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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姻中“第三者”之民事责任

2017-04-18李喆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0期
关键词:侵权第三者民事责任

摘 要 在当今社会,“第三者”插足婚姻关系的现象屡见不鲜。本文首先从三个方面对“第三者”做一界定,然后通过对“第三者”插足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来引出追究“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并分析了我国当前立法上的不足之处,从而提出对完善立法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 第三者 侵权 民事责任 婚姻关系

作者简介:李喆,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079

一、“第三者”及“第三者”插足的界定

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许多人受到西方性解放观念的深度影响,这些人无视中国的一夫一妻制度,插足他人家庭生活,执意破坏他人家庭,此后“第三者”的含义逐渐特定。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分析“第三者”的含义。

(一)“第三者”的法律定义

“第三者”主要是指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人,这是我国执法意义上的定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对“第三者”的处理办法,如果“第三者”的介入使原本正常的夫妻之间产生矛盾,最终引起离婚纠纷时,首先应该做的是分析离婚纠纷产生的具体详细原因,即是什么原因导致夫妻间要闹离婚,主要的责任方是谁,受害方又是谁。其次,对违背社会道德的“第三者”以及对婚姻不忠实的过错一方,给予严厉的教育,严重应该给予严重的惩罚。这种处理做法一直沿用到现在。

(二)“第三者”的学术定义

在学术界,大部分学者对“第三者”本身的概念并没有太多的争议,而是对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第三者”这一问题存在了很多不同的观点。有些学者认为,首先,“第三者”的行为须违法,且“第三者”实施了重婚行为、与有配偶者同居或通奸的行为。而有些学者认为,并不是只要实行了通奸姘居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第三者”插足。例如: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插足的婚姻关系本身就是不正当行为,也不是合法的行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不构成“第三者”插足这一现象。

(三)“第三者”的民间定义

“第三者”在中国大陆俗称“小三”。在中外影视方面,“第三者”基本上在每一部故事情节中都存在着。这也是对现实的一种映射。在老一辈人的观念里,“第三者”被成为“狐狸精”,因为“第三者”勾引别人的配偶,破坏别人家庭,影响社会的安定,这种行为是不被原谅的。

二、我国“第三者”插足婚姻现象发生的原因

在21世纪这个经济激烈发展的时代,竞争压力也日趋沉重,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在逐渐的提升,此时,人们为了释放生活压力,更好的享受生活,他们会迷恋上工作之余可以吃喝玩乐的一种愉悦感,这些也逐渐成为他们精神的慰藉,以至于他们逐渐喜欢上没有家庭束缚的生活。这些为“第三者”存在提供了条件。“第三者”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常见的有这样几种:

(一)夫妻双方感情不好

夫妻感情不和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是婚前就没有很好的感情基础,而由于各种原因成为了夫妻。二是婚前感情很好,由于婚后性格不和,矛盾分化而导致感情破裂。若是夫妻感情很好,彼此都特别恩爱,那么,“第三者”就不会很轻易的介入到婚姻家庭之中。因此,发生外遇,夫妻双方都是有责任的。

(二)夫妻双方兴趣爱好相差甚远

相亲是中国永成不变的一项找配偶方法。基本上也都处于闪婚的状态。就这种情况分析,结婚初,双方感情很好,可是朝夕相处的时间长了,却发现彼此的生活态度,兴趣爱好,生活观念有着特别大的差距。这些态度、爱好、观念上的差异使两人越来越没有共同语言,继续生活下去会很困难。如果在此时,一方遇到了跟自己志趣相投的人,就很可能发生“第三者”插足的现象。

(三)生活压力大

成婚后为了养家糊口,夫妻两方都要尽力去工作挣钱。但当今社会,竞争很激烈,很多人工作上都会出现大大小小的问题,人们为了释放自己内心的压力,寻求精神上的安慰,可能会以婚外恋的刺激来缓解自己内心的抑郁。

(四)错误的道德意识和价值观念

自身错误的道德意识和价值观念为“第三者”的出现创造了条件。错误的观念会使其变成一个没有责任感与道德感的人,从而做出对家庭对配偶不忠的行为。

三、追究“第三者”插足之民事责任的必要性

(一)當前“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1.影响社会安定:

“第三者”现象不仅仅给婚姻家庭带来了很大的伤害,而且也对社会的和谐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创伤。我们时常在新闻上看到报道说,某地因为婚外情曝光而导致发生了惨烈的凶杀案。这样的惨痛事实屡屡发生,可是“第三者”的现象仍在呈上升趋势的发展。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宣扬夫妻之间要互相忠诚,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如果自己的配偶与婚外第三人发生了性关系,我们都是无法忍受的。所以说当事人在处于被背叛的情况下时,心理承受了很大的压力与气愤,情绪会非常暴躁激烈,他们很容易受到情绪的影响而做出盲目性、冲动性的行为。在这种状态下,发生凶杀案等惨烈的悲剧是避免不了的。

