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彩礼返还制度之司法实证研究
2016-03-16王楠
王 楠
(天津师范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87)
我国婚姻彩礼返还制度之司法实证研究
王楠
(天津师范大学 法学院,天津300387)
摘要:在当代中国,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多,彩礼返还纠纷的数量随之攀升。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晰规定婚姻彩礼返还的具体措施。本文立足于司法实证视角,梳理并述评司法实践涉及的婚姻财产返还问题。彩礼包括礼金和贵重物品,但区分于一般赠与物。司法解释规定的彩礼返还规则已被司法实践突破。婚姻关系中的女方及其父母已经成为被要求返还彩礼的主体。未来立法改革应当明确规定婚姻彩礼返还的具体规则。
关键词:彩礼返还;婚姻关系;程序当事人
彩礼是古代中国必不可少的婚礼程序之一,亦称彩礼、聘礼、聘财等。彩礼制度作为一种婚嫁习俗,在我国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了,古籍中记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1]351西周创立了“婚姻六礼”——“昏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1]353并被后世沿用。时至今日,给付彩礼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而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彩礼的数额、种类也日益增多,基于婚约而引发的彩礼返还案件也随之攀升,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14日,在中国裁判文书上查询到的涉及彩礼返还的纠纷案件就多达41088件。
为了规范婚姻彩礼返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解释(二)》并对彩礼问题作出基本规制,但是该司法解释还是比较笼统,无法很好的适应现在复杂多变的案例审判工作。比如彩礼的内涵不确定,即到底什么才是彩礼,它与一般赠予有何不同;彩礼返还的适用情节存在现实与法律冲突的问题;彩礼返还的主体以及类别的不确定等等。所以笔者认为就彩礼返还问题进行法律探讨必要且必须。本文立足于司法实践,经由分析实证的视角,从彩礼的内涵出发,通过分析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探讨其法律适用情形、辨析返还主体以及彩礼返还的类别,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观点。
一、婚姻彩礼的内涵辨析
从婚约到婚姻,各种生活花销种类繁多,男女双方会互赠礼物,然而有些属于彩礼花费,有些却属于礼尚往来的约会花费,但到底哪些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彩礼呢?它的定义又是怎样的?无疑还欠缺一个正确的定性。
1.彩礼的定义
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没有对“彩礼”进行明确定义。外国学者斯皮洛将婚姻财产按照四分法进行了划分:(1)男方彩礼,即男方支付给新娘家的财物;(2)女方彩礼,即女方支付给男方家的财物;(3)嫁妆,即指女方家支付给新郎和新娘的财物;(4)嫁妆,即指男方支付给新郎和新娘的财物。依照斯皮洛的划分,在我国彩礼通常是指第一类和第四类,即仅仅指男方彩礼这部分。《现代汉语词典》中将彩礼定义为:订婚时,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财物。由此观之,可以将彩礼的定义概括之:在婚姻缔结的过程之中,男方(新郎或新郎家庭)向女方(新娘或新娘家庭)支付的财物[2]。
(二)急性型 病猪体温可上升到40.5℃~41℃,皮肤发红,精神沉郁,不愿站立,厌食,不爱饮水。严重的呼吸困难,咳嗽,有时张口呼吸,呈犬坐姿势,极度痛苦,上述症状在发病初的24 h内表现明显,如果不及时治疗,l~2 d内因窒息死亡。
2.彩礼的认定
3.彩礼区别于一般赠与物
当彩礼被确定为属于返还的类型并确定了返还主体以后,那么,在所有的花费中,哪些属于彩礼花费,即属于被返还的对象呢?关于此部分的法律条文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下文将重点分析司法实践的判定,并对其进行归纳总结:(1)认为全部大额礼金属于彩礼返还的范围。在2014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刘小艳、刘长生、韩玉书与程浩婚约财产纠纷申请再审”一案中,法院经过审查判处女方刘小艳、刘长生、韩玉书应当返还程浩55000元现金。(2)主张以大额礼金以及首饰等贵重物品的折抵金作为彩礼返还。在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马金龙与被申请人马自红离婚纠纷再审”一案中提到返还彩礼为现金1.5万元、黄金首饰折价款1万元。(3)认为彩礼的返还应当有一定的限定,彩礼返还应当除去共同花费。比如女方将彩礼现金用于购房的抵押贷款,或者婚礼花费等两人共同损耗部分法院并不予以支持返还。
