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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聚居区农村宗教问题研究

2016-03-15任淮南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聚居区教职人员信教

任淮南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广西南宁530007)

少数民族聚居区农村宗教问题研究

任淮南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广西南宁530007)

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区区域广阔,占国土面积大。在少数民族农村地区,信教群众人数逐年增多,宗教影响力不断扩大,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必须引起重视。

少数民族;农村;宗教问题

我国有55个少数民族,是一个少数民族众多的国家。虽然少数民族人口只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0%左右,但是少数民族的分布区域却超过我国国土总面积的60%,且多分布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成建制的城市只有97个,占全国城市的比重只有10%多一点,也就是说,民族地区的农村占到了民族地区面积的大部分[1]。近年来少数民族聚居区信教群众人数越来越多,处理好少数民族聚居区农村宗教问题也就成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关乎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一、少数民族聚居区农村宗教存在的问题

(一)教职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教职人员是宗教的必然存在,对宗教的生存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一直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教职人员的培养,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予以保障。但从目前情况看,青黄不接、能力不强仍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区农村宗教教职人员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农村,一些宗教场所管理人员多年没有换届;一些农村教堂难寻牧师长老,寺庙不见和尚住持;部分宗教教职人员为半路出家,其诵经讲经的能力存在明显欠缺;个别地方还存在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骗取信众钱财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宗教的声誉,玷污了宗教场所的形象,损害了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信众数量发展过快,且有向年轻人发展的趋势

在农村地区,信教群众发展过快,而且人数迅速增长。从全国基督教的发展情况来看,1978年我国的基督教信教群众约为200万人,1985年为300万人,1990年为500万人,1996年为1 000万人,2004年为1 600万人,到了2010年,增加到2 305万人(有人甚至估计约为7 000万人),增长速度可谓迅猛。据统计,这些宗教信徒中80%以上为农村群众,而且这一数字还在增加[2]。2014年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成立60周年纪念会暨基督教中国化研讨会上,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王作安表示,中国境内信仰基督教的人数约有2 300万至4 000万。信教群众人数的增加,将会导致一系列新问题的出现,比如宗教活动场所不足、教职人员不够等问题。这些问题若不及时妥善处理,势必在农村地区的稳定、农村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信教群众的家庭和睦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

(三)非法宗教活动依然存在

近年来,少数民族聚居区农村的非法宗教活动屡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一些所谓的传道者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公开或秘密地在宗教场所之外传教,组织聚会,发展教徒,擅自印刷、散发、销售宗教印刷品和音像制品。二是个别教职人员非法干预基层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干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三是部分寺观教堂内部管理混乱,财务帐目收支不清,贪污腐化现象时有发生,教派内部派系和利益之争引发的冲突也日渐增多[3]。非法宗教活动干扰了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生产秩序,对于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基层党组织存在侵蚀甚至瓦解的风险,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四)境外宗教势力渗透不断加剧

近年来,西方国家针对我国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宗教渗透活动不断增多,渗透渠道、渗透手段层出不穷。他们或是在境外边境地区举行大规模宗教庆典活动,以此吸引我国境内信众;或是利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农村群众生活困难的情况,借助经济援助的外衣入境进行传教;或是利用广播手段,开设针对包括少数民族农村群众在内的宗教广播频道,进行空中传教;或是利用手机、QQ等网络平台途径向城郊及农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传播带有明显宗教色彩的文字、音频、视频内容,进行网络传教。

在境外宗教势力的渗透中,分裂、分化、颠覆与破坏等内容充斥于内。他们极力灌输西方所推崇的“民主”“自由”观念,煽动民族地区进行分裂,挑拨民族地区党群关系,控制宗教团体,影响基层组织,动摇党的执政基础。

二、少数民族聚居区农村宗教问题原因分析

(一)社会建设滞后

近年来,随着扶贫攻坚和乡村建设的深入开展,广大少数民族聚居区农村经济社会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社会建设仍然滞后。从实际情况看,相当部分信教者的宗教信仰发生于自身贫穷、患病等困难时期。对于处在困境阶段的群众,宗教往往会更加主动地去关怀他们,向他们提供一些物质或者是精神上的帮助。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曾说:“逆境的加剧,会使人回想到宗教。”[4]这些处于困境之中的群众被宗教的主动帮助和关怀深深打动之后,便投身其下,成为宗教的忠实信徒。

(二)基层宗教工作力量薄弱

出于“民族宗教无小事”的慎重心理,许多基层干部在开展农村宗教工作时,都非常谨慎。少数民族聚居区由于还牵扯到民族问题,当地的基层干部在处理农村宗教问题时更是谨小慎微。由于民族和宗教的敏感性,在处理宗教问题时,他们既担心操之过严而受人指责、失去这部分群众基础,又担心过于宽松而导致问题扩大、引火烧身,不断左右摇摆,陷入为与不为的矛盾之中,出现宗教问题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三不管”局面。

一些农村地区的基层党组织没能够有效发挥自身作用。农村党组织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力量,也是农村地区宗教工作的重要力量。可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一些农村的村干部、班子成员由于自身辨别力不够,对工作中的宗教问题、民族问题、社会问题无法及时分清,导致工作方法简单,效率低下,工作效果不尽如人意。

农村地区宗教管理工作难度较大。少数民族分布区域广阔,其域内农村地区面积大、占比高,宗教管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基层政府宗教部门人员配置少,人手不足,管理上力不从心。一些基层宗教管理工作仅限于进行思想教育,缺乏更加有效的手段,行政执法职能无法得到良好的贯彻执行。

