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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结构·制度
——关于民族国家起源的三种解释

2016-03-14郭忠华中山大学广东广州510275

湖北社会科学 2016年5期
关键词:民族国家观念制度

郭忠华(中山大学,广东广州510275)



观念·结构·制度
——关于民族国家起源的三种解释

郭忠华
(中山大学,广东广州510275)

摘要:民族国家是当今世界舞台上最重要的政治行动者。民族国家从何而来?对于这一问题学术界主要存在三种解释角度:契约论、结构论和制度论。三种解释角度分别反映了民族国家所经历的三个发展阶段,即初创阶段、普遍化阶段和裂变阶段。契约论形成于民族国家的初创阶段,主要从自然状态、权利、平等、契约等角度解释民族国家建立的原因和方式。结构论形成于民族国家的普遍化阶段,主要从社会结构角度解释民族国家主权、公民权利、民族主义等要素产生的方式。制度论出现于民族国家的裂变阶段,它把制度设计和国家结构看作是冷战后民族国家创建的决定性因素。三种解释视角为理解民族国家的建构方式提供了全景式的图景。

关键词:观念;结构;制度;民族国家

民族国家是政治学研究的核心主题。在政治学领域,民族国家通常被看作是在业已划定边界的领土上实施行政垄断,其统治主要靠法律以及对内外部暴力工具的直接控制而得以维护的一系列制度模式。[1](p121)民族国家脱胎于中世纪后期的欧洲绝对主义国家,历经演化而成为今日的样子。伴随着民族国家的普遍扩展和几经演化,学术界形成了丰富的有关民族国家的理论,有关民族国家起源的理论则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综观西方学术界有关民族国家起源的论述,先后形成了三种主要的解释视角:一是民族国家初创时期的社会契约论视角;二是民族国家普遍发展时期的结构论视角;三是晚近民族国家裂变后的制度论视角。不同的解释视角反映了民族国家所经历的不同发展阶段,它们结合在一起为理解民族国家的历史起源提供了一幅全景式的图景。

一、民族国家起源的契约论解释

吉登斯指出,所有民族国家的政府类型都强烈地倾向于成为多元政治,民族国家与多元政治之间存在着一种互生关系。[1](p199)多元政治体现在自由民主政治的各种形式上,与启蒙运动时期广泛流行的社会契约论观念存在着内在的关联。社会契约论假定,社会是先于国家而存在的,国家只是处于社会中的个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形成契约的结果。[2](p83)人民主权、自由平等、社会契约等代表了社会契约论的核心主张。社会契约论深刻主导了民族国家初创时期的政治思想,现代国家都以社会契约论所提出的核心原则作为精神基础。麦克里兰指出,“自激进宗教改革的时代,以至18世纪下半叶,社会契约的理念主导政治思想……凡是政治理论,如果本身不是社会契约理论,则若非把社会契约说纳入考虑,就是必须对之加以抨击。”[3](p202)社会契约论尽管存在其一致的理论假设和思考路径,但由于对于人性、自然状态等的假设不同,契约论内部也存在着明显的分殊。不同思想家从不同的立场出发提出了不同的契约论设想,并由此形成了不同的民族国家想象。其中,以霍布斯、洛克和卢梭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主张最具有代表性。

霍布斯生活在中世纪后期战乱频繁、动荡不安的年代,对于战争和死亡的恐惧贯穿于他的一生。因此,在他的国家想象中,国家权力的强大和统一被置于首要地位,希望以强大而有力的国家来避免社会无序。部分学者把霍布斯的国家主张看作是一种以父权制为基础的君主制主张。[4](p71-730)但与此前基于血缘等自然基础上的君主制国家不同的是,他把这种君主制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基于人类天性是“竞争、猜疑和荣誉”的假设,霍布斯认为,在缺乏一个共同权力而使大家慑服的条件下,人们便会处于“战争状态”之下,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5](p94)造成人们倾向于和平的激情是“对死亡的恐惧、对舒适生活所必需的事物的欲望,以及通过自己的勤劳取得这一切的希望”。[5](p96-97)为了寻求和平与信守和平,每个人都放弃自我管理的权利而把这种权利授予某个人或者某个集体,使所有人都统一在这个人格之下。这种体现集体人格的主体便是国家。这种国家在外观上尽管具有“利维坦”的表象,但它本质上却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5](p132)。霍布斯的国家想象尽管体现出绝对君主制的遗迹,但其所建构的国家本质上却属于现代。他不仅把国家权力从宗教的笼罩下解放出来而将其置于世俗的基础上,而且还将国家建构解释为社会授权和让渡的结果。国家存在的理由在于其所提供的和平和秩序,使人们能借此走出对暴死的恐惧。同时,通过对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的论述,霍布斯还为现代政治的平等、权利等观念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所有这些无疑与现代民族国家的建国理念存在着内在的关联。

