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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义利论的内容解读

2016-03-14

关键词:义利梁惠王孟子

杜 文 静

(陕西师范大学 文学院,陕西 西安 710119)



《孟子》义利论的内容解读

杜 文 静

(陕西师范大学 文学院,陕西 西安 710119)

“义利之辨”是《孟子》中的一个重要论题,也是众多学者关注和研究的焦点。与学术界较为盛行的孟子“重义轻利”与“重义排利”说不同,笔者认为孟子义利并重。他提出“以义制利”的原则,通过向诸侯宣扬自己的仁政理论,积极为人民谋利。此外,笔者还对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孟子“轻利贱利”的内在原因进行了简要分析。历史表明,孟子“义利并重”的思想具有普适性,对当时及现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都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孟子》;义;利;义利并重

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etail/13.1415.C.20160713.0938.048.html

网络出版时间:2016-07-13 09:38

《孟子》一书魅力无穷,思想深邃,气势磅礴。其论辩风采如巨大的磁场般具有极强的吸引力;其言勉励人们在“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1]270中勇敢前行;其诲人们如何汲取历史智慧,如何思辨;其育人们舍生取义,做个浩然正气的正人君子等。正因此,古今中外许多学者关注研究《孟子》,并对其思想和价值等进行多方面的探讨,其中对孟子义利论的看法存在较大分歧,有“重义轻利”说,甚至有“重义排利”或“重义去利”说。以上这些说法都有一定片面性。在对《孟子》进行整体分析后,笔者认为孟子“义利并重”。

一、何为义利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义”有两种义项:公正合宜的道理或正义;意义或道理。《中庸》也说:“义者,宜也。”“义”与“宜”相通,含有“应当”的意思,引申为一般的道德原则或规范。综合这两种解释,“义”在《孟子》中主要指“符合正义的且人们应当遵守的当然之则”。《孟子》中,“义”字共出现108次,归纳起来,可分为3类:

(一)名词,意为公正合宜的道理、正义或解释为基本的伦理道德规范。

贼义者谓之“残”。(《孟子·梁惠王下》)

是集义所生者,非义袭而取之也。(《孟子·公孙丑上》)

不仁、不智,无礼、无义,人役也。(《孟子·公孙丑上》)

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孟子·离娄上》)

义之实,从兄是也。(《孟子·离娄上》)

贵贵尊贤,其义一也。(《孟子·万章下》)

亲亲,仁也;敬长,义也。(《孟子·尽心下》)

(二)动词,意为符合道理正义或者符合基本的伦理道德规范。

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孟子·公孙丑上》)

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孟子·梁惠王下》)

夫岂不义而曾子言之。(《孟子·公孙丑下》)

如知其非义,斯速已矣,何待来年。(《孟子·滕文公下》)

君义,莫不义。(《孟子·离娄上》)

(三)名词,意为意义或道理。

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孟子·梁惠王上》)

贵贵尊贤,其义一也。(《孟子·万章下》)

在《孟子》中,“义”主要采用前两种用法,即人要有正义之心,行为要符合“义”的原则,即基本的伦理道德规范。这就是孟子所言“义”之内涵。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利”有多重义项:锋利,锐利;顺利,便利;利益;使有利及利润;利息等。《孟子》中,“利”字共出现39次,主要是“利益”和“使有利”两个义项。具体分类如下:

(一)动词,意为使……获利。

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梁惠王上》)

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孟子·尽心上》)

(二)名词,意思是功利和利益。

王,何必曰利。(《孟子·梁惠王上》)

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孟子·梁惠王上》)

有贱丈夫焉,必求龙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孟子·公孙丑下》)

是君臣、父子、兄弟去利,怀仁义以相接也,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告子下》)

(三)形容词,意为有利,便利。

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孟子·公孙丑下》)

(四)形容词,意为锋利,锐利。

兵革非不坚利也。(《孟子·公孙丑下》)

(五)名词,意为顺。

故者以利为本。(《孟子·离娄下》)

由上可知,“利”有多重义项,但就《孟子》一书来讲,“利益”这个义项占比例最大。在以上5类解释中,也以由“利益”义项发展而来的用法,即前两种用法在数量上占较大比重。所以,“利”在《孟子》中,尤其是作为和“义”相对举的“利”,主要指与人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的物质利益。

二、孟子主张义利并重

提及《孟子》中的义利观,人们总会用“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1]13给孟子贴上“重义轻利甚至去利”的标签,认为孟子是一个固执地只讲仁义却不谈功利的迂腐的亚圣。但这是对孟子的误解,事实上,孟子不但重义,也重利。

