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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语境中制度的协调功能分析

2016-03-16孟睿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治党制度思想

孟睿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南京201123)

国家治理语境中制度的协调功能分析

孟睿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南京201123)

国家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物质调节、精神调节、制度调节等方面的综合调节中推进实现。法律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依托,是社会各阶层、各部门、各环节良性运行的基本保障。国家治理中重大事项的协调,包括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的协调、社会主体思想和行为的协调等,是以法律制度为依据展开的。实际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和群众路线是发挥制度协调功能的基础,其落脚点是激发社会正能量,建立现代化的治理体系。

国家治理;制度;协调功能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把现代化建设与国家治理能力结合在一起,是对治理组织和系统结构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对管理主体和治理方法提出的新要求,前者是对国家治理客体运行的有序性规定,后者是对国家治理主体行为的有序性规定,两个方面都要求强化社会制度的协调功能。

一、协调社会行为

社会主体的思想和行为是否协调,决定着社会合力效应的大小。协调社会行为主要是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协调社会主体行为。社会主体行为是在社会制度的观照中进行的,它与社会价值取向分不开。在中国古代社会,管理的范围和层面没有现在那么宽泛,基本的理念是通过对纲常伦理的强化和封建专制制度的实施,使人“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1],它通过“内圣外王”的人生追求、“修身齐家”的生活愿望,“正心诚意”的人格要求,在道德关怀和制度管理中维系社会的运行。这样的环境中,人的行为有诸多限制,精神上有诸多压抑,以至于一些人躲进书斋、遁迹山林、隐没乡野。萧一山认为:“吾国自宋明以来受佛道影响,专究性命之学,走入静寂琐碎、无为、无用之境域,文化丧失活力,社会何殊死水,学而不能利济苍生,使匹夫匹妇受其泽,徒以为士大夫吟风弄月之娱乐品,升官发财之敲门砖,百姓细民,日处苦难之中,谋生救死不暇,‘奚暇治礼义哉’?文盲遍于全国,愚昧乃属必然。智识既低,而生活益苦,生活既苦,而文化愈低。……于是国人顿失自尊之信心,一变排牴而为谄媚,竞事摹仿,盲目崇拜,固有文化之价值,泯然殆尽。”[2]从道德到政治,从习俗到哲学,从观念到制度,都表现出对个体发展的偏见。马克思主义制度观在中国的发展和实践,极大改变了这种不协调状况。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人最根本的特征和最基本的活动是劳动,这种“对象化活动”是以不同的形式实现“人的解放”。马克思、恩格斯从人的本质、人的存在出发,认为制度的社会属性在于尝试使人摆脱自然的奴役、物的奴役和一切异己力量的奴役所作的理论概括和行为规范,他们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揭露和对未来社会制度的设想,是力图使人摆脱不完整的发展状态而走向全面进步的设想。

无论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还是在中国儒家思想中,对象的价值属性都和主体的活动形式直接关联,他们对制度设想的方式都与当时的社会制度有关。我们当下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制度建设上延续了这种思想,是通过制度建设逐步走向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过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管理体系现代化是通过人民群众的创造活动实现的,离开了人民群众积极性和能动性的发挥,就失去了最基本的推动力。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主体的观点,在国家治理中具有决定作用,中国共产党必须“善于通过提出和贯彻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带领人民前进,善于从人民群众的实践创造和发展要求完善政策主张”[3],如果脱离人民群众,只从书本上教条式地搬用一些词汇,“即使掌握了从一个大民族本身的生活条件中产生出来的出色理论,并拥有比社会主义工人党所拥有的还要高明的教员,要用空谈理论和教条主义的方法把某种东西灌输给该民族,也并不是那样简单的事情”[4]。

