无一不透露出法律职业思维与批判性思维的关联性。

相比法律职业思维关注法律的实际运用过程和效果,法学思维则探索法律的理想应然状态。法学思维的主体主要是从事法学研究的专家学者以及法科教师和学生,其思维对象主要是法学教材专著中的法学理论、法律条文和司法案例等。法学研究者所从事的是对现有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重新思考与评价,用时代的眼光和新的视角看待法律现象。这不单单是掌握法律思维的方法技巧就足够的,它更需要一种质疑的勇气和思维倾向,是法律人良好思维品质的展现。而批判性思维中思维品质的培养正是看重这种批判反思的思维习惯和精神气质。社会在不断进步,现实中的许多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也许不再适用,这就需要我们有敢于质疑的勇气和理性对待的态度。需要我们的法学专家和学者结合法律思维和批判性思维对其重新反思评价,提出不同见解和建议。

对于批判性思维,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它并不是对某个事物一味的批评和反对,批判是一种精神和勇气,但不是批判性思维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批判性思维的核心在于理性的思考后对某事物作出的客观公正的评价,以及形成最终的决策和建议。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也从来是以解决问题为目的的,并不在于思维的特立独行和观点的针锋相对。譬如在法学论文写作中,我们首先需要对前人的研究成果做一个梳理,了解当前的研究现状,这是从事法学研究的前提和基础。凭空创造一套理论和提出一个观点是不可能的,一味的批判只会走向偏执,只有在对他人研究的评价反思和借鉴之上,我们才能有所创新。这是一个“扬弃”的过程。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由于案件过于复杂,我们并不能依据现有证据对案情有一个客观全面的了解,这时候如果争议双方各执一词,极力反驳对方,则不利于案件的查明。由于拥有各自不同的立场,代表不同的利益诉求,我们在维护合法权益时,很有可能过于主观和偏激,不注意听取他方意见,这也不利于纠纷的有效解决。这些都需要我们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在工作中抱有审慎的态度和平和的心态,不能专横和武断,要认真聆听他方观点,懂得协商和谈判,最后做出理性决策。这有利于我们思维能力和思维品质的提升,同时也是一种法律职业素养的体现。

二、批判性思维的缺失:对当前高校法科学生的审视

批判性思维的缺失是当前高校法科学生的一个普遍性问题。首先表现的是一种思维能力的缺失。大部分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将大量时间精力放在对法律条文、法律制度的记忆,而忽视了对这些条文和制度的思考。为什么法律会这样规定?为什么法律要重新修改?怎样对其进行解释和运用?这些问题都容易被法学学生所忽视。老师也较少去引导学生对法律文本做深入的研读。这直接导致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法律思维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锻炼。法学学生平时上课时只学习课本上关于某些概念和原则的通说,而不注重比较和分析其他关于此类概念原则的学说。长久发展必将导致学生知识面的狭窄和思维的局限。学生平时关注时事热点少,社会参与度不高,这严重影响学生的问题意识的培养。本科学生不爱看论文和写论文,不能在论文中锻炼自己的思维水平。而研究生在论文写作的行文结构上,总是习惯从概念入手而非以问题为导向开始论文写作。在论文类型上,喜欢建构论的模式,动辄对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进行盲目批判,对外国的制度赞扬并加以借鉴,这既是对法学论文和我国法律的肤浅认识,也是一种思维惰性和思维误区。

高校法学学生批判性思维缺失的另一方面是思维品质的低下。从学生对待法学知识的态度上可见一斑。例如,学生在阅读法学文章和著作时,并没有独立思考的习惯和自觉开展批判性阅读的倾向,极容易接受作者的观点,难以形成自己的独特见解。法学本科生由于在基础教育阶段并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所以进入大学后面对新的学科和知识时,容易生成对权威专家和教材盲目尊崇的心理。由于当下法学教育中学生缺乏法律实践,并不能很好地感受到作为一名法律人的正义感和职业道德,法律意识不强,也缺乏在法律实践中去检验自身所学、从而进行批判反思的机会。这些都会导致法学学生批判精神的缺乏,以及客观公正处理法律问题的品质。

