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相关问题的再思考
2016-03-16仝双印
仝双印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福建厦门361012)
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相关问题的再思考
仝双印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福建厦门361012)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之所以在我国得以成功实践,就在于它对民主本质的充分体现,这在我国社会政治制度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因而具有了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的社会环境奠定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社会基础,使得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推行更具有实践条件。
协商民主;中国特色;社会基础
近年来有关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讨论很热烈,形成了诸多的理论流派,除了在理论上对协商民主进行梳理外,还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作了分析和总结,提出了许多有见地的观点,但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探讨还有一些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含义
2015年2月初,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1]强调“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1]。这是中国共产党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经验的概括,体现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特色。习近平总书记所讲的道路自信就包含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的“中国特色”。这是已被中国自身的健康发展所证明的成功之路,同时也符合世界民主政治发展的潮流。近年来,世界各国的政治学者们都把目光投向协商民主领域,他们从不同的角度观察和分析社会政治生活的这一现象。虽然研究者所持的立场不同,研究方式各有选择,但都一致认为,西方协商民主是在西方多元社会现实的背景下、民主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并显示出其固有弊端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是西方社会对民主本质再思考的智慧结晶。作为一种具有实质民主意义的新型民主形态,协商民主能够平衡自由主义的局限,促进自由与民主原则的有效融合;它是平抑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更是控制行政权力扩张的恰当安排,正越来越多地成为各国政治实践的理想选择[2]。
其实,协商本是早已存在的一种交往方式,是人们用来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但当它与民主结合起来时,就变成了一个拥有特殊含义的政治术语[3]。本质上讲,追求民主是人类走向文明之路的普遍要求,其核心价值在于:基于自由平等的原则建立疏通民意表达的有效渠道,使得民众的意愿能够通过合适的渠道反映,此所谓“下情可以上达”,以使权力部门的决策最大限度体现民众的意愿;基于社会公平原则有效维护民众的权益,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创造相对和谐的社会生活环境。客观地讲,民主所给予公民的自由权利体现了社会生活中民意表达权利的平等性,形成了一种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社会管理中产生误判的可能性,有效地提升决策的科学性。至于如何具体体现这种民主的价值追求并使之有效推行,则需要各个国家根据具体的社会环境、历史传承、社会结构等来确定。在现实世界中,我们能够切实感受到不同特色的民主模式所体现的灵活性和生命力,不能简单地对某个民主模式予以否认或妄下结论。长期以来某些西方国家总是习惯于以意识形态划线,把自身的民主政治模式奉为圭臬,将那些坚持独立自主的国家斥之为“邪恶国家”予以攻击,甚至动之以武力相威胁。这是典型的霸权主义行径,它不是公正地看待各国在探讨民主模式中所进行的实践,而是把民主模式政治化,将民主模式问题的探讨引向政治意识形态的纷争。这种做法不仅失去科学性,也使得民主问题的解决变得相对复杂化,从而在实践中造成严重的后果。
关于协商民主还有一种倾向性的观点,是将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比较,认为协商民主是相对于选举民主的民主方式。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事实上,就民主的实施而言,迄今为止民主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议制民主,一是协商民主。所谓代议制民主,就是通过选举代表的方式,选择社会各阶层中有代表性的人物代为表达意愿、行使权力。这种民主方式注重于代表的选举资格和选举程序,具有程序化、规范化的特点,但在民意表达的充分程度和权力行使的公正性上存在诸多现实的不合理性。通过对实行选举民主的国家进行观察可以看到许多假借民意行私舞弊的现象,还有诸多违背民意的事发生,而现行的民主选举制度似乎又很难有效遏制这些行为,反而给了一些人假借选举侵犯他人权益的机会。这些行为实际上已经背离了民主的本意。协商民主则反映在注重于民主权利行使的过程之中,强调民众意愿的表达过程而非程序,使得民众意愿的表达尽量充分,相关的当事人广泛参与是最基本的活动方式,就所共同关注的问题进行充分的协商是通常惯用的方式,体现的是协商于决策之前的原则。协商民主具有表达意愿的直接性、决策行为透明化等特点,就决策效力而言可能存在一定的时滞性。两者相比较而言,协商民主更能体现现代社会交往方式的特点,更利于协商中沟通的合理性。它在具体实施中也可以运用选举手段产生相关的参与者,与代议制相比更有利于彰显民主的本质。正因为如此,约翰·博翰曼提出要终结今天的代议制民主,以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取而代之。约翰·S·德雷泽克提到:“现在,人们更多地认为,民主的本质是协商,而不是投票、利益聚合与宪法权利甚或自治。民主走向协商,表明人民在持续关注着民主的真实性:在多大程度上,民主控制是实质性的而不是象征性的,而且公民有能力参与其中。”[4]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特征