与霍布斯相比,洛克生活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已经完成,并且见证了君主制对于资产阶级分享政治权力和经济发展自由的障碍的时代。对于洛克而言,国家作为个人安全的首要保障者的使命已经完成,他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如何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和重新分配的问题。根据这一使命,洛克也从社会契约论角度来论证其理想的政府形态。在他看来,政治权力起源于自然状态的需要。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6](p5)在这种状态下,任何人都有权以其认为的合适的办法来决定其行动、处理其财产和人身。同时,自然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人们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一切自然权利。但是,在洛克那里,这种平等和自由的自然状态并不会导致霍布斯式的“战争状态”,因为在前者看来,自然状态虽然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6](p6)“诚实和守信”是自然状态下人们的基本品质。当然,自然状态也存在其缺陷。比如,缺乏一种确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法律裁判一切争执的裁判者,缺少一种能使正确裁决得到执行的权力等。正是由于这些缺陷,人们才相互订立契约而成立政府。政府的目的在于谋求人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的任何人的侵犯”。[6](p59)通过这样一种社会契约理论,洛克把政府权力严格限定在人们“同意”的基础上,政府的存在“只是为了公众的福利和安全”。违背这一目的,人们便有权收回其权力。

如果说洛克的契约论建构了一个界于个人权利与利维坦国家之间的有限政府的话,卢梭的契约论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对于“人民主权”的伸张。与前两者一样,卢梭也以对自然状态的设想作为其政治理论的起点。在他那里,自然状态并不是霍布斯或者洛克所设想的人与人之间已然形成某种社会关系的状态,而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彼此不接触、甚至不到形成语言的阶段。生活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彼此间没有任何道义上的联系,也没有什么大家公认的义务;他们既不能被看作是好人,也不能被看作是恶人;他们既无邪恶之心,也无善的美德。[7](p70)但问题在于,随着人与人之间的接触变得不可避免以及随之而来的私有产权开始出现的时候,人类才开始迈入所谓“文明社会”的状态。在社会状态下,由于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人们便开始订立契约而建立起一种结合体(政治国家)。每个人都把自己全部的自然权利让渡给这个结合体,并服从于它的意志。这个结合体则以公意的力量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每个人服从于这个结合体就如同服从他本人一样,并且他仍然像以前那样自由。同时,社会公约一旦遭到破坏,每个人便立即恢复他原有的权利。[8](p23)这就是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思想。通过这种社会契约,政治国家被严格置于人民主权的支配之下。在政治国家中,人们尽管丧失了自然状态下的权利和自由,但却获得了“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8](p30)

社会契约论尽管并非对民族国家起源的发生学解释,但却为现代国家起源提供了弥足珍贵的观念基础。这些观念集中体现在人民主权、平等自由以及各种形式的政府设想上。首先,以天赋人权的立场作为出发点,社会契约论倡导了自由、平等、权利等现代政治理念,它们为后来的民族国家政治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以这些政治理念作为基础,社会契约论使国家权力的来源从天上降到了人间,使之从神秘的宗教来源转变成世俗的大众授权,市民社会从此充当了国家权力的源泉。其次,在人民主权观念的基础上,社会契约论还对民族国家的政府职能进行了限定,使之从市民社会的主宰者转变为服务者。再次,不同的契约论主张还设想了不同形式的政府,这些形式或多或少影响了民族国家的政府选择。可以说,没有社会契约论,民族国家也将丧失其精神基础。

但是,社会契约论毕竟不是对民族国家起源的经验性解释,因此,它在说明民族国家的兴起方面同样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这一点突出体现在社会契约论的主观契约想象和以对国家起源的逻辑推理来代替真实历史上。不论何种契约论主张,它们都不约而同地遭到同样的批评:历史上从来就不曾存在过何种自然状态或在这种自然状态下达成过契约。[9](p115)如果社会契约并不是一种真实的历史存在,那么,无论公民还是政府就都没有必要受这种想象的契约的约束,因为只有为参与方真实签署的契约才具有真正的约束力。如德沃金所言:“假想的契约根本就不是实际契约的某种形式:假想的契约根本就不是契约。”[10](p151)在许多批评者看来,契约论思想家用假想的契约来约束社会个体和政治国家,用假想的契约来形构国家与社会关系,无论其在逻辑上如何天衣无缝、在主观上如何愿望良好、在历史上如何影响巨大,它都无法解释现代国家的真实起源。伴随着民族国家在19世纪-20世纪时期的普遍扩张,社会契约论逐渐淡出历史的舞台,人们开始将眼光转向真实的历史,依据历史经验来解释民族国家的起源。

