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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如何应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

2016-03-14甄贞孙利国

河南社会科学 2016年1期
关键词:庭审审判证据

甄贞,孙利国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05)

检察机关如何应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

甄贞1,孙利国2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05)

2013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当年,安徽的张高平、张辉,浙江的田伟冬、陈建阳,河南的李怀亮,福建的吴昌龙,安徽的于英生等一批冤错案件得到了纠正。一系列冤错案件的相继曝光,将司法机关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为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呼声,切实提高案件质量,防止冤错案件,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认真分析冤错案件原因基础上,相继出台指导意见,其核心思想强调:司法机关要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高度重视律师辩护意见,坚决排除非法证据。这对于规范司法行为,指导司法机关依法、客观、公正办案,提升办案质量,防止冤错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但只有改变传统的“以侦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形式化审判方式,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冤错案件发生的土壤。

在此背景下,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①。核心精神之一是:首次提出“以庭审为中心”,强调要由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移,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重要证人应当出庭接受交叉询问,做到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诉辩论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推进庭审的实质化。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的起法律检验”,其目的是调整以侦查为中心、以书面审查为重点、重相互配合轻监督制约的既有诉讼格局,突出以审判特别是庭审作为诉讼的中心,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对于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确保办案质量、防止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给检察工作带来重大挑战,检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应对。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内涵

以审判为中心,是在坚持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分工前提下,要求侦查、起诉、审判等各诉讼阶段都要以法院庭审和裁决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要求为标准,充分发挥诉讼关系中控、辩、审三方的职能作用,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确保案件质量。以审判为中心是法治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②,理解和把握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内涵,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以审判为中心是指审判环节的中心地位

以审判为中心是针对当前客观存在的以侦查为中心的倾向提出的重大诉讼制度改革,在侦查中心主义背景下,公检法三机关流水作业,很多时候,后道程序只是对前道程序形成的卷宗材料的审查确认,审判权对侦查权、起诉权的监督制约被虚置,导致出现一系列重大案件质量问题。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审判活动在刑事诉讼全过程应处于中心地位和关键作用③,强调审判是决定诉讼结局的环节,侦查、起诉的事实证据都要接受审判的审查和检验,侦查、起诉阶段,要以审判环节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裁判的要求为标准,依法规范收集证据,全面客观审核证据,坚决排除非法证据,确保进入审判环节的证据质量。

(二)以审判为中心核心在于以庭审为中心

以审判为中心与以庭审为中心,两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以审判为中心,侧重点在于解决法院与外部其他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以庭审为中心得以实现的前提与基础。以庭审为中心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法院裁判权的运行机制问题,对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具有重要意义④。因为庭审是最中立、最公开透明、内含对抗制约和诉讼参与人最多的环节,比其他环节更有利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依据第六次全国审判工作会议文件精神,以庭审为中心就是要改变传统的以侦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形式化审判方式,贯彻直接言辞原则,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重要证人应出庭接受交叉询问,做到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诉辩护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使庭审真正成为确认和解决罪、责、刑问题的关键环节。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重点是以一审庭审为中心

理想的庭审中心主义应当是一审中心主义。通说认为,事实审理于第一审为中心⑤。由于庭审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依靠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一审是所有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会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审理,后续的审理都会以一审为基础,重点围绕争议点进行,且一审离案发最近,利于各类物证的全面收集,诉讼参与人一般并不了解其他案件信息,干扰因素小,其提供的案件信息一般更为“单纯干净”、准确全面。因此,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凡是严格遵循正当程序的重罪案件的审判,如美国的陪审团、英国的刑事法院、德国州法院和高等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其二审都不进行事实审⑥。这些成熟的法治经验,值得我们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学习借鉴。

(四)以审判为中心不等于以法院或法官为中心

以审判为中心是对以侦查为中心的否定,但不是对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否定,不等于以法院为中心,也不等于以法官为中心,而是强调审判作为一种职能处于中心地位。我国宪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不同的机关主导,突出某个机关的中心地位,打破各机关之间内在的制约关系,是不符合宪法原则的。以审判为中心要坚持宪法对公检法的关系定位,在做好侦查、审查起诉等审前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审判工作。以审判为中心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而绝不是法官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仍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享有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责,以审判为中心与加强审判监督并行不悖。

