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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好与公平
——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

2016-03-15晋运锋

关东学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莎拉功利主义功利

晋运锋

偏好与公平
——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

晋运锋

公平是当代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要求。批评者认为,功利主义无法对偏好进行有效的人际比较,而且还会因为其对功利最大化的过分追求而导致对善的多元性的损害、对个人偏好的不平等对待等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但是,如果把偏好作为一种经过审慎思考的形式性原则,并且充分认识到人的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就可以为功利主义的公平理论进行辩护。

公平;偏好;功利主义;平等

当代政治哲学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公平”,它要求社会制度和政策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人。功利主义是当代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派别,批评者认为功利主义只强调每一种偏好具有平等的地位,而不考虑拥有这种偏好的个人之间的差别,因而会造成对人的不公平对待。如果这种批评是成立的,那么以偏好为基础的功利主义就是不公平的,就应该被扫地出门。然而,通过对偏好理论的修正,当代功利主义可以对这种批评给予有力的回应。

一、偏好的人际比较与个人的特殊性

如果试图公平对待每一个人的偏好,那么首要的问题是对偏好的人际比较,因为只有首先在不同的偏好之间进行有效的人际比较,才可以考虑如何在不同人之间对由这些偏好组成的功利进行分配。批评者认为,每一个人都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这使得我们不能有效地把握他人的心理状态,因而无法对他人的偏好和自己的偏好进行有效的人际比较。

对于如何对偏好进行人际比较的问题,当代功利主义者哈桑依(John C.Harsanyi)提出了“相同的偏好原则”。*Robert Sugden, “Harsanyi, Rawls, and the Search for a Common Currency of Advantage” in Marc Fleubraey, Maurice Salles and John A. Weymark (ed.), Justice, Political Liberalism, and Utilitarianism: Themes from Harsanyi and Rawl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p.246.其理由是,即使承认每一个人都有很大的差别,但是我们仍然能够假设人们具有相同的基本心理学特征和因果关系规律,基于这些相同的特征和规律,每一个人在具有相同信息的前提下得出的主观偏好应该是相同的。因而,在充分考虑他人特殊个性的前提下,每一个人都能够对他人的偏好进行有效的判断。

哈桑依认为:“如果我们想在两种不同的道德标准A和B之间进行选择,我们所能做的只能是问我们自己这样的问题,即‘我会喜欢生活在一种遵守标准A的社会还是一种遵守标准B的社会呢?假设我并不知道自己真实的社会地位,不知道自己会处在哪种社会中,但是需要假设我们最终会有平等的机会处在任何一种位置’。”*John C. Harsanyi, “Morality and the Theory of Rational Behavior” in Amartya Kumar Sen and Bernard Williams (ed.), 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 p.46.所以,在对不同人的偏好进行比较时,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把别人的偏好当作是自己的偏好,并把这种偏好与自己当下的偏好进行对比,从而确定哪种偏好所代表的功利更大,即可以把人际间功利比较的问题归结为个人内不同偏好之间的比较问题。

通过这样的方法,哈桑依就把每一个人的偏好转化为一种扩展的偏好,并且可以在人与人之间进行有效的功利比较。但是,批评者认为,哈桑依的人际比较要求每一个人都处在他人的位置上来对偏好加以判断,这就可能仍然会导致其忽视个人的特殊性,因为每一个人基于自身特殊性的考虑所得出的偏好可能是不同的,而基于每一个人的位置来确定功利的大小可能就要求不同人具有相同的功利值。

对于这种批评,哈桑依进行了有力的回应,因为在他看来,“对个体而言,判断什么是好、什么是坏的,最终标准只能是他自己的想要和偏好。”*John C. Harsanyi, “Morality and the Theory of Rational Behavior” in Amartya Kumar Sen and Bernard Williams (ed.), 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 p.55.在比较是教授的生活还是登山运动员的生活更好时,我们并没有取消自己的特殊判断,而是认为这种判断不直接发挥作用。在综合考虑每一个人的地位后,我们所得出的判断的最终结果还依赖于个人自己的偏好,所以并不会损害个人的特殊性。

但是,批评者仍然认为,即使承认哈桑依的这种回应是有力的,他仍然会面临着一种更加严重的指责。因为他要求我们能够基于所有人的地位,并对这些人的地位加以判断,也就是说他要求我们获得一种本质上相同的基本偏好,并成为一种公平的判断者。但是,在多元的现代社会当中,我们每个人的目标都具有本质性的区别,不可能在这些不同的目标之间设定一种最基本的偏好,所以根本不会存在一种公平的判断者或者理想的观察者。

