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性原则之于刑事诉讼的重要性
2016-11-30丁琪雯
摘 要:贯彻体现于诸多社会生活与规制层次的及时性原则于刑事诉讼而言是起源于古罗马的,其传入和内化最先记载于《周礼》、《尚书》等儒家经典著作之中,可见其存在之早和需要之亟。可是自先秦以前发展至今,刑事诉讼中的及时性原则仍未在中国发展到完善的状态,述其现状、究其原因、论其必须和探其对策是本文的主旨所在,本文也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论述。
关键词:刑事诉讼;及时性原则;贯彻之意义;完善建议
一、及时性原则的内涵
于刑事诉讼而言,诉讼的效率是指刑事案件应当解决于最短的时间内。而诉讼及时原则就是这一价值目标的具体体现。所谓诉讼及时原则是指现代刑事诉讼应当以正当、迅速解决刑事案件为目的,不仅要求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而且要求迅速、及时地执行刑事程序,使案件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解决,以实现诉讼的高效化。[2]一方面,拖延与诉讼及时原则相悖,要求的是参与诉讼的各方都积极推进刑事诉讼的进程,诉讼应在必要且合理的时间内予以终结,不得无故拖延、稽误;另一方面,草率也与诉讼及时原则相悖,强调诉讼的及时性,并非无理无据的求快。及时是拖延与草率两个极端的折衷,是在强调合法合理的同时以节省司法资源为出发点的及时。
二、现行刑法中及时性原则的存在状态及其原因分析
诉讼及时原则在我国立法与实践中的完善是顺应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世界性趋势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诸多方面也贯彻了这一原则,表现在:一是为侦查、起诉、审判、强制手段等诉讼行为设置了合理的期间;二是顺应刑事诉讼程序简易化的趋势,设专章专节予以规定。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于实践中保障了诉讼的及时进行与终结,利于实现诉讼效率。但同世界范围内相关的先进立法与实践相较,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诉讼及时原则的规定仍有需斟酌与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
(一)检察院独决羁押期限的延长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虽明确了一般羁押期限是自逮捕之日起的2个月内,但同时又规定了案情复杂、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即可予以延长。这实质上是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单方面决定延长羁押期限的权力。显然,这相悖与世界各国的通行作法。[1]从刑事诉讼的结构上看,担控诉之责的检察院与担辩护之责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相互对抗对立的两方。在侦查实践中,也确有一些案情较为复杂,在法定的羁押期限届满后,仍需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但羁押期限的延长有可能侵害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不应由作为参赛一方的人民检察院单方面来决定,而应由在诉讼中位置相对中立的法院来审查是否应当延长羁押的期限。因此,应对我国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修改,以确立羁押的司法审查原则,将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权由检察院划归法院行驶。
(二)未贯彻集中审理原则致审判节奏拖延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对法院的审判期间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提高审判的节奏,督促法院在法定期限内结案。这一作法虽与各国通例和法理合理性相违背,但在中国目前现实的司法体制和法官素质背景下,却具有现实的合理性。实际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即使超期审判,法官也必须坚持将案件审理完结,其实这在一定程度上虚置了审理期限。可见,保证案件及时审结仅依靠审理期限的设置是难以实现的。究其原因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集中审理原则,使得法院在审判期间之内,仍可能拖延诉讼进程,这与世界各国的先进立法和通行做法也不相适应。
(三)简易审判程序适用受限
“简易”二字我国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有诸多体现,如并案侦查制度、牵连管辖制度、追加起诉制度。为减少程序的繁琐与过剩,我国刑事诉讼法设专章专节规定了简易审判程序。不可否认,简易程序的设立顺应了程序简化的趋势,有利于诉讼效率的实现。[5]
但是,以刑事诉讼法实施的情况看来,简易审判程序并未完全达到所预期之效果。简易审判程序的类型过于单一,限制了其处理案件的能力,立法规定过于粗略,缺乏基本的可操作性是症结所在。
何种原因造成了现行刑法中及时性原则的存在状态?第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是现行法未确立诉讼及时原则的历史观念原因。[6]第二,未完全独立的司法活动是其体制原因。第三,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是其现实原因。
三、及时性原则之于刑事诉讼的意义
(一)刑诉及时性原则有利于保障刑罚目的的实现
侦查、审判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主要任务。遵循及时诉讼的要求有助于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件的客观真相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正因为对于案件证据材料的发现、取得或者保全具有时效性的特征,遵循刑诉及时性原则才更具现实意义。唯有迅速进行侦查、调取证据的活动才可以及时地获取和保全犯罪证据。
(二)刑诉及时性原则有利于刑诉案件审结效率的提高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处于被追诉的不利地位的一方,在案件未审结的情况下,其人身自由可能会被限制或剥夺,进而其合法权益也更容易受到侦控审人员的侵害。刑事诉讼活动的及时开展是在使犯罪分子及时依法的受到制裁的同时,最大限度的保障其人身权利。诉讼及时性原则正是从时间上要求刑事诉讼要迅速进行,从而提高刑诉案件的审结效率。