(一)孟子重义

孟子重义,并将义作为一条线索贯穿其仁政理论和人格修养论中。

1.《孟子》的文章编排顺序显示了孟子对义的重视

众所周知,孟子游说诸侯的顺序是先齐后梁,但孟子却将与梁惠王的对话置于首章首节,由此体现了孟子重义的思想。在《孟子·梁惠王上》第一章中,梁惠王毫不避讳地开口言利,孟子答道“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1]13,“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王亦曰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1]13。足见孟子对义的重视,甚至认为不必言利,有仁义足矣。

2.将义与政治生活联系起来

战国时期,富国强兵是诸侯王梦寐以求的理想。他们希望通过政治利益最大化,来实现自己的强国梦和称霸梦。无论对诸侯振兴学宫,礼贤下士,还是给予百姓小恩小惠“河内凶,则移其民于河东”,这些行为的最终落脚点都是政治上的胜利。政治是诸侯王的第一要务。孟子突破了孔子只将义利局限于君子个人品德的范围,将义利上升到当时社会生活中最主要的层面即政治层面,并以“义”为标准来评价社会政治问题与政治人物,如“春秋无义战”[1]294就是典型的用义为准绳来评价战争问题。孟子将“义”从原来的个人范畴提升到社会范畴,且置于社会生活的最高层面,可见他对“义”推崇备至。

3.义是称王的途径

战国时期,“王天下”是诸侯王朝思暮想的头等大事。而孟子将诸侯王的这一理想与义结合起来,认为“义”是通向“王天下”的最佳和最长久的途径。他从历史中汲取智慧,指出“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1]158。义的丧失导致民心的丧失,民心的丧失使桀纣成为独夫和民贼,失去称王的资格。孟子不仅对这些反面的历史事实进行推演,还从正面的商汤、文王及武王之所以能得天下的正面历史事实中进行抽绎,最终发现贯穿其中的核心是道义。“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其心有道: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矣。”[1]158孟子认为想民众之所想,念民众之所念,顺民众之心才是符合道义的行为,诸侯王才能成就文王武王那样的伟业。总之,孟子在“王天下”方面坚决主张实行符合道义的仁政。

4.义是成仁人君子的必备条件

孟子上承孔子的仁义学说,同样认为“义”是仁人君子的必备条件。在《孟子》中,他建立了一套高尚的人格修养理论,即要成为仁人君子,就要有“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1]133的大丈夫精神;“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1]275的胸襟;“舍生取义”的英雄气概;“以天下为己任”的担当。而上述品质都离不开义的作用,他说:

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旷安宅而弗居,舍正路而不由,哀哉!(《孟子·离娄上》)

得天下之广位,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孟子·滕文公下》)

这两句中,广居是仁,正位是礼,大道是义,士的志向就是居仁由义。所谓大丈夫精神就是做一个顶天立地、笃信道义且刚正不阿的人,不听从别人的摆布,不做别人的附庸,以坚持和实现道义为自己的人生追求。

此外,孟子还提出“士穷不失义,达不离道”[1]275。“穷”与“达”是实现人生理想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两种性质相反的情况。“穷不失义,达不离道”要求人们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坚持道义,或独善其身,或兼济天下。“独善其身”是志向没有实现时不得已的选择;而在自身条件允许即“达”的情况下就要以天下为己任,有一种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总之,孟子勾勒出充满光辉的君子形象,使其折射义的光芒。

正因义对个人和社会有巨大的作用,使得孟子无比推崇义,甚至将义推向超越生死的高度进而提出“舍生而取义者也”。所以说,《孟子》是一部崇义之书。

(二)孟子重利

孟子在重义的同时也在积极谋取利。

1.孟子积极关注谋利的问题

孟子说“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1]16。为了达到“养生丧死无憾”的目的,提高人们的经济地位,孟子提出了一系列谋利的方法:

易其田畴,薄其税敛,民可使富也。(《孟子·尽心上》)

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孟子·梁惠王上》)