我们认为,一种比哈桑依的方法更有效的方法是:在进行人与人之间的功利比较时,对功利的判断是以个人的合理偏好为基础的,对这些功利的判断只是一种形式性的判断,而并不需要对这些功利背后的各种生活目的进行实质性的判断。可以通过一种或几种中介来衡量这种形式性偏好的大小,比如:金钱。

在这种判断的过程中,每一个人都会基于自身的特性来对外在事物给予一定的评价,这种评价的结果就是偏好的大小。评价者基于主体自身的这种评价结果来判断某一价值对这个主体意味着什么。在这种评价过程中,评价者并不需要去评估某一事物对他自身来说产生多大价值,而只需要通过确定某一主体赋给这一事物的偏好的大小来衡量其价值的大小。

这种方法需要三种基本要素:普遍的审慎价值列表、对人性的一般因果知识以及与这些因果特征相关的特定个人的信息。*James Griffin, Well-being: Its Meaning, Measurement, and Moral Importance,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6, p.115.普遍的审慎价值列表是指人们所具有的各种特殊生活目的,这些生活目的表现出不同的价值,这些价值在本质上是不可比较的,然而,它们可以通过形式性的合理偏好得到一定的体现。对人性的一般因果知识是指我们所具有的那些对于人之为人的一般知识,如:在当代社会的政治层面上,自由和平等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具有非常大的重要性,这种知识构成了我们评价他人偏好大小的基础。与这些因果特征相关的特定个人的信息是指在判定形式性偏好的大小时,我们还需要考虑那些个人所有的特殊信息(如:出身和天赋等因素)对这种偏好的影响,从而确定某一事物对不同个体会产生多大的价值。

在进行评价时,每一个人都会充分考虑所有相关的信息,并得出一种形式性的合理偏好。在对他人的功利加以判断时,我们不需要对他人的实质的生活目的进行判断,而只需要对他们基于自身的特殊生活目的而得出的形式性合理偏好加以判断,从而对每一个人的合理偏好加以有效的比较。

这种方法具备哈桑依方法的优势,它可以综合考虑所有相关的信息,并在这些信息的基础之上对他人的偏好做出合理的判断;而且这种方法能够克服哈桑依方法的缺点,因为我们只需要确定某一事物对各个不同的主体意味着什么,而不需要借助于一种公平的判断者就可以对人与人之间的功利加以有效的比较,这种比较不需要一种本质性的价值基础。所以,修正的偏好理论可以在注重到个人特殊性的同时在人与人之间进行有效的比较。

二、偏好与善的多元性

当代社会的一个核心观念是多元论,人们相信我们应该在各种善和价值观念之间保持中立,因为这些善和价值之间是不可通约的。“我们通常在不同的行动、感情和生活方式之间做出质的区分,从而将之称为道德上高尚的或低劣的、崇高的或者卑微的、值得钦佩的或者卑鄙不堪的。正是这些质的区别的语言,被功利主义或者形式主义的还原论搞得边缘化、甚至被完全给一笔勾销了。”*Taylor Charles, “The Diversity of Goods” in A. K. Sen and B. Williams (ed.), 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 p.133.因为传统功利主义总是把关于善的不同观点看作是追求共同价值(即偏好或欲求的满足)的不同方式,所以,它在处理这些善观念之间的冲突时所采取的方法只能是平等地考虑(计算)每个人,产生总和最大的共同价值。这就会取消善的多元性,因此,功利主义所导致的结果是不公平的。

对于这种批评,当代功利主义主要从形式性的偏好以及人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两方面来做出回应。一方面,如上所述,当代功利主义强调偏好是纯形式的,其并不会对具体事物的价值加以判断。形式性的合理偏好只反映主体对某种事物的喜好程度,而并不反映主体对这种事物的内在价值所做出的任何实质性判断。因此,即使把各种不同的善都还原成为一种形式性的偏好来加以比较,不同善之间的不可通约性也仍然成立。

对于功利主义来说,形式性的合理偏好可以作为一种公共标准来衡量哪种生活是值得追求的*Richard J. Arneson, “Neutrality and Utility”, 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1990, 10(2), p.232.。个人日常所具有的那种偏好无法成为一种恰当的公共标准,因为它们可能受到个人特殊生活经验的影响,这种偏好对于他人来说也许并不适用。而形式性的合理偏好是个人经过审慎的思考得出的,这种偏好具有充分的理据,而且,这种偏好是一种超出个人特殊经验的形式性偏好,它可以经由每一个人对其自身和他人不同生活的衡量体现出来,因而,某个人的形式性的合理偏好对其他人来说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适用的。国家应该基于这种形式性的合理偏好、而不是个人的特殊偏好进行决策,因而不会损害善的多元性。