(三)刑诉及时性原则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刑事诉讼的开展必然要耗费巨大的国家经济资源,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国家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6]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要求刑诉案件的审结必须要遵守诉讼及时性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投入和产出的关系。诉讼及时原则要求在确保对重大复杂案件的诉讼投入的同时,对可以简化的处理程序采用简易程序来审理,依实际情况分繁简的区别对待。这对于降低司法资源的消耗,提高诉讼的经济效益无疑是有利的。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及的时性原则的策略
(一)明确刑事诉讼及时性原则的法律规定
首先,将条文化的诉讼及时性原则确立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明确诉讼及时性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实践中的重要地位,这有利于及时性原则在各项具体制度设置上贯彻与实施,从而保障立法的一致性和整体性。
其次,确立刑事诉讼及的时性原则的法律规定,还有利于警示司法人员及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遵循诉讼及时原则的基本要求,特别是不同价值发生冲突时,诉讼及时原则的确立将是一项重要的利益权衡标准,从而在实现我国刑事诉讼在价值取向上的均衡化的同时,从根本上保障诉讼程序的运转效率,帮助公安司法机关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8]
(二)压缩刑事诉讼期间
为了更好地贯彻刑事诉讼的及时性原则,我国应当从立法层面将刑事诉讼的期间制度予以更好地规范和缩减。
首先,将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作为切入点,将各个环节应该适用的期间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和实际需要尽量加以缩减。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对被追诉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也应当尽量缩短。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损害了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法益,但是他们基本的合法的人身权益仍是被保护和尊重的。而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则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或其他自由的一种剥夺和限制,所以强制措施绝不可肆意滥用。
(三)完善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
首先,应从立法上提高简易程序在刑事案件中适用率及刑事诉讼审判的效率。我国刑事诉讼法虽对简易程序作出了规定,但是其适用率却相对较低。因此我们应该原有的基础上扩大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其次,被告人应享有刑事简易程序的选择权。这种选择权是指,如果被告人认为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则有权请求法庭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当然也有权请求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力。赋予被告人自主选择权,保障被告人选择简易程序的自愿性,是对控辩平等理念的肯定,既体现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也推进了刑事诉讼科学化的进程。
再次,确立快速移送制度。刑事诉讼及的时性原则,不仅要求在审判过程发挥简易审判程序的优势,提高诉讼效率,而且要求在审前程序上也要注重程序的简易化。按照刑事诉讼现行的有关规定,刑诉侦查、审查起诉的期限是比较长的,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对审判前所规定的羁押期限过长,或者是超期羁押,将直接侵害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五、结语
诉讼及时原则是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是诉讼公正的保障,更是实现效率价值的要求,有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发挥刑事司法的教育和威慑功能。强调诉讼及时原则,并不代表着诉讼活动进行的越快越好。过度的追求速度的诉讼程序,可能造成司法人员和诉讼参与人不能尽善尽美地参与整个诉讼活动,从而致使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有效地保障。因此,贯彻诉讼及时原则,要求司法程序的运作不能拖延,当然也不能单纯追求效率,而应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正确的发挥刑事诉讼及时性原则的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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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房国宾.诉讼及时论——刑事诉讼及时原则研究[EB/OL]:中国知网,2016-5-10.
[8]齐志杰.刑事诉讼法中及时性原则刍议[EB/OL]:中国知网,2016-5-19.
[9]李哲.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及时原则[EB/OL]:中国知网,2016-5-20.
作者简介:
丁琪雯(1993~),女,汉族,河南南阳人,法学硕士,广西师范大学,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