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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合作的法律思考

2016-03-16王艳萍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

王艳萍

(辽宁金融职业学院 素质教育学院,辽宁沈阳110122)



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合作的法律思考

王艳萍

(辽宁金融职业学院素质教育学院,辽宁沈阳110122)

摘要:第三方支付业务离不开银行的支持,该业务涉及银行、支付机构、客户三方,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由于立法和监管的缺失,第三方支付存在许多法律问题尚未解决,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合作在合作主体选择、客户信息保护、不法行为监控、客户身份认证、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商业银行要健全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合作机制、加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合作的操作风险管理,以有效防范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合作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业务合作;法律风险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使得网络交易得以普及,网络支付应运而生。网络支付式主要是网络银行支付和第三方支付。网络交易难以实现商品和货款的同步交换,为保障交易诚信、支付安全,促成交易成功,第三方支付行业由此产生且规模不断扩大。从第三方支付业务操作流程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是为客户提供支付指令信息交换服务,交易双方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最终的资金清算、交割、支付是通过银行实现的。由于立法和监管的缺失,第三方支付存在许多法律问题尚未解决,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合作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商业银行有必要建立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合作风险的法律防范机制,有效维护金融安全。

一、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界定

(一)第三方支付定义

2005年,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马云第一次提出了“第三方支付”一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这一概念为公众所熟知,尚未形成关于第三方支付统一的定义。依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等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这是现有法律文件中关于第三方支付较为明确的规定,但第三方支付业务范围不断拓展(如网络理财产品的相继出现),其内涵也随之变化。第三方支付是以互联网技术创新为依托,充分运用自己掌握的资金流、信息流、物流等资源,通过不断融合线上和线下支付手段,向中小客户以及个人客户端提供的综合化支付解决方案。

(二)第三方支付的服务模式

按第三方支付平台经营模式的不同,第三方支付的服务模式主要有网关模式和信用担保模式两种。网关模式是用户将支付指令提交给支付机构,支付机构再将指令传递给银行,由银行完成身份认证及付款的业务模式,其典型代表如首信易。这一服务模式下,银行完成实际的结算工作,第三方支付机构仅是通知中介。信用担保模式是买方先向自己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或预付卡充值,将资金交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资金实际存放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银行账户中),待买方确认收货后,平台将资金划转到卖方的虚拟账户,其典型代表如支付宝。这一模式下,第三方支付机构是交易双方的托付中介和信用中介。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第三方支付业务不断扩大,种类更加丰富,将涉及公众生活的众多领域,进一步影响公众生活。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普及既带来了便利,也对金融安全和稳定产生了冲击,第三方支付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风险不容忽视。

二、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合作

(一)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关系

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不断扩张弱化了商业银行支付中介功能,改变了商业银行在支付领域的垄断地位,使商业银行在支付领域的收益减少,第三方支付的快捷、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商业银行客户资源的流失。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商业银行形成竞争。与传统商业银行相比,第三方支付机构还不具备发放贷款、跨行资金归集、自动代收付、发卡、收现等业务功能,另外,在投资理财、转账汇款等方面的功能也还不及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支付业务、征信建设、信贷、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等方面应加强合作,实现共赢。按监管机构的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同时,现行支付结算体系下,第三方支付机构只能为用户提供虚拟账户,实体货币资金清算仍离不开银行的支持。可见,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既有业务竞争,又需相互合作。

(二)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业务合作的法律关系

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业务合作涉及买卖双方(客户)、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三方主体,具体法律关系如下:

一是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金融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此法律关系受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及双方合同约束。因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介入,双方法律关系在客户信息安全、资金保护、身份确认等方面变得更为复杂。

二是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合作法律关系。双方合作内容主要是支付结算业务、备付金存管业务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目前,双方权利义务主要通过合作协议予以明确。此法律关系应属金融服务合同关系。

三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客户的法律关系。对这一法律关系学界有多种观点,包括债权转让关系、第三人代为履行关系、信托关系、独立担保关系、委托关系等。有观点认为,根据第三方支付服务模式的不同,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存在多层法律关系,基本上有资金结算服务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信用中介服务中的担保关系、虚拟账户服务中的保管合同关系,选择的服务方式不同,其产生的法律关系也不同,第三方支付平台承担的责任义务也不同。这一观点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客户法律关系分析比较全面。