另一方面,当代功利主义认为人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我们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与各种行为和制度相关的信息进行审慎的思考,但是,由于认知能力是有限的,我们并不能充分地掌握所有相关信息,而且,即使能够掌握所有相关信息,我们也很难对这些信息进行完全准确的判断*Russell Hardin, Morality within the Limits of Reason,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8, pp.2-5.。这种有限性对功利主义来说具有两种意义,一是每一个人的认知能力都是有限的,有时其并不能对自身的偏好是否合理做出准确判断,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允许社会和国家对他的某些不合理偏好进行矫正;二是虽然社会和国家能够比个人获得更多的相关信息,但是,它们的认知能力也是有限的,特别是对于个人自身的特殊偏好来说,国家和社会并不一定能够做出准确的判断,这就要求国家和社会只对那些具有足够说服力的合理偏好加以判断,并且能够随时修正自己可能做出的错误判断。

基于人的这种有限性,对以功利主义为基础制定的社会制度和政策可以进行以下三方面的解释。首先,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充分认识到某种形式性偏好的合理性,有些人可能因为其自身条件的限制而认为国家和社会所推行的某种善是不合理的,如:瘾君子可能认为国家的禁毒政策是不合理的。此时,就需要提供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由来表明个人在经过审慎的思考后会相信国家和社会所推行的善是合理的,如:国家需要表明个人在戒毒之后,经过审慎的思考也会愿意服从国家所推行的禁毒政策。

其次,国家和社会虽然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表明他们所具有的某些偏好是不合理的,而国家所推行的善是合理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就应该强制个人培养对合理善的偏好,因为有些人即使知道自己的偏好是不合理的,其也不会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并仍然坚持自己原有的偏好,此时国家的干预就可能是不合理的。如:大部分烟民经过审慎的思考后都知道抽烟有害身体健康,但是,他们还是不会戒烟,此时,国家和社会就不应该强制使他们戒烟,而只能大力宣传抽烟的害处。因此,功利主义不会要求过强的家长主义立场,而是会赋予个人以很大的自主性,以更好地提升他们自身的功利。

最后,社会和国家有时应该为个人的某些特殊偏好提供帮助,这并不会破坏公平原则,因为此时国家的理由并不是较强意义的家长主义,它并不认为个人所具有的某种善能够优于另一种善,而是基于对个人善的主观判断,认为国家应该为个人实现其自身的目标和偏好创造良好的条件。例如:国家出资修建剧院,这时有人会去看戏,这对他有利,而有些人不会去看戏,他的利益就没有增长。功利主义认为,社会和国家此时所提供的只是使得每一个人都有条件追求自身特殊善的一般性条件,而不是对个人的某些特殊偏好的认可以及对其他偏好的否认,它的这种做法是为了让每一个人都有机会更好地提升自身的功利,而不会造成对他人的不公平对待。

因此,对功利主义的公平理论可能会忽视善的多元性的批评是不成立的,一方面,功利主义的公共决策只是对形式性的合理偏好的判断,而不是对个人所具有的特殊善观念的判断;另一方面,由于人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功利主义的公共政策不会要求一种很强的家长主义立场,即它不需要对个人的特殊善观念加以排序,而是会保证每一个人都能够自由地追求功利的提升,这就能保证每个人的特殊善观念得到满足。

三、功利主义对个人偏好的公平对待

批评者认为,功利主义即使可以对偏好进行有效的人际比较,并且容纳善的多元性,但是它仍然可能是不公平的,因为基于以下两种考虑,功利主义的社会制度和政策仍然是不公平的。

第一,在制定社会制度和政策的过程中,如果像功利主义那样仅仅对偏好的程度进行衡量,而不对内在偏好和外在偏好进行区别,就可能造成对某些人的歧视。批评者认为,在进行功利最大化的计算时,功利主义要求包含所有偏好,这些偏好可能是对个人自身价值的判断即“内在偏好”,也可能是对他人的判断即“外在偏好”。*[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第316页。如果把外在偏好也包含在功利计算的范围之内,就可能会重复计算某些偏好,从而造成对某些人的不平等对待。如下的例子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外在偏好的问题。假设在包括莎拉在内的共同体当中,所有人的偏好都是平等的,由于很多人喜爱莎拉,所以这些人会允许把莎拉的偏好当作两倍来计算,这在功利主义看来没有什么不妥,因为每一个人的偏好仍然只被算作了一个。但是,在进行民主决策的过程中,这些人可能会投票决定莎拉应该获得更多的机会和物品,这就使得莎拉的偏好并没有与其他人的偏好一样得到平等的对待,而是被重复计算了多次*[美]德沃金:《原则问题》,张国清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74-475页。。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虽然功利主义的出发点是对每一个人偏好的平等对待,但是,由于外在偏好的存在,有些人的偏好会被重复计算,从而造成对其他人的不公平对待。

