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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资格及其法律定位

2016-03-16马红平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

王 鹏,马红平

(甘肃政法学院 刑事司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犯罪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资格及其法律定位

王鹏,马红平

(甘肃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要: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已经广泛应用到了实践之中,并在侦查的各个阶段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之不相称的是理论界对于测试结论的证据能力及法律地位却存在巨大争议。结合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相关理论的梳理不难发现,心理测试结论具有证据能力,应归属于鉴定意见之下。应在完善技术自身的同时,制定行业规定,规范心理测试技术的应用,在立法上对心理测试结论证据能力予以确认,推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进入法制范畴,使心理测试结论的应用实现“线索型”向“证据型”的根本转变。

关键词: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刑事诉讼;法律定位

近年来违法犯罪活动随着社会的发展呈现出智能化的新特点,侦查机关积极寻求打击新形势下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办法,能够为侦查工作提供破案线索、指明侦查方向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侦查过程中的应用也逐渐增多。一方面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实务中得到广泛应用,另一方面理论界对于犯罪心理测试结论的法律地位问题却持有不同态度,质疑之声从未停止。我国对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及其结论的证据地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很少有涉及,然而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的广泛应用很容易在实践中出现乱用、滥用的情况,极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这给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发展和在司法实践领域更为广泛地应用增加了很大阻力。现就犯罪心理测试的有关理论出发,分析论证犯罪心理测试结论作为证据的基本属性,犯罪心理测试结论与作为法定证据的鉴定意见的相似性大小,以及犯罪心理测试结论如何在刑事诉讼中应用问题展开论述。

一、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概况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也就是大众认知中的 “测谎”,是由专业测试人员通过分析侦查中获得的线索,对案件的具体特点、过程以及嫌疑人的心理进行刻画后,采用综合编题技术结合利用心理测试仪器,对嫌疑人的心理和生理反应进行记录,经过科学分析得出嫌疑人与犯罪活动的关联情况的刑事科学技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出现突破了以往刑事科学技术只对物进行鉴定的限制,开创了对人的心理痕迹进行分析鉴定的历史,为刑事侦查工作的展开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手段。犯罪心理测试并不是直接检测出被测人是否说谎,而是通过数据分析被测人有没有经历具体犯罪过程的心理痕迹。大量实践证明,按照操作规范进行的犯罪心理测试所检测出的心理痕迹的结论分析,可以在判明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可靠性中发挥重要作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大量刑事案件侦查中得到了实践的充分检验,也得到了实务界的广泛认可,但由于实务界与理论界的争鸣,立法中并未将其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予以规定,因此至今没有应用到起诉审判阶段的先例。

二、犯罪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能力

根据我国立法规定,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事实材料必须具有合法性,即具有证据能力,也就是说证据能力是事实材料作为定案依据的先决条件。法律关于证据能力的相关规定,是为了从源头上杜绝虚假或与案件无关的材料进入诉讼程序中影响审判的公正性。现阶段学界对于犯罪心理测试结论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绝对肯定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心理测试结论具有证据能力,能够作为证据直接使用,并认为应当将心理测试结论归入法定证据种类中的属鉴定意见之中。这种观点是根据《国家安全法》、《警察法》中有关于刑事侦查措施的规定,以及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犯罪心理测试结论是由专业测试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和科学仪器所作出的判断性结论,具有证据能力。美国新墨西哥州法律即规定心理测试结论具有可采性。

2.“否定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心理测试结论不具有证据能力,主要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定的证据形式有8种,心理测试结论不能归入其中的任何一种证据形式。既然把证据明确分为8种,其中又未包括犯罪心理测试结论,且其与鉴定意见的测试对象并不相同,因此不能作为证据在诉讼中直接使用。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推行测谎技术可能使其沦为刑讯逼供的帮凶[1]。欧洲各国禁止使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英国,出于对检验结果准确性的怀疑,皇家刑事程序委员会认为心理测试结论“从证据角度缺少确定性”,反对英国引进心理测试技术[2]。

3.“限制采用说”。该说认为心理测试结论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时,必须有案中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该说的主要依据是1999年最高检《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批复指出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时不能将结论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但可以依据心理测试鉴定结论来审查、判断证据。可以看出最高检当时即认可心理测试结论有一定的科学性,能够在案件认定中起到辅助作用,但结论准确性依赖测试人员个人经验,因此稳定性不足,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可能导致冤假错案。日本法律规定,当被测试人能够理解心理测试的意义并自愿地表示接受测试的前提下,心理测试结论具有证据资格,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