(三)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合作模式

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涉及支付结算、备付金存管及银行卡收单等业务。从业务操作流程来看,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合作的主要模式有网关支付、快捷支付、代扣支付和第三方POS收单。网关支付模式下,客户需开通网上银行,真正的支付结算活动需要在网银界面通过银行完成,银行能够对支付结算活动的金额和范围进行限制。快捷支付是一种新型快捷支付工具,此模式不受网银限制,客户只要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交身份信息、手机号码等认证资料,该资料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发送给银行,经银行核实后,每次付款客户只需输入手机验证码即可。快捷支付为移动支付的推广奠定了基础。代扣支付是由客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通代扣业务,第三方支付机构按约定请求银行进行相关资金的扣划和清算,银行依客户短信确认完成代扣支付。这一业务模式主要用于信用卡还款等需要定期结算的领域。第三方POS收单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获得相关资质后,为客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和资金结算服务,如易宝支付等。与传统银联POS收单相比,第三方POS收单无须银联网络,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即可实现资金清算。此处,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合作不断创新,特色业务将越来越多。

(四)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合作的法律规制

目前,我国规制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一是《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第三方支付机构、商业银行、客户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二是《电子签名法》等电子支付类法律法规,规范电子支付行为;三是监管机构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直接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其业务。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其业务的监管规定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16年7月1日实施)以及《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等。

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认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备付金性质,规范了备付金存管活动和网络支付业务,加强了对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其中,银监发[2014]10号文对客户信息安全保证、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客户身份认证、账户变动通知、限额支付、交易纠错及赔付、交易监控、技术保障、制度和协议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范。银监发 [2014]10号文是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三、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合作的主要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合作中,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必然会影响商业银行的经营安全,商业银行需要对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并采取措施予以防范。

(一)业务合作主体不合格的法律风险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格准入条件。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数量快速增加,这也为银行与其进行业务合作带来了风险。具体而言,主要风险有:一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发展不平衡,许多规模偏小的支付机构资本实力小,盈利能力弱,资信情况差。与这些支付机构合作可能会影响银行声誉。二是个别第三方支付机构忽视风险管理,自身技术安全体系存在隐患,容易导致客户信息泄露或资金被盗,这既会造成客户损失,也会影响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三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道德风险造成违法事件时,作为合作方银行会受到波及。四是若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恶性竞争,会影响现有的市场价格体系,损害银行利益。

(二)客户信息泄露的法律风险

作为支付中介和信用中介,第三方支付机构掌握了客户大量信息和资料,若其网络系统存在漏洞或风险管理能力弱,极易造成客户信息泄露,损害客户权益。若违法分子利用窃取的相关信息攻击客户银行账户,银行授权系统难以分辨对方是否为客户本人,会引发客户资金被盗的风险,银行也会因资金被盗和信息泄露受到影响。

(三)第三方支付沦为犯罪工具的法律风险

网络交易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单独保管交易信息资料,特别是在一次签约、多次支付业务模式下,客户无需通过银行支付界面即可完成交易,银行难以掌握交易关键信息,无法核对客户消费资金的去向。这增加了银行监控并防范洗钱、信用卡套现、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难度,容易使第三方支付沦为犯罪工具,造成了银行不能有效履行反洗钱职责的法律风险。

(四)客户身份认证不完善的风险

银监发[2014]10号文明确了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进行双重认证的监管要求。实际操作中,为追求便捷的体验,客户身份认证方式仍以非面对面的间接认证为主,与柜台当面认证相比,这种认证方式安全性较差。快捷支付方式下,经一次确认后,每次支付仅提供手机验证码即可完成。而且在快捷支付模式下,是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送认证指令,在手机号码及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信息尚不具有绝对私密性的情况下,现有的快捷支付验证方式极不安全。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银行需无条件承担快捷支付类交易的风险损失先行赔付责任。因此,一旦因客户资金被盗发生纠纷,银行即产生赔偿责任。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不明确的风险

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与其在支付环节中的地位并不匹配。网络支付中,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往往认为银行未履行账户管理人职责,选择投诉银行或要求银行承担资金损失的赔偿责任。银行因电子支付举证困难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责任约定不明等原因,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较高。

四、商业银行防范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合作法律风险的对策

(一)健全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合作机制

1.加强对合作主体的审查和监控

在准入、合作、退出等环节,银行必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加强对合作主体的资格审查,持续关注合作主体的经营状况,避免超范围合作。

