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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继承的障碍与救济

2016-03-15马颖

关键词:继承权继承人金融资产

马颖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金融资产继承的障碍与救济

马颖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居民金融资产的种类和总量迅速增加,包括存款、债券、股票、保险、基金等各类管理性资产。我国每年死亡人数超过700万,意味着大量的家庭面临继承这个敏感的问题。然而当前金融资产继承权的行使面临种种障碍。包括因为财产分散在众多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机构,难以查实。继承人因为继承的方式,传统习俗,人员流动等影响确定比较困难。加上继承处理手续繁杂,适用法律分散滞后,矛盾频发,纠纷不断,有些人被迫放弃继承。因此,我们应该做到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家庭成员沟通、谅解,改变观念,提倡用遗嘱确定金融资产,同时尽量集中相关资产避免过于分散而增加继承的难度。从而充分保障金融资产继承人的权利,有利于家庭稳定和金融投资的连续。

金融资产;查询;继承公证;救济措施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居民金融资产的种类和总量迅速增加,这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重要依据之一。居民的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债券、股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投资基金、退休基金、衍生金融产品等各类管理性资产。国人历来有储蓄的传统,截止到2016年3月末,居民储蓄存款规模高达40多万亿元。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居民理财意识不断增强。人们不再局限于靠单一的储蓄存款来获取收益,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关注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注重金融资产的多样化,以期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截止2015年底,保险业,全年保费收入逾2.4万亿元,其中产险保费收入近8千亿元,寿险保费收入逾1.6万亿元。截至2016年4月1日,沪深股市流通市值近36万亿元。众所周知,A股市场是个人投资者——“散户”数量占绝对统治地位的股票市场。在放开开户限制前的2015年3月,A股自然人账户数量达1.88亿,占A股账户总数的99.62%。截至2016年3月31日,基金管理合计总规模约41.68万亿元。①这些庞大的数字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我国居民拥有的金融资产规模(还不包括理财产品等其他众多财产)。

生老病死是人生的自然规律。2014年年末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数为21242万人,占总人口比重为15.5%;65周岁及以上人口数为13755万人,占比10.1%。②我国死亡率目前大约稳定在0.72%左右。这些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死亡人数超过700万。意味着大量的家庭面临继承这个敏感的问题。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合法继承相关金融财产,理所应当。然而现实生活中,却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我们可以看看几则报道:

母亲曾表示将两百万的积蓄分给老大、老二各50万,剩余100万分给小儿子。因突发心梗去世,没来得及把密码告诉孩子们。拿着母亲的存折到这家银行的一个网点取钱时,被告知“必须做公证,才能把钱取出”。“母亲的户口、退休单位不在一个地方,三个孩子也在不同的城市工作,公证起来很麻烦。两百万的财产,做公证需要几万元,代价太大了,所以到现在钱都没取出来。”肖先生为了取出母亲卡里800元的社保款,前后也折腾了不少时间。做个公证需要200元。而且,按照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要求,自己带着他们赶到黄陂老家,在母亲坟前拍了一张墓碑的照片,然后公证处给他出具了证明。③

类似的还有如92岁的老母亲去世,要开老母亲父母的死亡证明;要证明父母有没有私生子等等奇葩且令人哭笑不得甚至愤怒不已的例子。面对金融资产继承的困境,如何破解,笔者有如下的思考。

二、金融资产继承的障碍

(一)财产分散难以查实

金融资产包括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保险等,而金融机构庞杂。这些金融产品分散在不同的金融机构中。

1.由于银行之间的业务竞争,储户存款频频搬家。而2015年《存款保险条例》出台,为了规避和防范风险,不少居民开始把存款分别转存在不同的银行。因为该条例第5条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也就是说如果银行破产,每个账户的赔偿不得超过50万元。

2.自2015年4月13日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结算)取消自然人开立A股账户的一人一户限制,最多可以在20家证券公司开设20个账户。

3.还有不少人拥有多份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单,以及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种理财产品。

