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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党外人士社会舆情监督的有效引导研究

2016-03-16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课题组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党外人士舆情网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课题组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统战部,广西南宁530021)

新媒体时代党外人士社会舆情监督的有效引导研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课题组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统战部,广西南宁530021)

网络舆情对社会舆情走向的引导作用日益彰显,标志着党外人士社会舆情监督进入新媒体时代。新媒体时代,党外人士社会舆情监督面临着队伍结构多样化、参政意识日益增长和社会舆情日益复杂的新情况,使党外人士社会舆情监督在有效性、真实性、公平性和合法性等方面也面临新的实践困境,应着力从宣传引导、制度引导、依法引导以及呼吁政府社会舆情应对由“倒逼”向“自觉”转变等方面着力提升党外人士社会舆情监督的有效引导能力。

新媒体;党外人士;社会舆情监督

2014年2月27日,我国成立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习近平同志主持召开了第一次会议,深刻阐述了“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的重要论断,提出了从网络大国走向网络强国的宏伟目标,使国家网络空间治理进入一个全新时期[1]。在此背景下,加强党外人士社会舆情监督的有效引导能力,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必然选择。

一、党外人士社会舆情监督进入新媒体时代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整体作用

党外人士作为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主体之一,在我国舆论监督体系的建立和形成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把党内监督同党外人士监督、群众的舆情监督有效结合起来,有利于实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的有效结合,充分发挥监督主体的作用,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除此之外,还要做到将法律监督和舆情监督有效结合,既要充分发挥法律在监督中的“刚性”作用,也要充分发挥舆情监督的“柔性”作用。

(二)有利于在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化解矛盾

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党外人士社会舆情的广泛性、及时性和便捷性不仅有助于监督的客观性与公正性,而且还促使政府规范行使行政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化解社会矛盾,提高民众对于现存政治秩序和政权的信任、支持和认同。在中国长期的社会实践过程中,党外人士来源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中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和广泛代表性的各界人士,他们能够尽最大努力了解最基层群众的实际情况,这使得党外人士能够广泛反映群众的利益。充分发挥党外人士社会舆情监督的作用,能够更加有效地为党和政府建言献策,能够进一步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三)有利于对党和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

由于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使得政协委员能够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政协委员中的党外人士大多阅历广、知识丰富,能提出比较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他们的意见建议也比较具有代表性和客观性。因此,人民群众可以向党外人士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看法以及对国家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建议。党外人士通过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等方面情况的监督,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诉求。

二、新媒体时代党外人士社会舆情监督面临的新变化

(一)党外人士队伍结构不平衡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成长起来的党外人士已经初具规模,构成日益多样化,并呈现年轻化的特征,但是各领域分布不甚平衡。越来越多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成为我国党外人士的新生力量来源。从行业的分布来看,党外代表人士主要分布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领域,近年显然向金融、保险、法律等新领域有所延伸,但总体上数量还不是很多。从地域分布上看,党外人士向城市和经济相对发达或经济发展较快地区集中的情况呈现加重的趋势,加大了党外代表人士在区域分布上的不平衡。

(二)党外人士参政意识日益增强

党外人士整体素质明显高于其他社会群体,在开放观念、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等方面表现格外积极,这对推动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必将起到添砖加瓦的作用。其中民主党派代表人士队伍政治素质高,参政党意识增强。在党外人士的构成中,民主党派成员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近8万人,并有不少党外专家学者在各级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他们热心参政议政、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社会舆情日益复杂

随着新媒体的不断发展,网络空间作为社会空间的一部分,日益成为公民表达舆情的场所,社会舆情日益多样化,环境更为复杂。一是舆论主体多元化。借助互联网、手机、微信等平台,舆论的主体也由单一向多元转变,由政府作为舆论传播的主要主体,向政府、党外人士、群众等多元主体转变,舆论传播的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征。二是传播方式扁平化。在新媒体时代,它的开放性和零门槛不仅可以让监督者广泛参与,还能够调动普通热心的旁观者参与社会评判的积极性,特别是在推进改革开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诸如贫富差距、公共服务不均等、就业难、住房难、看病难等方面的舆情常常具有“一呼百应”的影响。

