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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路径探析

2016-03-16刘战伟谈向群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四种形态党纪治党

刘战伟, 谈向群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 纪委办公室,江苏 无锡 214121)



新常态下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路径探析

刘战伟,谈向群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 纪委办公室,江苏无锡214121)

文章从“四种形态”的内涵及逻辑关系、践行“四种形态”的意义、实现路径三个方面对其进行了研究,以期能够对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提供借鉴。

涵义; 逻辑关系; 意义; 路径

2015年9月王岐山在福建考察调研时提出了要坚持挺纪在前,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下简称“四种形态”)的重要论述。“四种形态”的重要论述,是对新常态下管党治党的重要部署,体现了中央层面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思考,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

1 “四种形态”的内涵与逻辑关系

“四种形态”的论述,是对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科学认识,为今后一段时间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了正确指引。正确理解和认识“四种形态”的内涵和各形态之间的逻辑关系对新常态下做好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1“四种形态”的内涵

1.1.1“四种形态”是对我党长期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反腐败斗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科学提炼“四种形态”既传承了我党历史上管党治党的优良传统,又是在高压反腐新常态下对管党治党的新认识。它的提出离不开我党长期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丰富实践,是对管党治党理论的科学提炼[1]。

1.1.2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全面”就是要实现执纪监督全面覆盖,用党规党纪这把无形的尺子管住8 700万党员和436万个基层党组织[2]。“四种形态”不仅做到了对党员和基层党组织的全覆盖,而且处理好了管党治党过程中 “树木”与“森林”的关系问题,是新常态下管党治党最新的、更系统化的“攻略”。从这个意义上讲,“四种形态”很好的落实了“全面”二字。

“四种形态”把管党治党过程中监督、执纪两个重要环节前移,变事后监督为事中监督,变查大案为执小纪,严在平时,严是常态,从而真正达到了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从这个意义来讲,“四种形态”很好地落实了“从严”二字。

1.1.3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明了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曾系统论述过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严峻性、复杂性,并指出 “四风”问题有所收敛,但病根未除,高压反腐成效明显,但还有人在窥测。“四种形态”的提出回应了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遇到的上述问题,科学的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执纪等重大理论问题,为今后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

1.2“四种形态”之间的逻辑关系

当前反腐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如果 “常态”和“大多数”没有实现,“极少数”就会蔓延。因此,“四种形态”是监督执纪完整的科学体系,环环相扣、相互影响、相互联系,“四种形态”之间存在以下逻辑关系。

1.2.1体现了从严治党的全面性“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针对的是全体党员提出的要求,着重处理的是党内关系正常化以及有苗头性、倾向性党员的问题,后三种形态从表面上看针对的并非全体党员,但实质上是用惩戒“大多数”“极少数”来教育、警醒全体党员,其实质仍是针对的全体党员。“四种形态”覆盖全体党员和党组织,对未发生违纪行为的无问题党员提出要“管”,并开出了“药方”,对违反党纪的党员提出要“治”,并指出了“总要求”。1.2.2展现了监督执纪的层次性(1) “四种形态”所针对的党员数量和规模不同。第一种形态针对的是全体党员,第二种形态针对的是党员中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是针对的严重违反党纪的党员,第四种形态针对的是党员中的极少数,这“四种形态”所针对党员的数量和规模不同,违纪轻重有别。(2) “四种形态”所针对的党员的层级不同。一般而言,第一种形态是针对全体党员,第二种形态是针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第三种形态则是针对具有一定级别、担任一定的职务、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第四种形态针对的是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涉嫌违法,就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级别而言,“四种形态”之间是一种层层递进的逻辑关系[3]。1.2.3凸显了纪法衔接的必要性从过去多年管党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的现实情况来看,纪法衔接确属必须,这是由当下我们面对的严峻的反腐形势决定的。只有做好纪法衔接,才能纪法并用,发挥纪法组合拳的威力,达到力惩腐败之目的。

2 探索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意义

2.1划清了党纪与国法的界限

2.1.1党纪要先于国法“四种形态”中的前三种只涉及违反党纪时对党员的处罚问题,还未涉及违法的问题。第四种形态讲的是纪法衔接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王岐山书记曾旗帜鲜明地指出违法必然以违纪为前提,纪检监察机关也不可能成为党内的“公检法”,执纪审查绝不是“司法调查”。由此可见,“四种形态”暗含党纪先于国法的执纪要求[4]。

2.1.2党纪要严于国法党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高于国家法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首先,“四种形态”把党纪之网覆盖到了党组织和党员活动的方方面面,未留死角、没有盲区;其次,“四种形态”体现了党纪面前人人平等、遵守党纪无特权、执行监督无例外的严格要求,也改变了以往监督执行纪过程中 “纪不责众”“下不为例”等现象;再次,“四种形态”扎好了纪律的笼子,给广大党员干部戴上了 “紧箍”,在严管中体现出厚爱。

2.2找到了监督执纪的新标准

王岐山书记提出的“四种形态”,使得监督执纪过程有了更为清晰的思想认识和更为精准的分寸把握。通过对照这“四种形态”,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有了“抓手”,纪委监督责任的履行有了“度”的把控。同时,“四种形态”的提出,也明确了监督执纪的重点,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尺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今后纪委监督执纪的新标准,充分体现了党纪在管党治党中的重要作用。