4.近年来,随着沪股通的发展,以及即将到来的深港通,还有出现的境外投保热,国内居民拥有跨境金融资产也在逐步增加。

(二)继承人确定比较困难

1.由于继承的方式不明确。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因此首先,要确认是否有遗嘱或者遗赠以及遗赠扶养协议;其次,要确认上述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第三,还要确认相关遗嘱、遗赠继承人是否放弃权利,从而来确定继承人范围。

如果,按照法定继承,则要确定继承人的顺序,同时,还要涉及到是否有转继承,和代位继承。④

2.因为受排斥或被隐瞒。虽然我国《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但在现实生活中,无论在我国的城市或者农村,尤其主要在农村边远山区或者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继承权并没有真正得到保障。目前侵犯妇女财产继承权的事实普遍存在。

再婚家庭,情况更复杂。对于离婚不直接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被再婚后的现有家庭子女隐瞒,以及该重组家庭子女排斥继父母的继承权。

另外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往往会被婚生子女排斥和不予认可。

3.源于人员流动迁徙。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结果,2015年农民工总量为2.7747亿人。广大农民外出务工经商,甚至异地定居。加上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许多地方出现人口涌动,人员流动率增大。

上述这些现象为继承人的确定增加难度。

(三)继承手续繁琐

在我国,进行遗产处理,主要分为有争议的继承诉讼和无争议的继承公证。对于相关金融资产,包括存款、股票、理财产品、基金等,如果继承人知道账户、密码,进行正常操作,金融机构会视为正常的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继承争执,金融机构不负责任。

这里着重说明是除以上情况之外,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金融资产如何处理。中国人民银行1993年发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40条明确,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应慎重处理: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1.无继承权争议的公证,又有两种情形。首先,如果金融资产明晰,继承人应当由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证明书,向银行、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继承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存款折(卡)、记名股票等;(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或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宣告被继承人死亡的判决书等。

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审查真实、合法,而且齐全完备,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将给当事人出具相应的财产权利继承公证书。当事人凭公证书即可办理相关遗产继承手续,获得相应的遗产。

其次,有很多情况下,不少被继承人因突然离世,因为没有存折(卡)、保单、股票基金账户,留下多少金融资产成了谜。就只能先公证办理查询手续。司法部、中国银监会于2013年3月19日发布《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规定: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查询作为被继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公证机构出具《存款查询函》,应当审查确认存款人的死亡事实及查询申请人为存款人的合法继承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存款查询函》后,应当及时为继承人办理查询事宜,并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继承人为多人的,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查询请求。

可见,该公证主要是公证亲属关系,目的是为了查询和确定死者名下的金融资产账户和数额,不能直接变现取款或者继承更名。公证需要准备如下材料:(1)死者的死亡证明;(2)任意一个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3)该法定继承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4)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金融机构根据公证机关出具的《存款查询函》,可以协助查询被继承人名下的个人银行存款信息以及银行管理、知悉的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信托等其他财产权益的关联信息。

然后,继承人还得办理继承公证,或者进行诉讼。

2.有争议的继承诉讼。如果遗产继承产生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解决。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确定继承性质、遗产和继承人范围以及起诉对象,拟写诉讼文书、充分准备证据材料,⑤向被继承人死亡地或是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四)适用法律分散、滞后

金融资产权利人死亡后,由于涉及到保密、遗产分配等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规定。目前相关法律规范有《公证法》、《民事诉讼法》、《继承法》及司法解释、《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司法部、银监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查询通知》。这些规定,有些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出台,目前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业务相互渗透,客户其资金来往转移频繁,同时,又出现了许多新的互联网金融,如支付宝等,相关法律制度明显滞后。2013年的《查询通知》虽然为明确被继承人银行相关的资产提供了帮助,而对于股票、保险、基金等资产,需要另外向相关金融机构配合查询。