第二,如果仅仅对偏好的程度进行衡量,那么制定出来的社会制度和政策就会造成一种接受上的负担。在决定社会政策的过程中,功利主义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偏好”,所以它要用偏好的程度来评判个人的一切选择,这就会导致某些人的偏好可能会被其他人的偏好克服掉,从而造成他接受上的负担,即某些人对公共决策的接受需要以放弃他自己的某些偏好为基础*P. J. Kelly,“Taking Utilitarianism Seriously”,Utilitas,1996,8(3),pp.350。。例如:政府在评估是否应该修建大型水坝的计划时,需要对修建水坝的总成本(包括修建水坝的成本和环境成本等)和水坝建成后的总收益(包括发电、捕鱼和航行等)进行比较,这种比较可以通过对每一个人偏好的平等计算得出,如果总成本小于总收益,那么就应该修建水坝。此时环境主义者的偏好会受到压制,因为他们要听命于那些更注重水坝收益的人,这就会对他们造成一种接受上的负担,因为如果他们接受这种社会决策,就需要放弃自己原有的某些保护环境、而不是增加经济效益的偏好。批评者认为,功利主义所要求的对个人偏好的放弃是不合理的,因为在公共决策的过程中,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公平地发挥作用。

对于第一种批评,即功利主义可能会由于忽视内在偏好与外在偏好的区别而造成对某些人的不公平对待,当代功利主义的回应是,在进行民主决策时,应该把外在偏好也计算在内,这并不会导致对某些人的不公平对待,对此有两方面的理由。一方面,在计算所有人的偏好时,如果把每一个人的外在偏好都计算在内,就可能导致某种不平等的结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会对某些人产生什么不平等的对待。在前面所举莎拉的例子当中,如果有人特别喜爱莎拉,而且他们愿意把莎拉的偏好双倍计算,而讨厌莎拉的人可能愿意把莎拉的偏好减半计算,如果最后得出的结果是喜爱莎拉的人比较多,莎拉的偏好得到了较多重视,这并不能说明有什么不公平的对待,因为每一个人的利益都受到了平等的对待,讨厌莎拉的人并不能基于偏好的理由说自己受到了不平等的对待。

另一方面,外在偏好并不是导致不公平的根源。如果我们区分了形式性的合理偏好和个人自身当下的偏好,并把前者当作决定社会政策的关键因素,就不会再认为外在偏好可能会导致不公平,因为外在偏好只是个人自身当下的偏好,它并不是公平与否的决定性因素。对功利主义的批评混淆了这两种不同层次上的偏好*P. M. O’Connor, “External Preferences and Liberal Equality”,Utilitas,1994,6(1),pp.122-124。。在莎拉的例子当中,也许很多人都会喜爱她,但是这种喜爱只是个人当下的偏好,而不是形式性的合理偏好,所以它并不会成为一种决定如何在莎拉和其他人之间进行利益分配的关键因素,关键因素只能是形式性的合理偏好,即个人对如何在莎拉与他人之间分配利益的原则的偏好。

对于第二种批评,即功利主义在民主决策中会对某些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当代功利主义的回应是:一方面,批评者所提出的方法并不比功利主义的方法更好。批评者强调为了克服接受上的负担,我们需要基于自身的合理性理由来对某一社会决策加以判断,只有当这种决策不能被合理拒绝时,它才是一种可接受的政策*P. J. Kelly, “Taking Utilitarianism Seriously”,Utilitas,1996, 8(3), pp.349-350。。但是,这种方法也会不可避免地对某些人造成接受上的负担,如在修建水坝的例子中,如果环境保护主义者认为基于不能拒绝的理由应该反对修建水坝,也会对其他非环保主义者(如电力公司)造成一种接受上的负担。

另一方面,当代功利主义在民主决策中不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因为它要求我们充分认识到自身的有限性,社会和国家只有在具有充分说服力的情况下才可以推行一种善,这并不能表明其比个人本身的善更优越,个人仍然可以自主地追求自身的善;而且,更重要的是,当代功利主义强调社会和国家所推行的善观念只能以合理性偏好为基础,个人在经过审慎的思考后可以接受这种善,所以,当代功利主义不会要求个人在接受一种公共决策时放弃自身的偏好。

综上所述,通过对当代功利主义及其偏好理论的进一步修正,对功利主义的三种批评——即不能对偏好进行有效的人际比较,不能容纳善的多元性,功利主义的社会制度和政策可能会造成对人的不公平对待——可以得到有力回应,当代功利主义的公平理论具有很大的合理性,它不会被批评者驳倒。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功利主义正义观研究”(13CZX076);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六批特别资助(2013T60335);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1批面上资助(2012M511351)。

晋运锋(1983-),男,哲学博士,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副教授(长春 1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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