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内涵、成因与应对策略选择
2016-03-15董树军张军佩
董树军 张军佩
(湖南文理学院;湖南 常德 415000)
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内涵、成因与应对策略选择
董树军 张军佩
(湖南文理学院;湖南 常德 415000)
当前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已经成为我国转型期社会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社会风险增大的重要信号。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具有非直接利益性、难以预防性、强烈对抗性等特征,其发生具有多元化的社会诱因和情境性动因。针对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征和成因,借鉴伯奇和古斯的“三阶段模型”,提出从危机前、危机中、危机后三个阶段采取相应的预防、应对和恢复策略选择。
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应对策略
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最显著特征表现在“非直接利益者”卷入,即众多参与者与引发事件的“导火索”无关,而是出于路见不平或借题发挥,趁机表达对社会和政府不满,发泄个人情绪。“非直接利益性”是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区别于其他群体事件的最主要特点。如在国内引发广泛关注的贵州省“瓮安事件”,事后调查发现,在近万名参与者中,绝大多数群众与死者没有任何利益关系,他们大多是借题发挥,想借助人多势众把事件闹大,对政府施压。
(三)直接面对政府的对抗性
在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地方政府势必成为关键当事方。民众的分散性、无组织化、非理性,加上问题处理方式的单一化,很容易导致对抗性事件的发生。这正是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普遍内在逻辑,也是当下最大的风险因素。事件参与主体往往心存对社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一旦政府应对不及时、处置不合理,这种情绪就会受到激化,发展成为对政府的指责和攻击,最终导致民众与政府之间的摩擦碰撞,乃至激烈冲突,事件因此呈现出对抗性的特点。
一、无组织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内涵与特征
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以偶然事件为导火索,在场不特定多数人临时自发组成的偶合群体,进行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并发生多数人言语或行为上的冲突,或表达利益诉求,或宣泄不满情绪,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种事件。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具有以下显著的特征:
(一)事件发生难以预测性
与一般群体性事件相比,无组织群体性事件具有更强突发性,更加难以预防。当前基层民众与地方政府之间缺少有效利益表达和沟通渠道,缺乏群众与政府合理衔接的良性互动机制,导致地方政府无法对社会矛盾进行准确预测或及时化解。[1]当社会矛盾累积到一定限度,偶然事件就可导致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所以,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往往没有上访、行政诉讼等前期过程,具有很强突发性,从偶然意外事件升级为规模性冲突的过程非常短,呈现出“不可预测”或“难以预测”的特点,使政府对于预期的社会矛盾失去判断力。
(二)参与主体非直接利益性
(四)表达方式呈现非理性化
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群体行为往往缺乏合法性与合理性。在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中,谣言的出现起着煽风点火、推波助澜作用,在群体中传播着非理性种子,个人受到集体无意识裹挟,极易引发混乱并出现非理性行为。此外,事件现场没有可以与政府进行直接沟通对话的组织或个人,没有人去掌控突发事件整体局面,也没有人事先为参与者设置行动准则,在个体之间循环的情绪感染与振荡下,气氛紧张就极易走向群体无理性。所以,相对其他类型群体性事件,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激烈程度更大,破坏性更强,呈现出“暴烈性”“破坏性”“乱哄哄”的特点,往往会产生大规模社会骚乱,甚至出现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2]
二、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成因分析
(一)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诱因
1. 转型期的利益分化。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在这一时期,社会利益分化不断加剧,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社会利益关系格局不断调整。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还带来了价值观念的多元化,社会同质性逐步消解,异质性不断增强,传统的社会机制失去了存在的根基,伴随而来的是社会阶层分化的加速、利益格局的调整、新旧体制的碰撞,导致人们价值观念紊乱,利益冲突加剧。再加上各种文化思潮的相互涤荡,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逐步增强,极易引发社会各阶层之间的不平衡,引起社会利益冲突和公众情绪的不稳定。
2. 政府决策行为失当。一些基层政府执政能力不足,治理水平低下。在自上而下的“压力型体制”下,基层政府为了完成上级分派的各项任务,采用强化政权机器等手段,政府及干部的行为出现强制性趋向,导致一些基层政府工作走形、变味,激化了干群矛盾、官民矛盾。[3]另外,部分政府工作人员在管理和执法过程中“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官僚作风以及滋生的有法不依、执法犯法、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情感,形成了政府部门与群众之间的大量矛盾,日积月累,受伤害的群众面越扩越大,矛盾越积越深,当矛盾积压超出群众心理承受限度时,一个偶然事件就可能引发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
3. 网络媒体助燃作用。一方面,网络是谣言和传闻产生的温床,网络世界里,人们摆脱了现实生活中的“身份角色”和道德规范的限制,产生可以不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的想法,从而因道德自律意识淡化引发道德失范现象,胡乱捏造和不负责任的传播谣言;另一方面,网络舆论往往倾向于关注社会丑陋面等负面新闻,而一些网络媒体片面要求高点击率,追求商业利益,对这些负面舆论进行大肆渲染,造成公众对社会信任感消弱,人们的主流价值信仰发生扭曲、变形甚至迷失。传闻、谣言等动员群众情绪的信息内容具有放大效应,是现代化社会中集体行动的助燃因素。[4]
(二)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动因