三、金融资产继承权行使的救济措施

(一)梳理、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上述法律法规,不少已经制定多年,在当时有其合理性。但随着时代的变迁,我国社会的经济结构与规模、家庭关系及财产状况等与其颁布之时相比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该类规定已明显滞后新时期的发展。加之立法过于原则化、简单化,缺乏可操作性,已无法满足和应对当今社会经济生活的需求,必须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收集各类建议,向立法部门提出修订意见,在法律法规层面加以明确、细化和协调。

(二)厘清公证相关规定

在继承实务中,公证往往成了关键环节,甚至成了死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

我国《继承法》并未强制规定遗产继承必须要公证,而且《公证法》第12条明确,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2)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显然,《若干规定》只是规章,不符合上位法——《公证法》、《继承法》的规定,存款公证不属于法定公证事项,继承人有权决定是否公证。⑥

(三)改变观念早立遗嘱

现在,很多家庭没有书写遗嘱的意识,甚至忌讳。其实,天有不测风云,应该将自己的财产以及银行、证券等帐户的基本情况及安排,书面详细列出。立遗嘱应该是现代人豁达的品质。为了防止家庭矛盾,写好的遗嘱也可以放在公证处,继承人持死亡证明即可到公证处领取遗嘱,并按照上面提供的帐户提取资产。继承人与金融机构、公证机关的麻烦和纠纷会减少很多。

(四)增加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

如果家庭成员和睦相处,彼此谅解体贴,尤其是现在有不少独生子女家庭,能够提前告知继承人有关金融资产账户的详尽信息,继承人持有存储介质及交易密码,就可以直接办理正常的普通支取手续,避免给继承人增加负担。

(五)尽量集中金融资产

不要过于分散金融投资,例如,开立数个甚至更多的银行账户和股票账户,都会在继承中带来影响。假如在公证书中所列遗产只包括部分金融资产,那么后来查清的钱财就要重新办理继承权公证才能取到。另外,不少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时,刻意分拆项目,对于分散于不同金融机构的财产继承,分别公证收费。公证费明显大于继承资产,以及除了公证费外,继承人还要兴师动众办理公证,由此衍生的成本(时间、吃住路费等),得不偿失。高昂的公证费,让不少继承人迫使账户休眠,甚至放弃了继承。

四、结语

权利人死亡后,对于支取相关资产,金融机构要公证,公证机关要求提供各种信息资料,手续繁多还需要收取高额的公证费,导致很多继承人不堪重负,怨声载道,甚至选择了放弃继承。由于金融资产继承权得不到实现,会在一定程度影响到大家对金融资产的配置。才会出现,有些地方居民不愿意储蓄,而把钱埋在房前屋后而遭受被水、火、虫、鼠等毁损的现象。因此,完善法律制度,理顺各方关系,减少资源浪费,规避操作风险,严格监管公证收费,充分保障金融资产的顺利继承,安定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刻不容缓。

注释:

①以上数据来源于保监会、银监会、新华社报道、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布。

②2015年2月2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③《取不出的遗产》2015-08-11武汉晚报

④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继承法》司法解释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⑤遗产继承诉讼需要的证据有:(1)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据,包括死亡的证明;户籍资料;(2)被继承人的财产方面证据,包括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3)被继承人遗嘱证据;(4)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有关证据;(6)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7)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8)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9)其他证据。

⑥蔡群,肖丽君:《存款继承的法律困惑》,载自《金融博览》,2013年11期。

[1]蔡群,肖丽君.存款继承的法律困惑[J].金融博览,2013,(11).

[2]郭卫艳.继承遗产没那么难公证就行[N].山西晚报,2015-01-26.

[3]胡志鑫.关于继承权在法律上存在的缺陷及对策[J].110法律咨询网,2014-01-08.

[4]赵春萍.我国居民金融资产变化呈现五大特点[N].中国信息报,2008-05-28.

[5]碧落楼主(新浪博客).谈遗产继承案件中的诉讼时效问题[EB/ OL].找法网,2009-05-03.

[6]Jize(网易博客).论妇女财产继承权的保障[EB/OL].法邦网,201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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