二是协调社会各阶层的团结。近现代社会结构是一个尝试规范运行的制度结构和对不规范行为进行制约的体系结构。社会契约论把社会看成人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人对社会有序性的要求,维科在《新科学》中关于制度和人的关系的描述,也试图寻找使冲突与混乱的社会走向有序联合的方式。孟德斯鸠认为,法律、管理和制度对社会的结构形式有很大影响。马克思在描述资产阶级社会的动荡时说:“资产阶级革命,例如18世纪的革命,总是突飞猛进,接连不断地取得胜利;革命的戏剧效果一个胜似一个,人和事物好像是被五彩缤纷的火光所照耀,每天都充满极乐狂欢;然而这种革命为时短暂,很快就达到自己的顶点,而社会在还未学会清醒地领略其疾风暴雨时期的成果之前,长期沉溺于消沉状态。”[5]一方面是革命激情引起的盛况,一方面是社会动荡造成的干戈扰攘,在社会成员还没有认清革命的实质和目标的情况下,“即使在政治生活还充满青春的激情,而且这种激情由于形势所迫而走向极端的时候,政治生活也宣布自己只是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的目的是市民社会生活”[6]43。现在我们不会再面对这样的问题,但有着一个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达到社会有序治理的问题,这需要发挥制度对社会的协调功能。法律制度是维系社会团结的重要工具,法律是保障社会团结的力量,制度是社会团结的保证,集体意识是社会团结的精神基础。一些社会学家认为,社会团结的物质基础是分工,精神基础是集体意识,这两个方面实际上是突出社会共识和团队精神,意在强化社会成员所共有的信仰和情感。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管理体系现代化要求中,各阶层或群体的意志在幅度和力量上并不完全相同。通常情况下,依靠行政手段强行捏合的集体是机械结构,是难以长久地维系的。通过自觉的方式形成的有机团结,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后者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目标,在法律制度的协调功能上,我们更倾向于用恢复性的法律制度促进个体及群体之间的合作,进而形成有序发展的和谐状态。

三是协调社会主体的能动行为。制度对社会行为的规范体现在社会系统中,但是,不论是社会行动还是个人行动,都具有明显的主观目的。“社会行动是这样一种运动,这种运动按照其主观意义把人将怎样行动的目的纳入行动者,并使自己适应他人的行动方针”[7]。这种具有主观意义的集体行为或个体行为包含的因素有:行动者,行动者的目标和实现路径,可供选择的手段,所处的环境条件,行动者的价值观、思想规范以及其他观念,把这几个要素集合起来的过程就是通过主客观因素的结合依靠人来实现目标的过程。当具有各种倾向的行动者在自己的行动与价值取向之间建立起合理的关系时,就可能出现制度化的互动模式;当社会主体的主观意志与制度要求不一致时,制度、思想和行为的协调任务就出现了。按照这样的思维,国家治理中,要在现代管理体系中造就稳态的制度化模式,达到各项指标都符合现代管理的要求,使社会的各种主体自觉进入良性互动状况。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充分考虑社会的文化心理、文化模式对制度的影响。个体行为是社会行为的一环,互动的情形中,价值动机总是蕴含其中,在充满妥协充满竞争的行动中,利用文化规范很重要,但制度必不可缺。在处理利益关系、群体关系、个体关系、社会问题时,需要在普遍和特殊之间、泛布性因素与专门性因素之间、自我取向与群体取向之间,将社会体系、文化体系与制度体系协调起来。

二、协调价值表达

一定意义上说,价值观本身也是一种制度安排,它作为社会“惯制”影响着利益格局和人际关系。由于制度的单向性和价值的多向性,制度不一定能完全合理地表达各阶层的利益要求,从而形成阶层之间、群体之间和族际之间价值追求上的张力。如果不能协调各种价值主体的利益要求,制度的约束力就会减弱,从而对制度的形式和内容提出创新要求。制度表达了社会价值的内在规定,“价值所反映的是每个人所需求的东西……或者反映的是人们心中关于美好的和正确事物的观念,以及人们‘应该’做什么而不是‘想要’做什么的观念”[8],制度也在这一层面上体现了社会的价值认同,这个问题也体现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

