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族共享统一国家:民族平等内涵的理论创新——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实践与创新研究之五
2016-03-16赵健君
赵健君
(西北民族大学,甘肃兰州730030)
各民族共享统一国家:民族平等内涵的理论创新——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实践与创新研究之五
赵健君
(西北民族大学,甘肃兰州730030)
将民族平等定位于我国“立国的根本原则”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实践所取得的实质性创新成果的理论总结。创新之处在于将民族平等确立为“立国的根本原则”,其核心思想为国内各民族共享统一国家。各民族人民共享统一国家的思想使民族关系的处理从“立国”这一国家政治生活首要问题出发,这一思路超越了西方以个人至上、“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等自然法权为基础的民族平等观念,使民族平等源于以各族人民为主体的国家创立和存续实践,各民族共享统一国家的思想成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族平等思想。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民族平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习近平在第四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阐明“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时明确指出:“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也是立国的根本原则。”[1]将民族平等定位于我国“立国的根本原则”的高度,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实践所取得的实质性创新成果的理论总结。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作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基本内涵,是将“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这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民族平等原则在创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的灵活应用和成功实践。简言之,“新中国成立65年来,党的民族理论和方针政策是正确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是正确的,我国民族关系总体是和谐的,我国民族工作做的是成功的”[2]。之所以有如此自信的政治判断,是因为我国是将民族问题解决纳入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中来解决的;是以民族平等原则为基础,将民族关系的处理植根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创立与建设,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实践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重要内容来创建的。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与改革开放等一系列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功实践,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路径,是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将民族关系融入国家基本关系的建构之中,如在人民民主政权与国家行政组织体系的创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体系的创建、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及军事制度等领域中均有民族关系的成分。这种从总体上使各民族人民平等地共享统一国家的国家制度安排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成功实践,就成为我国民族工作政治自信与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成功的坚实基础。
一、各民族共享统一国家:中国民族平等原则实践与理论创新
“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这是立国的根本原则之一,必须确保各民族享受和履行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反对狭隘民族主义”[3]。新中国成立至今,民族平等原则始终是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根本原则;但明确将“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定位于“立国的根本原则”则是第一次,即对民族平等原则在“立国”——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创立、建设与改革中的地位进行了准确定位。将民族平等从理论层面提升至“立国的根本原则”的高度,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理论中国化实践成就的系统总结,是对民族平等理论的重大创新。创新之处在于将民族平等确立为“立国的根本原则”,其核心思想为各民族共享统一国家。其基本含义是我国各民族与国家的关系为中国境内的各民族人民共同平等的享有统一国家,各民族共享统一国家思想使民族关系的处理从“立国”即国家的创立与存续这一国家政治生活首要问题出发,这一思想从根本上明确了享有民族平等权力的主体范围只能是中国境内的各民族人民,超越了西方个人至上、“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等自然法权为基础的民族平等观念,使民族平等源于以各族人民为主体的国家的创立和存续实践,各民族共享统一国家的思想成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族平等思想。
“各民族共享统一国家”是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理论中国化实践取得的实质性创新成果。它源自于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理论中国化实践。抗战中民族大团结的成功实践,使各民族人民凝聚成了统一的政治共同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功实践中,各民族人民这一政治共同体得到进一步发展壮大,成为新中国创立的强大政治基础。民族平等基础上的民族团结是近代中国革命成功的坚实基础,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成为我国“各民族共享统一国家”这一民族平等原则的历史基础。
“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是立国的根本原则”,明确宣示了“民族平等”是中国各民族人民共享统一国家这一人们共同体的政治基础。这一宣示,既是对《宪法》序言创立的“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各族人民共创中华”等政治理念的继承,同时将中国民族关系的政治理念在“缔造”和“共创”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至“立国的根本原则”。在此,“立国的根本原则”的内涵就不仅仅指统一国家的创立,更是指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统一多民族国家存续的根本原则。因此,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理论中国化的成功实践,使各民族共享统一国家成为了新中国创立的根本原则,并使民族平等原则在新中国建国大纲和宪法中得到确立,即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和现行《宪法》(1982)中,都将民族平等原则确立为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根本原则。
