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政治吸纳的思考
2016-03-15冯海波
冯海波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北京 100081)
关于加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政治吸纳的思考
冯海波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北京 100081)
加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政治吸纳是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的基础,它在促进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政治认同、扩大他们的有序政治参与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进一步拓宽政治吸纳的途径,吸纳更多新的社会阶层的代表性人士,支持和引导他们发挥作用,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安定团结和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加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政治吸纳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逐步成长起来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是党的可靠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兴力量,在实现共同富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安定团结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团结和带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加强对他们的政治吸纳,扩大他们有序的政治参与,引导他们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是新时期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的重要任务。
总体上看,新的社会阶层普遍具有独立意识强、思想活跃多变、组织相对松散、利益多元分化等基本特征。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产业分工的持续调整,新的社会阶层还在不断发展变化,数量规模还在持续增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个体流动也在不断加速,在短时间内他们还难以形成相对稳定的整体价值观念、共同的行为方式和特殊的群体利益。在他们的阶层意识尚未成熟定型时提前介入,做好他们的政治引导和政治吸纳工作,有利于新的社会阶层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优势和作用。
一、政治吸纳的规范性分析
政治吸纳是研究当代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执政党主动吸收社会精英及其代表的政治力量进入政治体系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它的目的在于整合不同的社会力量和政治力量,进一步增进思想政治共识,增强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实现国家的有效治理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政治吸纳的主体是执政党及其领导下的各级行政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各类社会组织,政治吸纳的对象则是有助于巩固执政党执政基础和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各个阶层的代表性人士和组织,政治吸纳的渠道主要是执政党领导的能够影响党委政府决策和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各级各类机构。政治吸纳是在既定的政治体系内执政党主动作为的一种制度性安排,是适应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历史趋势和人民群众政治参与要求的必然性选择。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系下,政治吸纳就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特定的组织体系对一切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积极力量进行有机整合和广泛吸收,使其进入特定的组织体系实现有序的政治参与,进而形成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广泛政治认同,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祖国统一事业,努力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政治吸纳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政治参与,它是政治参与的一种特殊形式。政治参与是公民或特定组织为了实现其利益诉求直接或间接地以各种方式对国家的政治活动和社会公共事务施加影响的政治行为。政治参与包括有序的政治参与和无序的政治参与。而政治吸纳则不存在无序的政治吸纳,它是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的制度行为,是特定组织通过特定的制度设计将所有有代表性的积极力量吸收到体制内的有选择的组织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政治参与是个大概念,政治吸纳是个小概念。政治吸纳本身就是政治参与,是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是有组织保证、畅通渠道的有序政治参与,是政治参与的一种特殊形式。政治吸纳的过程,本身就是被吸纳者的政治参与行为和政治参与过程,也是吸纳者接纳不同的利益群体和政治力量的过程,还是形成有强大共识基础和共同政治行为的新的政治共同体的过程,它对吸纳者、被吸纳者以及国家的政治体系都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国内有学者认为,只有先进行政治吸纳才能实现政治参与,并指出我国存在“参与而不吸纳”、“吸纳而不参与”的现象。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在强调政治吸纳和政治参与的差别,但忽视了二者的同一性基础,忽视了吸纳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参与行为。这种观点还限定了政治参与的方式和范围,认为政治吸纳是政治参与的前提条件,只承认政治吸纳后的体制内的有序政治参与,否认政治吸纳前的体制外的政治参与的多元途径和多种行为。由于政治资源的有限性,政治吸纳只能吸纳少数代表人士和社会精英人士,其他广大人民群众可以多种途径进行广泛的政治参与。某些学者所指出的政治参与不够、参与渠道不畅,实际指的是政治吸纳不够,是体制内的制度化的深度参与不够,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政治参与不足、政治参与渠道不畅。当社会各阶层的代表人士和精英人士被吸纳进入政治体系后,他们拥有了体制内的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机会。其中少数代表人士和社会精英人士确实存在参与意识不高、参与能力不强等问题,致使政治参与的效能和作用的发挥受到了很大限制。但是,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政治吸纳是一种双向互动行为,即便少数代表性人士不愿意发挥作用,不愿意参与政治事务,但是他们不可避免地会参与社会的公共事务,而吸纳他们的组织也必然会与他们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这些参与和联系本身就是广泛的政治参与,因此“参与而不吸纳”是正常现象,“吸纳而不参与”则是个伪命题。