(五)以审判为中心的实现是个渐进的过程

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原则是直接言辞原则,其由直接原则与言辞原则两部分组成。所谓直接原则,有两方面含义:一是在场原则,即法庭开庭审判时,被告人、检察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到庭出席审判;二是直接采证原则,即从事法庭审判的法官必须直接从事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证据只有经过法官以直接采证的方式获得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所谓言辞原则,也有两方面含义:一是参加审判的各方须以言辞陈述的方式从事审理、攻击、防御等各种诉讼行为,所有没有在法庭上以言辞方式进行的诉讼行为,均应视同没有发生,或不存在,不具有程序上的效力;二是在法庭上提出的任何证据材料均应以言辞陈述的方式进行,如以口头方式询问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等,以口头方式对实物证据发表意见,任何未经在法庭上以言辞方式提出和调查的证据,均不得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⑦。但由于受文化传统、历史因素、社会心理以及司法体制、司法理念、司法能力、配套机制等因素的制约,要完全实现直接言辞原则,必将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当前急需落实的是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循序渐进地全面落实直接言辞原则。

二、以审判为中心对检察工作的挑战

当前,刑事司法中证据标准“一头粗一头细”的矛盾依然突出,法院在防止冤错案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证据标准越来越严,公安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下,证据质量没有切实的提高,检察机关夹在中间,要同时承担起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重任,压力较大,这给检察工作带来较大挑战。

(一)提升侦查证据质量压力较大

法院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强调审判的中心地位和控辩平衡,提出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制度要求,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直接言词等原则,证据标准越来越严,证据质量要求大为提高,对证据客观真实性、取证合法性的审查会更加细致、全面,证据瑕疵与证据矛盾会更加放大,对于证据不足、定放两难的案件,坚持疑罪从无、坚决放人。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下,由于侦查技术手段的欠缺以及受“口供是证据之王”等传统侦查观念影响,侦查取证工作在短期内甚至较长时间内,还无法主动达到与法庭审判一致的标准。检察机关急需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通过规范自身执法行为,严把批捕、起诉证明标准来制约和引导侦查取证的办案标准向法院看齐。

(二)提升证据审查能力压力较大

目前,审前程序以侦查为中心的影响还未能彻底消除,有罪推定思想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重有罪证据的收集,轻无罪辩解的查证,对卷宗的依赖性还比较高,证据审查仍多数围绕着印证侦查机关的卷宗证据展开。命案、贿赂案件等对口供依赖性较大的案件,仍未能完全摆脱以突破口供为主的取证模式,对于客观证据的取得还不够重视。批捕、起诉环节对证明标准的要求还不够严格,发现问题、主动复核证据的意识和能力还不足,未能充分运用不捕、不诉倒逼侦查质量提高。重配合、轻监督的诉讼格局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审前程序中非法证据发现少、排除少,起点错,跟着错。带病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无法经受庭审的考验。

(三)提升庭审对抗能力压力较大

以审判为中心,必然强化庭审的举证、质证、辩论,落实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等出庭制度,公诉人以往依赖庭下沟通的局面将被打破,以往公检法的相互迁就将变为真正的相互制约。言辞证据在法庭上可变性大,加上律师辩护权扩张,控辩对抗性将显著增强,这对公诉人的当庭询问(讯问)能力、证据展示能力、辨析质证能力以及法庭辩论技巧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消极公诉的压力增加

在以侦查为中心的影响下,诉讼的推进是建立在有罪认定基础之上的,无论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都带有强烈的有罪推定倾向,全部诉讼活动都是围绕着积极指控而展开,庭审只是通过形式化的走过场对侦查取得的证据进行确定和认可。而以庭审为中心,强化程序公正优先,定罪证明标准提高,审判独立、严格依法裁判意识更加坚决,协调协商判案将逐步成为历史,无罪判决可能会增加。基于无罪率的考核指标,错案终身追责的要求,有可能会出现证据稍有欠缺不加补侦就急于作出证据不足的结论,一旦法院对案件提出存疑、无罪的意见,该补证的不补,该坚持有罪意见的不坚持,一味回避诉讼风险、出现消极公诉的倾向,大批量地产生不捕、不诉、撤回起诉案件现象。

