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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与人民政协职能建设

2016-03-15孟兰常德市社会主义学院湖南常德415000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政治协商协商民主人民政协

孟兰(常德市社会主义学院,湖南 常德 415000)



协商民主与人民政协职能建设

孟兰
(常德市社会主义学院,湖南 常德 415000)

【摘要】人民政协,作为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重要机构,其主要职能就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这三项职能与协商民主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文拟就协商民主与人民政协的关系视角阐述二者的共通性和差异性,认真分析探讨人民政协在推进协商民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

【关键词】协商民主;人民政协;政治协商

【DOI】10.3969/j. issn.1009-2293.2016.02.008

党的十八大以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基本建立,并且确定人民政协是实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渠道。众所周知,人民政协的三项职能与协商民主有着密切的联系。本文拟就协商民主与人民政协职能阐述二者的关系,认真分析探讨人民政协在推进协商民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

一、人民政协职能与协商民主的关系

人民政协,作为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重要机构,其主要职能就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这三项职能与协商民主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政治协商与协商民主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政治协商效果如何,取决于是否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对持不同见解的各方不强求认识的一致,不能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别人,更不能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而是在反复商量、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求大同存小异,真正达到政治上的一致或基本一致。而协商民主就是意味着在反映群众社情民意的问题中,人民群众要民主协商,找到最好的解决方法。这与政治协商是一脉相承的。如果离开协商民主去搞政治协商,就无异于水之无源,木之无本,最终只不过是一种毫无实际意义的“空谈”。

(二)民主监督与协商民主

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人民政协,理当责无旁贷地顺应人民群众的意志,挺身而出,为民代言,开展强有力的监督。但在很多方面政协的监督力度是不够的,有时甚至是软绵绵的轻描淡写、走形式。通过协商民主,发动广大群众进行监督,广泛征求民意,可以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

(三)参政议政与协商民主

参政议政不仅为政协委员参与国是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舞台,同时也对委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要想使参政议政更加活跃,更加富有成果,委员们就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充分了解社情民意,并在此基础上认真开展咨议。它不是对国家和地方政务简单的评头品足,泛泛而谈,而是在科学分析论证基础上,提出高质量的可操作的乃至预见性的建议。而协商民主,则是履行这一职能的群众基础和重要保证。人民政协包含各党派、各团体、各界别,经常聆听他们的意见,通过民主协商,参政议政才能取得实效。

二、人民政协在推进协商民主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政协走过了60多年,履职能力和水平不断得到加强和提升。不可否认的是,目前人民政协履职还存在一些问题,可以从三个层面进行剖析:

(一)制度层面上的依据尚不明确

毋庸置疑,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加强,政治协商的作用越来越被重视,但是,与之相关的理论依据尚不明确,从而导致协商方式不完善,协商内容有失规范,协商效果不够明显,使得协商水平停留在浅层次。虽然中央就人民政协工作出台了相关规定,但地方只是照抄照搬,没有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化,特别是在具体操作上,很多地方都过于原则,过于笼统,可操作的程序规定太少。

(二)实施层面上的随意客观存在

协商的随意性和形式化客观存在,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职能发挥不充分[1]。表现为:一是以事后通报代替事前协商。有的党委、政府应当协商而不协商,决策后、通过后、执行后给政协通过了事,丧失了政治协商应有的位置、尊严和职能。二是以形式协商代替实质协商。由于有的党委、政府对政治协商认识程度不高,从形式上还是坚持协商原则,但是,没有对应该协商和不必要协商的内容加以区分,没有科学确定应该参加协商的主体、没有讲究协商方式、没有认真思考妥善应对协商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等,从而使协商流于形式,没有产生应有的效果。三是以被动协商代替主动协商。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的党委、政府对该协商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主动与人民政协等协商主体进行协商;另一种是有的政协机关没有主动地将应该协商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同级党委政府通报。

(三)保障层面上的约束相对缺失

从中央层面看,全国范围内没有一部文件对政协协商的程序作出明确阐述。现有协商程序制度尚存在诸多不足。例如,在协商规划的制定环节,协商议题由谁提出、什么时间提出,由谁确定;在协商活动准备环节,议题确定之后,由谁通报协商单位和个人、什么时间通报;在协商活动开展环节,如何保证协商过程的和谐、舒畅进行,如何保证协商主体的平等、自由;在协商意见反馈环节,应该由谁反馈、何时反馈,协商主体应该在协商意见反馈中起到什么作用等等。这些问题从目前中央和地方的相关文件来看,不是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就是各地规定的千差万别。

三、推进协商民主,做实政协履职

人民政协履职的出发点和目的,就是着眼于发现和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发现苗头和倾向性的难点、热点问题,反馈给党和政府领导,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促使领导下决心集中力量解决一些事关大局的各类问题。实践证明,人民政协三项职能作用发挥的程度,直接决定着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实现的程度。做实政协履职,须营构协商民主氛围,形成协商民主合力,才能赢取协商民主实效,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地发展。