三、体制错位与观念误区:批判性思维缺失的原因分析

在西方教育发达国家,批判性思维已经成为一种从小学、中学到大学贯穿教育全部阶段的必修课程。批判性思维的培养所体现的是一种教育理念的变革。在强调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综合素养的教育背景下,批判性思维作为一种思维能力和思维品质的培养,是全面提高学生各方面素质的原生动力。掌握了批判性思维,就意味着学生不再受既有知识体系的局限,就拥有创新精神和创造的潜力。为何当前高校法科学生的批判性思维会如此缺失呢?反思我国学生的整个教育历程和当今的社会现状,不难发现批判性思维的缺失既是学校教育的不足和缺位,也是当下社会剧烈变革引发的观念误区。

(一)应试教育阴影下学生思维能力的先天不足

虽然国家素质教育改革已经提出多年,但是所取得的显性成绩似乎不大。受高考等考试制度的导向、师资力量缺乏的现实阻碍;以及社会和个人陈旧观念束缚等种种影响,当今的学校、老师和学生依旧没有完全脱离应试教育的阴影。“在我国的教育中,应试教育指的是一种考试主义或一种以考试为中心并对其他教育价值具有强烈排斥性的教育。”[3]考试,作为一种选拔和评价机制,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是,受现实条件和观念上的种种制约,中国的考试基本上是停留在对知识记忆熟练度的检测上,体现的是一种唯分数论和对标准答案的苛求。这种价值导向直接影响到学校在课程设置和师资引进上的安排。由此老师也将教学重点放在对知识的传授、教材的模仿和学生应试技巧的培训上。在这种考核模式和教学方法里很难看到对学生思维能力和思维过程的培养,更不用说批判性思维这种强调分析、推理、评估、决策的高层次思维的培养了。所以在中国,批判性思维的价值理念是没有渗透到基础教育中的,学生很难有机会接受批判性思维的专门训练,也难以感受到批判性思维的教育作用。这对进入大学后的高等教育中批判性思维的再塑造无疑是一大难题。

(二)高等教育中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的缺位

创新能力在根本上是思维的能力,有良好的思维就有可能产生优秀的成果。创新精神的关键就在于有敢于质疑的批判精神和提出独特想法的勇气。

我国当前高等教育中存在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的缺位。首先是没有创新的氛围和文化底蕴。大部分大学教育主要关注的还是知识的传授,老师在理论教学时也不注重拓展学生的批判思维和发散思维。学生在基础教育阶段思维本没有得到很好的锻炼,进入大学后仍然是延续之前的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脱离老师和课本后不会独立思考问题和钻研问题。如此的学习历程只会使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培养陷入泥淖,难以应对复杂的现实难题。

另外,学校和社会并没有为学生创新创作能力的培养提供足够的支持。传统学校教育认为,创新创业等能力的培养主要不在于学校的教育和培训,而是社会、企业的任务。学生在学校主要是从事理论方面的学习和研究。殊不知,如果没有课外实践、社会实践对所学知识的检验,学生的理论知识将永远停留在书本层面,这并不利于理论水平的进一步提升。虽然当前许多学校开始注重对学生创新能力、创业能力的培养,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予以支持,但是,在国家经济体制转型的新时期,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在面对复杂的市场需求和激烈的就业竞争时,显得捉襟见肘。学生之所学容易与社会需求脱钩,不能有效转化为科学生产力。

(三)法学教学对批判性思维训练的忽视

法学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也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面向21世纪,法学教育肩负着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做好人才资源准备的双重历史使命,不仅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律部门服务,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各类高层次、高素质的法律人才。”[4]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对卓越法律人才的需求。主要表现在法律人法学理论功底的不扎实,司法实践能力的欠缺,司法执业责任意识和司法执业道德的低下。根本原因,是思维的问题。

观察高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绝大多数并没有开设培养批判性思维的专门课程,也没有引进批判性思维教学的师资。有且与之关联的就是逻辑课程的开设。但是,逻辑课程与批判性思维训练还是有很大不同,而且现在的逻辑课程基本是脱离法律实际的,它只能算是一门通识教育。此外,法学教师在讲授专业课时,也没有注重将专业知识与批判性思维相结合,以此提升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特别是在本科教学中,老师基本是按照课本上的目录和盘托出,很少从实际问题出发来引出所讲授的知识点,课堂不够生动和活跃,不利于引发学生的思考。在传授的内容上,更多的是采用讲解的方式,向学生传授课本上的知识,并没有与学生作多一些的理论探讨,学生的思维空间自然受到很大局限。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法学高等教育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基石,也要顺应时代的需求,努力改革,为培养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的法治队伍服务。这其中强调学生司法技能、司法素养的提高,而批判性思维的培养和运用,无疑为培育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司法职业素养等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的法学教学基本局限在法学课堂里,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机会并不多,不能有效地将所学知识运用到法律实践中,这也是批判性思维训练和提升的一大现实障碍。