三、新媒体时代党外人士引导社会舆情监督面临的实践困境

(一)舆情地位未得到充分认识,影响监督的有效性

1.一些党员干部不重视党外人士社会舆情监督。在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由于不能正确对待党外人士社会舆情监督的作用,对网站建设重视不够,存在信息公开速度慢、不够透明等现象。一些领导干部还习惯于用传统的方法来解决网络舆情问题,对待党外人士的社会舆情监督采取“公关管控”的策略。所谓“公关管控”是指地方政府在面对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事件时,以消除影响、维护形象为目标,以实施“管控”为主导策略,以“灰色公关”为主导方法的一种处置方法[2],主要表现为对“负面情况”避之不及,不是下达“封口令”就是摆起“鸿门宴”。甚至有些党员干部出现“灰色公关”的现象,即通过宴请、送礼等方法来攻关媒体,屏蔽网络舆情或降低网络舆情的负面影响。

2.党外人士参与社会舆情监督的积极性不足。党外人士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投入社会舆情监督的时间和精力有限,有的党外人士把社会舆情监督职能即汇集民意、监督党员干部行使权利的职能视为“副业”,有的党外人士对社会舆情监督缺乏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少党外人士更多是立足参政议政的职能,而忽视了民主监督职能。由于受民主监督机制和权利保障等方面尚不完善的影响,如获取信息和知情权渠道不够畅通等,党外人士社会舆情监督同样的投入很难取得诸如政治协商一样的成效,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外人士引导公民参与社会舆情监督的积极性。

(二)不实信息大量传播,影响舆论监督的真实性

1.网络信息的非真实性。党外人士社会舆情监督的最终落脚点在于监督,保证媒体能将有关监督客体的真实信息传达给党外人士,是舆情监督能够有效实施的重要基础。但是,在新媒体时代,获得真实信息非常困难,因为网络的快捷性和匿名性使得网民可以任意复制、转发网络信息,加上网络具有虚拟、隐蔽的特点,以及一些网民的非理性和盲目跟帖,使得信息存在失真的问题,这加大了党外人士引导公民参与社会舆情监督的难度。

2.舆情汇聚渠道不畅通。传统的舆情传播渠道对于舆情的汇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对舆情的反映更多受制于相关的程序、环节,因而无法取得及时、快捷性的效果,甚至有些信息经过层层上传和层层过滤,影响了反应信息的真实性。除信访渠道外,其他渠道所传播的信息存在信息失真的现象,出现“报喜不报忧”的现象;而且由于传统舆情汇聚渠道自身的封闭性,影响性较小,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舆情信息的受重视程度。虽然信息时代下我国出现诸如政府微博问政、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府公关模式等新形式的舆情监督渠道,但也仍是处于萌芽阶段。

(三)网络民意代表性缺失,影响舆论监督的公平性

1.中国互联网普及率有限。党外人士社会舆情监督必须具有完全的民意代表性才能保障监督的公平。但现实的情况是网络舆论并不能完全代表民意,这制约了党外人士舆论监督的公平性。据最新统计,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10亿,上半年新增网民2 132万人,与2015年底相比提高l.3百分点。其中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6.56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由2015年底的90.1%提升至92.5%[3]。从这一组数据来看,虽然我国网民规模有所增加和扩大,但是所占比重刚超过全国人口总数的50%。也就是说我国仍有相当大一部分的民众没有使用网络,更没有行使网络民主监督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党外人士反映群众社情民意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2.网络舆论监督主体存在代表性结构失衡。中国互联网使用者的代表性结构失衡严重。从年龄结构上看,我国网民仍以10—39岁群体为主,占整体的74.7%,其中20—29岁年龄段的网民占比最高达30.4%,10—19岁、30—39岁群体占比分别为20.1%、24.2%。从学历结构上看,我国网民依然以中等学历群体为主,初中、高中(中专、技校学历)的网民占比分别为37.0%、28.2%。从职业结构上看,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中学生群体占比仍然最高,为25.1%;其次为个体户、自由职业者,比例为21.1%;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员占比合计达到13.1%。对比2015年底,这三类人群的占比保持相对稳定。从城乡差异来看,我国网民中农村网民占比26.9%,规模为1.91亿;城镇网民占比73.1%,规模为5.19亿。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保持稳定,截至2016年6月底为31.7%。但是,城镇地区互联网普及率超过农村地区35.6百分点,城乡差距仍然较大[3]。

