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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信仰的生成机制

2016-03-15付本梅

关键词:依宪公职人员治国

付本梅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论宪法信仰的生成机制

付本梅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宪法信仰是人民对宪法所蕴含的平等、自由、正义、人权等价值的追求和崇尚,更是内化为内心价值的追求过程,并以此在社会实际生活中指引自身的行为。面对宪法信仰在依宪治国中的缺失,宪法的教育、宣传、实施等一系列的动态行为,对于培养和树立宪法的信仰尤为重要,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宪法宣誓制度是宪法信仰的培养和树立的重要契机。

宪法信仰;依宪治国;机制

习近平主席在现行宪法实施三十周年讲话中提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明确表达了对于宪法的信仰,人民是宪法力量的重要来源。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是近年来再一次以“依法治国”作为全会主题的重要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决定列每年“十二月四日”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宪法日的设立为多年来一直主张建立宪法日的学者们带来了欣慰,同时也为进一步依宪治国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弘扬宪法精神,让民众真诚地信仰宪法,成为当下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宪法精神,宪法信仰生成机制的培育和完善不是一蹉而就的目标,而是任重道远的过程。

一、信仰、法律信仰与宪法信仰的涵义

所谓信仰,“是同人类的社会生活、精神生活一同发展起来的精神现象,表现为社会成员对一定的宇宙观、价值观、人生观等观念体系的信奉和遵行,它是统摄其他一切意识形式乃至社会心理的最高意识形式。”[1]法律信仰是指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指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定作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2]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的制定和颁布都要以宪法作为根据,宪法位于法律的最高位阶,宪法信仰具有其独特的含义。

宪法信仰不同于法律信仰,宪法是人民权利的根本保障书,对于宪法的信仰不仅是对于宪法文本中内容规定的认同,更是对于内容中所表达和传递的精神价值的追求,文本中规定的内容,可能随着社会的变迁而有所调整,但对于正义、平等、自由、人权的价值追求却是近代以来不变的精神皈依。所以我们认为宪法信仰应当蕴含两方面的含义,(1)首先,被社会主体所信仰的宪法首先应当是一部制定良好的宪法,包含社会成员所期待实现的平等、自由、正义、人权等价值;其次,良好的宪法应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遵守,作为守法的主体能够从内心上认同宪法精神并转化为外在的道德自律,这种自律来源于道德底线的规制和社会个体的自觉行动而非外在强制;最后,宪法实施效果良好,良好的宪法在全体成员自觉的遵守下运行良好,并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唯有此,才会激发人们内心深处的向往和信奉;(2)要求社会主体将宪法中所体现的价值作为自己内心最高的精神追求,并以此精神追求来指引自身实际生活中的行为。正如卢梭所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3]由此看来,宪法的力量来自于人民真诚的信仰。

二、培育宪法信仰生成机制在依宪治国中的作用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国家首要因素是宪法的动态运行及被社会成员普通信仰。实现“依宪治国”树立宪法在法治建设的根本法地位,推崇宪法的价值,树立宪法的信仰,是实现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所应当遵循的治国方针。正如托克维尔所言:“没有民情的权威不能建立自由的权威,而没有信仰也不可能养成民情。”[4]作为法治社会需要的法治体系需要建立,作为法治化进程的软件要素的宪法信仰生成机制更需要培育。在物质的制度化体系中,宪法信仰生成机制是支持制度建设的灵魂所在,没有灵魂支持的法治外表和骨架终究无法发挥其真正的能量。

孙中山先生曾指出:“宪法之效力,全恃民众的拥护”。民众对于宪法所崇尚价值的认同机制和实际生活的践行,依宪治国价值理念的落实是都是关键的力量。依宪治国精神层次离不开宪法信仰生成机制的支撑。没有宪法信仰机制的法治不是真正意义上法治,根植与人民内心的法治,不仅有助于法治理念的落实,同时对于和平稳定的社会秩序的维护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精神文明的发展是物质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的支撑,宪法信仰生成机制的培育和树立,对于依宪治国软文化的养成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三、宪法信仰生成机制何以可能

(一)立法路径:制定一部良好的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母法,价值追求中应当蕴含自由、平等、人权、正义等内容。宪法是写着人民权利与义务的保障书,保障人民的权利是宪法制定颁布的最终的目标。为了保障人民的权益而设定的国家机构是在实际生活中具体实施的重要权力机关。公民信仰的法律首先应当是一部制定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5]对于处于最高位阶的宪法而言,在依宪治国中发挥的重要价值,也要求宪法本身是一部制定良好的法律。维持宪法的稳定性,是良宪建设的必须。

“最优良的法治”与最“优良的法制”二者是相互促进的关系,良好的法律有助于政治体制建设的构建,同样优良的政治体制也能够带动法律在制定的时候真实的体现人民的利益。对于宪法在依宪治国中的地位而言,树立宪法的信仰,前提路径是制定一部优良的宪法,只有这样人民才会对她认同,从内心中认可并服从她,只有认同与服从宪法才会对其信仰,宪法的精神价值才能在现实生活中得以体现,人们才会以此作为内心的价值取向,并在现实生活中指导自己的行为,构建起法治社会的优良秩序。