(四)信息化社会中批判性思维的迷失

当今我们处在一种信息化的社会中,信息化社会带来的是信息技术的显著提升以及信息资源和渠道的显著增加。但是,信息化社会的非正常发展也可能衍变为信息技术的异化。技术异化简单来说是指技术的失控发展产生对人类社会的反噬作用。由于技术的自发性和人类认识的局限性,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可能对人类的自主性造成侵犯,从而对物质世界和精神文明造成破坏。例如技术的失控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生态失衡、网络病毒等现实问题;克隆人、核威胁等技术的膨胀对人类道德的侵蚀。技术异化的深层原因是因为在科技发展过程中人们对“实用性、计划性、效率、效益”等价值的片面追求,这是一种失衡状态下的技术理性思维,是一种单向度的思维模式和思维视角,而这种单向度的思维正好与批判性思维相对立。我们可以回想目前的教学和学习状态,是否正确认识和使用了信息技术?信息技术的提高使老师的教学更加方便、快捷和实用,老师可以运用多媒体设备轻松备课和教学,省去了传统纸质备课和教案的烦恼。学生可以通过互联网、移动设备等轻松搜索专业知识点,省去了去图书馆查阅相关书籍和文献的麻烦。但是,我们反思,自己的思维能力有所提高吗?批判反思的精神气质得到培育了吗?相信很多人并没有感受到技术优势对我们批判性思维带来的好处,相反,很可能是加剧了我们的思维惰性,人变得更加机械化和缺乏想象力。

其次,由于当今社会信息的爆炸式增长,以及媒介化程度的高度发达,每时每刻都有无数信息冲击着人们的眼球,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渠道了解社会信息。然而,在信息化和媒介化社会里,人们可能变得更加迷茫。我们很难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媒体的市场化运作使得大量新闻消息可能已经失去了本来的意思或者根本是假消息,以此来迎合人们的好奇心和娱乐消遣的低级需求。信息变得不再具有可信度,更谈不上有对信息进行分析、反思、评价的过程,这里面是很难看到批判性思维的影子的。

四、教育的革新:批判性思维培养的模式设计和方案策划

批判性思维的缺失直接导致法科学生法律思维的低下,这一现状暴露出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所存在的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法学教育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根基也必须紧跟改革的步伐。这其中,批判性思维的培养可以看作是法学教育革新的一个切入点,以批判性思维为导向,从批判性思维培养的模式设计和具体方案等方面对高等法学教育革新做一次新的探索。

(一)批判性思维培养的模式设计

批判性思维的模式设计需要从法学高等教育的目标、高校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考核评价方式、老师和学生的角色定位等多个方面予以把握。在现代信息化社会,还要融入学生媒介素养的培养。

1.以教育目标为导向,提升批判性思维的战略高度

现代法学教育要将批判性思维培养作为教育的重要目标。这既是对我国传统教育弊端的批判反思,也是对当今法学教育目标的重新定位。在传统教育中,考试升学是教育的一大目标,学生也相应地以对知识的死记硬背为通常的学习方式,老师的授课在教学活动中也逐渐沦为一种填鸭式的教学。思维能力的欠缺直接影响到大学教育的开展。由于缺乏批判性思维的训练,学生在由对知识的记忆转变为对知识的研究时,显得尤为吃力。所以想要消除传统教育的弊端,必须在法学高等教育目标中增加批判性思维的培养这一项内容。

当今的法学高等教育目标需要予以重新定位。特别是在国家越来越重视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教育理念下,法学作为一门应用学科,应该将教育的关注点放在培养为国家法治建设服务的各类优秀人才上,而不是仅仅局限在学校对法律基础知识的传授。法学应用能力的培养,法律思维是关键。借助批判性思维工具,学生的法律思维必将显著提升。所以,法学教育应该把批判性思维培养作为重要目标。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制定批判性思维培养的具体路径和方案。