(四)法律制度不健全,影响舆论监督的合法性

1.网络立法相对滞后。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维护网络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办法,这些法律法规在维护网络秩序方面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都没有明确网络民主监督的地位,更多的是把网络民主监督看成是对现有监督功能的一种补充,缺乏从法律高度的保障。近年来,互联网高速发展,但是与互联网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却存在相对滞后的现象。特别是在一些新领域诸如微博、微信及社交网站等,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仍沿用十多年前的规章制度,如《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由于没有专门的立法,导致网民的某些网络行为得不到应有规范[4]。

2.舆情监督影响司法公正。新媒体环境下的网络舆情雪崩式发展的传播速度,所追求的是公开事实,由注重结果向注重过程转变。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都是宪法要保障的权利,但是新媒体的发展大大缩短了司法与公民之间的距离,不断加大了公民对司法过程的关注范围和程度。在公民对司法审判进行舆论监督的过程中,由于网络平台的民主性和匿名性极易传播具夸张性、渲染性、导向性甚至偏离事实的舆论,这些舆论可能会对法院的审判施压,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四、提升党外人士社会舆情监督引导能力的对策

(一)宣传引导

通过宣传教育,提升民众对党外人士社会舆情监督重要性认识,进一步提高党外人士社会舆情监督的引导能力。

1.发挥官方社会舆论引导阵地的作用。通过党委政府网站、人民政协网站等渠道引导民众理性反映问题、区分信息真伪,提升党外人士引导社会舆情监督的有效性。党外人士一方面通过网络平台加强与网民的交流与联系,另一方面通过发挥党外人士人才队伍的优势,对误导民众的网络谣言、负面新闻等有害信息进行“大扫除”,为民众提供良好的社会舆情环境。

2.加强与传统媒体的结合。传统媒体及其相关的网络媒体,例如人民日报和人民网,通过发布真实信息,可以引导公众更加理性地看待突发公共事件,可以使网络民主监督更加规范和合理,是党外人士社会舆情监督的有效引导的重要渠道。党外人士不仅要善用网络监督舆情,还要加强与传统媒体监督的有效结合,树立社会舆情监督的公信力,形成更具权威的舆情引导渠道,促进社会舆情的良性形成和传播,引导民众有序、健康地参与社会舆情监督。

3.推进普及网络新媒体。党外人士网络民主监督不仅丰富了民主监督的内容,还创新和拓宽了民主监督的形式。新兴媒体的普及除了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网站建设、设立专门的网络发言人之外,还需要积极推进政务微博建设。政务微博具有互动性强、方便快捷的特点,可以调动最广大网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实现党外人士与广大网民更快更直接地交流,实现党外人士与广大网民之间的有效互动,及时发现并疏导公民的参与需求,有利于引导公民理性、合理地表达利益诉求。

(二)制度引导

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反映和代表着各自所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诉求,能够反映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党外人士可以通过建立联系群众制度和制度化的群众素质能力培养渠道,充分发挥党外人士在收集社会舆情、反映社情民意方面的优势。

1.建立联系群众制度。党外人士作为收集反映群众意见建议的重要主体,要通过建立健全调研制度、群众接待日制度、基层联系点制度等开辟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多种渠道,及时捕捉舆情[5]。党外人士要广泛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加大直接联系群众的制度建设力度,切实提高新时期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特别是要到广大农村去、到落后地区去,了解无法用网络平台反映民意的公民的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收集社会舆情。

2.建立制度化的群众素质能力培养渠道。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围绕“建设网络强国”提出了今后重点加强的工作任务:要有自己的技术,有过硬的技术;要有丰富全面的信息服务,繁荣发展的网络文化;要有良好的信息基础设施,形成实力雄厚的信息经济;要有高素质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人才队伍。通过建立制度化的群众素质能力培养渠道,引导公民积极参与社会舆情监督。通过普及网络知识,扩大网民比例,提升网民运用网络参与国家经济社会管理的能力,做到理性上网。