三、检察机关如何因应以审判为中心

以审判为中心是对我国诉讼制度所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在侦诉审的诉讼关系中,检察机关居于中间,既是诉前程序的主导者,又是诉后程序的重要参与者;既要将审判环节对证据的严格要求准确地传导到侦查环节,又要保证侦查、起诉环节收集的证据得到庭审的认可。为更好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过程,在诉前程序中,检察机关必须恪守公正立场,严格规范自身执法行为,积极引导侦查,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庭审过程中,高度重视庭审工作,切实提升庭审能力,保障庭审效果,同时加强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

(一)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程序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起诉环节全程由检察机关掌控,一旦案件证据出现问题,检察机关即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打铁还须自身硬”,正人先正己,检察机关首先要从自身着手,严格规范职侦案件办案流程,严把初查关,切实提升证据收集能力,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1.严格规范办案流程

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侦查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为保障职侦职权的规范行使,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及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要求,明确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受理、初查、取证、立案、强制措施、办案安全等各环节的办案程序、执行标准和操作流程。职务犯罪案件初查报告及立案决定,除加强内部审查外,还要严格落实报上级院审查的制度,严格规范强制措施适用,尤其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适用,从源头规范职侦案件侦查权的行使,确保每个侦查环节严格依法、有章可循。

2.严格把好初查关

所谓初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经审查可能存在职务犯罪的线索,为判明该线索是否具备刑诉法规定的立案条件而进行的具有一定侦查性质的初步调查⑧。高度重视职务犯罪案件初查,是职务犯罪案件隐蔽性、复杂性、线索或然性的必然要求。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减少职务犯罪案件对口供等言辞证据的过度依赖,要前置办案重心,提前固定立案的主要和关键证据,保证初查秘密、准确。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缩短初查周期,提高线索利用率。通过区域联动、内外配合、一体侦查、协同侦查,提高线索成案率,提升初查水平。

3.切实提升证据收集能力

在提升突破口供能力的同时,高度重视核实取证工作,依案情发展变化,主动、及时固定口供,防止一旦口供发生反复、证据出现出入,工作即陷入被动。加快实现从“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以证促供”“供证结合”的模式转变,逐渐弱化口供对案件的决定作用,更加重视以客观证据为核心构建证据锁链。扩大侦查人员出庭范围,建立健全案件审判旁听机制,让庭审成为侦查人员学习提升的一个重要平台,提升侦查人员立足以审判为中心收集证据的能力与水平。

4.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是近年检察机关推进的重大改革举措,是检察机关顺应法治进步的时代要求、强化自身监督、适应打击职务犯罪需求的理性选择。针对当前职务犯罪同步录音录像仍存在的一些不规范问题,要严格落实“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对所有讯问活动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杜绝不供不录、先审后录、先“突破”后立案、“突破”后再录像以及录制不全程、不同步、选择性录制等做法。严格规范同步录音录像范围,凡接触犯罪嫌疑人必录,凡讯问必录,凡搜查必录。提请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按规定同时移送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证明取证活动规范合法。

5.依法保障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辩护权

当前,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的辩护权利保障问题,焦点之一是如何落实好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为此,要认真落实高检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规范律师接待、办理和回复律师申请等工作。严格规范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会见申请的审批程序,严禁违规扩大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的案件范围,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对于犯罪嫌疑人羁押时间、羁押场所以及是否属于限制许可范围等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对于律师申请会见的应及时予以明确答复,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告知律师法律依据和权利救济渠道。控告申诉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等要积极发挥内部监督职责,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利。严禁违规扩大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范围,严禁无故推诿、拖延甚至刁难限制律师依法履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必须转变观念,摆脱侦查活动对于当事人口供的过度依赖,逐步实现侦查办案“由证到供”的转变,立案后加强证据收集工作,迅速强化固定证据,建立与律师之间的有效沟通、协调,将案件办扎实、办成铁案。

(二)坚持严格证据标准,扎实做好审前准备

证据是诉讼的基石,是保证案件质量的核心。检察机关控制着裁判的入口,对于保证提交审判的案件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审前环节,检察机关要严格法定证据标准,完善提前介入侦查模式,构建公诉为主导的大控方格局,调整证据审查的范围与模式,把握好不同证据的审查重点,注重关键证据的复核,坚决排除非法证据,高度重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扎实做好卷宗分析,发挥好庭前会议的作用。