2.以学生为中心,开展和调整批判性思维教学活动

批判性思维训练的开展,要以学生的需求为出发点,制定相应的课程设置,选择合适的教学模式。国外对于批判性思维的教学研究已经比较深入,关于批判性思维的课程设置,有认为批判性思维有其自身学科属性,从而应该开设“独立化的课程”的论断,也有认为批判性思维应该作为一种思维方法,应融入到具体专业课的教学中的建议。与此相对应,批判新思维的教学模式有全程灌输批判性思维的知识、方法、程序等的直接教学模式,也有不系统讲述批判性思维,而是在具体的问题和情境中实际运用这种思维的间接教学模式。这些争论的背后涉及到师资的引进、教材的选用、教学任务的调整、教学中老师与学生的关系等问题,所以需要学校和教育管理部门予以认真的考察和部署。当然,不论具体教学方案如何设计和调整,都需要以学生的实际需求为直接依据。鉴于目前我国批判性思维教学还处在试验阶段,所以可以采用综合式的教学方案予以全面考察和尝试,便于最后做出合理的选择。

3.以多元评价为手段,总结批判性思维培养成效

对于学生批判性思维的考核和评价,可以采用一种多元化的手段。多元化的考核和评价手段可以消除传统考试制度中的应试弊端,使批判性思维的培养不至于流于形式。还可以开拓学生的视野,激发学生开展批判性思维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批判性思维的考核阶段可以分为课堂考核、中期考核、期末考核等阶段;考察方式既要采用试题答卷的形式,更要注重在具体情境和问题中对学生批判性思维的实际运用进行考察。批判性思维的考核内容既包括对一般批判性思维知识结构的考察,还要考察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倾向和习惯。在评价指标上,可以结合《加利福尼亚批判性思维能力测验》《整体批判性思维评分量表》等测试工具,评价学生的分析、评估、推理、决策等能力,进而对学生的批判性思维作综合判断。在评价主体上,不仅是老师对学生的评价,同时要增加学生之间的互评以及学生的自我评价。如此,采用多元化的评价手段,不断总结批判性思维的成效,进而完善批判性思维的培养方案,最终形成成熟稳定的培养体系。

4.以媒介素养为辅助,提升批判性思维能力

信息化社会里,媒介素养的培育十分重要。“媒介素养,是指人们获取、分析、解读、评价和传播各种媒介信息的能力以及使用各种媒介信息服务于个人的工作和生活的能力。”[5]在当今信息鱼龙混杂、媒体高度发达的时代,我们不仅需要掌握信息获取和吸收的能力,更重要的是拥有一种媒介批判意识和批判能力,这直接与大学生批判性思维的培养相联系。媒介素养教育与批判性思维教育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媒介素养教育植根于一种独具特色的认识论中,是一门批判性调研与对话的学科。媒介素养的自主性原则、无害原则、仁义原则、公正性原则和批判性思维的忠实原则、宽容原则、中立原则以及可信性原则等,都洋溢着理性智慧与人文精神,二者的交融体现了传媒世界观与方法论的辩证关联,提升的是思维品质,打造的是精神气质。”[6]所以,大学教学任务中要参入媒介素养的教学。在媒介素养的教学环节里,可以运用批判性思维的技能,对传媒信息予以甄别、筛选、辨析;在批判性思维的教学中,选取现实中的新闻、评论等作为案例,对其进行分析、评价、反思,在两者的相互交融中提升自己的媒介素养和批判性思维能力。

(二)批判性思维培养的方案策划

批判性思维的模式设计有助于批判性思维具体培养方案的策划。鉴于目前我国处于批判性教学的试验阶段,所以宜采用一种综合式的批判性思维培养方案。

1.增加批判性思维的专门课程

批判性思维的培养并非一件一劳永逸的工作,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学校和教育部门专门地、持久地对待。法学因为其本身的思维特征、理性要求,以及法律人在社会中监督守望的角色,都决定了法学教育应该成为国家普及批判性思维教学的重要领地。大学能够为批判性思维的教学提供必需的条件和环境,而法学高等教育能够利用学科优势和学生优势成为批判性思维教学的试验区和领头羊。所以,建议在法学课程设计中专门安排批判性思维的训练课程,法学院加大引进从事批判性思维研究的教师。以法学院为批判性教学的试点,进而推广到整个高等教育各个专业中。考虑到当前教育资源缺乏的问题,可以建议在原有的法律逻辑课程基础之上进行改造,将逻辑学换成批判性思维教学,提升资源的有效利用率。也可以考虑将媒介素养课堂与批判性思维课堂融合在一起,提高批判性思维教学的现实针对性。