(三)依法引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路线图,明确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为新媒体背景下全面依法治网提供了契机。党外人士要引导广大公民依法参与社会舆情监督,呼吁政府加大对社会舆情监督的法律救助和政策扶持,为充分发挥社会舆情监督的作用提供保证。

1.引导公民依法参与监督。党外人士要树立法治意识,引导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监督活动。积极引导广大公民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网络行为的主导性作用,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做“中国好网民”[6]。党外人士要引导公民客观、如实、理性地反映社会舆情,提高对舆情真伪的辨别能力。发挥党外人士智囊团的作用,引导广大公民在法律范围内开展社会舆情监督,进一步明确网络信息的传播行为,使网络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完善法律制度。完善的法律规范是党外人士引导公民依法参与社会舆情监督的依据。党外人士要积极呼吁政府加大对社会舆情监督的法律救助和政策扶持。习近平指出:“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7]一是完善公民社会舆情监督的立法机制。政府应该努力加快网络立法,明确公民在网络监督中的地位和权利,保证举报人的基本权益。二是完善公民参与社会舆情监督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公民参与社会舆情监督的考核制度,并对公民参与民主监督所产生的效应给予奖励,如对那些在反腐倡廉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公民给予精神的或者是物质的奖励,调动公民参与社会舆情监督的热情。

(四)呼吁转变

新媒体时代下,网络社会舆情监督力量日益成为促进干群关系转变的新生力量,党外人士作为政府联系公民的重要桥梁,不仅要引导公民有序参与社会舆情监督,还要呼吁政府及时、有效、有序、主动回应社会舆情,呼吁政府应对社会舆情由“倒逼”向“自觉”转变。

1.由“公关管控”向“主动回应”转变。新媒体背景下,党委政府单一“公关管控”已经不适合网络舆情雪崩式的发展速度。社会舆情监督不仅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还是公民实现人民权利的一个重要手段。党外人士应积极向党委政府呼吁更加重视社会舆情监督工作,转变思维和工作方式,由强硬的“公关管控”方式向灵活的“主动回应”转变,做到以更加平等、开放、互信的态度对待社会舆情,积极疏导社会舆情,使公民更加理性地参与社会舆情监督。

2.由“政府本位”向“公民本位”转变。新媒体背景下规范社会舆情秩序,需要做到信息公开,需要政府“权利的阳光运行”。因此,党外人士要呼吁政府实现由“政府本位”向“公民本位”转变,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政府应积极面对社会舆情,及时公开舆情。一是不断完善门户网站,及时更新网站内容,这对于满足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都具有重要意义。党外人士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平台建言献策,增强党外人士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二是健全信息公开的渠道,提高公民参与监督的透明性。政府发布信息的渠道要由以往纯粹注重静态结果向注重动态监督转变,充分发挥公民参与社会舆情监督的积极性。

[1]赵泽良.依法治网,全面践行习总书记网络安全观[J].中国信息安全,2014(10).

[2]苑丰.从“公关管控”走向舆情引导——政府应对网络事件的实证剖析与反思[J].理论与改革,2012(3).

[3]CNNZC发布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EB/OL].(2016-08-03)[2016-08-03].http://www.cnmic.net.cn/ggwon/xwzx/rdxw/2016/20/ 608/t20160803_54389.htm.

[4]赵志云,钟才顺,钱敏锋.虚拟社会管理[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2:28.

[5]李昌祖.论社会舆情的汇聚与干预机制[J].社会科学,2007(9).

[6]网信办.积极动作,打出依法治网组合拳[J].中国信息安全,2014(10).

[7]王世伟.论习近平“网络治理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网络治理的重要论述[J].中国信息安全,2014(11).

责任编辑:何文钜

10.3969/j.issn.1009-0339.2016.04.003

D665

A

1009-0339(2016)04-0017-05

2016-08-06

课题组成员简介:卢能干,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统战部副部长、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研究方向为统一战线理论与实践;吴振秋,男,广西中华职业教育社专职副主任,研究方向为统一战线理论与实践;曾土花,女,贺州市社会主义学院公共管理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为统一战线理论、公共管理;罗忠胜,男,佛山市委党校党史党建讲师,研究方向为党的理论与建设;奉全胜,男,贺州市委党校基础理论教研室主任、讲师,研究方向为党的理论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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