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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产品套现的法律问题探究

2016-03-16

关键词:消费信贷信用卡信贷

杨 月 明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00)



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产品套现的法律问题探究

杨 月 明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00)

互联网模式与传统金融业的有机结合衍生出互联网金融,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完成资金调动、账款支付、信息传递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新型金融模式。电商平台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趋势下相继推出了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产品,而不法分子利用此类信贷消费产品进行违法套现,亟待法律规制。针对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产品的特点,对互联网个人信贷消费的法律监管提出建议。

电商平台;套现消费;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

在如火如荼的互联网金融浪潮中,与互联网有关的金融产品如“余额宝”“苏宁任性付”“京东白条”“蚂蚁花呗”等相继进入人们的视野,并且已经逐渐深入到了银行、证券等行业。“蚂蚁花呗”“京东白条”是一项面向个人消费者的消费金融业务,同普通老百姓所理解的“赊购”概念类似,具备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功能。对于这种新事物,国际上缺少类似的完善的立法,不能提供相应的参考意见,我国目前的法律又基本处于空白阶段。现今的金融法律法规,都是针对传统金融活动的,对不断发展的互联网金融难以规制,特别是在交易主体身份确认、市场准入资格、电子合同有效性等方面没有完善的法律规范,互联网金融活动及利用互联网的交易行为难以被有效监管。此外,目前互联网支付平台信用消费活动的信用信息尚未被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各大平台的信用审批都是依托大数据系统云计算技术征集并处理的,所以除了事前风险识别不完善之外,互联网支付平台信用消费产品同时存在客户违约的管理风险,这种违约风险没有可共享的记录平台,给信用消费提供平台带来较大风险。另一方面,法律对于互联网支付平台获取、保存、管理客户信息并没有详细的规定,信息保密机制和安全措施的不到位,极易导致客户信用信息的泄漏,从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消费者的资金安全。

1 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产品及其套现方法

1.1 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产品

各大银行的业务数据显示,个人贷款业务成为银行利润的一大增长点。于是在利率市场化的行情下,互联网金融平台同各大银行一样,将业务增长点瞄准个人消费信贷。个人消费信贷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商品型货币形式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信用,内容涉及网购、购房、购车、旅游、装修等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的浪潮席卷了各大行业,各大电商平台、社交平台等金融平台也都相继推出了各具特色的个人信贷消费产品。

2013年12月,新浪推出了只限于游戏虚拟产品交易的“信用宝”,成为国内首家试水网络信用支付的平台。2014年2月,京东推出了“京东白条”信贷消费产品,让互联网金融的信用消费实现了从虚拟产品消费向实物产品消费的跨越。2014年7月,阿里巴巴隆重推出了“天猫分期购”,2015年初,个人消费信贷产品“花呗”正式上线。与此同时,苏宁易购“零钱贷”低调上线。同年12月8日唯品会在其7周年庆之际,推出了“先消费,后还款”“唯品花”个人消费信贷产品。这一系列以“赊购”概念背景推出的个人消费信贷产品一定程度上具有虚拟信用卡的功能。一般情况下由消费者主动申请,电商平台根据消费者购物的历史记录对申请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以后,即可获得一定的信用额度并用于在该平台消费。央行的《信用卡管理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由于电商平台的个人消费信贷产品类似于虚拟信用卡,但又不是完全的信用卡业务,因而对于其法律监管仍处于灰色地带。

1.2 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产品的套现——以“蚂蚁花呗”为例

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产品的推出给消费者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有些消费者却对电商平台推出的这一新型金融产品打起了歪主意,利用电商平台授信的消费额度来套现。本文以阿里巴巴推出的“蚂蚁花呗”为例分析利用电商平台信贷产品套现机制。

首先,套现客户需要开通“蚂蚁花呗”,查看自己是否拥有“蚂蚁花呗”为客户自动设定的信贷额度。“花呗”服务上线伊始,支付宝官方自动评级选取指定“芝麻信用分”(“芝麻信用分”是芝麻信用对海量信息数据的综合处理和评估,主要包含了用户信用历史、行为偏好、履约能力、身份特质与人脉关系等五个维度,运用大数据及云计算技术客观呈现个人的信用状况)达到600分及以上用户为其开通“蚂蚁花呗”,平台用户利用支付宝客户端短短几分钟即可申请开通。