1. 个体偶然事件是导火索。偶然发生的个体事件很容易成为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导火索”。特纳认为,聚众的共同规范往往产生于一个不确定的环境中。在规范产生的过程中,一个符号性事件以及与之相伴的谣言往往会起到关键作用。“伤人”“死人”常常是事件的由头,这些符号性事件之所以会吸引社会公众的关注,常常是因为事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弱势一方受伤、死亡等吸引公众眼球的“亮点”。这些符号性事件以及与之相伴的社会传言常常会引起社会公众的反感,他们常常把事件归咎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执法不公、官员腐败等问题,使得社会上的“仇富”“仇官”“仇警”等社会不满情绪迅速发酵,从而使事件迅速升温转变为社会热点问题。
2. 谣言的散播是催化剂。信息传播理论认为,在社会生活中,集群行为的发生受到信息传播的影响,其中就包括了谣言。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谣言主要是通过各种非正式的渠道传播,具有很强的动员和激发效应,它会引发人们对于某一问题的关注。传统社会中,谣言主要靠是不明真相的群众口头传播,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和手机短信也成为重要的信息传播途径。通过网络和短信,谣言的流转速度更快,影响范围更广。有些时候,由于谣言的传播,导致某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对政府或事件的真相产生误解,由相信政府、支持政府或者中立方倒向反对政府攻击政府的一方,从而导致了社会矛盾的激化,引发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
3. 威胁移情产生对抗情绪。所谓威胁移情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由于社会权力和社会福利与每一个社会成员息息相关,因此,即使引发目标集体行动的直接起因与旁观者无关,但旁观者可能会产生联想,认为在不远的将来,同样的事件很有可能会出现在自己身上,从而产生一种“联想的威胁力”,激发起了旁观者参与事件的意愿和情感。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参与者紧密聚合如同一体,产生了暂时一致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群体规模不断扩张。在群体情境的作用下,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心理的无责性、盲目性、焦点性、排他性、潜意识浮现等特性更加突出。在群体心理的作用下,群体行为的感染性、同一性、非理性、攻击性特点在集体行动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即群体对抗性情绪的产生。[5]
三、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对策略
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虽然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演变迅速,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但还是遵循一定的进程或发展周期。本文借鉴伯奇和古斯的“三阶段模型”,依据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自身的特征,将事件过程划分为危机前、危机中、危机后三个阶段,并分别采取相应的预防、应对和恢复措施。
(一)预防阶段:着力提高准确性和前瞻性
1. 完善政府应急预案。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一旦出现,往往要求相关部门在最短时间内做出正确决定。如果事先有应急预案,就可按照程序进行系统的指挥和处置。[6]因此,政府应当对当前各种社会矛盾进行分析,结合现有的工作经验,根据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成因、类型、特点及后果,制定初步的应急预案,预案中要明确总的指导思想、处置原则、力量部署、物资准备、方法措施和纪律要求。一旦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爆发,要按照预案,结合具体情况,考虑事态发展的各种可能性,制定具体行动措施,开展处置工作。
2. 加强政府人员培训。政府工作人员的社会管理能力不仅表现在日常的程序化管理中,而且更表现在处理社会性突发事件中[7]。应对和处置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是一项全新的任务,应督促各级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深入学习并接受专业培训,使其成为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理专家。首先,要在政府工作人员中有针对性的加强专门培训,提高应对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专业技能;其次,培训中要进行案例示范,案例教学。应对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需要实战经验,不能紧紧依靠临时的、自发的经验来处理,需要进行案例示范教学。最后,要经常组织开展应对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模拟演练活动。开展模拟演练活动,使政府工作人员熟悉自身的职责范围、工作程序和处理方法,提高政府工作人员应对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实战能力。
(二)应对阶段:着力提升快速性和控制性
1. 迅速控制事态。迅速控制事态是稳妥处理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基础,先期处置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事态是扩大还是平息,是整个处置工作的起点。从实践来看,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初期规模一般都不大,冲突也并不激烈,但如果处置不及时,就容易造成围观群众越聚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对抗性越来越强。所以,事件一旦发生,切忌拖、缓、慢,必须快速反应,组织相关力量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以最高的效率了解事件真相,以人性化的方式稳定群众情绪,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区域隔离,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要抓早抓小、争取主动,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工作,把事态控制在初始阶段。