一方面,在理论上的社会价值观和制度的互构。观念形态和上层建筑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阶级社会的国家机构和上层建筑,以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宗教的方式设定了一套价值体系,它们在互补中构成动态平衡。摩尔根认为:“原始的思想胚胎对人类的心灵和人类的命运产生过最有力的影响,这些思想胚胎中,有的关系到政治,有的关系到家族,有的关系到语言,有的关系到宗教,有的关系到财产。”[9]当人们以一定的方式表达自己对社会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群体关系、宗族关系的理解时,其价值指向就蕴含其中,而且,由于上述方面的综合影响,会造成高度立体化的形态。生产方式影响着人的思维方式,模塑出不同的价值观并孕育出相应的制度内容,价值体系的延续性体现在人类思想的接力中,有的被传承,有的被弃置,有的形态变异,有的意义变更,都是人类长期选择的结果。“人类的一切主要制度都是从早期所具有的少数思想胚胎进化而来的。这些制度在蒙昧阶段开始生长,经过野蛮阶段的发酵,进入文明阶段后又继续向前发展”[9]。随着社会的发展,生产方式会取得有规则、有秩序的固定形式,也使价值形态表现出相对稳定性。因此,制度与社会价值观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尤其是政治制度,能“在有关价值的框架中由有组织的社会交互作用组成人类行为的固定化模式”[8]。

价值观影响制度的性质,制度体现价值观的走向,二者在内容上的互译和形式上的互动,不断调整着各自的格局和形态。价值观淘洗着制度内容,制度模铸着价值精神。“制度不再运行正是因为它们深化到规范中,尤其突出的是,人们高谈阔论时应该显示出仿佛他们做了那些事件。制度继续运行是因为它们能够偿付,最终是对个人的偿付。社会也不是一部永动机,能够自己提供燃料。它无法通过这种方法保持运行,即在年青人中植入对这些物品的需求,而且正好是成形的物品。制度必须提供这样的物品:人们发现它们是有报酬的,不仅仅因为人是某种特定文化的享受者,而且因为他们是人”[10]。在很多情况下,社会制度与社会价值观的互构和互释,是在相互选择相互体现中表达出来的。价值观一旦形成,就成为制度建构的重要出发点。制度体现社会价值观的方式是:一是制度影响价值模式。制度的生成既是价值选择,又是价值创造,确立制度的着眼点是服务价值,而制度一旦形成,会在已有基础上催生出新的价值要求;二是制度影响价值观的内容和价值体系的表现形式。在制度选择中,不仅要关注价值观的类型,还要分析价值观的内容,因为二者分别在形体和本质上体现着价值规定。制度作为人类社会的造物,不仅是人们主观意志的体现,也是维护自身利益及人际关系的需要,那些基于利益不同而造成的不同价值判断,对价值观的具体内容又有了相应的规定;三是制度影响价值变迁。制度的变化影响着价值观的变化,价值变迁也影响着制度体系和制度内容,当新思想、新观念注入制度社会肌体时,价值观会以其独特的能动性激励着社会的价值精神。

另一方面,在实践上的制度与价值观的互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就是运用制度弘扬先进价值观的过程。如果把一个政党吸引社会成员投身国家发展的措施分为“物质的”“团结的”“目的的”等形式,那么,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物质上的激励、思想上的激励、未来目标的激励,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过程中表现得尤为强烈,人们对国家真理的热情和愿望也是空前的,这使得思想和制度的结合更为重要和迫切,各个方面的新常态成为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思想状况与制度状况是相互映照的,制度的落实过程就是体现规范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过程。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中,人是一种目的性存在,改造世界就是为了使社会满足自己的价值需要,这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因;人又是客体和手段,他把自己当作改造的对象,在改造自然界中提升自己,实现自己的价值,这个过程是往复进行的。正因为人是目的,才需要作为客体和手段,在为他人服务中创造价值,实现自己的目标。而且,每个人都是一个中间媒介,每一代人又是一个代际媒介,这种互为手段和目的、互为主体和客体的过程也是往复进行的。媒介之间与代际之间有着不同的思想倾向和行为意向,价值表达也有差别。人的价值又是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是为己的价值与为人的价值的统一,这些方面都是思想支配下依靠制度化行为或非制度化行为展开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都离不开人的创造活动,为社会做贡献体现的是社会价值,社会给予物质回报和精神鼓励;为追求个人目标实现的自身价值,也可能会带来社会价值的增长。这也是行为与制度互动方式上的要求,价值观与制度融合生长起来的制度文化,在“人的社会”以及“属人的社会”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不论从马克思主义理论看,还是从现代技术看,管理方式都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密切联系,而通过先进技术和理念推进各项治理,是走向文明的重要保障。大数据技术中的社会治理是推进社会文明的重要手段,它在社会的公平与公正方面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基础保障,这种保障是在管理设施、管理模式、管理内容、管理质量等方面浸透了技术含量的现代治理内涵。科学技术推动下的国家治理目标是推动社会走向“大文明”的重要措施,它是社会生活诸要素的合理摆置与科学衡量,是效率与效益的良好结合。大数据提供的全面科学地改造自然和利用自然的可能性,把人和自然的关系境界提升到一个新水平,通过生态治理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摆脱以技术的“商业逻辑”冲淡社会的“保障逻辑”的状态,改变以前不合理的资源利用和管理方式,给人的发展和自然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空间。在国家层面上,充分发挥政府的社会整合功能,实现各阶层、各民族的利益关系优化;在社会组织层面上,促进社会分工和社会关系的优化;在个人层面上,体现心理素质和行为方式的优化。大数据时代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关注社会的公平,这种理念和技术中的劳动就业关系、物质分配关系、民主权利实践等,都是通过现代管理体现出来的,与此相关的人的发展和社会文明也要在这个环境中进行考察。