孟子心系百姓,积极为百姓谋利。他认为物质利益的满足是人们延缓生命的前提和依托。因此,孟子对利给予了足够的重视。

2.孟子对于统治者的物质利益享受并不持反对态度

《孟子》中,孟子并没有对梁惠王顾鸿雁麋鹿和齐宣王好乐、好货、好色及建囿的行为持反对态度。无论好乐、好色还是好游玩和好田猎,都是感性需要的满足,属于利的范畴。对于统治者这些追求感官享受的行为,孟子只是反对他们独自享受物质利益。孟子认为君主应该与民偕乐,与老百姓共同享有这些“利”。正所谓“独乐乐,不如众乐乐”。

3.孟子的仁政蓝图以利为基础和落脚点

《孟子》中,孟子描绘了一幅动人的仁政蓝图,其中提出“薄税敛,深耕易耨”[1]21的要求,而“薄税敛,深耕易耨”正是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在《孟子·梁惠王上》第一章中,孟子说“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1]13。但结合该句的语境进行分析就可知晓,孟子只是反对求利之心的过度膨胀,而非反对利。孟子说“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厌”[1]13,表明在合理的范围内求利是可以接受的。他反对的是违背义的要求,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孟子劝谏梁惠王时说“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1]13。而国家最危险的莫过于人民衣不蔽体,基本的衣食住行得不到保障,这正是利的体现。以上都表明孟子宣扬义也是以利作为最终落脚点,以是否有利为评判标准。

4.于民而言,利是义的基础

孟子认为:“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1]27人们必须有一定的恒产,即物质利益,才会有高层次的恒心,即“义”。对这一问题,孟子还有更加直白的表述:“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此惟救死而恐不赡,奚暇治礼义哉?”[1]27该句中,孟子不仅不反对利,而且对利表现出极大的宽容,认为利是求义的基础。如果一个人连最基本的物质生活都保证不了,那么求义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孟子认为求利本无可厚非。他本人也是积极的求利者,在宋接受了七十镒的馈赠,为母亲置办了华美的棺椁,认为“君子不以天下俭其亲”[1]96。可见,孟子重视利。

《孟子》讨论的中心问题是治国平天下。孟子提出仁政学说,谴责诸侯间的不义战争带来的巨大灾难:百姓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物质生活极其困难,最基本的生存权得不到保证。在这些表述中,虽没有“利”字出现,但却都是与利紧密相关的问题。仁政学说,要而言之,就是为百姓谋利益。所以,“利”是贯穿孟子理论的一条线索,离开利,仁政就是一句空话。

(三)义利具有统一性

孟子不仅义利并重,且认为两者相互统一,不是绝对对立的事物。因此,“有义必无利,有利必无义”的说法是错误的。

1.正确处理义利关系可以促进社会和谐

孟子提出:“周于利者凶年不能杀,周于德者邪世不能乱。”[1]297“周”是“充足,富足”的意思;“杀”理解为“困窘,饿死”。在这里,孟子指出周于利和周于义的好处,将义利统一起来,认为周于义利可以促进社会和谐,减少饥饿和战乱。所以,君主要求利求义,但利欲具有扩张性,“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要遏制求利之心的无限膨胀,就必须以义制利,即对利益关系作出合理的调节。物质利益的满足是低层次的,“人不能停留在感性的层面,应当追求理性的升华”[3]83。运用以义制利的原则,既有利,又可将其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于个人和社会都是有益的。

2.义利可以相互转化

孟子历来执著于向国君讲述仁政的好处。他说,政治上实行仁政就能为百姓带来实际利益,使“五十者可以衣帛矣,七十者可以食肉矣”[1]16。百姓的需要得到满足就会拥护国君,有了民心,国君也会受益,其地位就会得到巩固,这说明“政治上的义可以转化为实际的利益”[4]214。孟子还说:“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1]27民之为道,指民众对践行道德的情况和规律。恒产即稳定的产业;恒心指稳定的道德意识与道德情感等。孟子十分关注道德问题,他从对民众践行道德的观察中发现,道德生活与物质生活有一种依赖关系,即物质利益的满足是义产生的基础。可见对民众而言,利的获得可以促使义的生成。因此,义利并非两种水火不容的对立事物,而是可以相互转化。

3.于君,先义后利;于民,先利后义

义利相互转化,但于君民而言,顺序不同。因百姓生活较困苦,除了个体生命外,已无利可言。“要想使民众知人伦、懂礼义,必须先使他们具有养生送死的能力。如果民众没有尽自己人生责任的经济能力,不能养活一家老小,又怎么可能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为国尽忠呢?”[4]219所以,于民而言,必须先利后义。于君而言,其使命是为百姓谋利,民众利益的满足才是国君的利。而要为百姓谋利,给予他们安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使其免受战火的摧残就要实行仁政,就要符合义。国君为百姓谋利后,得到民心,自己的利益也达到最大化。孟子说“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实际是站在天下百姓的立场,斥责诸侯只顾自己的私利,而不顾天下百姓的公利。“孟子为民众争利,实际上是行天下之大义。”[4]213先义还是先利,都只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下顺序的灵活变动。为君为民,义利的统一才是最理想的状态。