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第一章总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现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第六章规定了民族政策,“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4]50—57。
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9月20日)序言第五节规定:“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在发扬各民族间的友爱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基础上,我国的民族团结将继续加强。国家在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将照顾各民族的需要,而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上将充分注意各民族发展的特点。”第一章总纲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5]527。
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的序言明确指出,“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1949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利,成为国家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第一章总纲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从《共同纲领》的上述内容来看,“各民族共享统一国家”这一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族平等思想,还不仅仅取决于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了统一多民族国家这一历史成就,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创立和我国开展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原则。
周恩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前向政协代表作的《关于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1949年9月7日)报告中指出:“关于国家制度方面……中国是多民族的国家,但其特点是汉族占人口的最大多数,有四亿人以上;少数民族有蒙族、回族、藏族、维吾尔族、苗族、夷族(即彝族)、高山族等,总起来,还不到全国人口的百分之十。当然不管人数多少,各民族间是平等的。”[5]408—409
毛泽东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的开幕词《中国人民站起来了》(1949年9月21日)中指出:“我们的会议包括六百多位代表,代表着全中国所有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和国外华侨。这就指明,我们的会议是一个全国人民大团结的会议。”[5]410
《共同纲领》序言规定,“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组织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5]415。
《共同纲领》中规定的民族政策得到了全体与会者的一致赞成,少数民族代表更是无比的欢欣鼓舞。内蒙古自治区的首席代表乌兰夫在大会发言中说:“《共同纲领》确定了新中国内部各民族的地位和民族关系,是建立在各民族完全平等,团结互助,共同发展的基础之上”,使新中国“真正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少数民族首席代表刘格平在大会发言中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们中国的历史从此完全进入到人民民主和民族平等的时期,我们各少数民族代表参加了这次会议,真正平等地和与会的其他代表先生们共同商讨建设新中国的大政方针,我们感到非常荣幸和愉快”。“已经明确地规定在共同纲领中的民族政策,是我们各少数民族人民几百年以来,流血奋斗所争取的目标,今天终究实现了,我们是百分之百地同意和拥护它,眼看着我们各个少数民族和整个中国人民的光明幸福前途,我们有说不出的愉快和兴奋”[4]51—52。
追溯上述历史文献,旨在显示在国家制度方面,“民族平等”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国所遵循的政治原则之一。如果说各民族共享统一国家源自于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即政治层面上全国各族人民及其代表共同创建新中国国家政权的成功实践,那么,从经济层面来讲,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体系的构建,则为各民族共享统一国家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随着全国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全国各民族世代生存的家园、各民族赖以为生的自然环境,以国家所有的形式整合为统一的公有制的组织形式,特别在民族地区第一次去除了以少数民族上层人士为中介环节的间接治理关系,实现了国家中央政权对民族地区的直接管理,真正有效提高了国家治理的统一程度,为国家的国土经济资源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奠定了制度基础。同时,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的建立,也使中国各民族人民的生存方式改造成了统一的国民经济体系,使中国各民族的社会经济生活真正融为了统一的整体。
简言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之所以取得令世界瞩目的辉煌成就,与各民族共享统一国家这一全新的民族与国家关系的创建、所造就的国家高度统一、行政组织高效运转所提供的稳定社会结构有直接联系,至今依然是我国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社会资源与制度优势。
二、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所倡导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应包含“民族平等”原则。“平等”理念在全球的广泛实践与确立是近代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就,但“平等”原则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的社会实践中所追求的具体内容具有实质性的差异,并非是具有普世性的原则。“平等”理念在中国真正实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实践的重大历史成就。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所倡导的“平等”政治理念,不同于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所倡导的与民主要求相适应、以个人自由神圣不可侵犯为基础的平等理念或资本主义社会的宪政所确立的以人权为基础的平等原则。在我国,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追求,追求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既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共产党人的最高价值追求[7]。我国以人民民主为基础的平等,与西方社会倡导的以个人自由为核心的公民民主基础上的平等所追求的价值存在内在的区别。