三、协调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

(一)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协调是国家治理的基本要求

任何政党的存在发展都有自己的思想基础,每一个政党都在自己的党章中提出明确的思想方向和活动规范,在取得执政地位后都会把这种思想和规定上升为国家意志和法律规范。这是制度建设的一般规律。西方一些社会学者在研究国家党政机关的功能时指出,多党制社会中,对政党派别思想的控制也是必不可少的,思想建设对任何一个党派来说都不能流于形式。从政党发展理念看,政党领导的任用是根据其对党的贡献以及选民的评价来确定的,政党的活动效果与其成员对党的忠诚程度有关,这两个方面都要有思想来支撑。实际运作中,一些政党履行了政府机构所不应有的功能,致使一些政党领袖活动于宪法架构之外而出现不负责任的现象,在西方国家,由于多党制和思想多元化竞争引起的社会损耗以及由此引起的负面曲张,是很常见的事例。这一观点传递的基本事实,一是思想建设和制度建设所遵循的方向是由政党的指导思想决定的,二是政党在制度范围内获得权威并影响着制度运行。

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要适应法制化和制度化的要求,其落脚点在于推动社会体系中政党、政府、社会的协调运行,这是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的基本要求。马克思在谈到资本主义国家制度时说:“当旧制度本身还相信而且也必定相信自己的合理性的时候,它的历史是悲剧性的。当旧制度作为现存的世界制度同新生的世界进行斗争的时候,旧制度犯的是世界历史性的错误,而不是个人的错误。因而旧制度的灭亡也是悲剧性的。”[6]7制度的兴灭与它的协调功能下降是有密切关系的,统治阶级的政党能不能接受制度协调以及制度能不能发挥协调作用,都是它所处的环境以及自身的能动作用决定的。考察政党行为和制度关系,“也不能局限于他们观念上的国家和法的制度的直接实现,因为他们观念上的制度就是对他们现实的制度的直接否定,而他们观念上的制度的直接实现,他们在观察邻近各国的生活的时候几乎已经经历过了”[6]9。这段话大体上可以理解为制度变化和思想变迁的一致性,是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的一般要求。但是制度和思想都不能是变动不居的,它必须让社会有一个经常性的可以与之适应的动态平衡体系,以便使人们在思想和行为上有所定位而不至于在心灵上无所傍依。中国共产党的思想建设中,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协调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尤其重要。必须把思想建党摆在党的建设的首位,围绕理想信念问题深化科学理论武装,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和教育人民,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和推动工作。通过思想教育大力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是非观、义利观、权力观、事业观,主动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限,积极占领思想阵地、文化阵地、舆论阵地。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不能是一阵风、放任式的形式,也不能是功利化、浅薄化或粗陋化的形式,它需要经常在提高共识上下工夫,经常在遵守规范上下工夫,经常在预防警示上下工夫。