其次则是通过QQ群、各种论坛或者各类网站等多种渠道发现目标——套现客户,与之进行事先沟通好旺旺交流的术语之后,要求套现客户到指定的天猫或者淘宝店铺内购买可用“花呗”进行支付的商品并利用“花呗”支付。在购买之前,一般要求套现者通过旺旺与卖家进行沟通,为了逃避后台的监督,要求不得提及套现等相关敏感的字眼,否则交易随即关闭。如果顺利购买虚拟产品的话,卖家会虚构这笔交易,并按照套现客户的要求将其购买产品标价的一定比例(一般为90%)作为套现金额打入套现客户指定的支付宝账户,这样,套现流程就基本完成了。

最后就是对剩余款项的处理了。中介服务商当然不会免费为套现客户服务的。在套现客户拿到首笔资金后,商家一般会要求套现客户确认收货,这也是为了保证交易双方的安全。套现客户确认收货以后,主动权就瞬间转移到了商家手中,商家会扣除一部分手续费后将剩余的尾款打入套现客户支付宝中,套现客户将套现款项提现到与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中,完成整个套现流程。

2 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套现的原因分析

2.1 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产品套现的便捷化与高效性

与信用卡办理需要提交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其他银行信用卡消费记录或者个人财产证明或者工作证明、工资证明等大量资料、等待审核通过、发卡等繁琐手续不同的是,作为电子商务和金融相互作用产物的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产品,通过利用前沿实物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发展技术,对电商平台上符合条件的用户特别地授信一定的消费额度。电商平台个人消费信贷产品的核心技术是利用各大电商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记录的历史交易作为指标,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高端先进技术,在线评估平台客户的资信状况。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打破传统金融网点营业时间及营业空间的限制,提供全天候办理业务的服务,平台依托先进的技术大幅度提高个人消费信贷的审批速度,减少贷款申请环节,网络化的个人消费产品缩减了人力物力成本。

2.2 个人消费信贷产品用户需求性和应用领域的广泛性

2015年11月,国务院就促进消费连续发文,并提出“新消费”概念,看好信贷消费刺激经济发展的方向。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马上消费金融”联合“零壹财经”进行市场调研,调研结果显示:57.48%的消费者表示会优先选择可以直接借钱的网络平台或工具,22.29%的消费者倾向于选择可以在一定额度内赊购或分期购买产品的电商平台,愿意找亲朋好友及熟人借钱的占到了11.44%,这一比例高于从传统银行、实体金融服务类网点以及其他途径消费贷款的比例,它们只占到了8.8%。从数据来看,无论是借钱,还是赊购或分期购买心仪产品,八成消费者倾向于优先选择通过在线途径申请个人消费贷款。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需求旺盛,使大部分有消费意愿的消费者都希望得到高效、方便、有隐私保护的服务,能够更多地享有消费时“不差钱”的便利。

伴随着用户的需求,各类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的应用场景之广泛也成为不法分子套现操作难以监管的又一大原因。国内主流电商平台——京东、苏宁易购、淘宝等都推出了各自的个人消费信贷产品,各个平台独立运营,独立管理自己的信贷消费产品。目前“蚂蚁花呗”已经覆盖了天猫和淘宝平台90%的商家,除此之外,“最in的购物”“生活类App魅力惠”“楚楚街”等,以及用户常用的“大众点评”“当当网”等App;各种国内最受年轻人热爱的小米、OPPO、vivo等手机的官方网站均接入了“花呗”。与此同时,大疆无人机官网、中文起点阅读网站也已支持。“蚂蚁花呗”因轻松申请便捷支付的特点深受广大网购用户的喜爱,“80后”“90后”占据了这一新概念消费的主流。为了给这些用户提供更好的消费体验,“蚂蚁花呗”突破了单一购物场景,产品服务拓展到了各大平台线上消费领域。“蚂蚁花呗”又不满足于此,其运营负责人表示:按“蚂蚁金服”的计划,2015年上半年,80%的主流电商平台都将支持“蚂蚁花呗”,而且还将有大量的线下场景支持“蚂蚁花呗”。

各类电商平台拥有数量庞大的客户群,提供的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产品不仅申请流程简单,而且对申请人身份没有很多要求。庞大的客户群中卖家与买家或追逐巨额利润,或为一己之便,动起了歪脑筋,利用平台的个人消费信贷产品实施套现活动;加之各个平台的管理水准参差不齐,难免存在管理漏洞,套现者因此就有了可乘之机。