三、孟子的义利论长期被人误解的原因

以往的理论中,多数人把孟子说成是“只讲义、不讲利,把道义与物质利益视为绝对对立、水火不容的极端道义论者”[4]203,这有一定的原因。

(一)受一些著名学者的影响

自汉代以后,许多学者对《孟子》中的义利观作研究和解读。如董仲舒说“夫仁人者,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5]167。梁启超也曾说“孟子思想之最大特色,在排斥功利主义”[5]167,“由孟子观之,则今世国家所谓军政、财政、外交,与夫富国的经济政策等,皆罪恶而已”[5]167。今人张岱年和冯友兰等也持此说。这些学者都是在学术史上备受崇拜和钦慕的大家,但他们的权威光环并不能成为其观点被全盘接受的理由。实际上,这些学者在孟子义利观问题上所持的“反利排利”说有失偏颇。但崇拜大家的情节让人们对这些学者的观点全部吸收,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孟子义利观的误解。

(二)没有认真而全面地考察研究《孟子》,人云亦云

对孟子义利观误解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孟子》中有关义利观的绝对化表述,但理解这些言论应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墨法崛起,功利原则被极度强化,求利成为人们的共识。在此背景下,孟子突出强调义的作用。正如梁漱溟所说:“在孔子时,功利派尚未自成学说,不须应付。孟子时,功利派兴,不得不提出义的观念以就会之。”[2]49孟子认为,如果以利为行为的唯一准则,就无法保持社会的稳定;如果把人际关系仅纳入利益的框架,必然会导致消极的后果。所以,应当将人从单纯的利益计较中提升出来。为了尽早改变“唯利是求”与“唯利是图”的社会风气,孟子对义的功能作了不适当的强化:只要合乎义,就不必考虑行为的后果。他曾这样说:

为富不仁矣,为仁不富矣。(《孟子·滕文公上》)

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孟子·离娄下》)

这些说法颇为极端,造成孟子排利的假象。但结合当时求利甚于求义的时代背景,孟子的这些绝对化表述就不难理解了。

(三)历史上极左思想的影响

历史上极左思想盛行多年,在它影响下爆发的新文化运动对传统文化展开批判,甚至全盘否定。孟子作为儒家学说的重要代表之一,自然难予幸免。作为孔子思想的继承人,在文化大革命的“批林批孔”运动中,孟子也惨遭批斗。这些具有极大影响力的运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们对孟子的误解。

综上所述,孟子主张义利并重,他要求人们运用“以义制利”的原则,正确处理道德伦理与物质利益的关系。人类的实践经验表明,孟子“义利并重”的思想是正确的,即使在现代,这一思想仍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社会上鼓励发扬义的同时,也不能反对人们对合法利益的追求。做到义与利的结合,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并重,才是建立一个和谐社会应努力发展的方向。

[1]杨伯峻.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62.

[2]李渊庭,阎秉华.梁漱溟先生讲孔孟[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

[3]杨国荣.孟子的哲学思想[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4]陈昇.孟子讲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5]姚淦铭.孟子智慧[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3.

[6]周淑萍.孟子义利观新探[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99,(2):66-67.

(责任编辑张盛男)

The Interpretation of Morals and Interests in Mencius

DU Wen-jing

(School of Chinese Literature,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Xi’an,Shaanxi 710119,China)

The relation ship between morals and interests is the main subject ofMenciusand has been the focus of study.Different from such opinions as“morals above interests”and“interests above morals”,the paper holds the idea that Mencius attaches equal importance to morals and interests.Mencius advocates restricting interests with morals and by preaching his idea of benevolent government among vassals,he seeks interests for his people.The paper briefly analyzes the causes of people labeling Mencius as belittling interests.Mencius’s idea of“morals and interests of equal importance”is instructive to the present spiritu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as well as to the society of his times.

Mencius;moral;interest;moral and interest of equal importance

2016-03-11

杜文静(1989-),女,山西临汾人,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中国古代文学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唐宋文学。

I 206.2

A

2095-462X(2016)04-0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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