1.严格把握法定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标准

针对侦查机关报捕存在证据质量差、入罪门槛低等问题,审查逮捕要把好关口,避免出现“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现象。发挥公诉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审前把关和审前分流,对不符合起诉标准的案件坚决不起诉,严控捕后无罪处理、严控法院判决无罪,在严格规范的基础上依法适度放开不批捕、不起诉和撤回起诉,将不断提高的证据标准由审判环节向侦查前端传导,提高证据质量。

2.推动建立公诉统领下的大控方格局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有利于从取证源头严把证据标准,提升证据质量,对此,刑诉法有相关规定,但没有明确提前介入的具体责任部门,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是批捕部门,有的是公诉部门。笔者认为,应以公诉为主导的大控方格局,提前介入重大案件的侦查,主要考虑:批捕权司法属性突出,让批捕部门审查自己提前介入取得的证据,决定是否批捕,难以保证其恪守中立,而公诉引导取证是公诉职能的自然延伸和内在需求,也利于将严格的证据标准由审判环节向侦查前段传导,强化检察权内部制约,切实提高侦查证据质量。探索建立重大、敏感案件信息共享、通报、捕诉沟通会商,侦查人员出庭等制度、机制,实现刑事案件侦捕诉互相补充配合、监督制约、有效衔接。制定常见案件证据标准,研究法律适用问题,通过侦捕诉衔接机制的不断完善,将新的执法理念、办案标准传导到侦查机关,从整体上提高案件质量。

3.调整证据审查范围与模式

证据审查范围要从“在卷证据”扩展到“在案证据”,从单纯审查在卷材料,转向多渠道、多层次收集案件信息、核实证据。证据审查模式要从“书面审查”转变为“亲历性审查”,通过审查讯问、询问全程录音录像,核实是否存在逼供、诱供、诱证、笔录不全面或不客观等问题;通过当面讯问、询问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核实关键言辞证据;通过直接收集、补查相关证据,印证言辞证据。

4.把握好不同证据审查重点

对言辞证据要注重合法性、关联性、合理性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播放审查,审查时注意录像时间、内容与书面笔录是否一致,对有实质性差异的,侦查机关不能补正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予采信。对鉴定意见,要对鉴定结论、鉴定机构、鉴定资质、鉴定材料、鉴定方法、鉴定过程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要向鉴定人、专业人员了解情况。对物证、书证在注重内容审查的同时,还要注重对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有无伪造、调换可能进行审查。

5.重视关键证据复核

对主要依靠少量被害人、证人言辞证据定罪的案件,审查起诉时,要重新询问。对犯罪嫌疑人翻供,被害人、证人翻证情况要认真审查原因,积极查证相关线索。对重要的案发现场及物证,要尽可能亲临现场检查。对于案卷中显示可能存在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等,没有随案移送的,不能仅限于向公安机关预审部门提出要求,要向刑侦、技术部门及鉴定机关进行核实,必要时调阅侦查内卷,增强发现侦查人员人为制造证据、隐匿重要证据的能力。

6.坚决排除非法证据

刑诉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了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但对采用冻、饿、疲劳审讯等“软暴力”获取的言词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仍不明晰,且由于此类行为不会导致明显外伤,当事人难以提供证据,难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对此,要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禁止疲劳审讯,全面实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当事人有要求,即应启动非法证据排除。此外,对于“毒树之果”的证据效力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若肯定其证据效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追求的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等价值,可能会从根本上被消解。为排除非法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主动问及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对当事人、辩护人、证人等提出的非法取证意见要高度重视,对提供相关材料或者线索的,应当受理并积极审查,不能仅凭侦查机关的工作说明,就简单认定不存在非法取证。对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依法排除。

7.切实加强被告人辩护权益保障

刑事诉讼的发展史,就是辩护权的扩大史。不管是知识渊博、能言善辩,抑或阴险狡诈、穷凶极恶的被告人,在强大的国家机关面前,都势单力薄,实力悬殊,为平衡这种巨大的实力差距,必须充分保障被告人自我辩护及获得律师帮助辩护的权利,并不断扩大权利内容,这是实现公平审判的基础条件。但目前,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过低,刑事法律援助范围较窄、部分援助律师责任心不强,法律上对被告人及其律师行使辩护权的限制也比较多,难以构建实力均衡的控辩格局。为此,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加强配套机制建设,提高援助质量,扩充被告人及律师的辩护权内容。如明确律师会见时,可以向被告人核实的“有关证据”的具体内容,打消律师的顾虑,使被告人和律师在审前能有效沟通,制定针对性强的辩护策略,有效对抗控诉,推进庭审实质化。要高度重视辩护人意见,对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害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必须认真审查分析,在审查报告中说明情况。辩护人当面提出意见的,应当认真听取,并制作笔录附卷。要主动向辩护人了解新证据情况,避免庭审证据突袭导致被动。