在审判实践过程中,离婚案件往往涉及彩礼返还问题,但是在裁判文书中却鲜少提及对于彩礼的认定问题。但是毫无疑问,若要正确处理彩礼的返还问题,对其进行认定是尤为重要的。由于法律并没有对彩礼进行准确认定,笔者从裁判文书入手,将其中提及的彩礼进行归纳总结,分为以下几点:(1)数额较大的礼金,即指订婚和举行结婚仪式时,男方给付女方及其家人数额较大的聘礼。而对于平时男、女方及其家人、亲属相互之间数额较小的金钱给付,主要以加强感情结合等目的为主的,可看做礼尚往来的普通赠与,一般不以彩礼看待。比如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宣某与祝某甲、祝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彩礼是宣某给予祝某一方的12500元现金。(2)贵重的财物,一般来说是指昂贵的金银首饰、钻石珠宝等等。比如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马金龙与马自红婚约纠纷再审案”中,法院认定彩礼包括马金龙给予马自红一方的黄金首饰。
如前所述,彩礼同婚约缔结期间男女双方的一般赠与物有很大的差别。彩礼受当地社会风俗习惯的影响,并且最终目标是期许婚姻缔结成功。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和现实性,很多时候也存在着一种不得已为之的无奈性。而婚约缔结期间的双方赠与物,一般则是基于男女双方情感上的自愿,赠与物通常也没有特别昂贵,以食物、花卉等等为主。例如2013年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严雪峰与王亚娟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法官明确将“……购买手机、衣服、鞋子、口服液等物及给付300元现金……”认定系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
二、返还婚姻彩礼的适用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5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文简称为解释(二)),其中对于婚姻财产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解释,对于彩礼返还的相关问题也首次进行了说明。
综上所述,关于适用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从实体上是想解决在婚姻法律关系中所引发的彩礼返还问题,但通过上述各个方面的探讨,显而易见在民事诉讼程序上存在一些含混不清亟待明确的问题,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讨论,也有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进一步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于彩礼返还问题,应在以下方面进行立法完善:
1.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在该规定中,没有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一律归还。但是现实生活中,对此是有突破的,比如,在目前中国大陆的偏远山区,基于传统习俗以及地理位置的局限,很多情况下都不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对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显然不够公平。
2.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首先对于“共同生活”就存在举证方面的困难,什么是共同生活?什么层面的共同生活?应当由谁来进行举证?其次,在实际的审判当中,法官并不是仅仅局限于条文所列的范围,而是对其进行适当的扩张,即短时间内的共同生活也可以纳入考虑范围,比如在2014年某一婚约财产纠纷再审案中提到“……经查,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子女仅共同生活3个月,从登记结婚到判决离婚不到9个月……”,由此可知,法官基于案件的情况以及自由裁量的原则,对此项做出了突破性的解释。
要求返还彩礼一般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最为常见的是男方主张对方返还。例如在2015年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某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6600元。在绝大多数司法判决中,男方是要求返还彩礼的第一诉讼主体。男方是婚姻关系的直接当事人,因男女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的离婚案件,男方自然具备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资格。
3.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该模块采用通用模块,对远程数据库进行动态监视,并根据预警管理模块中设定的预警规则,自动扫描并筛选出符合预警条件的数据。防旱监测预警系统中,所有对数据库的操作都是通过调用数据管理模块提供的公共方法,或是对公共方法的组合来完成的。该模块的特性是封装性强、安全性高、灵活性好。通过封装的数据库操作方法,只提供对外接口,使得结构统一,方便管理。通过对配置文件的修改与处理,可以灵活运用到不同数据库环境下的各种系统中。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关于生活困难的认定,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理解,但是,结合实际审判来说,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的生活困难”,即返还彩礼对于男方或男方的家庭来说意义重大,不返还可能会造成其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上述第二点提到的案件当中,法院判决返还彩礼,裁判文书中提到“……本院委托一审法院到被申请人连某乙所在大田县太华镇魁城村委会调查连某乙的家庭经济情况,取证二份:(1)连某乙住处拍照一张,拟证明连某乙家房屋破旧,家庭困难;(2)该村委会出具《贫困户证明》,拟证明该村民长期居住在门牌为××的危旧房,从事农业生产,现有家族人口6人,家庭经济来源单一,年收入还不能维持基本生活,且其家中尚有××岁的老父亲需要赡养,长子连某丙娶媳妇欠下巨额债务,家庭负担沉重……”由此观之,对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而应返还彩礼的,是指生活的绝对困难而非相对困难。