政治吸纳具有特殊的功能和作用。加强政治吸纳特别是对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政治吸纳,有助于保持政治秩序的和谐稳定,增强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扩大公民的政治认同,提高执政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构建真正的“政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
二、我国政治吸纳的基本类型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高度重视政治吸纳工作,并将其作为统一战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方面,统一战线本身就是中国共产党进行政治吸纳的重要形式和组织机构。另一方面,统一战线的不断发展壮大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断加强政治吸纳的必然结果。由于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历史任务,政治吸纳的重点对象有所不同,政治吸纳的途径和类型也有所不同。但从总体上来看,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政治吸纳的对象、途径和类型也在不断增多。
从历史上看,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吸纳主要包括八种基本类型或途径:政党吸纳、人大吸纳、政协吸纳、行政吸纳、司法吸纳、人民团体吸纳、国有企事业单位吸纳和社会组织吸纳。政党吸纳主要指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把社会的优秀分子发展为自己的党(会)员。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主党派虽然不是执政党,但是它们是参政党,参与国家政权,因此它们吸收优秀的社会成员入党(会)同样是政治吸纳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之初,中国共产党就与各民主党派协商确定了它们各自的吸纳范围。改革开放后,民主党派的吸纳范围发展成为了:以协商确定的范围和对象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代表性人士为主,后来又增加了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人大吸纳主要是指人大代表的选举,这是一种制度性的、地域性的政治吸纳,目前我国各级人大代表有280多万人。政协吸纳主要是政协委员的协商安排,这是一种制度性的、功能界别性的政治吸纳,目前我国各级政协委员100余万人。行政吸纳主要是吸纳社会各阶层的代表性人士进入行政机关并让其担任相应行政职务以及一系列的制度性安排,比如听证会制度、决策咨询制度等等。司法吸纳主要指司法机关吸纳优秀的专业性人士担任法官、检察官等专业技术职务以及一系列的制度性安排,比如特邀监察员、人民陪审员制度等等。人民团体吸纳主要指各人民团体发展自己的会员或吸纳部分优秀分子担任相应的职务。国有企事业单位吸纳和社会组织吸纳主要指吸纳优秀的专业性人士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或担任相应的职务。
有学者指出社会组织不是政治组织,因而不能作为政治吸纳的基本类型。我们应当明确前七种吸纳都是体制内吸纳,社会组织吸纳是体制外吸纳。社会组织虽然不是政治组织,但它也是我国政治体系的重要参与者和重要构成部分,需要从“大统战”的角度认识社会组织吸纳。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本身是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是统战工作的对象。统战对象吸纳统战对象,自己统战自己,看似矛盾,其实不然。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这些人往往根据自己的职业或兴趣加入了各种社会组织。我们要注意通过他们所在的组织了解情况、开展工作,对其中的代表人士更要重点培养,引导他们发挥积极作用。我们党历来有一个好办法,就是组织起来。新形势下,组织起来不仅要注重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而且要注重各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深刻论述,我们可以得出两点认识:(1)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往往加入了社会组织,也就是说社会组织吸纳了广大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但不限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2)社会组织是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组织起来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组织起来”这一点上它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一样重要。另外,从社会组织的性质看,社会组织具有特殊的统战功能,社会成员加入社会组织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政治吸纳。作为统战对象的社会组织能为其成员带来组织归属感和身份认同感,也能为他们提供政治参与的机会和渠道。再从社会组织从业者的角度看,对于统战部门而言他们是统战对象,但对于他们所联系和服务的群众而言,他们是在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工作,也是统战工作者,是社会组织统战工作的关键少数。因此,应当明确社会组织吸纳是政治吸纳的重要类型,是其他政治吸纳形式的重要补充。这样既有利于发挥社会组织本身的正能量,更有利于“大统战”工作格局的形成。
也有学者认为,政治吸纳主要指政党吸纳,行政吸纳主要指政府吸纳,应当把行政吸纳和政治吸纳区别开来,政治吸纳不能包括行政吸纳。这种区别没有实质意义,首先不适合中国国情,中国的行政机关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行政吸纳本身就是党领导下的政治吸纳。
总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已经形成了极为强大而又相对完善的政治吸纳机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我国政治吸纳的主体和对象逐渐增多,以中国共产党为圆心的同心圆不断扩大,向心力也不断增强。
三、加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政治吸纳的几个具体问题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尤其是他们中的代表性人士普遍具有较强的政治参与诉求,作为新兴利益的代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市场化程度较高,民主意识、法治意识较强,受利益驱动和权利维护的影响,他们往往不再满足于传统的一般性的政治参与,而是普遍希望进入政治体制内进行深度参与,希望直接影响或参与国家政权机关的重大决策。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政治吸纳工作,但是实践中有几个具体问题值得认真研究。
(一)行政吸纳、司法吸纳存在制度制约,其他吸纳形式则发展较快