8.扎实做好侦查卷宗研读分析

强调以审判为中心,不是说卷宗不重要,卷宗是侦查、起诉过程中对案件形成的文字和影像记录,是庭审辩论的基础。只有前期认真做好研读分析,围绕案件焦点做好出庭应对准备,才能在庭审中发现疑点和矛盾,出色完成诉讼程序中的言辞抗辩。

9.合理限制庭前会议的适用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充分利用庭前会议,及早听取辩方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证人鉴定人出庭、申请回避等事项的意见,全面了解辩护人收集证据情况和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意见,剥离出庭审的焦点、核心问题,提前补强相关证据,扎实做好庭审准备。还可进一步探索建立“诉前会议”制度,在对刑事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在决定提起公诉之前,可针对证据合法性、全面性等特定事项,召集侦查人员、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平等地进行交流沟通、解惑释疑,就相关问题的认识和处理达成意见⑨。

(三)提高公诉能力,加强出庭支持公诉工作

公诉能力既有理念层面,也有技术层面,都需要加强培养与建设。理念层面,检察官要明确自身系法律的守护人,要恪守客观公正立场,理性看待诉讼风险,既要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也要依法保障各类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技术层面,可通过庭审观摩点评等形式,进行有针对性的庭审能力培训,提升检察人员庭审把控和应急处理能力。

1.坚持法律守护人角色定位

检察官是法律的守护人⑩。在庭审前,检察官要侧重客观公正义务,要有“庭前法官”意识,承担起司法审查职责,居中审查侦查机关(部门)提供的证据和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辩解与意见,核实关键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完善瑕疵证据,确保起诉时案件证据确实充分。在庭审中,检察官要侧重控诉职能,在控、辩、审三方构造中,既与辩方积极对抗,又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2.理性看待诉讼风险积极公诉

以庭审为中心,强化程序公正优先,定罪证明标准提高,审判独立、严格依法裁判意识更加坚决,协调协商判案将逐步成为历史,无罪判决可能会增加。基于无罪率的考核指标,错案终身追责的要求,易出现消极公诉倾向。刑事检察官要有担当精神,不负于国家公诉人的崇高使命,积极公诉,切不可过度放大诉讼风险,更不能出现角色异化,异化成法官、辩护人,只重破不重立,只重辩方思维和辩方证据,不重控方思维和控方证据,该补证的要积极补证,该坚持意见的要积极坚持。

3.高度重视出庭公诉工作

为规范公诉人的出庭行为及在庭上的举证、质证活动,高检院于2004年、2007年先后出台了《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指导意见(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实践性、针对性、指导性、操作性都很强,认真学习这些规范,对于提升公诉人应对庭审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检察领导也应高度重视出庭公诉工作,对重大、疑难、敏感案件,可由主管检察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全程参与,加强指导把关,亲自办案、亲自出庭,亲自组织研究审定讯问提纲、举证提纲、答辩提纲和公诉词,参加法庭审理。

4.灵活应变提升庭审效果

检察人员要提升庭审把控和应急处理能力,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要抓住最佳时机,及时有效回应;在辩论阶段,对于明确的罪与非罪辩护意见,要做出有针对性的反击,提升指控效果。改善庭审语言表达方式,增强感染力,如对旁听人员众多的社会关注案件,要善于用通俗生动的语言分析事实、明辨法理,便于普通民众理解接受,提升庭审效果。

5.切实提高公诉庭审能力

从一些地方的实际情况看,公诉部门的检察人员多为从事公诉工作仅3~5年的年轻人,这支队伍优点在于学历高、基础素质好,不足点是过于年轻,阅历、经验都有所欠缺。针对这支优秀的年轻队伍,可通过庭审观摩、评议、培训等方式提高其交叉询问能力、举证质证能力、当庭应变能力和论辩能力。如可选取一些典型、疑难、争议案件,邀请优秀公诉人及各类检察业务专家参与旁听与评议,加强出庭方法与技巧的研习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四)加强监督,保障诉讼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保证案件质量,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此,检察机关要切实承担起法律监督职责,加强侦查监督,为指控犯罪提供基础性保障;加强审判监督,监督法院依法规范定罪量刑;加强内部监督,保证检察权规范有序行使。