2.专业课中融入批判性思维训练

法律作为一门学科发展到现在,已经不再停留在对法律条文的研读和记忆层面了,法律逻辑的训练也不仅仅关注传统的演绎逻辑和推理。现代法学教育重在培养法律人的法律思维和法律素养。这要求法学教师在授课时,不能仅仅照本宣科式地传授法律知识,而应注重对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和批判精神。法学教师可以通过引入现实中的案例,按照批判性思维的思维模式将案例分解,找出争议、证据、论点,关注论证过程,分析论证方法,对结论进行评价反思。同时,可以以问题为导向,向学生发问引发学生思考,然后在教材中寻找答案,进而完成教学内容。对于法学研究生的教学,以专题的形式,学生通过阅读论文、专著,比较不同的学说观点,由学生自己在课堂上讲解,进行引发同学们的相互批判和反思。

3.扩展课外活动和课外实践,培养创新精神

批判性思维的最终成效是在现实中灵活运用,这要求我们首先要培养批判反思的自觉性。在法学课堂外,学生可以自发地开展批判性阅读活动,可以品读经典,对其进行批判反思,成文形成自己的观点。这样可以使学生不盲目迷信权威,培养思维自信。学院可以组织开展模拟法庭、法律咨询等活动,选取现实案例,做好角色分工和任务安排,让学生真正感受到学以致用。

此外,在国家经济转型、当前社会就业压力巨大的时代背景下,学校要深刻理解课外实践的意义。只有真正接触实践,学生的思维能力和思维品质才能得到真正提升。参与社会实践还将给学生带来更多创新的灵感和空间。“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推动学生高质量的就业创业。”[7]创新创业,是当前高校教育改革的要求,也是大学生提升自身思维能力和社会竞争力的途径。作为一名法学生,要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可以去法律事务部门实习,了解最新的司法动态,加强实际操作能力;可以参与义务普法活动,在基层中找寻法律的现实应用问题。学校也要响应国家教育政策,积极申请协同创新项目,到地方设立法律实践基地,开展诊所教学和法律援助工作等。在传统法学教育里,学校并没有为学生提供多少创新的空间和创业的机遇,老师也没有受到创新创业方面的培训。在新形势下,学校要更多考虑怎样激发学生的创新潜能,努力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创新创业机会,在创新创业中提升自身的思维品质和思维能力。

[1]FACIONE P.Critical Thinking:A Statement of Expert ConsensusforPurposeofEducationalAssessmentand Instruction.Research findings and recommendations prepared for the Committee on Pre-College Philosophy of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Association[C].ERIC Document ED 315-423,1990.

[2]谌洪果.法律思维:一种思维方式上的检讨[J].法律科学,2003(2):53.

[3]刘朝晖,扈中平.论“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的对立性[J].课程·教材·教法,2005(10):19.

[4]霍宪丹.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重新定位[J].政法论坛,2004(7):22.

[5]王倩.论当代大学生媒介批判意识的培养[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1):43.

[6]高萍.以批判性思维夯实大学生的媒介素养[J].工业和信息化教育,2015(7):63.

[7]吴玉剑.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困境与路径选择[J].教育探索,2015(11):71.

责任编辑:农学熙

On Cultivation of Law major Students'Critical Thinking and Innovation of Law Education

LI Li-jing,QINYu
(School ofLaw,Guangxi Universityfor Nationalities,Nanning530007,China)

Critical thinking,involving training of thinking modes,thinking ability and thinking quality,contributes to cultivation of legal thinking.There exist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he lawmajor students'lack of critical thinking, which is attributed to absence of education and negative impacts of social changes.Absence of education directly breeds low quality of law major students'legal thinking,which urgntly calls for innovation of law education. Innovation of laweducation can be initiated fromcultivation ofcritical thinkingas an entry point.The article attempts to make a critical thinking-oriented exploration on innovation of law education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critical thinkingcultivation mode design and specific programmes.

critical thinking;legal thinking;laweducation;education innovation

G642.0

A

1008-9438(2016)04-0116-06

2016-04-07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45.1333.D.20160729.1503.044.html

广西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课题(JGY2015054)

李立景(1968-),男,辽宁大连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纠纷解决的法学与传播学跨学科研究。秦禹(1991-),男,湖北荆州人,广西民族大学诉讼法学研究生,主要从事诉讼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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