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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预防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策略研究

2016-03-15杨昊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检察检察机关

杨昊

(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湖北武汉130000)

检察机关预防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策略研究

杨昊

(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湖北武汉130000)

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在互联网金融领域频发,犯罪群体组织严密而日趋专业化,且往往以合法手段为外衣,极具社会危害性。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通过探索设立金融检察专门机构、建立健全金融检察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金融检察预防职能、大力培养金融检察专业人才应对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高发态势。

涉众型经济犯罪;检察机关;犯罪预防;金融检察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领域深层次和结构性矛盾逐步显现,导致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频发,已成为司法部门、政府和法学界日益关注的焦点。涉众型经济犯罪一词并非严格意义的法律术语,是指“涉及众多受害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作案形式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的存在”[1],这是2006年公安部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题新闻发布会中所作的定义。因其有较大的社会影响与政治影响,所以更接近一个政治术语。

近年来,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研究多集中在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成因、侦查、侦办困境以及防范对策上,对于防范对策,往往从宏观角度加以讨论,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金融改革与创新、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完善刑事法律、加大打击力度等[2],鲜有从发挥检察机关职能的角度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预防加以探讨。其实,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涉众型经济犯罪预防中大有可为,其作用也不容忽视。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

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随时代发展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人群呈现不同特点。具体分析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有助于为有效预防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

(一)从犯罪领域看,互联网金融领域高发

近两年,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业态蓬勃发展。作为金融领域的新兴事物,相关法律明显滞后,行政监管也不到位,使该领域在运行中对诸如借款方资质审查、资金使用等方面缺乏严格的监督与管控,导致互联网金融领域鱼龙混杂,地下钱庄、高利贷公司也纷纷以金融创新的名义加入P2P大军,带来了极大的金融风险。进而导致涉众型经济犯罪在P2P借贷、私募基金、非融资担保等互联网金融领域集中爆发。仅2015年,金赛银、财富基石、e租宝、理财邦、3M互助、大大集团、融业财富、盛世财富、安昊控股、世成金融、三农资本等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相继倒台。互联网具有跨界融合的优势与特点,而金融风险具有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的特征,所以一旦互联网金融领域出现问题,相比于传销、假币犯罪等传统涉众型经济犯罪,影响力要大得多。涉众型经济犯罪在互联网金融领域高发,是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一大特征。

(二)从犯罪群体上看,专业化程度较高

涉众型经济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演变成为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有计划、按步骤采用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网络传销等不同形式吸纳资金的犯罪活动。尤其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群体以金融业专业人士为主,其专业化、职业化程度较高。金赛银、财富基石、e租宝,不论哪家理财公司都是专业化操作,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利益关系严密有序。犯罪群体专业化特征明显也是现阶段涉众型经济犯罪集团能够通过金融手段快速吸收大量资金的一大原因。

(三)从犯罪手段上看,以合法手段为外衣

在当前大量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中,作案方式隐蔽性、欺骗性强,往往以合法手段为外衣,尤其是互联网金融领域,利用现有法律与政策监管漏洞,办理完备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经营合法公司,行违法犯罪之实。一是许投资者以高利回报。为了大量获取社会公众财物,犯罪分子往往以发放私募基金、投资理财产品等方式,以高额收益利诱投资者。e租宝在无项目、无担保的情况下,为吸引公众资金,就曾打出14.6%的超高年收益。二是利用地方政策骗取政府支持。犯罪分子利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急于做出政绩的心理,在新能源、环保材料等国家倡导发展的领域虚张声势,骗取地方政府支持,进一步获取投资者的新任,投资者出于对政府的信任而被骗。三是公开欺诈性宣传。由于犯罪分子经营合法公司,于是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大肆宣传其基金或理财产品。有的利用名人参与或与政府官员的合影增加其宣传的吸引力和诱惑性,有的以讲课或宣讲会的形式公开宣传,越具规模的大公司越能够骗取投资者的新任。财富基石、e租宝等系列P2P项目,在资金链断裂以前,报纸、网络各大媒体无不宣称是金融创新。