协商民主作为现代社会主流的民主模式之一,与代议制民主相比具有鲜明的特征,西方政治学者对此从不同的角度有诸多的论述。比如,迈克·萨沃德在《罗尔斯与协商民主》一文中通过对罗尔斯协商民主思想的分析,侧重从概念的角度探讨了协商民主的几个特征:1.公民代表间正式的协商必须发生在投票之前;2.必须有一系列非官方的民间论坛以促进公民间非正式的协商;3.代表机构的协商对最终结果的形成有决定性影响;4.正式协商需符合平等尊重和包容这些最低限度的程序标准[3]。此外,还从协商民主的实践性、程序性等方面作分析。这些分析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体现着协商民主所具有的独特性。我们分析协商民主的特征,还是要着眼于它对民主本质的体现程度。从我国的社会环境来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现着如下鲜明的特征。
一是广泛的人民性。这既体现在协商议题的广泛性上,也体现在参与主体的广泛性上。在我国,凡与民众利益有关的事宜都可列入协商的范畴,协商既可议关乎国际民生的大事,因为这决定着国家发展的方向和未来趋势;也要议民众经常会遇到的平凡小事,因为群众利益无小事,往往一些经常发生的小事会干扰正常的社会生活,给民众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影响。这是我国的协商民主区别于西方协商民主最本质的地方。西方的协商民主往往局限于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平衡,很少涉及民众生活中的具体内容,除非这些与民众有关的问题影响到他们之间的某种利益,或者他们认为有必要借民众的呼声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才有可能关注民众利益。近年来西方国家民众参与选举的比例大幅下降已是不争的事实。在我国,任何民主协商的议题都要考虑社会各阶层的意愿,决策之前要在社会各阶层广泛征求意见,以达到最大的社会共识。
二是强调规则,但更注重过程。协商民主的实施要有一定的行事规则,以便协商议事有条不紊地开展,这是确保协商民主顺利推进的制度性条件,也是体现协商民主科学性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显示出我国协商民主的成熟程度。协商议事目标能否达到预想的结果,则不仅仅取决于规则的合理性,它更多地体现在协商过程中的相互沟通与交流。这种沟通和交流不仅是协商过程中的信息转换,更是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既需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更要有足够的智慧和极大的耐心,因此不能操之过急,要掌握必要的工作节奏,把握关键性的工作环节,使得协商过程朝着有利于目标实现的方向发展。我国社会在改革开放环境中向前推进,所遇到的实际困难是前所未有的,之所以没有像其他社会转型期的国家那样出现社会矛盾激化现象,就是因为我们有这样的有效协商,从而顺利化解了许多矛盾,并在协商过程中为解决问题找出可行的途径。西方某些势力总是批评我们不讲规则,且不说制定规则的原则和要求会有不同,他们更明确了一点,在民主社会中规则是服务于社会治理目标的,现代社会治理的实际成效还要看社会可能承受的代价。中国在自身发展过程中虽困难重重但没有犯颠覆性错误,就足以证明我们所走的这条道路是可行的。我国的经验可以概括为:在协商民主的实践中探索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
三是坚持求同存异,强调包容互信。协商民主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不断平衡各种社会矛盾,缩小分歧、扩大共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利益的冲突和观点的交锋,这就要求我们秉承和谐社会的理念,在充分考虑各种利益关切的基础上找到合适的平衡点,在尊重彼此意见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在这一过程中,“求同”不是无原则的让步,“存异”不是简单搁置问题或避开矛盾。这样所形成的解决方案不一定是最好的,但一定是各方所能接受的最合适的方案,实施中也是代价最小的。我国协商民主实践的经验是:协商民主是在追求共同目标一致基础上的统一性,这是协商得以顺利实施的基本前提;协商民主是坚持原则基础上的一致性,这是协商民主得以达成共识的基本准则。因为共同目标的实现会为更多的个体带来实际的利益,所以能够存小异求大同;因为相互之间的理解和互信才能确保目标的实现,所以能够包容差异真诚面对。正是有了这样的有效协商机制,我们可以提高决策的效率,为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创造有利的条件,也在实践中为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性积累经验。我国社会中的诸多矛盾都能够在协商民主的过程中有效化解,在承认差别中达成较为一致的意见,从而最大限度地提升政治决策的时效性,并确保政策执行的有效性。
上述分析表明,我国所实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既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原则,又充分反映了我国社会的实际状况;既符合人类社会民主进步的方向,又显示出中国社会所具有的特殊性。因此,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可以在我国社会中成功实践。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社会基础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在我国的成功实践,是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学说与中国社会的具体环境相结合的产物,它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条件。也就是说,在中国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具备了实行协商民主的社会基础,更适合于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协商制度。
(一)大一统社会环境所造就的社会政治结构有利于协商民主制度的推行
中国社会自秦汉以来的演进始终是在大一统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的,期间虽有过分裂和割据的时期,但并未影响大一统的社会发展方向。这种大一统的社会环境中所形成的纵向政治结构,有利于社会的治理和整体局势的掌控,虽然带有浓厚的集权色彩,但这种政治结构中所形成的运行模式在应对社会问题、调解社会矛盾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虽然这种政治结构的治理模式所付出的社会成本是巨大的,但与世界上其他人类文明的存在形式相比,它确实为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发展提供了政治上的保障。中华民族在人类历史上历经磨难却始终得以生存与发展,尤其是面对社会重大变革得以绝处逢生,与这样的社会政治结构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纵览两千多年中华民族的发展历史,就会从中体会到它的意义;近观近代以来的中国社会变革,更会有强烈的记忆;感受新中国成立直到改革开放前后我国社会的历史性变革,则会有切身的感受。应该说,我国的协商民主制度之所以行之有效,就在于中国坚定的社会制度为之提供了制度性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华民族的历史发展为实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供了丰厚的社会政治土壤,如何对这样的政治土壤进行有效的改良,使之更加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从中成长起生机勃勃的现代政治治理模式,使之更好地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我们需要着重思考的问题。