不能忽视的是,在采纳心理测试结论作为证据使用的国家也规定了严格规范要求,比如主测人员必须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术、被测人接受测试时身心应处在适合测试状态、心理测试的程序合理规范等。因此笔者认为,犯罪心理测试结论具备证据的基本属性,因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为了确保案件认定的准确性,保证司法公正,不能认为心理测试结论具有定案的优先性也不应作为唯一证据单独成证。

三、犯罪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特征

1.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案件证据无论以主观还是客观形式展现都应当是具体案件事实的真实反映,不因人的主观意志变化。首先,作为心理测试技术依据的心理学基础是客观的,心理学长期研究表明人的心理痕迹在形成后能在较长时间内稳定地存在。主测人员可以依据测试所收集的生理数据分析出被测对象各项指标有无异常波动,被试在回答目标问题时是否进行如实陈述。其次,心理反应所引起的生理反应也是客观的,测试所选取的血压、皮肤电、指脉、脑电等指标受植物神经系统控制,因此不是人的主观意志能够控制改变的。例如脑电波是事件相关点位测谎时所观测的主要生理指标,一般来说,个体经历的事件总会在大脑中留下痕迹,当再次出现该事件时就会唤起过去的记忆,表现出较高的P300波幅,并且此种脑电波的变化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3]。

2.关联性。诉讼中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证明程度多少,是由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两者之间关联程度所决定的,因此证据不但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还必须是和案件相关的事实才行。在犯罪心理测试中,当被测者被测试问题中的指向信息将记忆唤醒时,就会不由自主地进行思考,进而会产生紧张、焦虑等心理反应,生理反应也随之出现,生理的变化肉眼难以直接发现,但可通过科学仪器记录下来。研究已证实说谎行为与生理反应特征对应伴生关系,心理测试测的是与案件有关联的内容,得出的结论反映的是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性问题,所以心理测试结论具有关联性。

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必须来源和形式都合法的客观事实,依据《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因为侦查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相应的技术侦查措施。心理测试结论是由测试专家通过分析科学仪器记录的生理指标后,得出的被测人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的判断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收集方法和诉讼证据的必备形式,因此心理测试结论应当具有证据效力。

四、犯罪心理测试结论的法律定位

关于心理测试结论最早的法律文件是1999年最高检《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批复并没有否认测试结论的可信性,但由于犯罪心理测试的应用当时尚处于初期,因此对测试结论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保持谨慎态度。如今经过了大量实践的探索,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已被公安、司法机关接纳,广泛应用到司法实务中。有实务部门工作者统计,截至2013年,全国大概有400个检察院,1000个公安局在日常工作中广泛利用这项技术[4]。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当控辩双方都无法提供有力证据,并且在双方都同意进行心理测试时,此时的测试结果就会成为法官判案的关键,虽然它仍未以证据的形式出现,却不可否认其起到的证明作用。

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发展、应用过程中,国内外学者、机构对测谎结论的准确率做了大量相关统计,研究结果表明伴随着科学的不断进步,测谎技术自身的完善发展使得测试结果的准确率逐渐提升,甚至超过了其他证据种类的证明能力,应当说准确率问题早已不是适用该技术的障碍。通过证据属性的分析可以看出犯罪心理测试结论具备证据资格,那么应当将其归入何种证据形式当中使用?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为心理测试结论进入法定证据种类中提供了契机。这一修改不应看作是指称上的简单变化,同时也具有相当重要的法律意义,明确了鉴定意见仅属于法定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的表述也表明了鉴定结果的不确定性,不是决定定案的结论,不具有预定的效力。另外刑诉法关于鉴定人出庭制度的规定,使鉴定意见也要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辩论,才可以成为认定案件的依据。所谓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判断所形成的一种鉴别意见[5]。不论哪一种鉴定,都需要鉴定人通过借助设备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具体案件中所涉及的专业问题作出判断。心理测试结论是专家对于嫌疑人与案件有无关联这一专门性问题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专家意见,是符合鉴定意见的基本特征的。心理测试结论与已经被立法、司法完全认可的精神病鉴定意见具有相同的性质,两者都是依据心理学理论运用专门仪器对被鉴定人的精神活动状态做出评价,应然层面上来说两者都能够准确反映某种事实是否存在。当然,在将心理测试结论归属于证据种类中鉴定意见之中的同时,必须加强相关测试人员执业资格管理,严格规范测试程序。