二、民族国家起源的结构论解释

进入19世纪以后,民族-国家已成为世界国家“典型的正常的国家形式”,[11](p509)由社会契约论所阐发的人民主权、平等、权利等观念也已深入人心。在这种情况下,再从社会契约论角度探讨现代国家的“应然”模式已经不合时宜,随着大批新国家不断从纷飞的战火中崭露头角,从战争角度探讨民族国家起源的社会基础越来越成为学术界的普遍做法。因为作为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现代战争不仅瓦解了农业帝国、军事帝国、游牧帝国等传统的国家形式,使之转变为现代民族国家,而且还使大量为传统帝国所瓜分的殖民地获得独立的国家资格,使它们成为世界民族国家体系中的正常成员。每一次大型战争都伴随着民族国家发展的浪潮。据部分学者统计,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四次民族国家扩展的浪潮,它们分别是:1815年维也纳会议至1878年柏林会议时期、20世纪前二十五年、二战后三十年和冷战后十年。[12](p6)所有这些时间段都与战争存在着紧密的关联。正因为如此,当20世纪中后期“回归国家”学派风靡全球之时,以巴林顿·摩尔、西达·斯考切波、查尔斯·梯利、迈克尔·曼、安东尼·吉登斯等为代表的一大批思想家都取道军事暴力的路径来分析民族国家的起源模式。

革命是军事暴力的集中体现。革命不仅实现国家形式的演化,而且造成国家性质的改变。通过比较法、俄、中三个国家的社会革命以及隐藏其后的各种结构性因素,西达·斯考切波解释了这三个国家之所以成为不同民族国家模式的原因。秉承“革命不是被制造出来的,而是自然发生的”立场,斯考切波深入三个国家的社会历史结构,探讨三个国家的社会阶级结构对革命所造成的影响。由于法国和俄国在历史上都存在过农民自治的传统和组织,这两个国家的地主阶级都无法直接控制农民的生产和管理。相反,中国历史上则是一个以小农为基础的国家,缺乏农民自治的传统和组织,导致地主对农民拥有较强的控制权。即使在帝制政权垮台之后,农民也无力组织起来进行大规模反抗。这种情况只有在中国共产党崛起并深入农村之后才发生改变。同时,法俄两国也存在明显的社会结构差异。俄国的工业革命在革命爆发之前就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而且政治上已经建立起高度组织化和具有高度动员能力的列宁主义政党。但这些情况却没有出现在法国。中国尽管师法俄国建立起类似的政党,但由于不同的农村社会结构、农民力量和工业发展状况,最终并没能迈上俄国式的道路。除内部结构差异外,国际和世界历史环境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由于这些不同的结构性因素,三个国家的社会革命导致了明显不同的后果。尽管社会革命使三者都建立起更加强大的中央集权,但俄国最终成为一个“一党专政,在国家的控制下实现民族工业化的国家”;[13](p255)法国成为一个“单一的、绝对的个体私有产权形式”和“更加民主化”的国家;[13](p221)中国则成为“更为集权的、大众参与的并在众多方面比革命前的政权更加理性化和官僚化的新型政权”。[13](p289)

查尔斯·梯利也把民族国家看作是近代欧洲战争的结果,战争所造成的国家汲取能力的提升和资本积累是导致民族国家兴起的重要条件。在他看来,中世纪欧洲存在着大量旨在获得政治权力和实现政治支配的组织,如王国、教会、自由城市等。但是,只有热衷于战争的国家缔造者们(state-makers)最终胜出。国家缔造者对于战争的兴趣使其不自觉地陷入这样一个结构之中:既从其所控制的人群中汲取发动战争所需的资源,同时也通过扶持那些可以帮助他们借贷或采购物资的资本家来促进资本积累。“发动战争、资源汲取和资本积累三者交互作用,塑造了欧洲国家的形成”。[14](p232)也就是说,国家缔造者起初并不是为建立民族国家而从事战争活动的,相反,民族国家不过是他们从事战争及其相关活动的意外后果。当然,国家缔造者们所从事的这些活动也会遭到来自社会的抵抗,后者不愿就此类行为付出代价。于是,国家缔造者与诸社会力量之间展开一系列讨价还价、拉拢勾结、合法化甚至是直接强制。现代国家正是这一系列过程的结果,社会则是这一系列过程的失败者。作为结果,社会必须为此支付代价以避免被消灭的后果。[14](p237-238)随着国家最终实现对武力的垄断并建立起稳定的秩序,资本主义经济在国家的保护下获得了发展,并且创造出大部分收益。这些收益大大超过它们所支付的保护费用,社会开始走向繁荣,国家运作从此也获得稳定的资金保障。发动战争、国家形成与资本积累因此成为一个相互促进的过程。[15](p58)