(三)精神文明建设水平低

宗教关注的对象是人的内心,因此宗教文化具有神秘感,有一定的吸引力。对文化水平不高、人文素质较低的群体来说,这种吸引力会被放大增强。现阶段,我国东部与西部、城市与农村的经济发展仍存在较大差距,多数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大部分少数民族由于地处边疆,其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甚至更差,少数民族聚居区农村文化建设水平低,无法满足农民群众的文化生活需求。

少数民族聚居区农民人文素质不高。在少数民族农村地区,农民群众文化素养相对较低,在民族聚居区一些地处偏远的农村,文盲和半文盲数量仍然比较多。对于一些靠自身文化水平无法清楚认识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都将其归结为上天、神灵的安排,因而盲目地信仰宗教、参加宗教的各种活动。

三、解决少数民族聚居区农村宗教问题的对策

(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在2016年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强调,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

中国共产党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宗教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唯心主义的世界观,两种世界观是根本对立的。但是,宗教也有自身的发展规律,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具有长期性的特点。要认识并尊重这一规律,引导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教义教规,积极投身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和教育爱国宗教人士,引导爱国宗教人士自觉深入挖掘宗教中的积极因素,对各自的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要求、符合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同时引导他们防范和治理违法、违规的宗教活动,防止对党的执政基础以及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二)加强队伍建设

宗教工作本身就具有群众性、复杂性的特点,而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农村地区由于具有少数民族特性,再加上地域广阔、交通不便,单纯依靠民族宗教部门的一家之力,力量相对薄弱。必须从整体出发,统筹考虑,整合部门资源,进一步完善队伍建设,调动可以调动的力量,共同参与到农村宗教工作之中。

一要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宗教事务管理网络,建立乡(镇)、村两级宗教工作责任制,依法加强对农村宗教事务的管理[5]。河南省濮阳市民宗委的做法值得借鉴。濮阳市民宗委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在乡(镇、办事处)政府设立宗教工作专职助理员岗位,由科级后备干部担任,具体负责本辖区宗教工作事务,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行政村(居委会)设立宗教工作协管员,由村委会主任或治保主任兼任协管员,协助宗教工作专职助理员做好本村宗教工作。乡(镇、办事处)设立专门办公室,办公经费由县民宗局(或乡镇政府)统一调配使用,工作开展情况由组织、统战、民宗部门联合进行考评。宗教工作部门联合政府法制部门对专职助理员进行培训后,赋予部分宗教行政执法职能,成立由县(区)民宗局牵头,乡(镇、办事处)宗教工作专职助理员、公安、信访、城建、土地、规划、旅游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队伍,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6]。

二要抓好农村党组织建设。建设强有力的农村基层党组织体系,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实现群众意愿,尽力为群众多办好事、办实事。尤其要主动关心、重点关心那些工作和生活上遇到困难的群众,实实在在帮助他们解决现实困难。

三要着力培养年轻的宗教教职人员。少数民族聚居区农村的宗教教职人员缺口较大,对于有潜力的年轻教职人员,经过考察后可以选派到农村宗教活动场所任职锻炼。同时要在政治上关怀他们,对他们进行党的宗教政策及遵纪守法教育,并对他们加强培训,丰富他们的文化知识,提高他们的业务素养,通过他们解决少数民族聚居区农村宗教问题。

(三)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

习近平同志在2015年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强调,“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7]。这就为少数民族聚居区农村宗教工作的开展指明了道路。

宗教工作法治化,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基层政府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要保护群众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8]。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还要处理好宗教信仰与不同民族的关系。二要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上,不能因为地处偏远农村就放松要求。对少数民族农村地区宗教活动场所的翻建、扩建等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决制止违规建设情况的发生,坚持由信教群众依法依规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教务和财务情况。三要规范各类宗教活动。要引导信教群众在宗教政策框架内有序开展宗教活动,对于大型宗教活动要履行报批手续。四要依法打击非法传教,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五要进一步加强宗教执法工作,对违法宗教行为依法处理。

对宗教界来说,要努力学习各项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做到知法守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与政府一起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

(四)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做好少数民族聚居区农村宗教工作,首先要重视经济社会发展,把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作为重要的工作抓手,将少数民族聚居区和信教群众的注意力尽可能地集中到经济社会建设上来。要帮助他们制定发展规划。认真总结少数民族聚居区尤其是域内农村地区“十二五”规划期间的发展优势与不足,结合当地“十三五”规划,帮助少数民族农村地区做好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期、中期和长期规划。结合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将规划细化,具体到项目、具体到村、具体到农户,做到科学规划,统筹部署,分步完成。要认真落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扶持政策,协调技术、人才、信息以及资金,给予适当倾斜,帮助和引导少数民族聚居区走上经济社会发展快车道,实现发展目标。

[1]王冬丽.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中必须高度重视宗教信仰问题[J].民族论坛(学术版),2011(7).

[2]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当代中国民族宗教问题研究(第3集)[M].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2008:151.

[3]宋成斌,王志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的农村宗教问题[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3(10).

[4]孙亚峰.宗教的心理调适功能[J].中国宗教,2014(6).

[5]王作安.中国的宗教问题和宗教政策[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0:410.

[6]王斌法.设立“两员”破解基层宗教工作难题[J].中国宗教,2016(2).

[7]房兴耀.坚持中国化方向是中国天主教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J].中国宗教,2015(9).

[8]龚学增.思想渊源·实践基础·体系建构·历史地位——再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6).

责任编辑:潘宏纹

10.3969/j.issn.1009-0339.2016.06.014

D635

A

1009-0339(2016)06-0076-04

2016-12-01

任淮南,男,广西社会主义学院人事处讲师,研究方向为中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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