三、婚姻彩礼返还的主体辨析
在离婚纠纷以及财产返还纠纷当中,是否只牵扯到谁是当事人这一问题?学理上,我国诉讼法学界更加倾向于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这一概念。但是在具体事例当中存在更加具体的问题,比如说在离婚案件中,原告是否应该包括男方给赴彩礼时的委托之人?委托给付彩礼之人应该如何正确定义,是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还是应该单独起诉?如果结婚之前的彩礼是男方父母亲所给予,是否意味着其父母或家人不可以作为当事人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主体是限于接受彩礼的女方,还是也包括女方家庭的其他成员?这些问题解释(二)对诉讼主体规定不够明确。
依据现实生活中大量的离婚纠纷以及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笔者试图总结司法判例中的请求人和返还人类型。笔者归纳请求返还主体如下:
近日,科技部公布了2013年重点新产品计划立项情况,甘肃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马铃薯专用地膜起垄浅埋滴灌灌水器”项目得到立项支持。
1.男方
1.被申请人以及其家庭成员(即女方以及其父母)
教师善于挖掘教材中的“兴趣”因素,结合学生熟悉的事例,创设出富有一定趣味的教学情境,运用启发式教学,使学生学习心理达到一种“欲罢不能”的兴奋状态,从而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如播放不同风格的音乐让学生聆听,用简洁的词语描述自己的感受,根据自己的感受创造一个小故事,通过画笔将故事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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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男方的父母
在部分情形下,因男方意外去世,男方父母主张返还彩礼。例如,2015年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两原告的儿子牛某甲经人介绍与被告孟某甲订婚,订婚及相处过程中,原告家庭给付三被告彩礼及各种花费计19万余元。在2015年1月29日下期单的时候,被告又要向原告家庭索要彩礼20万元及一辆轿车,牛某甲不堪这种沉重的压力,于2015年1月31日跳楼身亡。两原告遂起诉三被告要求返还彩礼。基于订婚等民间习俗,交付彩礼往往是男方父母负责筹措款项并直接交付给女方,在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后,纵使男方放弃或者不能主张返还彩礼,男方父母基于其支出财产的考虑,认为彩礼是其家庭财产,理应追回,要求女方返还。
因此,结婚往往是男女双方家庭(特别是双方父母)也参与其中,很多时候婚姻彩礼的收受也是用于贴补家庭,而我国在婚姻彩礼纠纷案件多采用程序当事人这一概念,基于此,在返还主体上产生了上述两种主体的划分。
笔者归纳返还主体如下:
旅游者使用航空交通工具从出发点被带到旅游目的地,这样一来相关地区的旅游地区就会形成大量的客流源,在一定程度上带动当前地区旅游业的发展。城市当中具有的机场的数量以及相关的规模也会对进入旅游地区的人数产生重要的影响,所以说航空业能够有效地带动旅游业的发展。航空也在无形之中带动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业也在无形之中推进航空业的发展,两者合作共赢,相互提高。
在2014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婚约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明确列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祝某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祝某乙;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祝某丙……”。多数情形下,男方认为彩礼给付的是女方及其家庭,女方及其家庭除支付必要的婚姻花费外,其他彩礼在男女关系破裂后,应当由女方及其家庭归还。绝大多数诉讼案件,均是将女方列为第一被告,将女方父母列为第二被告。
2.被申请人本人(即女方本人)
在2014年武汉省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某离婚纠纷案中,法院裁判文书中明确列出“被告万某某”。单独起诉仅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情形并不多见,但是存在女方父母直接将彩礼全部交给女方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彩礼并未用于支付女方家庭的花费,所有的彩礼由女方一人管理,所以选择仅起诉女方。
[48]Osonde Osoba, William Welser IV,An Intelligence in Our Image, California: RAND Corporation, 2017, pp.23-24.