(四)从犯罪结果上看,社会危害性较大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涉及人数众多,影响面广,极易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往往案结事难了,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往往受害人众多,涉案金额巨大。近年爆发的系列互联网金融案件,受害人以几万、几十万计,涉案金额以亿计。e租宝涉案90多万人,非法集资达500多亿;盛世财富作为地方性投资管理公司,其涉案金额也高达20亿。二是案结事难了,维稳压力大。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犯罪行为潜伏周期长,尤其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案发时,往往是资金链断裂崩盘而不能支付投资者本息,或已携捐款潜逃,赃款追缴难度极大,被害人财产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群访闹访事件。此外,涉众型经济犯罪容易引发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其他次生犯罪,带来一系列社会不稳定因素,严重威胁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容易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一定程度上而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发生领域往往有政府部门疏于管理的因素,容易诱发受害群众和政府的矛盾,对涉众型经济犯罪处理稍有不慎,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二、预防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对策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2016年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新常态下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分析研判,切实增强风险意识,突出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检察机关面临当前新常态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新形势,应该尽快调整思路,借鉴有益经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精准发力,最大化发挥检察机关在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领域的作用。

(一)探索设立金融检察专门机构

面对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尤其是金融领域的经济犯罪高发的态势,检察机关有必要整合专业办案力量,设立专门的金融检察机构。当前,上海、北京和福建泉州等部分地区大力加强金融检察建设,成立金融检察机构,防范、打击金融领域的经济犯罪。在这方面,上海的建设起步较早,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参考。

2009年,上海市检察院根据各区经济发展情况,结合司法需求实际,在个别区级检察院开始设立金融检察专门机构。2009年2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成立金融、知识产权犯罪公诉处。同年8月17日,静安区检察院成立了金融和知识产权检察科。2010年5月21日,杨浦区检察院成立金融检察科。2015年11月,虹口区检察院成立了航道(金融)检察科。上海各区院完善金融检察工作制度和机制。健全“捕、诉、防、研”一体化办案机制,成功办理了一系列经济犯罪案件,并全面展开金融职务犯罪预防,在打击防范经济犯罪尤其是金融犯罪领域实现了较好的综合效果。

上海的金融检察打破以诉讼阶段划分的检察权配置模式,拓展金融领域的法律监督,实现了预防、打击经济犯罪尤其是金融犯罪效果的最大化。目前,绝大多数检察机关对经济犯罪的预防职能分散在职务犯罪预防、公诉、批捕等部门,在办案的同时开展犯罪预防工作,往往面临资源分散、缺乏针对性、预防不深入,难以触及经济犯罪领域深层次问题的局面。上海的金融检察有效破解了这一难题。金融检察的职能定位便是审查办理经济犯罪领域的案件,并针对性做好犯罪预防工作。金融检察部门能够集中专业人士,集聚专业办案力量,在深入了解经济、金融领域司法需求的基础上,通过沟通协调,发放检察建议,加大检察宣传,研究经济风险、金融风险领域管理上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针对潜藏的法律风险提前研判,向政府或相关经济、金融管理机构提出有针对性、有操作性的建议。

上海作为中国乃至全球的一大金融中心,金融检察的诞生有其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而目前,随着多城市金融产业的快速发展,涉众型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的高发态势也需要在多城市探索建立金融检察专门机构,以此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精准打击和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金融领域犯罪的职能。

(二)建立健全金融检察联动机制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实施往往需要很长时间的准备过程,并且会涉及税务、工商、金融等多领域、多部门的职能监管,在这样一个较长的期间内,犯罪分子不可能做得天衣无缝。但是由于目前相关部门在企业注册、金融监管、税务登记等方面存在漏洞,相关职能部门之间也尚未形成良好的沟通协作平台,所以尽管一些经济犯罪活动早已露出苗头,有关部门也不能够及时发现,致使犯罪活动进一步深入扩展。

目前,面临涉众型经济犯罪高发的严峻形势,检察机关在加强内部沟通合作的基础上,应尽快建立健全金融检察联动机制,通过与银行、工商、税务、证券公司、信贷公司沟通协作,全面展开涉众型经济犯罪预防工作,摸清可疑款项流动方向,加强对金融领域新兴业态的监管,将涉众型经济犯罪遏制在萌芽状态。具体而言,一方面是完善现有的法检联席会议和公检联席会议,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高发态势与本地区情况作充分信息交流,达成共识,合力应对。另一方面,应加强与证监会、银监会等非司法部门的协作,建立具有预警预报功效的信息情报交流机制,利用行政手段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同时为司法机关掌握犯罪动向和信息情报提供支持。

另外,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牵涉的利益关系较为复杂,检察机关在处理辖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案件时,市级以上检察机关可根据需要临时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协调司法部门、金融管理机构和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对内统一思想与口径,对外协调做好减损工作,平息矛盾。