(二)中国的社会人文环境有利于协商民主制度的运行和发展
一种社会政治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它所赖以存在的社会人文环境,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有效实施,正是中华民族人文环境为它提供了良好的社会认知基础,即民本主义的政治理念、中庸的思维方式、和谐的社会诉求。有了这样的社会认知,就很容易产生出相应的社会治理模式来应对社会。中华民族的历史发展中所表现的柔性社会特征就是这种社会治理模式的反映。就此而言,中国社会的历史发展中就已经蕴含着协商民主制度的基因。客观地讲,在中华民族的历史发展中,这样的人文环境对当政者的影响力是有限的,难以真正对社会治理模式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是必须注意到,这种人文环境具体历史时期的当政者实施其政治统治中都有具体的体现,如中国历史上各个朝代的当政者都以“为民请命”的方式来维持政治统治,这时刻提醒统治者,要想维持政治统治就必须关注民意,这会使统治者寻求与社会沟通的渠道,从而形成一定的协调机制来化解社会矛盾,形成有利于统治者实现其政治目标的社会秩序。这样的社会秩序,对百姓而言也是其休养生息所必需的社会条件,只要不触及民众的核心利益,他们也乐于接受并安于现状。历史学家所讲的中国社会的超稳定结构就是这样形成的。现实地看,尽管我们的社会发展有曲折和反复,但始终能够在协商民主的框架内得以修正和完善,并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实现政策的预期目标,维持社会的稳定与团结,推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由此不难理解,协商民主制度根植于中华文明的沃土之中,与时俱进,并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日益完善。如何运用我国社会人文环境来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发展,使之在我国现代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值得深入思考。
(三)改革开放的新环境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更有利的社会条件
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推进,我国社会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涉及领域之广是前所未有的,影响程度之深也是世所罕见的,具体表现如由改革开放所唤起的民众自我意识的增强,社会整体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民众的社会参与意识也不断增强;社会群体的多元化,使得利益关系趋于复杂;政治体制改革为民众权利的维护提供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经济市场化的运行方式孕育了人们的自由、平等观念和规则意识。与此相伴的是,中国传统文化所蕴含的社会管理智慧正在适应新的社会变革而发挥积极的影响。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中共十八大之后加快了社会改革的步伐,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创造了更加有利的社会环境。正如有些学者分析的那样,我国行政权力的使用有待进一步规约,民众政治参与的渠道需要进一步拓宽,社会多元化趋势引致的问题亟待解决,这些都为协商民主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契机。此外,“和为贵”的政治文化传统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引入和发展协商民主的基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为协商民主的推行奠定了物质基础和社会基础[2]。需要注意的是,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环境,要不断发挥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在引导社会发展方向、调节社会矛盾、建立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通过分析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社会条件使我们认识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在我国的有效实施具有其必然性,要更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所讲的“制度自信”的意义,增强投身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自觉性。同时也要清楚地看到,我国所实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既有对人类政治文明的合理借鉴,更有符合中国实际的积极制度创新,因而其实效性更强,深得民众支持。
[参考资料]
[1]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EB/OL].(2015-02-09)[2016-05-26].http://news.xinhuanet. com/2015-02/09/c_1114310670_2.htm.
[2]丁丹丹,李桦.协商民主的概念、缘起及其与当代中国政治[J].前沿,2013(15).
[3]范会勋.关于协商民主的争论——国外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综述[J].理论月刊,2013(12).
[4][澳大利亚]约翰·S·德雷泽克.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M].丁开杰,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1.
责任编辑:何文钜
10.3969/j.issn.1009-0339.2016.04.006
D616
A
1009-0339(2016)04-0033-05
2016-05-26
仝双印,男,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学、制度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