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收中性原则分析建筑业在营改增中的应对
2016-03-17郑光忠
郑光忠
从税收中性原则分析建筑业在营改增中的应对
郑光忠
从长远来看,建筑业营改增,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利于建筑业规范市场行为,带动经济的发展。但短期内行业面对较大的税率变化,对其商业模式与经营理念产生较大影响。本文从税收中性原则出发,分析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并提出企业的应对策略和进一步完善建筑业税收政策的若干建议。
税收中性 建筑业 营改增 应对策略
作者郑光忠,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 361005)。
一、从税收中性原则看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2016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营改增税制改革。营改增后,与之前3%的营业税率相比,建筑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税率将大幅提升,此外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也更加严格。这些都将给建筑业带来较大影响。
总体而言,建筑业营改增,可以避免重复缴税,解决税负不公平等问题,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利于鼓励施工企业增加技术及装备的投入,提高其科技装备能力,扩大运营规模;长远上有利于建筑业规范市场行为,带动经济的发展。
从另一方面看,根据税收中性原则,国家征税应尽量避免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造成巨大波动,特别是不能使税收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同时国家征税应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税收中性原则的实践意义在于尽量减少税收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有效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使市场机制和税收机制达到最优结合。
实际上,税收中性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设想,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实现的。由于税收涉及面广、渗透各方,个人或企业总要考虑各种税收的作用,税收对经济的影响不可能仅限于征税额本身而保持“中性”,必然会存在税收额之外的收益和损失。而此次建筑业的营改增,不单是税率的巨大变化,更是企业商业模式、经营理念的变化,而商业模式、经营管理的调整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商业模式的改变涉及到各方利益的调整,而企业要实现营改增的平稳过渡,规避涉税风险,需要积极做好应对。
二、建筑企业在营改增中应采取的应对策略
1.密切关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不得不面对如下困难:要求进项税额的抵扣中不包含人力成本进项税,因此只得寻求专业劳务公司的专用增值税发票;建筑企业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较大。很多工程项目,建筑企业实行甲供材料制度时,施工企业仅采购一些辅助材料或零星材料,这样会对施工企业造成进项税抵扣困难;不少工程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这就造成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如此,存量资产也无法抵扣,建筑企业以前年度购置的大量原材料、机器设备等,由于没有实行增值税进项税核算,全部作为成本或资产原值,从而无法抵扣相应的进项税,可能造成税负增加。因此建筑企业面临着经营模式的梳理问题,一些规模较小或不规范企业面临困局。
建筑企业在未来发展中应重点做好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尽量选择正规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定价方式(是否含税)、发票开具方式等必要信息。建筑材料方面,建议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可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
2.高度重视挂靠经营与层层分包的涉税风险
受建设资质等条件限制,建筑安装企业挂靠经营现象较为普遍。被挂靠方建筑安装企业提供建设资质,按照建筑安装收入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并不参与挂靠方项目单位的经营活动。如果挂靠方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逃避纳税,税务机关往往将违法责任归属于被挂靠方,责令其补缴税款、滞纳金,缴纳罚款。此外,建筑业普遍存在资质共享和分包现象,大型集团公司以相应资质中标后,分包给专业子公司施工,子公司再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商和建筑劳务企业,环节复杂。实践中集团资质共享或内部分包普遍存在手续不完善情况,营改增后可能面临无法抵扣进项的税收风险。因此,建筑业应对必须挂靠经营与层层分包的经营模式进行认真梳理,加强对挂靠单位以及转分包的管理,甚至可以考虑将其转化为公司内部的项目制管理,以做好税收风险防范。
3.严格注意发票管理风险
营改增后,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一些挂靠或分包企业出于进项税额抵扣要求,可能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虚开发票不仅不能抵扣进项税,更面临最严厉的增值税税制违法处罚。所以营改增需要建筑业纳税人严格做好相应税收管理,对发票加强审核管控,做好风险防范。
4.注意建筑劳务费增加税负问题
根据营改增的政策规定,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中要求进项税额的抵扣中不包含人工成本进项税。劳务成本取得专用发票困难,从而增加企业税负。建筑工程人工费约占工程造价的 30%,而且劳务费用主要来源于劳务公司或者零散的农民工,如果同建筑业一样采用 11%的税率,则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劳务公司可能走向破产,或者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从而导致施工企业的税负增加;另外,农民提供的零星劳务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或者由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劳务发票,这样也无法抵扣,增加建筑施工企业劳务成本方面的税负。因此建筑企业在与建设方进行谈判时,应客观注意该项成本的增加,并努力作上游转移,作好博弈考量,适时适量提高工程预算的价格。
5.注意商业模式改造与节税策划
营改增后,对建筑行业提出更高的管理要求,建筑企业要从内部组织结构和经营模式等做出相应调整。为适应形势,建筑企业可根据情况进行施工生产组织模式变更,或组织架构调整,或业务流程优化,整合资源,结合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从涉税情况、地域分布、资产收入规模和拥有资质类型等级等方面梳理经营情况。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合适的业务流程方案以及营改增后的管理模式,相应优化调整组织架构,以确保相应业务模式能够顺畅运行,有效应对面临的冲击和挑战。一是可以针对纳税人身份进行策划。比如施工企业采购材料时,可选择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商品,虽然不方便抵扣,但价格很可能相对便宜,也可以选择购买一般纳税人的商品,索取专用发票并予以抵扣。二是可以对企业部门设置进行策划。比如钢筋、水泥等材料的运输费用若取得了专用发票也可以一定比例抵扣,如果运输需求大,从节税角度考虑,可以设立运输子公司。三是针对应税项目进行策划。比如吃透税收优惠政策,与环保有关的产品或劳务可以享受新增值税下的优惠等。
三、对 营改增中建筑业税收政策的一些建议
根据税收中性原则,为避免税收政策过于影响建筑业市场发展,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对建筑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可适当放宽。试点政策规定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建议可以放宽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让多些企业有一定自主权,选择纳税人类型。
二是建筑业征收增值税税率可考虑适时降低。初步调查显示,实际经营中很多中小建筑企业在营改增中的实际负担并未减轻,因为一大块税负转化为成本与费用。比如沙土石的取得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发票进行抵扣,但税收的实际承担者基本上还是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发票的取得可以抵扣,但因为建筑劳务公司的低利润基本上被税负转化回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建筑业是国民经济重要产业,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减负背景下,为鼓励行业不断发展,可考虑适时降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例如试行6%的税率,以更有效促进行业的发展。
总而言之,营改增是国家税收改革计划的关键一步,政策的有效推行能够解决建筑业双重税收负担,缓解税负压力。但是政策推行之外,理念构想与实际运行融合尚须时日,建筑类企业还须积极应对,以适应新政策的规定与要求,同时努力进行商业与税收筹划,以期在新政策推行之后,能够真正实现税收负担减轻的目的,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庞梅)
The Analysis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in Response to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T from the Tax Neutral
Zheng Guangzhong
In the long run, the policy to replace business tax with VAT in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will be in favour of completing and extending the chain that secondary and tertiary industries’ value-added tax deduction, standarding market behavior,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But in the short term,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is facing of large tax changes, which will makes great inf uence on business model and business philosophy. This paper takes tax neutral principle as clues to analyze this policy’s inf uence o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nd puts forward coping strateg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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