2.妨害公民的性权利平等:

在当今社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造成的危害就如同我国古代一夫多妻制所造成的。从家庭层面分析,“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家庭阻止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权利的行使,侵犯了无过错配偶一方的权利。然而,从整个社会层面分析,“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的行为对全体公民的性权利平等造成了危害。要想创建一个公正、正义的法治国家,我们应该避免“第三者”现象的发生。

3.破坏人类婚姻制度:

“第三者”介入到婚姻家庭等一些婚外性行为的发生,不仅仅对无过错方配偶带来了痛苦,对社会的稳定与安全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使社会犯罪机率上升,更为严重的是破坏了我们人类的婚姻制度,即一夫一妻制度。“第三者”插足等婚外性行为严重的破坏了人类婚姻制度,造成婚姻家庭的不和谐,给青少年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助长了青少年犯罪的机率,影响了社会的安全。

(二)“第三者”插足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违背法定义务,做出我国立法上严令禁止的行为或者应为而不为的行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彼此信任,我们不容许第三人介入到自己的婚姻关系之中,因为我们每个人的婚姻都排斥他人的干扰,都不允许他人进行侵害。而“第三者插足”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配偶权利,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这些婚外性行为在民法上构成了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所以我国法律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势在必行。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客观后果的要件,这是产生赔偿责任的基础。首先,“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对一方配偶造成了伤害,使一个和睦的家庭走向分裂,使夫妻感情逐渐消失,导致一个家庭走向离婚的道路。其次,第三人的介入对一方的配偶权造成了侵犯,使无过错配偶一方心灵受到创伤。最后,配偶之间的财富必定造成一些丧失。

3.因果关系:

“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的行为对无过错配偶一方造成了伤害,使受害者受到身心煎熬,心理上承受了很大的压力和愤怒,并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冲击,所以,“第三者插足”的行为与其所造成的损害之间存在了必然的联系,因此,“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的婚外性行为与其产生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主观故意:

主观过错有两种形态:一是故意。即婚姻中的“第三者”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此时“第三者”在主观上具有侵害配偶权的故意,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过失。“第三者”没有主观上的故意,而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产生了损害事实,此时“第三者”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如,在某种情况下,行为人并不知道一些真實的实际情况,那么他也可能也是受害者。在这样的情况之下,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恶意的想法。所以,我们也不应该让行为人承担责任。

四、我国对“第三者”民事责任的现行立法探究

我国现行婚姻法立法的不足: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没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如果是因为上述条款中的原因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那么该方可以就该条款的规定提出合理的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第三者”介入行为只有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才能要求赔偿;对重婚、同居以外形式的“第三者”介入也不能适用赔偿,并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不是该“第三者”,而只能是过错方配偶。例如,一公司老总与其女下属有不正当的关系但二人并无同居,其妻子发现后劝说悔改,然其女下属对其妻子多次进行骚扰辱骂,其妻子主张离婚,而他给予财产分配的问题而坚决不离婚,导致其妻子无法主张他承担赔偿责任。此种行为,使其妻子的精神受到严重的折磨。所以,我国立法上对“第三者”惩罚有很大的不足与缺陷。

五、对“第三者”民事责任的立法改进建议

一方面,应当规定配偶权,然后明确赋予无过错方配偶以一定的权利,通过提起侵权之诉使其所受的损害得到补偿。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配偶权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当配偶一方的配偶权受到侵害时,没有办法运用法律的武器惩治“第三者”,所以,我国法律完善配偶权权利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

另一方面,立法上应当规定“第三者”介入导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以离婚为代价。也就是说,如果“第三者”插足了婚姻家庭,无过错一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第三者”对自己承担责任,那么,受害者必须先与自己的配偶离婚,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我国法院受理的许多案件中,由于夫妻之间的感情一直很好,就算是损害发生后,夫妻之间还有很深的感情,在想得到损害赔偿的情况下不想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院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愿,只判决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鼓励双方不离婚。如果说双方确实已经没有感情,不结束婚姻是想图个人利益或者报复夫妻另一方,则应当判决双方离婚。笔者认为,这一立法上的改进,不但给予了过错方惩罚,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以及法律的公正。

参考文献:

[1]谢芬.“第三者”介入婚姻侵权纳入法律调整的必要性的法理探讨.四川成都: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

[2]任丹丽.第三人侵害配偶权问题研究.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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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吕磊.论婚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大观周刊.2013(14).

[6]李艳梅.“第三者”插足的法律思考.松辽学刊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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