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宗教工作法治化
2016-03-15吴靓宇
吴靓宇
(湘潭市委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0)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宗教工作法治化
吴靓宇
(湘潭市委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0)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由之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提升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要抓住正确认识宗教这一前提,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根本,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这一核心,提高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这一基础,完善监督机制这一有效保证。
依法治国;提升;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法治是西方国家对现代政治文明的重大贡献之一,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治理方式,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与内在依据之一。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进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将全面依法治国提升到了“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的战略地位,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成为实现中国经济繁荣发展、政治清明民主、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强保障。我国目前已形成一套从中国国情出发,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形成了人性化、法制化的开放性宗教工作模式。但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交流和传播途径的便利化、社会利益多元化、国内外民族宗教问题的复杂化和宗教自身特殊性等因素的影响,宗教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特点、新情况、新挑战。宗教信仰打破了地域的限制,出现藏密东进、福音西进、伊斯兰教东南行等,迫切需要我们更加重视对宗教事务的科学管理,努力探索出一条与时代发展相适应,适应我国多元宗教的现实情况,不断提升宗教工作法治化的宗教事务管理道路。
一、正确认识宗教是宗教工作法治化的前提
正确理解宗教属性,乃是中国宗教工作法治化的起点。转型时期的中国民族宗教工作,其基础和关键在于中国当今社会对民族与宗教的理解。[1]只有弄清了对宗教“怎么看”的问题,才能做好宗教工作。宗教与社会互动形成活动空间及组织实体后产生的世俗政治与宗教本相并无关系,不能就现象定论宗教本质。要走出认识误区,比如自生自灭论、经济功能论、敏感论、异己论、宗教万能论等。
宗教问题具有“五性”——长期性、复杂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的特征,因此在处理复杂的宗教问题时既要充分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深刻认识宗教与民族问题的紧密结合,要看到宗教复杂的国际背景,还要立足于“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这一实际,结合各省各市各地的宗教问题的不同特点,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尊重宗教和宗教工作的基本规律,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今年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宗教工作指明了方向,做好宗教工作要注意方式方法,宗教思想方面的问题用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方法去解决,宗教文化方面的问题用文化的方式去解决,宗教的问题按照宗教的规律去做好工作,宗教习俗的问题用尊重的态度去对待等,要注重发挥宗教界自觉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统一战线的角度多去了解不同群体的信仰状况,引导他们在政治上自觉认同、在文化上自觉融合、在社会上自觉适应。
二、坚持党的领导是宗教工作法治化的根本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之特。坚持中国共产党在统一战线中的领导权是统一战线最根本的问题。[2]党的领导既是中国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成功的保证,也是当前中国全面改革开放背景下,实现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的政治保证。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也必须把党的领导和宗教工作法治建设的关系作为一个核心问题。
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能不能顺利开展,最关键的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这是一个根本要求。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两者是相互依存的。在提升宗教工作法治化的过程中,首先,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在党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良好氛围中构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法制基础。其次,必须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宗教、宗教事务管理之间的关系。共产党是我们的执政党,要对所有国家机关进行政治领导。但是在领导这些机关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一定不能独断专权、包办一切,要保证它们各司其职、各行其权,在党的正确领导下让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后,要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党领导国家及其社会事务主要是依靠党员干部来实施,所以必须严格规范党员干部的党风作风,大力宣传一些严格遵纪守法的党员干部楷模,通过传播正能量来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履行自己的政治义务。同时,严厉打击那些知法犯法的党员干部,遏制一些违法乱纪行为对人民思想的冲击。
三、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宗教工作法治化的核心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充分肯定“宗教工作法治化明显加强”。这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宗教工作法治化成绩的肯定。改革开放以来,宗教工作最深刻的变化,就是由主要依政策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治理由主要依靠政策向开始重视法制转变。这个时期,进行了大量的建章立制工作,统战制度体系基本搭建完成。从1988年到2005年,完成了政协全部机构的规则。《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确认了公民的宗教信仰权。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我们党和国家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方针政策是真诚的、一贯的和牢固的,这是由我们的基本观点和根本利益决定的,既有现实的理由也有历史的根据,既是理性的抉择更有法律的保障。尽管宗教信仰是个人的私事,但是宗教组织及其活动绝不是法外之地、法外之域,都必须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按照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办事,遵守国家有关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其他法律领域,对宗教自由有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政法规、规章有较为具体的规定:国务院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这两个行政法规。