对于犯罪心理测试人员需要具有的知识,以及执业资格的获取,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相关规章。2004年,人事部、公安部共同发布的“国人部发[2004]67号”文件规定了心理测试专业技术职位,规定:“心理测试技术专业职位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利用有关仪器设备探查、推断人的个体心理信息”。人事部、公安部出台的规章正式确立了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刑事科学技术的地位,也表明了国家对于该技术的认可。2005年公安部出台《多道心理测试系统通用技术规范》,规定了检验方法、规则、标志、使用等要求,全面对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应用进行规范。相关文件的出台是使犯罪心理测试技术走向规范化的重要举措,当技术本身具有科学性,结论准确性如此高的情况下,适时将犯罪心理测试结论纳入到证据体系鉴定意见之中无疑将是一种必然的结果。

五、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价值发展趋势

随着当前心理学和计算机科学的不断发展,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作为刑事司法中的一种重要辅助手段,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应用虽然呈现很好的发展态势,司法实践中也已经证明了心理测试结论较高的准确性,我们也应理性地认识到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和其他刑事技术一样,必然也有自身的局限性,不应对其作用过分夸大、严重依赖。不能忽视实践操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及因心理测试技术不当的应用而造成的冤假错案的发生情况。这些问题与测试技术处在发展期的局限有关,但根本原因仍是实践中缺乏正确的引导和规范。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作为一项科技含量极高的刑事科学技术,对于心理测试技术的简单抵触和盲目推崇都是不可取的,不但要确立心理测试结论在证据体系中应有的地位,使其发挥在打击犯罪中的积极作用,还应该保持谨慎的态度,杜绝不规范应用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对其应用更应当有严格的规范标准,程序的规范性决定了该技术在刑事司法领域作用的发挥。犯罪心理测试结论目前更多的是在刑事侦查阶段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也应该推动犯罪心理测试结论进入到庭审中,作为排除嫌疑、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的应用应成为犯罪心理测试结论在刑事证据体系中的最终定位。鉴于目前对于心理测试技术的应用仍不够规范,从事测试人员水平差异较大,因此还不能把心理测试结论作为证据直接使用。相关部门应当在肯定心理测试技术价值的前提下,不断完善执业资质、测试程序的具体标准,进而从立法层面上加以规范,明确其法律地位,推动心理测试结论进入法定证据体系,使之在刑事诉讼中应用完成从“线索型”向“证据型”的转变。

[参考文献]

[1]盛大林.当心!“测谎仪”可能沦为刑讯逼供帮凶[N].检察日报,2001-08-22(6).

[2]吴丹红.论英美法的意见证据[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117-121.

[3]付翠.测谎结论在证据网络体系中的价值解析兼论测谎结论证据地位的发展趋势[J].政法学刊,2012(4):72-78.

[4]张帆.浅谈我国心理测试结论成为证据的可能性[J].广东公安科技,2013(3):1-4.

[5]陈瑞华.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问题[J].中国司法鉴定,2011(5):1-6.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153(2016)03-0050-04

收稿日期:2016-05-05

作者简介:王鹏(1989-),男,甘肃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侦查学;马红平(1968-),男,甘肃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侦查学。

Evidence Qualification and Legal Position of Criminal Psychology Test Conclusion

WANG Peng,MA Hong-ping
(Criminal Justice College,Gansu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Lanzhou 730070,China)

Abstract:Criminal psychological test technology has been widely applied to practice,and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various stages of investigation,but there is a huge controversy over the evidence ability and legal status of its conclusion.Combined with the theory of criminal psychological test technology,it is not difficult to find out that the psychological test conclusion has the ability of evidence,and should belong to the identification opinion.It is necessary to perfect the technology,at the same time,formulate industry regulations,administrate the application of psychological test technology,confirm the evidence ability of psychological test conclusionin in legislation,promote the criminal psychological test technology into the legal category,and turn the application of psychological test conclusion from“type of clues”to“type of evidence”.

Key words:Criminal psychological test technology;criminal proceedings;legal sta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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