(一)选准建言关键点,增强协商民主的针对性

人民政协开展协商民主,就必须搞清楚“协商什么”的问题。《政协章程》中对政协协商内容作了一些规定,但这样的规定显然过于笼统[2]。人民政协应重点围绕以下三个方面主动与党委政府开展协商。一是紧扣发展重点。围绕党政工作中心开展协商,重点放到对经济社会发展深层次问题的分析上、宏观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的思考上和突出发展难题的解决上,做到协商民主紧跟大局不偏向、服务中心不游离、贴近实际不脱节。二是紧盯社会热点。围绕解决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协商,广泛听取和征求委员意见,汇集界别共识,筛选确定专题,有计划地组织协商活动,使一批党政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得以解决。三是紧抓民生难点。围绕解决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协商,广泛听取和征求委员意见,汇集界别共识,筛选确定专题,有计划地组织协商活动,使一批党政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得以解决。

(二)探索沟通新方式,增强协商民主的便捷性

在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协商交流方式的基础上,不断探索丰富新的形式和方法,促进协商平台形式多样化、特点鲜明化,使协商民主的视野更加宽阔、活动更加经常、方式更加灵活、沟通更加顺畅。一是坚持专题协商与多种协商相结合。对关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生产生活大事的议题进行以会议为主要形式的专题协商,此外还可采取多种协商形式。如对《政府工作报告》采取先常委会会议后全体会议进行专题协商,对环境污染、旅游景点建设等群众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专题协商和提案协商等。二是坚持对口协商与现场协商相结合。如与国土局协商“国土整治项目”存在的问题,与房管局协商“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问题,把协商工作搬到现场来进行,观察问题一目了然,交流意见快捷有序,协商决策及时准确。实践证明,只要事实准确,建议可行,对有些具体问题进行对口协商与现场协商相结合,往往效率高、效果好。三是坚持书面协商与网络协商相结合。在做好书面协商的同时,积极搭建网络交流平台,征集征求群众意见建议、与群众共同商定意见建议、邀请群众对意见建议进行评议,支持和组织委员开通个人微博、微信、博客、电子信箱等,保持与广大群众经常性联系,促使政协网络履职与公众参与的无缝对接,实现协商民主与广大公众良性的沟通互动。

(三)规范协商过程操作程序,增强协商民主的科学性

协商程序不“避难就易”,使协商的整个过程连贯统一而有条不紊。首先,前期调研要充分。在协商前,进行充分的前期调研,按照“明确一个牵头委办、成立一个调研小组、制定一套调研方案、确立一套保障措施、形成一个调研报告”即“五个一”的模式来运作[3]。其次,协商过程讲民主。主要体现在凡涉及专业性较强的议题务必邀请各界别委员中的专家学者和行家里手参与协商,涉及为群众办实事、减少工业污染等与当地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议题务必邀请村干部、群众代表参加,以确保协商不讲外行话,接地气、通民情。第三,协商成果必成文。通过认真协商,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均形成书面成果,为今后确保协商成果转化打下基础。在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协商后,均形成言简意赅、格式规范、建议可行的会议纪要,报党委政府、送相关部门。通过全体会议协商的发言材料,直送相关领导参阅,或归纳成社情民意信息报党委政府。对提案办理协商成果,则要求各承办单位按照相关规范形成书面回复文本,以利今后对照督促落实。

(四)提高成果利用率,增强协商民主的实效性

不管哪种形式的协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促进事情落实,问题解决,因此加强协商后的跟踪、监督和反馈,就成为整个协商中很关键的一环。主要建立三套机制,来确保协商效果:一是媒体介入机制。在电视台、日报社开辟固定栏目,长期邀请记者对协商后的落实进度进行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委员专访,如实拍摄报道项目或建设现场,使相关责任人员受到震慑,从而迅速落实。二是跟踪督查机制。对党委政府领导已经签批的“协商书面成果”,由相关专委会跟踪落实情况,并在每季度的主席会议上汇报;对报送给党委、政府的协商会议纪要,由政协办公室与党委、政府督查室保持联系,跟踪督促其落实情况。三是年终考核机制。对各个提案承办单位的协商情况建立档案,从明确责任、走访委员、专题研究、书面回复到问题落实均一一记录在册,在年底进行集中评估打分,并将打分情况纳入该部门年终绩效考核范畴,报送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参考文献:

[1]肖小勇.发挥政协作用发展政治民主[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3):35.

[2]林萍,王平.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典型形式[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5):41.

[3]沈亚娟.集体协商制度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J].江南论坛,2013,(3):55.

(责任编辑:刘亮红)

【中图分类号】D6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293(2016)02-0029-03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招标课题“协商民主与人民政协性质职能研究”(项目编号:X T K T 201508)成果。

作者简介:孟兰,常德市社会主义学院科研处副科长、讲师,常德市经济发展研究咨询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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