2.3 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产品逾期惩罚的温和性

互联个人网络消费信贷产品的推出对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有一定的冲击力。各大电商平台充分发挥了掌握大量客户消费数据的优势,开始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产品,培养客户黏性。从各大商业银行的信用卡购物分期来看,分3期的手续费大概在2.5%—3.9%之间,“蚂蚁花呗”分3期的手续费为0,具有绝对优势;当分6期时,二者没有明显的差距,信用卡6期分期手续费为3%—4.9%,“蚂蚁花呗”为4.5%;信用卡12期分期手续费是5%—7%,“蚂蚁花呗”12期分期业务目前只向无法利用信用卡消费的大学生开放,收取的手续费大概为8%;京东商城的“京东白条”业务,拥有长达30天的免息期,消费者付款结算时可选择3到12期,分期的费用为每期0.5%—1%,12期分期付款最低费率为6%,逾期还要收取日息0.03%的违约金。“蚂蚁花呗”在确认收货后次月10日必须还款,平台会通过各种方式如短信等提醒消费者,逾期还款的将按每日0.05%的费用复式计算;而信用卡在约定的最后还款日仍未还款的,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同时,还会面临被罚息或者被强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数额一般银行规定在未还款的最小还款额内的5%计算。无论是从分期利率来看,还是罚息的惩罚力度来看,信用卡都显得逊色很多。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产品略胜一筹还体现在提前还款方面,信用卡的分期手续费大部分都是在首期一次性收取,未来持卡人提前还款不退还手续费,个人消费信贷产品则相对灵活,手续费是按期收取。

与此同时,由于各个平台对用户的信用评分系统并未接入央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因此个人消费信贷产品的违约不会对个人信用问题产生特别严重的后果,套现者考虑到即使通过灰色渠道“套现”可能会影响个人征信记录,但相比于信用卡,这种影响就是微不足道了,这大概也是套现者肆无忌惮的原因之一。

3 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产品套现行为的法律问题分析

3.1 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产品套现行为的违法性分析

互联网消费信贷套现行为放大消费信贷的风险,加之不法商户、中介的积极参与,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金融秩序的稳定,必须从根本上加以打击。信用卡套现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规避银行设定的高额套现费用,而互联网消费信贷本身并不能提现,套现者的初衷是为了能够短时间获得一笔流动资金,但这两种有区别的套现行为造成的结果却有一定的相似性,套现资金对银行和相应的电商平台形成了一笔无息无担保的个人贷款,一旦套现者因为客观或主观原因无法偿还套现资金,电商平台不仅难以获得逾期的利息甚至连被套现资金都难以保障。对于套现者来说,利用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购物”,对电商平台形成债务,有义务在约定的时间内偿还债务,这一债务的形成是利用互联网完成虚假交易,有套现的实质特征,具有行政违法性;对于商家来说,虽然目前法律没有针对互联网消费信贷套现行为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制,但是无论是兼营套现的商家,还是专门从事套现的商家套现行为达到法定数额后,都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同时还会受到刑事处罚。套现者从本质上分析是非法占用平台资金,利用网络漏洞开展违法行为。利用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套现是滥用银行消费信用的行为,破坏了既有的信贷秩序,扩大了金融风险。

3.2 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产品套现的法律特征

从性质上看,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是消费者与平台签订的一种信贷协议,它表明平台对消费者将来的购买承诺支付,消费者对平台负有到期偿还费用的义务。套现者利用网络漏洞,实施的套现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虚假交易。互联网消费套现过程是不真实的商品服务交易,但发生资金实质上的转移,造成了商品服务的买卖与资金的转移支付出现脱节,资金流向不明领域而并不是表象的交易。第二,套现者的主观故意。套现者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平台的有关规定,或者说套现者对自己的行为不容相关规定所允许已经有所认识,因而其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第三,套现行为需要多人串通。从互联网套现方法的阐述中不难看出,互联网信贷消费产品的套现行为往往是以多方协同合作为基础,也就是说,套现行为责任的承担不仅仅归属于套现者,对于提供套现便利的商家也应作出相应的处罚。

3.3 互联网个人信贷消费产品套现的法律性质

互联网信贷产品套现行为违反了金融法规,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从平台开发产品的目标来看,互联网信贷消费套现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不符合电商平台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的要求。从套现行为对整个金融秩序的影响来看,它背离了中国人民银行对于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因电商平台授信的限制,互联网消费套现者往往不会套现大笔资金,达不到像国家针对信用套现规定的额度,无法用信用卡套现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制。因此,针对套现者的套现行为可适用民事违约或侵权行为,配以行政处罚来加以处理。如前文所述,信贷消费产品是消费者与电商平台之间的一种信贷协议,消费者利用该产品套现的行为违反了约定的义务,应当对电商平台承担违约责任。套现者与商户互相串通,对电商平台造成损失的,是一种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对平台的损失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套现者和商户有占有平台资金的故意,两者配合与协同,行为与套现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4 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产品套现的法律监管