八种类型的政治吸纳基本能够实现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的全覆盖。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加入政党、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渠道一直保持畅通,这些组织中都有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而且数量不少。但是,由于受到《公务员法》和编制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限制,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进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还存在制度障碍。目前,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主要通过聘任、特邀的方式参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主要是任职顾问、特邀陪审员、特邀监督员、特邀督导员、特邀审计员等专业性较强的临时性的兼职,基本无缘有职有权的领导职务。进一步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新社会阶层人士的政治吸纳,尤其是要加大对专业性领域、特殊性行业代表人士的政治吸纳,对于巩固和发展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现实意义。例如,上海市奉贤区2013年、2014年连续安排了6名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担任司法局副局长、发改委副主任、科委副主任、经委副主任、文广局副局长、人社局副局长。这是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的有益尝试。下一步应该继续探索打破制度障碍,为满足履职条件、有意愿、有能力的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的身份转换,为其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长期任职和担任领导职务创造条件。
(二)各级人大和政协应当吸纳更多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各级人大、政协已有一定数量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但与其他社会阶层人士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相比,人大吸纳和政协吸纳的数量还偏低,进一步增加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安排数量,扩大他们的政治安排已是大势所趋。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有28位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全国政协委员有22位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占代表和委员总数的比例均不到1%,比例明显偏低。而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香港委员就有206人,超过了委员总数的9%,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的比例也超过了7%。因此,各级人大和政协要进一步统筹安排和适当增加新的社会阶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数量,一方面加强人大吸纳和政协吸纳,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发现和培养更多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为他们的有序政治参与开辟更多渠道,创造更多条件。
(三)关于人民政协增设“新的社会阶层界”的有关问题
近年来,不少地方统战部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和学者建议调整人民政协的界别设置,在各级政协设立“新的社会阶层界”、“社会组织界”、“媒体界”等新的界别。这充分说明新的社会阶层的重要性,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的重要性。广东顺德、博罗县已率先在政协设立“社会组织”界别,湖南省委也明确提出探索在政协设立“社会组织”界别。但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省、市、县政协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先行先试,全国政协暂不宜进行大的调整。在全国政协增设新的界别涉及面广、人多、影响大,需要审慎推进。是在全国政协增设新的界别还是调整原来的界别结构和组成还需要进行认真研究,可以肯定的是不能直接增设“社会组织界”和“媒体界”。本文主张调整或整合原来的界别构成比如“新闻出版界”等等,再增设“新的社会阶层界”,界别总数不突破34个为宜。
(四)进一步支持和引导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发挥作用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专业技能、社会联系、参政议政、服务群众等方面具有比较突出的优势,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影响和制约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发挥优势和作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发挥作用自发性特征比较明显,党和政府对他们有组织、有计划的激发引导还不够;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议政建言的制度化的参与渠道不够、信息不畅;党和政府对新的社会阶层的支持政策不多、力度不够、执行不力;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社会责任感有待进一步加强。因此,要充分发挥现有渠道作用,积极开拓新的渠道,提高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参政议政的组织化参与程度,党和政府要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纳入工作视野,进一步加强政治吸纳,适时成立各级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新媒体从业人员联谊会、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联谊会等组织,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就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宏观性、前瞻性、综合性问题开展考察调研、专题座谈、民主监督等参政议政活动,构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参政议政的组织化网络。要加大对新的社会阶层的政策支持力度,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健康成长扫除制度障碍,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降低或取消资金、资质、职称、人士人员等方面的限制,帮助他们解决发展过程中的实际困难,为他们的公平参与、公平竞争提供机会、创造条件,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创新创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总之,加强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的政治吸纳并将其组织起来,是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但我们也不能泛泛地理解为要将所有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组织起来,对于其中的消极力量不仅不能组织起来,反而要防止其组织起来成为反面力量,对于这些力量的统战工作只能化整为零、分散进行。
(责任编辑:刘亮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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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2293(2016)05-0020-04
冯海波,中央社会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讲师,哲学博士、博士后。
【DOI】10.3969/j. issn.1009-2293.2016.05.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