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我国营改增背景下地方税体系重建问题

2016-03-16王治红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6年8期
关键词:财产税资源税税种

王治红

浅析我国营改增背景下地方税体系重建问题

王治红

我国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改增”。本文在对“营改增”这一背景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主要对地方税体系的重建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营改增;地方税体系;重建

一、引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我国在增值税改革过程中所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这一举措,一方面避免了重复征税,另一方面也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负,更好的促进了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融合发展。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这意味着已经试点4年的“营改增”改革,迎来全面收官。

一直以来,营业税都是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营改增”的推行,必将会使地方税体系受到极大的冲击。作为财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之一,地方税体系是政府组织结构的最好体现,而“营改增”这一税制改革必将打破政府原有的地方税体系,使得体系中原有的税种规模以及结构发生重大的变化。因此,在这种“营改增”税制改革背景下,为了使地方资源得到合理、优化的配置,促进地方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如何才能认清改革所带来的各种影响,重构和完善地方税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营改增”背景下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缩小

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了分税制改革,从而形成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系统,国家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中央税和共享税的征收和管理,而地方税务机关则主要负责地方税的征收和管理。在这种分税制下,增值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而营业税则由地税局征管。因此,“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扩大,这使得国税局的征管对象增多,而地税局的征管范围则相对缩小。

2.地方税收入规模缩小

一直以来,营业税都是地方税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相对于增值税而言,营业税要更加的可靠和稳定。自2009年以来,营业税所占的比重一直在30%左右,而虽然近年来增值税收入不断增加,但所占比重却从2009年的20.98%降为14.24%,其增长速度要明显的落后于地方税收入。因此,“营改增”后,以目前的地方税体系执行的话,总体地方税收入规模必然会缩小。

3.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

在2013年所实行的营改增试行方案中,所涉及到的只是交通运输以及部分的现代服务行业,因此,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是有限。但这次的“营改增”则是对全行业以及地区全部覆盖,从而对地方税税种和收入规模都会带来比较大的冲击。.

三、“营改增”背景下重建地方税体系的建议

1.合并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

对于营业税和增值税而言,虽然两者都属于流转税,但是在相关政策、制度设计以及征收管理方面都不同,因此,无论是对国税局还是地税局,两者所产生的影响都是巨大的。而“营改增”后,国税局将承担起所有的业务,而地税局的业务量必然降低。因此,对于两套税务机构而言,是合是分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若从精简机构、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的角度来看的,合并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是明智之举。

2.优化地方税收入结构

“营改增”后,新的增值税收入中既包括原来地税局的收入,又包含有原来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的部分,因此,营改增后亟待解决的税制问题是同一税种的收入多级次设置。而为了使增值税能够保持其统一性,就必须合理分配增值税的分成比例,不是按照行业收入来进行分配,而是要依据政策重新确定中央和地方对于增值税收入的分享比例。

首先,要合理确定地方增值税的分成比例。为了降低“营改增”对于地方税的影响,使地方政府能够平稳度过过渡期,可以有选择的设置试点地区,在这些地区采用临时性的政策,即将“营改增”的增值税收入全部再返还给地方。然而由于营业税收入一直在地方税收入中占据了三分之一的比重,因此,这一临时政策只能从一定程度缓解地方税收入所面临的困境,而对于“营改增”所导致的结构性减税问题则无能为力。对于这一问题,可以借鉴德国或者日本在增值税方面共享的相关经验,重新对增值税收入的分成比例进行分配,合理调整分享体制。

其次,逐渐减少增值税的税收返还收入。在“营改增”的改革过程中,为了弥补地方政府在税收方面的损失,可以加大中央对于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首先根据各地区的标准收支差异,设计科学合理的转移支付公式,确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其次加大对转移支付的监管力度,促进专项转移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化与透明化。

3.培育地方主体税种

为了减少“营改增”对地方税收入的影响,应该逐步对现行的地方税制度进行完善,进一步培育地方税主体税种。通过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一方面要对财产税制度进行完善,另一方面则是要对资源税进行改革,从而使其能够在地方税体系中发挥出主体作用。

在完善财产税制度方面,相对于其他税种而言,财产税有着自己独特的特征,例如税源稳定、税基流动性小,税源稳定,提高政府征管效率等,而这些特征也正是国际上很多国家将财产税作为主体税种的主要原因。而对于我们国家而言,在培育地方主体税种方面,也可以考虑财产税。首先,要对财产税体系进行重构,在重构的过程中,要注意满足当前经济发展的需求,在完善现有财产税种的前提下,开征新税种,构建动静结合的财产税体系;其次,为了加快完善财产税体系,应该将财产税的一些管理权限适当的赋予地方政府。即在当前我国的相关财产税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使财产税能够在地方税体系中发挥出主题作用;最后,要不断完善相关的财产管理制度,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所有的或者可以支配的财产,因此,只有准确的对财产进行核定,才能够保障财产税制度的顺利实施。

在资源税改革方面,我国是自然资源储量非常丰富的国家,而如何才能够对这些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使这些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从而进一步提高地方税收入,是稳定地方经济,提高区域经济发展速度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现行的资源税税制中,所征收的范围仅仅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盐七大类资源,而且对这些资源所征收的标准也比较低。因此要对资源税进行改革的话,首先,要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将其他一些诸如水、森林、土地等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资源也纳入进来;其次,适当的提高资源税征收税率,尤其是对于一些高能耗、污染重以及稀缺的资源等要提高其征收标准;最后,国家应赋予地方一定的资源税税收立法权,使地方政府能够根据本地区的资源实际情况来合理的制定征收范围和税率。

[1]高培勇.“营改增”的功能定位与前行脉络.税务研究,2015.7.

[2]李桃,张富国.“营改增”后的分税制改革探讨.税务研究,2014.7.

[3]郭月梅.“营改增”背景下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探讨.财政研究,2014.6.

(作者单位:新星石油广州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

猜你喜欢

财产税资源税税种
治理视角下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构建
对我国黄金资源税立法的若干思考
关于中国财产税制改革的思考
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对策及相关问题研究
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税制结构发展、分类与描述
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个人住房财产税征收要件与中国房地产税改革
国外资源税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财产税出台要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