2.3为监督执纪工作指明了方向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仅是一项工作要求,更重要的在于它是一种方向指引,为今后的执纪监督指明了方向。有人说“四种形态”就像是指引纪委“三转”推进的“路标”,刷新了纪委的纪律审查和执纪绩效评价方式 。

3 践行“四种形态”的路径探析

3.1构建践行“四种形态”的制度体系

笔者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发现,目前针对如何落实“四种形态”中央层面并没有出台相关的制度,仅驻中宣部纪检组发布了《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其他的规定大多散见各种党规党纪之中,这些规定、措施大多没有经过系统的梳理,且多属倡导性举措,缺乏强制性、不成体系不说,有的还存在说法不一甚至存在一定的冲突。

践行“四种形态”应该做好顶层制度设计,从零散的党规党纪中梳理出一整套系统化的制度,才能切实有效的把“四种形态”的要求落到实处。在梳理制度的过程中,要处理好制度的继承和创新的关系问题。对于旧有的制度,该改的改、该废的废。要结合当前的反腐形势创新制定许多新制度。在这些制度体系中,不仅要有实体性制度还要有程序性制度,不仅要有倡导性规定,更要有强制性规定和奖惩性规定。制度制定要围绕怎么落实,落实到什么样等问题展开,更要有制度落实好坏的质量评价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要求落到实处,把责任扛在肩上。

3.2搭建践行“四种形态”新平台

3.2.1搭建宣传教育平台宣传教育平台的搭建要围绕对“四种形态”本身的宣传及对党员(党组织)的教育展开。对于前者而言,要充分利用电教、网络、课堂等平台使广大党员(党组织)能够正确理解认识“四种形态”的内涵,并做到广为人知,入脑入心。对后者而言,要把“互联网+”的概念引入其中,充分利用短信、微信、微博、APP等自媒体数据平台做好正面典型、反面警示两方面的宣传教育。

3.2.2搭建好信访举报平台要构建和谐信访环境,搭建科学完善的举报平台,大力推行信访举报办事公开,打造“阳光信访”。例如,可以通过建立健全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利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接访,变被动为主动,力求达到防范、教育、惩处的信访效果。

3.2.3搭建好案件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为进一步提高监督执纪以及查办案件等工作的及时性与有效性,有必要将案件查办所涉及的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公检法部门、税务部门、组织人事等部门联合起来,定期召开相应的联席会,通报有关案情,实现案件信息资源的共享。此外,上述各部门在监督执纪或者案件查办过程中都各有优势,对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同样可以实现共享,努力寻求办案合力,最大限度的有利于违纪案件的查处。

3.3制定践行“四种形态”的责任清单

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是党委、纪委哪一方的责任,各级党委、纪委必须共担其责,齐抓共管。践行“四种形态”不仅仅对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也是对纪委履行监督责任规定了详细内容。而对于党委、纪委如何践行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厘清双方责任内容,制定出各自的责任清单和奖惩措施,才能有效督促“四种形态”逐一落到实处[5]。

3.3.1制定出党委主体责任清单一直以来,党委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时都存在着“挂帅不出征、牵头不出头”等履责不实、责任缺失的问题。在制定主体责任清单过程中,要严格区分党章规定的各项主体责任并将其逐项细化、明确;要对履责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指标进行细化量化;建立健全党委践行“四种形态”责任追究机制,使责任追究走上法治化、程序化、规范化的道路。

3.3.2制定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清单纪委监督责任清单的制定要紧紧围绕纪律监督全覆盖,要做到既见“树木”又见“森林”,要做到有重点、点面结合[6]。监督责任清单的制定要围绕纪委主责主业,体现“三转”要求,突出纪委监督、执纪的特点。“四种形态”纪委监督责任清单应包括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执纪问责、严格自身监察等方面,其中执纪问责是重点。如谁问责、问责谁、如何问责等问题在责任清单中都该有明确的规定。

[1]熊惊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1):11-13.

[2]盛若蔚.从严治党,党员总量增速再放缓[N].人民日报,2015-06-30(17).

[3]周淑真.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制与度[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1):7-10.

[4]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J]. 中国纪检监察, 2015(24):26-28.

[5]河北省纪委研究室.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探索[J].共产党员(河北),2016(4):50-51.

[6]黔清风.贵州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观察[J].当代贵州, 2016(3):26-27.

责任编辑王红岩

On the path of supervision and discipline of "four forms" under the New Normal

LIU Zhanwei,TAN Xiangqun

(DepartmentofDisciplineInspection,WuxiInstituteTechnology,Wuxi214121,China)

This paper has carried out the research from three aspects. They are the meaning and the logical relationship of "the four types", the meaning of praticing "the four types" and the implementation path, expecting to provide

for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the four types" .

meaning; logical relationship; significance; path

2016-05-24

刘战伟(1983—),男,河南滑县人,研究实习员,研究方向:党风廉政建设;

谈向群(1961—),男,江苏无锡人,副教授,研究方向:党风廉政建设。

10.13750/j.cnki.issn.1671-7880.2016.05.023

D 261.13

A

1671-7880(2016)05-00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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