1.加强侦查监督,为指控犯罪提供基础性保障

严格法定案件标准,把好批捕关、起诉关,这是加强侦查监督最根本、最有效的手段。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主动与侦查机关多沟通、多协调、多引导,加强刑事指控体系下侦捕诉一体化建设。积极探索以公诉部门为主、侦监部门配合补充介入侦查新模式,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机关可在与侦查机关协商的基础上,通过介入现场勘察、参加现场讨论等方式,提出取证和法律适用意见,引导侦查机关有效、及时、全面取证。高度重视证据质量监督,就当事人反映的证据问题,就侦查机关无法说明的证据疑问,应下决心排除证据或将案件撤回,坚决纠正违法取证、不规范取证问题,提高证据质量。侦监、公诉、渎检、监所等部门应加强内部协作,对侦查环节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通报或制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加以纠正,注意发现隐匿关键证据、有意伪造证据、因违法取证造成冤错案件严重后果或者隐患的监督线索,加大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应立案侦查。

2.加强审判监督,监督法院依法规范定罪量刑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要增强紧迫感,不能弃守法律监督职责,要积极认真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在审判过程中,从定案标准到法律适用、从程序运行到实体判断,都应当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的意见和主张,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要切实加强刑事抗诉,强化裁判审查,完善抗前指导,提高办案效率和抗诉书水平。要拓展监督范围,研究对法院自行启动再审后改判或判缓刑、二审书面审理和定罪免刑案件的监督,开展对上诉后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的监督。通过纠正违法、再审检察建议、情况通报或联席会议等形式积极开展其他方式监督,打好监督“组合拳”。

3.加强内部监督,不断提升办案质量

围绕办案质量加强内部监督,是检察机关增强执法公信力、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保证。要充分发挥后道程序对前道程序的监督,尤其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有分歧的案件,要逐案共同研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案件管理部门要通过汇总分析业务数据、案件监管信息,全面监督办案程序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控申检察部门可在办理刑事申诉、刑申赔偿、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等案件中发挥反向审视作用,分析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及时向相关办案机关(部门)反馈,并可通过检委会讨论、召开研讨会等方式促进各个办案环节提升办案质量和规范化水平,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其他部门也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确保执法程序规范、畅通、高效,保证案件质量。

(五)合理分流案件,做到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必然使检察官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审前审查固定证据,为更好地兼顾公正与效率,应将实行庭审中心主义的案件,主要限定在重大、疑难、复杂以及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切实发挥庭审的实质功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实现公正审判。根据相关实证研究,司法实践中不认罪案件的比率不超过10%,集中诉讼资源推动这部分案件中重要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是我们当前重点努力的方向⑪。对于轻微刑事犯罪可充分利用不批捕、不起诉、轻刑快审、速裁程序等分流分类从宽处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有罪答辩的案件,可简化处理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注释:

①前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分别是:第一次:1963年,讨论“以阶级斗争为纲”,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第二次:1978年,部署全面复查“文革”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第三次:1981年,主要是部署“严打”工作。第四次:1997年,部署贯彻实施新刑法、刑诉法,深入持久开展“严打”。第五次:2006年,要求落实死刑二审开庭审理,配合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

②张保生:《审判中心与证据裁判》,《光明日报》2014年11月5日。

③顾永忠:《“庭审中心主义”之我见》,《法制资讯》2014年第6期。

④陈卫东:《以审判为中心推进诉讼制度改革》,《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10月31日。

⑤蔡敦铭:《两岸比较刑事诉讼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368页。

⑥龙宗智:《论建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中国法学》2010年第2期。

⑦沈德咏主编:《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0页。

⑧卢乐云:《职务犯罪初查:概念、法律依据与原则》,《检察日报》2009年10月23日。

⑨王祺国:《以审判为中心构建诉前会议制度》,《检察日报》2015年4月29日。

⑩林钰雄:《检察官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6页。

⑪陈卫东主编:《量刑程序改革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8页。

责任编辑 王勇

2015-10-18

2015年北京市法学会重点课题(BLS2015A007)

1.甄贞,女,河北安平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2.孙利国,男,安徽枞阳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助理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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