核心价值观是一定社会形态社会性质的集中体现,在社会思想观念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决定着社会制度、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制约着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6]。如何理解我国民族平等所追求的基本内涵,当前学术界存在以下几种错误解构,应予以厘清纠正。
一是对中国民族、民族关系的认识定位错误。如有学者用“主流族群”来描述当代中国民族关系并与“少数民族”观念对应使用,不应是对新中国民族关系基本属性无知,而是恶意曲解或攻击。中国56个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发展程度高低各民族一律平等,这是中国近代各民族共同奋斗的历史性成就,并经宪法明确确立的我国民族关系的基本性质,不存在哪个民族是“主流”哪个民族是非主流。就民族的发展水平而言,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指出:“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在实现四个现代化进程中,各民族的社会主义一致性将更加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将更加巩固”[8]。即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我国各民族已发展为社会主义民族,这一民族发展水平的定性应毋庸置疑;如果将所谓“使他们达到与主流族群相似的发展水准”作为发展目标,那么又如何对待我国各民族发展水平定性评价,如何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各民族发展成就进行评价。简言之,笼统的讲“相似的发展水准”,很容易忽略在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发展进程中取得的“各民族一律平等”这一重大历史性成就;使我们关于“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这一清晰的认识在理论上重新制造混乱[9]18—19。
二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原则做庸俗化曲解。如有学者恶意将马克思主义所追求的民族间实质性平等的民族政策,曲解为“在一个历史时期内实行对于‘大族群’成员的整体性的不平等来‘补偿’少数族群成员在历史上曾经受到的整体性不平等,用行政手段明确各个族群成员之间的身份边界并对少数族群全体成员实行‘整体性’优待”。即将马克思主义坚持民族平等原则、从民族主义视角出发的观念庸俗地曲解为对“历史上曾经受到的整体性不平等”的补偿或历史债务的平复等,这种曲解无疑有挑拨民族关系之嫌。这种观点之所以是庸俗的,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理论的曲解,主要在于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解放的理论,马克思主义主张一切民族的平等,坚决反对任何民族拥有任何特权,是因为各民族都是人类这个整体的组成部分[9]175,即马克思主义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是由无产阶级的阶级地位和历史使命决定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无产阶级处在社会的最底层,它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终解放自己。消灭一切剥削制度,解放全人类,在全世界建立真正平等自由、美好幸福的共产主义社会,是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这就决定了无产阶级在民族问题上必然要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和团结互助的原则,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和压迫[10]。坚持民族平等原则是由实现共产主义这一政治价值目标所决定的。我国民族平等原则的思想基础是社会主义,坚持人民至上,追求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民族平等理论的逻辑结构与理论体系的起点是社会主义理论及其核心价值观。
三是无视中国民族工作的实践及其取得的重大成果,主张以戈登的民族政策路径为圭臬来指导中国民族工作实践。如有学者提出以“制订调整措施,逐步向取消优惠政策的方向过渡”,“淡化甚至无视族群背景,而单纯依照每个具体人员的客观状况,一视同仁地根据实际需要对个体而不是族群进行照顾和实行优惠”的思路调整中国民族政策等,显然这一观点和主张无视民族存在的长期性与中国多民族国家的国情,如将之付诸实践将带来混乱。
面对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意识多元多样多变的新特点,在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践中,必须研究和总结新中国多民族国家治理的成功实践和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实践经验,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我国民族关系领域的意识形态指导地位,发展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理论,不断巩固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1]本刊评论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J].求是,2014(20).
[2]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N].人民日报,2014-09-30(01).
[3]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辅导读本[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5:4.
[4]黄光学.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册[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
[5]金炳镐.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1921.7-2005[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
[6]本书编写组.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51.
[7]王伟光.坚守道德理想捍卫学术尊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第三届道德建设论坛上的讲话[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12-22(02).
[8]邓小平.邓小平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172.
[9]吴仕民.中国民族理论新编:修订本[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
[10]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编写组.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修订本[M].北京:民族出版社,1988:93.
责任编辑:何文钜
10.3969/j.issn.1009-0339.2016.0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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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9-0339(2016)04-0066-05
2016-06-03
赵健君,男,西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