2.构建业务合作的安全防护机制

首先,银行应选择与安全保障机制健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避免因第三方支付机构系统隐患产生的安全风险。其次,银行应优化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合作安全防护系统,保障数据传输和网络通道的安全,确保支付环境安全。

3.完善业务合作协议

为保证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合作的长期、稳定、全面,应完善双方业务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是双方在客户身份认证、资金安全、信息保护、限额支付、大额资金划转等方面的业务安排和权利义务。二是明确交易各环节双方的责任划分,如非商业银行直接进行客户身份认证的批量扣款或电子支付的交易责任,第三方支付机构擅自屏蔽银行支付界面的责任。三是限制并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对银行名称、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防范因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当行为使银行声誉受损。四是与客户、支付机构的快捷支付业务授权内容须清晰、完整,对交易验证方式、支付限额、扣款范围、业务风险责任归属等作出明确约定。五是与支付机构的存管协议中应明确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要求,银行的具体监督管理责任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责任等。

(二)加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合作的操作风险管理

1.严格管理客户信息资料

支付企业获取客户信息的途径有以下两种:一是客户通过开通支付账户,自行向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真实信息;二是与银行签订协议,授权银行向指定支付公司提供信息。银行应提高信息保密技术水平,严格管理客户信息资料,在交易中,严格管控客户身份核验环节,防止违法分子利用身份验证获取信息,控制操作风险。

2.完善客户身份识别机制

第三方支付业务涉及银行、支付机构、客户三方,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现有的监管要求已明确银行须对客户资金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因此,银行应针对第三方支付业务流程及其特点,探索银行对客户身份进行直接认证的客户身份识别机制,或通过多种外部渠道强化对客户的身份认证,维护客户资金安全。

3.构建小额赔付保证金机制

首先,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出现客户资金被盗等风险时,银行与支付机构各自承担的赔付责任。其次,银行尝试与支付机构建立小额赔付保证金机制,制定承担赔付责任的具体操作流程,确保因支付机构自行进行身份认证导致客户资金被盗时,一定金额下的赔付责任,支付机构能及时承担,有效保障客户权益。

4.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共建风险防控机制

第三方支付业务需要银行的合作与支持,银行应与支付机构共建风险防控机制,有效识别、监测、控制虚假交易和外部欺诈行为。具体而言,一是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分享相关风险事件,及时揭示新型作案手段,有效识别不法行为,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范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建立风险披露平台,及时就风险事件向客户作出提示和披露,对客户进行安全教育。三是确立突发事件处理方案,保障系统安全。四是及时发现交易信息中的异常情况,建立风险控制措施动态调整机制。

5.认真履行备付金存管银行的监管职责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26条的规定,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确立了商业银行对客户备付金的监管职责。银监发[2014]10号文对商业银行的备付金监管职责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备付金存放和资金划转的每日对账制度,要求商业银行不得使用内部账户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存放客户备付金,要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备付金存管业务必须取得总行书面授权,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机制等。商业银行应根据监管机构对备付金的监管要求,依法合规履行监管职责,避免因违法监管规定被处罚。

6.建立自动化的交易监控机制和风险监控模型

银监发 [2014]1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对客户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的交易建立自动化的交易监控机制和风险监控模型,对资金情况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行为、套现或欺诈事件。此外,10号文要求银行做好传输数据和操作指令的备份整理工作,要求银行构建安全的网络通道,防止第三方支付机构越界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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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153(2016)03-0059-05

收稿日期:2016-04-20

作者简介:王艳萍(1981-),女,辽宁金融职业学院素质教育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法律,职业教育。

Legal Consideration on Business Cooperation between Commercial Banks and Third Party Payment Institutions

WANG Yan-ping
(Quality Development Institute,Liaoning Finance Vocational College,Shenyang 110122,China)

Abstract:The third party payment service can not separate from bank’s support,involving banks,payment institutions and customers,among which the legal relationship is rather complex.Due to the lack of legislation and regulation,there are many legal issues which have not been solved yet about third party payment.There exist many legal risks in the business cooperation between commercial banks and third-party payment agency,such as selection of cooperative parties,customer information protection,illegal behavior monitoring,client authentication,protection of consumers’rights and interests,etc.Commercial banks should improve business cooperation mechanism with third-party payment institutions,strengthen operational risk management with third-party payment agency business cooperation so as to effectively prevent the legal risk in the business cooperation with third-party payment agency.

Key words:third party payment;business cooperation;legal r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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