2. 多部门统一联动。群体性事件情况复杂,而参与处置的力量又来自不同部门,因此必须建立高效、统一的现场指挥小组,指挥各方行动,实施综合方案。应对较大规模的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需要精心组织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多部门联动,才能形成合力,全面彻底的解决问题。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形成坚强有力的领导核心,决不允许紧要关头互相指责、推卸责任、各自为政。同时,各级党政部门、公安司法部门、新闻媒体、基层干部都要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别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3. 领导直接对话。政府领导与群众直接进行对话,是平息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最为快捷有效的方法。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参与主体往往处于“群龙无首”的状态,迫切需要有权威的政府人员出面沟通。因此,有关领导在面对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必须挺身而出,直接与群众对话,耐心听取群众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建议,解答群众的问题和疑虑,表明政府的态度和解决问题的诚意,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消除误会和对立情绪。同时,针对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要从政策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明确问题的法律原因和解决途径,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依法解决有关问题,消除事件的导火索和风险源。
4.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往往是合理要求伴随着违法行为,所以在劝阻疏导不能奏效的情况下,必须坚持法制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性措施。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可能向更大层面扩张的群体事件,要依靠事件主体所在单位,组织人员设置警戒线,层层拦阻,封闭现场和相关区域。当事件中违法犯罪行为越来越猖獗时,要及时调动武装力量,组织优势警力,对冲击党政机关、袭击干部和群众、抢夺私人财物、破坏办公设施的犯罪分子,进行抓捕并迅速带离现场,防止事态和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和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既要依法惩罚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法治权威,又要准确运用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恢复阶段:着力维护权威性和公正性
1. 合理解决诉求。在事件平息之后,首先要认真反思群众提出的问题,对于事件中群众提出的正当诉求,要尽快解决,及时办理,维护群众的合法权利。对于在处置过程中政府部门为平息事态而做出的承诺,必须及时兑现,不能“只说不干讲空话”,这样才能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对于短期难以解决,或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研究,或者需要与其它部门协调的工作,应该及时向群众讲明原因,做好沟通工作,尤其要做好信息公开,使群众清楚事情进展的真实状况,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而对于部分不合理甚至非法的要求,政府应该明确拒绝,并在拒绝时说明原因和道理,既不能态度强硬对群众的要求置之不理,也不能因为害怕群众闹事就无视法律规定越权办理,否则会纵容一部分人的嚣张气焰,不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和谐。
2. 强化责任追究。在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恢复阶段,地方政府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里的责任追究涉及两类人员:一是事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对于事件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要依法严厉处理。同时,要注意区分多数普通群众和少数滋事闹事或煽动者的不同,采取“团结多数,打击少数”的政策,区别对待。在处理过程中,依法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处理,不仅可以维护法律的威严,更能强化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对其以后的社会行为起到指引的作用。二是对涉及官员的责任追究。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大多与当地政府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有关,因此,对于因管理不善、工作失职而引发和激化无组织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责任人,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分别追究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以强化政府管理人员和基层干部的群众意识和责任意识,赢得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
3. 加强心理干预。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在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同时,还会给人们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引起人们的思想混乱和精神恐慌。各级政府应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正面宣传教育,公布事件真相,宣传政府相关政策,对相关人员进行心理干预。突发事件后的心理干预,主要是指调动各种可利用的内外资源,采取各种可能的或可行的措施,缓解消除人员的紧张、恐惧等心理失衡状态。[8]首先,要在人民群众中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在无组织群体性突发事件后发起和组织心理干预和救助,引导群众认清心理失衡的根源和危害,安抚公众心理情绪,理性确定救治目标,避免造成更大的心理伤害。其次,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心理引导作用,媒体不仅要向公众提供有关事件的信息,更重要的是给公众提供一个参与心理干预和救助的机会,积极动员非政府组织资源,加快公众服务体系建立。[9]再次,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心理救助和干预中的积极作用。由具有共同的情感、价值、信仰、愿望的人紧密形成的非政府组织,具有政府所不具备的一些优势,在与普通群众交流、沟通上更加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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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许 烨)
D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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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2293(2016)05-0064-04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非营利组织参与逻辑下的大学治理现代化研究”(项目编号:BIA140092)的阶段性成果。
董树军,湖南文理学院讲师。
张军佩,湖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DOI】10.3969/j. issn.1009-2293.2016.05.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