随后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又颁布了3部宗教事务行政规章:《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和《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此外,还有宗教事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2015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这是第一个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党内法规,也是我国第一个将“统一战线”与“法”连接起来的规范性文件。这些办法与条例共同使宗教事务的管理开始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社会关系。这里强调的是政府管理宗教事务行为的法律规范,是把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提高到新高度的关键所在。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高度重视宪法的地位和作用,既是历史的经验总结,也是当今时代的必然要求。习近平认为“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有没有权威。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3]所以,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在提升宗教工作法治化的过程中,首先要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化水平,修订完善《宗教事务条例》,实现保障公民信仰自由和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二者的平衡。其次,要加强宗教法规、政策的宣传与实施。围绕着宗教财产的法律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律定位、寺庙宫观“被承包”的法律规制、宗教慈善事业的依法治理与促进、教职人员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宣传,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以及法律责任等予以全面规范。
四、全面提高宗教工作者的法律意识是宗教工作法治化的基础
宗教事务是一种与意识形态相关又涉及大量信教群众利益的社会事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从建国至今,我国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一直进行着艰辛的探索,也取了许多突破性的成果。实践证明,任何有效的管理都不能脱离社会背景,任何有效的管理都要针对管理客体的发展变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宗教在城市中逐渐活跃起来,当今城市成为宗教最活跃的地方之一,信教者成为城市的一个重要群体,宗教逐渐呈现出城市化发展的趋势,进行积极有效的宗教事务管理,提升宗教事务管理能力,也应清晰的认识到这一现象。我国正处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要全面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就必须加强法制教育,使人民群众把法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因此,提升宗教工作者的法律意识,是提升宗教工作法治化的基础。
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宗教工作,宗教工作者要牢固树立法治的意识,以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和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和水平。首先,对宗教工作者要有明确的教育标准,明确怎样才算达到了法制教育的目的。例如,要在统战干部、宗教界、信教群众当中普及法律知识,继而把法制教育的面扩展到全体公民,做到人人知法懂法。要把强化党政干部的法律意识作为法制教育的首要环节和重点,增强他们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把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贯彻到每一次工作中去。其次,处理宗教问题,要以法治思维为导向,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基本原则,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通过提高宗教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使之能够用法律自觉约束自己,严格守法。第三,管理行为上要依法行政,不得乱作为、不得乱执法、乱处罚,更不能以管理为借口,随意干涉宗教内部事务。要通过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对一些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处,这样才能为法制教育奠定一个好的法制环境,达到更好的教育效果。第四,对于涉及宗教的社会关系,要善于用法律法规去调节、去解决,而不是单纯的行政手段或行政命令。[4]但是,宗教干部也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监督机制是宗教工作法治化的有效保证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阶段,完善监督机制仍然是我们提升宗教工作法治化过程中面临的一个全局性问题。通过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的监督来更好地支持政府推动工作。
首先,制定统一的《监督法》。监督要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从而实现监督法制化。从宏观上确定统一的法律监督规范,又从微观上把各种监督具备的不同性质、特点、程序、任务等用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下来,让监督成为一种法律规定的行为,使监督权真正成为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其次,要认真做好法律监督,紧密结合各地民族、宗教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履行执法监督职能,积极主动地做好法律监督。第三,要认真做好工作监督。各地要加强对宗教工作的深入调研。调查研究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基础,要深入到部分地区、县市了解宗教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督促支持当地民宗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宗教工作。最后,强化舆论和大众监督。现在是一个信息化时代,舆论和大众监督对于监督体制的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我们要加快新闻、网络等现代传播媒介立法的步调,实现舆论监督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形成健康、合理的舆论监督机制。提高人们群众的监督意识,促使广大人民群众敢于和善于用合法的方式揭露一些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当中的问题,提高政治透明度,实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总之,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正确认识宗教,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规范行政行为,健全执法主体,抓住贯彻实施,提升法律意识,切实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
[1]卓新平.推动宗教法治首先需要正确的宗教理解[J].中国宗教,2012,(7).
[2]肖巧平.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统一战线方式的历史演进[N].光明日报,2016-08-25.
[3]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2-12-05(2).
[4]刘金光.把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提升到新高度—论学习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J].中国宗教,2016,(5).
(责任编辑:许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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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9-2293(2016)05-0057-03
吴靓宇,湘潭市委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讲师。
【DOI】10.3969/j. issn.1009-2293.2016.05.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