(二)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协调的基础是国家的法律规章

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决定着思想建党的方向,宪法和法律法规决定着制度治党的方式。思想建党的主要方面是用马克思主义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觉悟,制度治党的主要方面是用法律法规约束党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为,二者是有机统一的。通常情况下,政党的行为状况和效果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一是遵从社会规则的程度,表现为能否依照法律制度和社会道德规范去行动,表现为“思想上的一致”和“行动上的一致”的实现程度;二是适应社会变革的程度,表现为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和愿望,以制度行为适应社会发展潮流;三是守旧主义的行为,采取僵化的制度教条,拒斥社会发展带来的新制度要求;四是逃避或退隐主义态度,对社会的制度化目标和手段采取回避态度或一概拒绝。我们现在讲的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中,法律是经常性的行为规范,制度是经常性的约束规则,马克思主义是经常性的思想指南。

思想建党离不开法律规章。国家治理语境中的政党行为有相应的边界和空间,法律制度为这个空间设定了信息内容、话语环境和行为界限。如果没有价值标准,没有制度标准,社会就失去了度量衡,制度与非制度的界限就模糊了,道德与非道德的区分也没有了。由此引起的社会主体的异常行为或非制度化行为会造成社会紧张,角色互动会产生错位,甚至削减他们对党的信任感。因此,就制度治党而言,要通过法律法规来约束可能发生的社会冲突,减少产生官僚行为的可能性,提高应对社会问题的能力。还应该看到,政治和社会系统中潜在地包含着约束性决策的失误或不足,应付决策风险就成了现代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按照卢曼的观点,这需要完善两个机制,一是“反省机制”,通过日益增长的政党辐射力提高社会监督作用和自身的省察作用,并使其内化为党的重要品格;二是“法律的实化”机制,形成一个独立的立法司法体系,以便保障各项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发挥作用。这两个方面在本质上都离不开主流意识形态决定的话语符号。在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广大群众共同的思想符号,我们的国体和政体是代表广大人民意愿的政治符号,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全国人民赖以规范行为的制度符号,这些符号的表达过程是走向国家治理体系和管理体系现代化的过程。

(三)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协调的关键在于二者的有机结合

“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根本保证。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更多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11]。从严治党,一靠教育,二靠制度,这是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的辩证关系以及新形势下从严治党的规律性要求。制度和教育的最明显功能体现在培育社会生态和端正公民心态上,习近平强调:“做好各方面工作,必须有一个良好的政治生态。政治生态污浊,从政环境就恶劣;政治生态清明,从政环境就优良。政治生态和自然生态一样,稍不注意,就很容易受到污染,一旦出现问题,再想恢复就要付出很大代价。要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立正身、讲原则、守纪律、拒腐蚀,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从政环境。”[11]新形势下,中国共产党面临的考验和风险更加突出,党员干部中的人治思想、特权行为、“四风”问题还大量存在,这种生态环境不利于制度的实施和思想的实践。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是解决党的建设中面临的突出问题的重要措施。在我们党的历史上,从古田会议、延安整风到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都把思想建党作为重要法宝。制度治党是思想建党的有力保障,在中国共产党的建设中,党章是对党员最基本的思想要求,民主集中制是最基本的制度形式。可以说,思想是制度的灵魂,制度是思想的表现,思想建党重在提高党员的自觉和自律,以便增强理论认同、价值认同和情感认同;制度治党重在提高党员干部的他律能力,以便使自己的行为合乎法律规范,提升增强管理规范和制度监督的效能。

