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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下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2016-03-16杨嫣红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6年8期
关键词:双重委托管理层

杨嫣红

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下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杨嫣红

为深入理解独立董事在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下的治理作用,研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现状,本文运用双重委托代理理论对独立董事治理效应进行分析,结果表明:独立董事制度是解决双重委托代理问题的重要举措,在独立董事制度发挥作用的同时,还应当从五个方面逐步规范和完善这一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双重委托代理;公司治理

一、引言

公司治理结构源于企业发展的两权分离,从而产生了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问题,所有者与管理者利益不一致,大股东与小股东利益也发生冲突,独立董事制度由此应运而生。我国在2001年引进独立董事制度,但对其的评价褒贬不一,独立董事制度是否是上市公司的一种有效治理机制就一直受到学术界、实业界的广泛关注。

关于独立董事制度与双重委托代理关系的研究各异:杜育华(2011)通过实证研究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绩效的关系,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会增加第一类代理成本;李治国(2008)从委托代理的视角讨论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问题,认为应该严格规范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尝试建立自律性组织,增强独立董事的声誉激励等;谢德仁;黄亮华(2013)研究独立董事的代理成本、以及机构投资者对独立董事的监督、独立董事津贴对独立董事的激励情况;阎达五、谭劲松(2003)探讨了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缺陷与改进,从制度分析入手,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唐方方、高玥(2013)展开对中国独立董事投票激励研究结论表明只有提高独立董事实质上的独立性才能保证投票公平;许家林(2003)从会计视角解读独立董事制度建立与完善并提出改进建议;本文从双重委托代理关系的角度,研究独立董事的产生运行问题,并针对现行制度的运行缺陷提出建议,希望对已有文献形成有益补充。

二、上市公司双重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由此企业的所有者成为委托人,经营者成为代理人,而现实中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往往不一致,经营者不会像所有者一样迫切去追求企业利润,而是企图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从而产生第一类冲突。同时随着股份制的发展,股东的结构也发生变化,当股权集中于一个或者几个股东手中的时候,剩余的中小股东的利益往往被大股东所代为行使,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形成一种代理关系,但这种代理关系以大股东绝对的优势地位为主导,造成中小股东利益受损,产生第二类冲突。为了解决这两类代理问题,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一方面代理股东监督管理层的绩效,另一方面代理中小股东利益不被大股东侵占,这就是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

三、双重委托代理下的独立董事制度

(一)独立董事的内涵

1.独立董事的含义

独立董事的精髓在于它的独立性,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除了在董事会中担任独立董事这一职务外,不得在该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影响,以保证独立董事对公司事务进行客观独立的判断。

在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人员主要集中在会计、法律、投资等专业领域,并且对独立董事的知识结构和社会知名度普遍具有较高的要求,以帮助公司进行正确决策,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质量。

2.独立董事产生的原因

独立董事产生于20世纪中期的美国,由于美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非常分散,所以美国的董事制度的基本特征是,董事会成员主要由非执行董事构成,在公司治理中更加强调专家决策,从而降低了执行董事的重要性,以独立董事决策为主,目前美国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高达四分之三以上。

与美国等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相比,我国在董事会外还设置了监事会,对董事会进行监督,但效果不理想,故又在董事会中设置独立董事这一制度,意图在董事会内部对董事会控制人进行制衡和监督,防止董事会被大股东控制的董事所控制,抑制大股东掏空的行为。

3.独立董事的职能和作用

(1)行使独立董事特殊职权:判断企业重大关联交易、提议聘用或解聘外部审计机构、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2)发表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对公司董事和高管的任命和薪酬发表独立意见、对大额的借款和资金往来进行独立判断、以及对其他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意见。

(二)独立董事制度对双重委托代理关系的作用

1.我国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现状

(1)对管理层的监督职能的弱化

我国当前上市公司中的,股东与管理层的冲突往往不那么明显。国有大型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中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管理层与主要股东的利益一般都相互牵连。同样在创业板和民营企业的上市公司中,很多都是一种家族式控制,所任用的管理层都是自己的亲朋好友或者值得信任的对象,以有利于听命于自己。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是应中国证监会要求组织实施的,所以在独立董事的聘任上,管理层和大股东占有多数话语权。

在这样的上市公司中,股东要求独立董事去监督管理层的需求就不高,从而独立董事在公司中的地位更像一个顾问专家,加之证监会要求独立董事中主要是会计、法律和专业人士,所以独立董事的身份中以教授、学者居多,在公司治理方面实战经验较少,反而在公司的一些独立的项目上能提出有用的意见,总之,独立董事对管理层的监督职能被弱化,在某种程度上被管理层所控制,成为管理层的“助手”而不是监督者,无法在董事会中形成制衡效果,与证监会的原意产生了偏差。

(2)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

由于我国股权结构的特性,上市公司股权集中,流通股数量少,所以中小股东的力量十分薄弱,引进独立董事就是为了解决大股东和小股东力量失衡的问题,但即使出发点是好的,实行起来有很大的难度。中国的上市公司

早在2004年6月16日伊利股份董事会发表罢免独立董事俞伯伟的公告,随后通过了罢免议案,但同时俞伯伟先生发表声明指责伊利股份的决议并不公允客观。在这一事件中,伊利股份的中小股东没有发出自己的声音,他们采取“搭便车”的行为,依赖于大股东,从而放任自己的利益任由大股东操纵。这样一来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机会就少之又少。