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产品套现行为具有高度隐蔽性,给电商平台监管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因此单靠电商平台建立的风控系统进行自我监管力不从心,国家有必要出台相关的法律对利用电商平台套现的行为加以规制,并将处罚结果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形成司法执法和电商平台的监管等多方共治的体系。

4.1 运用法律手段完善个人征信体系

互联网金融产品迅速发展,征信体系建设已迫在眉睫。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对提高市场交易效率、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个人信用信息被多个政府部门及社会有关方面同时掌握,但各级部门、机构之间却无法形成连通,造成资源不能共享,致使征信机构获得所需的个人信用数据无法合法化。对于个人消费信贷产品本身来说,各大电商平台依托独立的信用风险模型,导致用户个人体系的不健全、信用数据碎片化,严重影响个人消费信贷产品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降低了违法套现者的套现成本。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应形成以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主导、市场化征信机构为辅的多元化格局。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为基础数据库,是征信体系的核心环节。各类电商平台利用大数据风控系统自动甚至主动收集、分析、整理各类征信数据可与央行的个人信用体系完成对接。

美国的个人消费信贷领域已经形成了市场主体、中介机构、管理体制配套的整体结构,再配备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整个信贷市场的运作井然有序。汲取美国信用体系发展的经验教训,我国在健全信用体系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将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有机结合,两者配合执法,净化互联网金融环境,给信贷消费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4.2 建立违法惩罚机制

利用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产品套现的违法成本低廉导致套现者肆意妄为,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考虑在不损害用户人格权的前提下公开违法者信用缺失的行为,这一惩罚机制在发挥对违法者本身惩戒作用的同时,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种震慑力。鉴于利用电商平台的个人信贷消费产品套现的数额不大,对全社会的金融秩序不至于造成严重威胁,可以考虑建立相匹配的行政处罚制度。

对违法活动的惩罚措施应具有灵活性,可以根据相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国家亦可通过出台指导意见对猖獗的套现现状及时打击。从电商平台自身的监管考量,收取适当的费用提高套现成本成为一种行之有效、方便高效的办法。该额度需逐步提高并慎重考虑。费用太高会打击用户利用个人消费信贷产品的积极性,与当初设计此类金融产品的初衷背道而驰;太低又不能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遏制。因此有必要在央行的指导下进行综合考量,制定合理的收取费用的规则。

4.3 健全互联网信贷消费的立法

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导向是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关系调整,完善的法律无疑为预防信贷风险的最便捷高效的途径。消费信贷立法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出现,比如美国在1969年就颁布实施了《消费信贷保护法》,随着信贷消费的高速发展,1974年又颁布了《统一消费信贷法典》;英国1974年颁布《消费信贷法案》;欧共体紧随其后发布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消费信用指令》。对于这些发达国家而言,互联网的信贷消费可以比照信贷消费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细则。对于我国而言,传统的信贷消费并没有建立统一的信贷消费法,细则多见于人民银行制定的的指导意见或管理办法,法律位阶较低,对传统信贷消费监管尚处于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状态,将新兴的互联网个人信贷消费监管纳入其中显然不合理。

除了信贷消费本身立法不完善之外,针对套现行为的专门立法,我国也没有形成一个体系,当前仅有1996年出台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信用卡套现活跃风险提示的通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这些同样存在立法位阶低的问题,并且仅对套现活动的惩罚措施做了原则性的指引,只是规定不能利用互联网支付平台进行套现,但并未明确规定风险防范措施、责任承担等问题,导致在实际的违法者在被处罚过程中,适用法律参差不齐,只能由有裁量权的相关机关自由裁量,引起被处罚者不满,不利于社会和谐。本文认为应当重新修订,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做更为细致化的规定以健全互联网信贷消费的立法。 此外,可以考虑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从源头上引导与控制电商平台开发与应用信贷消费产品,通过行政指导对互联网信贷消费产品的规定做出一致的指向性规定,规范各个平台的自我监管,形成司法与平台共同监管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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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卢宏业

10.3969/j.issn.1674-6341.2016.06.028

2016-05-11

2015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产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研究成果(201510378207)

杨月明(1993—),女,安徽六安人,法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F830.589

A

1674-6341(2016)06-006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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