(二)教育路径:加强宪法的教育和宣传

理性来说,公民宪法信仰的形成需要一个长期法治氛围的熏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继续大力宣传法治知识,尤其是宪法的基本条款和原则,形成一个人人懂法、守法、护法的环境,扩大宪法知识的受众范围,凝聚信仰共识。[6]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宪法每年的十二月四日定位“国家宪法日”,正是在“依法治国”中坚持“依宪治国”的首要体现,在宪法日当天可以围绕宪法开展有关的普法教育,针对不同年龄阶层和知识层次开展不同形式的普法宣传和知识竞答,围绕宪法为主题,让宪法从圣神的殿堂中走入人民的生活中。特别从去年的首个宪法来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普法宣传中也起到了积极带头的作用,为了吸引人民的参与,下基层开展有奖知识竞答活动,在首个宪法日中起到了重要的宣传和教育作用。不仅如此,各级行政行政机关也应积极的参加到宪法日的宣传活动中来,让宪法从文本中固定的内容中流动出来,深入广大民众的内心中,关注宪法同人民间的密切联系,进一步的加深自己的主人翁意识。

面对公众生活日益的网络化,网络资源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了重大的价值,政府官网、官方微博等网络形式的开通,对于加强人民同政府工作机关间的联系起到了不可忽视的力量,在宪法日的当天可以有主题的在这样的平台中发布相关的宪法内容和知识,在日常生活中,也可以定期的开展系列的主体活动注重无形中宣传教育的力量。现代社会科技的发展,也是对政府工作方式创新的挑战,应当积极的适应新的形式调整具体的实际的措施。

一部制定良好的宪法,开始渐渐的让人民了解认同,揭开长期以来的神秘面纱,意识到宪法是一部写人民权利的法律,宪法的规定同自己的生活紧紧关联。通过宪法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于宪法的信仰才能充满不断支持的动力源泉。

(三)司法路径:加强宪法的司法实施

“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被人民了解的法律握在人民的手中,但是如果这把利刃只是可以发光的作为摆设的武器,而没有锋利的刀刃在现实生活中挥作用,也是不足以让人民真正的崇敬她、尊重她、信仰她,并在实际生活中贯彻她的精神。宪法也不例外,一部制定优良的宪法,如果不能实践于现实生活中,最终也不过是一纸空文。因此,尽管制定一部良好的宪法是实行宪政的重要前提,但立宪并非最终目的,在此基础上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才是最重要的。[7]宪法至上的理念,通过宪法的司法运行可以起到普及作用,当人民意识到这部法律具有维护人权价值的至高作用时,他们往往会习惯性地拿起这把武器维护自己权益;如果他们发现司法现实中宪法的存在形同摆设,就像是一直向着太阳的方向奔跑却永远不能靠近她时,这就会打消人民内心的激情和为之奋斗的动力。

要让静态的宪法转化为动态的宪法,让每一个社会民众都能够感受到宪法存在的重要价值,我们需要在每一年的宪法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总结公布上一年度的相关违宪案例,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我国法律的解释机关,具有合法的职权,同时宪法案例的颁布也是对宪法文本具体内容的形象体现,以案例的真实存在价值,贯彻宪法的实施。建立建全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施宪法的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于宪法的解释程序和机制,让人民真实的意识到宪法同自己关系重大,是一部可以被了解,被实施的宪法,从而有助于树立宪法信仰,建立宪法的权威。实现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价值。

从国外的实践内容中我们也发现,美国人民对于宪法的信任和尊重可以像他们手中的圣经一样信奉,不可或缺的力量便是通过具体的案例的实施,让人民看到了宪法的实际价值,宪法的文本内容有了血液,开始活起来了,也变的更适应时间发展的需要。由此我们发现宪法的实施,关于违宪案例的公布起到了很大的影响。

(四)行政路径:发挥公职人员的模范作用

十八届四中全会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并不是一种繁文缛节,而是从形式上宣告了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预示着不论是任何组织、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超然法外。通过庄严仪式彰显宪法的权威,可以让宪法信仰内化于官员胸中,有助于促使国家公职人员由心而生宪法至上的情感,促使国家公职人员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明确宪法的权威,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8]公职人员作为具体的行政执行者,人民的权利是否可以从法律文本中落实到实处,具体的执行人正是每一位国家公职人员,宪法宣誓制度有助于树立公职人员对于宪法的信仰和敬畏。仪式本身也具有神圣的色彩,是树立崇尚法律的重要的方式。公职人员一旦对于法律做出了宣誓,就意味着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自己做出的承诺,目前关于公职人员宣誓的程序和具体的执行也在进一步的落实中,宣誓仪式誓词的内容也应当进行统一的规定,根据不同职位以及担任的职务进行确定,明确可操作性。

公职人员发挥自身的模范带头作用,对于整个法治社会的建立可以起到表率的作用,也是为人民树立榜样。宪法的信仰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树立的,公职人员在完善自身的素养的同时,建立自己对于宪法的神圣的崇敬和信仰,在实际工作中以宪法所崇尚的精神要求自己,指导自己的工作,实现自己为人民服务的价值,发挥自己的模范作用,是我们所期待的重要内容。

四、结语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依宪治国提出了重要的要求,如何近一步的实现宪法的价值,培养和树立起人民对于宪法的信仰关系到法治建设的进程。落实到实际生活中的理想才能生根发芽,宪法信仰生成机制的培育将为法治中国的实现提供丰富的精神营养。

[1]现代汉语词典(修订版)[M].商务印书馆,1996.

[2]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

[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刷出版社,2011.

[4][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吉家乐,译.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2014.

[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刷出版社,2014.

[6]王杨.论宪法信仰的培育与树立[J].法制博览,2015,(2).

[7]桂文茜.宪法贵在信仰重在实施[J].学理论,2013,(17).

[8]冯俊新.向宪法宣誓是依宪治国的重要举措[J].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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