(3)众多花瓶董事存在

我国独立董事的聘任上,一般都是大股东提名,有的独董把它看成一种福利和大股东的施舍,在面对大股东舞弊时基本上不敢发表反对见解。还有一种独董,可能是某个专业领域的专家,但对公司治理不了解,在涉及公司经营层面的决策监督时,就显得不专业,所以很少在董事会上投反对票,尤其一些退休的政府官员担任的独立董事,上市公司是想借此和政府建立更稳定的关系,获取更多政策上的优惠,官员们也乐于提供这种资源,以上这种代理关系由于花瓶董事存在中完全失去了意义。

2.双重委托代理问题的应对

(1)针对管理层监督

如今中国的上市公司的发展也逐渐趋向完善,在应对管理层监督方面,独立董事首先要具有董事的基本条件,具备一定程度上职业经理人的素质,因为从本质上说独立董事还是职业经理人,代理股东对管理层监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如果仅仅是专家学者的话,不具有实际公司管理的经验,实际上不能给企业提供更多的决策参考和指导,所以股东在选聘独立董事的时候,不能太看重独立董事光鲜的外表和头衔,要挑选适合自身企业的具有管理方面才能的人,同时最好选择专业方面具有实战经验的人员,才能在监督管理层和提供智力决策时做出最好的选择。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一般具有高学历、高职称,在对关联交易的审查、董事的提名任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信息披露等董事会事务方面,都要用自己独立的判断出具有效的意见,为董事会提供智力等方面的支持。在评价管理层业绩上,独立董事中需要一名会计人员才鉴定企业财务报表,从而分析出管理层的经营状况,以及是否达到充分的信息披露,是否存在财务舞弊的行为,这样独立董事的履职才能解决第一类代理问题中股东与管理层信息不对称的矛盾,达到股东效益最大化。

(2)针对大股东集权

在股权集中的情况下,独立董事还必须作为一种监督力量,防止董事会中出现由大股东支持的董事对董事会的垄断,从而避免大股东的掏空。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发表意见就要避免受控股股东的影响,加强自身的独立性,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掠夺。独立董事制度能够在董事会中加强对控股股东的监督作用,对应的是第二类代理问题,解决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

由于我国的股权结构不像美国那样分散,企业中出现一股独大的现象很普遍,独立董事由大股东提名的现象也很普遍,所以在第二类代理问题上,独立董事在代理中小股东时,监督大股东就往往不具有独立性,常常被称为“董而不独”。为了从根源上避免大股东掏空,在独立董事的选聘和薪酬机制上要避免大股东专权,中小股东要避免“搭便车”,不能随便附和大股东的决议,要善于在股东大会上发出反对的声音,避免出现独立董事“不听话”而被大股东除名的情况,中小股东只有联合独立董事才能与大股东抗衡,否则自己的利益就会任由大股东宰割。

四、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规范与完善举措

(一)独立董事的职责定位需要进一步明确

由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人员比例占少数,并且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往往是兼职,作为一个完全独立的外部人,本身对企业的认识也不够,这样一来独立董事的定位就很模糊,如何在独立董事有限的时间精力里履行其职责,履行什么样的职责,需要进一步探讨。

从我国独立董事的立法宗旨来看,对独立董事的履职要求,是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该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治理原则,以及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的法律规范,证监会中披露的独立董事的职责与责任,了解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的规则,具有内部控制的风险管理意识和对财务信息的分析能力。所以当前我国的独立董事定位应该更多的是“监督制衡”,强化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

(二)进一步明确、细化独立董事职责

影响独立董事发挥其职能的因素之一就是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责任不明确,具体到哪些事务是独立董事的职责范围之内,上市公司往往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因为相关规定过于笼统而不知如何操作,这直接影响了独立董事的履职效率,所以为了更好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要在具体的职责上加以细化。在定位明确的基础上,独立董事的具体职责需要深入细化。通过进一步明确独董的职权、义务、审议事项、工作流程等,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详细、具体参照和指导,促进独立董事充分、有效履职,才能发挥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

(三)改进完善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

对选聘机制的改革可考虑以下方式,或以下方式的组合:一是大股东回避制,即在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人选时,代表第一、二位大股东的董事必须回避,然后再由股东大会进行差额选举。二是中小股东提名制,即由中小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然后由股东大会差额选举。三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制。即借鉴美国选聘独立董事的做法,将独董提名权授予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政策进行充分披露。四是自律组织推荐制,即由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根据上市公司的申请,按照一定的倍数,如3倍于上市公司的申请人数,为上市公司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然后由股东大会差额选举。

(四)改进独立董事的薪酬发放机制

为了在薪酬发放机制上加强独立性,独立董事的薪酬应该由董事会下属的薪酬委员会公开决议,独立董事的薪酬受到大股东的控制。在现实中由于独立董事在专业知识、资历和知名度上肯定会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的履职效率也必然存在不同,所以应该改变以往的固定薪酬发放方式,对积极参加会议,踊跃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加以奖励,以鼓励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

(五)建立、完善独立董事评价问责机制

目前,“花瓶董事”和“签字董事”的贬誉使独立董事的公信力备受质疑。独立董事缺乏市场力量的监督和评价,缺乏激励约束机制,导致独立董事责任心、职业素质和履职能力的下降,不利于奖优罚劣和切实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因此,应尽快建立独立董事评价问责机制,促进独立董事勤勉尽责。

[1]陈艳.我国独立董事的声誉激励机制研究.经济体制改革,2008.(3).

[2]杜育华.双重委托代理下独立董事治理效应研究.管理学报,2011.(7).

[3]李君毅,张序.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研究现状及特点.财会通讯,2009(3).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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