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从来不是孤立地进行的,二者统一于党员干部的言行中,其内在表现是自觉性的提高,其外在表现是自律性的增强,它所提供的政治生态及人文环境,有助于在严教与严治中取得整体效应。思想建党离不开道德关怀。马克思认为:“光是思想力求成为现实是不够的,现实本身应当力求趋向思想。”[6]13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思想与现实的协调,是社会主体行为的“制度化”和“道德化”的协调。政党通过自己的执政地位制定各个阶段的发展目标,通过社会制度确定行为边界,在借助社会制度培养道德意识的过程中也划定了发展方向。共产党人从来不否认自己的合法利益,这种利益靠普遍尊重和自愿接受的制度表达出来,“人类的私欲只能在他们所尊重的道德力量面前有所收敛。假使这一类权威不存在,便要靠强权法则来统治,而明争暗斗的状态必然是长期的”[12]。在实际操作中,既要突出思想教育的教化功能,又要突出制度规范的约束功能,不能认为“教育万能”而完全寄希望于单纯的思想约束,也不能认为“制度万能”而完全寄希望于刚性管制。思想和制度要协调起来,“思想标准高”与“制度约束强”应当是有机统一的。

四、协调重大社会事项的运行

一是以遵守制度为基础的社会重大关系的协调。“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新方略和与时俱进的新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新飞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纲领性目标,“全面深化改革”是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全面从严治党”是社会发展的方向引领,“全面依法治国”是社会发展的制度保证,这几个方面涉及社会行为的有序性、政党行为的协调性以及各项措施的规范性。“深化改革”之“全面”、“从严治党”之“全面”、“依法治国”之“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之“全面”,实际上是对国家治理现代化道路和模式的全面规定,是以全面的制度保障和全面的思想引导为前提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每一个‘全面’,都以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内核和方向,充分展示出党的主张和定力”[13],“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规定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念、目标和途径,国家治理现代化所能达到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由“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落实效果决定的,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落实状况是由制度建设和运行状况决定的。

二是以制度为基础的整体和局部的协调。“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描绘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整体布局和基本方略,是一个大布局和宏观志向,它所规定的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结构、文化结构等是在宏观方面的布局,它所要求的发展规划、发展路径、发展方式等是具体层面上的实践。无论在宏观上还是具体层面上,也无论是在顶层规划还是在具体部署上,其有序性、规范性和科学性都是由制度来保障的。因此,“四个全面”也对各方面的协调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是以制度为基础的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的协调。“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价值目标,不仅是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法治、加强党的建设解决当前的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环境治理、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更关注对社会持续发展的整体秩序、体制机制等的规范性和规律性问题,体现了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和连续性的统一。从较长时期看,“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全面”表现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其评价尺度不仅仅是物的方面,也有精神文化因素,是一个综合的指标体系;从当前发展看,“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质与量、内容和形式、现象和本质的全面展现,其评价内容不仅是量的方面,更重要的是质的提升;如果放眼世界,可以看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全球视角和未来关怀,其中的“全面”是与现代化潮流相联系的。

四是制度自身机能的协调。制度的最初出现是为了调节人的基本分配和社会需求,扩大社会互动网络会强化这种功能,如果制度不能表现出这样的作用,就会形成社会抵触。制度与利益的一致性,给制度的合成与人的利益诉求提供了理据,也给人的需求表达设置了冲突的舞台。当一种形式的制度能够满足某些群体的需要时,它可能会因剥夺另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引起社会冲突,在社会的改革与创新中,这种现象更为常见,因此,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基本品格对社会的未来发展有很大影响。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给制度建设提出了效能层面、管理层面、价值层面和实践层面的指标要求,包括“量化”指标、“质态”指标、“形体”指标、“创新”指标、“综合”指标等,其基本要求是科学性、前瞻性、针对性、原创性,要具备全面准确、务实高效和系统有序等特质,这是制度结构的动态平衡及社会适应性上的要求。尽管制度具有相对稳定性,但随着社会的变迁需要经常调整自身内容和形式。制度在社会中的自我协调表现为组织化过程,通过较为完善的组织将个人的行为整合于社会框架和社会群体之中,改善劳动分工,使个人需要承担的社会职能形成协调融洽的关系。

[1]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0.

[2]萧一山.清代通史:第1版[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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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杜飞进.“四个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布局[N].光明日报,2015-06-05(01).

责任编辑:郑好

10.3969/j.issn.1009-0339.2016.04.018

D035

A

1009-0339(2016)04-0094-07

2016-05-22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0BZZ001)、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5WTA026)。

孟睿,女,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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