四、完善婚姻彩礼返还规则的建议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简单的司法解释似乎并不能满足日益增多的案件审判需要。具体分析如下:
1.应该对于彩礼的定义以及范围进行明确
通过显微镜观察,发现矿石中主要为磁铁矿晶形,假象赤铁矿、褐铁矿主要以微细粒磁—赤、磁—褐连晶的形态存在,部分脉石矿物呈微细粒均匀嵌布于有用矿物中。
大量婚姻纠纷案件基于彩礼返还发生,但是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当中却没有对“彩礼”这一概念进行明晰,无疑对于后续审判过程当中确定彩礼返还的范围等都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对彩礼作出定义,明确彩礼的范围,区分彩礼和一般赠与物。
2018年是南通市实行初中生物学业水平测试的第9年,测试对象为2019届(八年级)的初中生,时间安排在5月份进行。测试依据初中学业水平测试合格性和等级性的性质,坚持“遵循课标、回归教材、能力立意、贴近生活、控制难度”的原则,旨在测试学生的生物学学习基础能力与生物学学科核心素养。现对南通市2018年初中学业水平测试生物学试卷作简要分析。
2.应当对于诉讼主体进行明确,并确定举证责任主体
现实生活当中,彩礼往往涉及男女双方的家庭,结合司法实践的结果,男方及其家人、女方及其家人都能够成为诉讼当事人,但是判决结果极为复杂混乱,当事人之间就诉讼资格的话题争论不休[3]。这无疑将会严重影响到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会损害双方的权益。所以应当在立法层面对诉讼主体进行列举说明,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而在裁判文书中发现,对于彩礼引发的民事纠纷当中,双方当事人很多时候关于彩礼返还这方面的举证问题是不明确的,有时候男方进行举证而有时候女方进行举证。法律可以考虑基于便于诉讼方面的考虑,将“共同生活”方面的举证责任给予女方,而将对“生活绝对困难”这方面的举证责任归于男方,这在很大程度上节省了诉讼的时间和成本。
3.列明彩礼返还的例外情形
推荐理由:本书是一部史学史力作,著者是中国社会史学会会长。中国社会史学科伴随着改革开放而复兴成长,逐步发展成为历史学中的一门显学。本书详细论述了新时期中国社会史研究从发轫、成长到壮大的过程,阐述这一过程的演变,全面总结各类研究成果、理论论争及学术流派的形成,呈现这一学科的繁荣景象,印证了40年来中国学术界的发展历程。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解释(二)中相关参照因素集中于“是否缔结婚姻”这一情形上。也就是说,若在给付彩礼之后并没有成功缔结婚姻关系,那么原则上收受的彩礼应当返还。但若给付彩礼之后,双方成功缔结婚约的,则彩礼一般认定不予返还,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但是在此处,似乎解释过于笼统。对于婚约不成的彩礼返还,应当考虑几个在审判中容易操作的标准,以期对当事人权利更好的进行保护。特别是在特殊情况下女方不用返还的情形,应当引起重视。首先,可以根据婚史时间来判断。结婚时间较长的,在彩礼纠纷时,可以考虑不返还,而时间较短的,则可以考虑适当的返还。其次,可以根据彩礼用途来判断,若确实用于两方的共同花费,则女方不用返还。再次,若是由于男方的重大过失等造成婚约无效,则可以考虑彩礼的不返还。
结语
首先,可深化对“编辑”阶段的解释。在再就业培训参与决策中,“编辑”阶段对应的是“特征感知”这一过程。“特征感知”作为核心范畴包括“项目质量”“机构实力”“师资力量”这三个概念范畴。也就是说,在再就业培训参与决策中,“编辑”阶段所涉及的信息,主要就是这三个方面的。此外,个体对这三个方面的“信息”编辑,相互之间也有着一定的联系——失地农民如果感知到“机构实力”强大和“师资力量”雄厚,那么就更倾向于认为“项目质量”高;而失地农民如果感知到“机构实力”强大,也更倾向于认为“师资力量”雄厚。反之,亦然。
婚约缔结期间给予彩礼,作为一种传统的婚礼习俗代代相传。这既体现了婚约缔结双方的一种美好期许,也体现了中国传统的婚礼文化。然而万事皆有两面性,随着现代文明观念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渐渐体会到彩礼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尤以中国农村为甚。但是无法否认的是,彩礼既是一种文化也是一种习俗,对于人们的生活都有着或多或少的影响,所以更应当加以调整和约束。2004年《解释二》开始实施,彩礼问题上升为规范层面的问题,法院的审判工作时常面临着民间传统习俗与制度之间的碰撞。在以后的审判工作中,基于各种纠纷问题的出现,期望立法有更加明确的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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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曼)
doi:10.3969/j.issn.1009-2080.2016.03.019
收稿日期:2016-04-10
作者简介:王楠(1991-),女,山东邹平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2080(2016)03-007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