(三)充分发挥金融检察预防职能

涉众型经济犯罪由于其自身特殊性,要想取得良好的预防效果,仅仅依靠打击手段是远远不够的,主动的、精准的、有效的犯罪预防就显得尤其重要。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建议与纠正违法通知是其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两种非诉形式。在预防涉众型经济犯罪过程中,就应当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的作用。具体来说,检察机关应加强对经济与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督,在发现经济、金融监管漏洞时,应及时运用检察建议,通报经济、金融监管机构,提高经济、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力度与针对性。通过检察建议,一方面能起到预防职务犯罪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能发挥经济、金融风险预警的功能。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经济、金融监管部门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发放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时堵塞漏洞,防止其向更严重的方向发展。检察机关监督经济、金融部门过程中或在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关于经济社会管理方面的风险点,也应及时向党委、政府部门提供风险研判报告,加强社会管理,形成预防、管理合力,在源头控制涉众型经济犯罪。

还应加强涉众型经济犯罪预防宣传工作。举办涉众型经济犯罪预防宣传进社区、进写字楼、进银行、进企业等活动,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博、微信等渠道,多层次、多角度、立体化开展涉众型经济犯罪公益宣传,剖析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欺骗方式与手段,加强群众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风险提示与案例警示,积极引导民众以合法手段、正规途径投资、融资,合法理财、理性投资,提高公众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风险防范能力。

另外,在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应适时建立“捕、诉、防”三位一体化机制。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专业性较一般刑事案件要高,其批捕、公诉、预防部门的关联性也更为紧密。在已成立金融检察专门部门的检察机关,可以更好地发挥一体化功效,提高办案水平,增强犯罪预防实效。在尚未成立金融检察专门部门的检察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金融检察办案组,加强捕、诉、防沟通协调,提升办案与预防效果。其实,批捕公诉合一还是批捕公诉分离的问题,实际是批捕权和公诉权制约与配合关系的取舍问题。在已经建立金融检察部门的检察院,一般都建立了“捕、诉、防”的三位一体化机制,并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效果。

(四)大力培养金融检察专业人才

经济领域的犯罪预防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更需要具有经济、金融行业规则与相关经济学知识背景的专业人才,面临目前金融检察人才短缺和涉众型经济犯罪高发的严峻形势之间的矛盾,有必要采取一定措施,培养金融检察专业人才。一是在有条件的检察机关进行内部机构整合,成立金融检察专业机构,并抽调人员开展金融检察工作;二是开展经济检察、金融检察实务培训班,邀请有经济、金融检察专长的专家、经济法律专业的专家学者进行授课培训;三是抽调检察人员到银行、证券、证监会、银监会等机构进行挂职锻炼,一方面使检察人员充分全面深入了解经济领域、金融行业相关业务工作与运行规则,另一方面还能使挂职的检察干警起到监督与预防经济犯罪的作用;四是招录有经济学、金融学、经济法学背景的毕业生充实金融检察人才;五是鼓励在职检察干警攻读经济法学、金融学硕士、博士,改变原有单一的法学知识结构,提升专业素养,培养复合型人才;六是大力开展经济检察、金融检察领域的课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升检察干警对经济检察、金融检察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

另外,在当前预防与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过程中,应该注重研究创新发展中出现的新兴产业、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新行投资模式和新型经营管理模式等新变化,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准确把握宽严有度的刑事政策,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区别。如区分恶意非法集资与个别企业面临生存压力向职工融资而引发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在当前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在预防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同时,应同当前全国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切实做到服务大局,促进发展。

[1]刘涛.北京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形势与对策[J].北京警官学院学报,2015(5):75.

[2]王鑫.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成因与治理对策[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1):167.

Countermeasures in Preventing Economic Crime Involving the Mass by Procuratorate

Yang Hao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Qiaokou District,Wuhan Hubei,130000)

Economic crimes with the mass involved,widely seen in the field of online financing at present,are usually well-organize and covered with legitimate disguise and therefore are extremely dangerous.Procuratorates should play an active role in the field by setting up specialized department and linkage mechanisms to ensure the function of financial procuratorate in preventing such crimes.

economic crime involving themass;procuratorate;preventing crime;financial procuratorate

D926.3

A

1008-780X(2016)03-0034-04

2016-06-06

杨昊,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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