吉登斯尽管也把民族国家看作是战争的结果,但他更把侧重点放在战争所导致的国家主权、公民权利、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体系诸要素所形成的互促结构上,认为正是这样一种互促结构为民族国家的兴起准备好了平台。从肯定战争对于理解民族国家起源具有无比重要性的立场出发,吉登斯指出,“20世纪的战争对一般化变迁模式的作用是如此的突出,以致要想理解这些模式而不求诸战争是非常荒唐的”。[1](p244)但与以往不同的是,现代战争建立在工业化的基础之上,这种战争能够帮助塑造出民族国家的核心要素:国家主权、公民权利(citizenship rights)、民族主义以及民族国家赖以存在的世界民族国家体系。国家主权体现在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与公民权利、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体系存在着内在的关联。在他看来,只有在公民权利已经得到普遍确立和发展的条件下,国家主权才会内在地得到公民的认可和支持。民族主义则为国家主权提供了“道德的成分”,使社会大众在国家主权的辞藻下变得凝聚和团结。同样,从外在的角度来看,只有在存在一个紧密联系的民族国家体系的情况下,以相互承认为基础的国家主权才会变得重要。但是,这些关联只有在现代战争的促进下才会得到加强。首先,战争以将公民大规模征召入伍和从社会汲取大量资源作为前提,公民权利则是掌权者实现这些目标时所必须“支付的代价”。其次,一方面,领袖为鼓动人们参与战争而激起的情感力量为民族主义的兴起提供了强大的心理暗示,另一方面,随着个体在民族国家中的成员身份变得愈加明确,民族主义情感也相应变得突出。正因为如此,吉登斯指出:“战争引导着国家主权的发展,并把它如此深刻地与公民身份、民族主义联系在一起,以致任何其他的发展图景只能是一种奇思幻想而已”。[1](p235)再次,战争还锻造出世界民族国家体系。因为每一次大型战争不仅催生出大量崭新的民族国家,而且催生出大量新型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这些组织和条约把民族国家黏合成一个紧密的国家体系。“战争工业化是伴随民族-国家兴起的一个关键过程,战争工业化塑造出民族-国家体系的轮廓”。[1](p5)

与民族国家起源的契约论相比,结构论视角将关注的目光投向了真实的历史,从社会历史当中归纳出民族国家起源的方式。尽管不同思想家对于民族国家兴起的社会结构存在着不同的侧重,他们都着眼于从军事暴力的角度归纳出民族国家的核心要素。其中,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得最为重要:第一,既有社会结构是如何影响了革命的进程并导致不同性质的民族国家的,即在形成统一中央集权国家的过程中,为什么有些国家变得相对民主和政治多元,而有些国家则变得具有高度组织化和强烈动员色彩;第二,民族国家的国家机构是如何被制造出来的,比如,税收等汲取机关是如何被统一和加强的、代议机构是如何得到建立的、军事暴力是如何最终被垄断在国家手中的,等等;第三,战争是如何锻造出民族国家的核心要素的,比如国家主权、公民权利、民族主义和国际体系等,是如何使民族国家的政治表现出多元化与集中化同步发展的“控制辩证法”色彩。[1](p11)可以说,结构分析的视角在解析民族国家的性质和提炼民族国家的核心要素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民族国家起源的制度论解释

如果说社会结构的视角主要反映了两次世界大战前后民族国家创建的主要情形,那么,20世纪末由于两极格局瓦解而创建民族国家的事实则完全是另一种情形。在从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的短短十余年里,民族国家出现了一系列分化组合:捷克斯洛伐克被分裂成捷克和斯洛伐克两个国家,南斯拉夫被分裂成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马其顿等国,苏联则被15个后继国家(successor states)所取代。除此之外,也出现国家联合而成立新国家的情形,例如1991年两德统一。20世纪90年代被看作是自60年代以来国家体系转型和新民族国家成立的第二个密集时期。[12](p6)但与战争所带来的“去殖民化”不同,这一次民族国家的产生方式主要表现为“分裂或者合并”。期间很少经历战争,而且过程也极为迅速。那么,西方学术界对于此次民族国家创建又做出了何种解释?对于这一问题,学术界主要从制度的角度提供了两种彼此关联而又内在差异的解释:制度设计和国家结构。

制度设计角度的解释主要体现在埃尔斯特、奥菲、约翰逊等人的观点上。在他们看来,这一波民族国家的创建主要是“偶然”的初始制度选择与制度遗产、政府能力、政策顺序等变量相结合的结果。从新制度主义的角度来看,它体现了一种特殊的制度变迁路径。根据美国学者克拉克的观点,制度变迁的路径理论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能动中心论”(agency-centered);其二则是“结构基础论”(structure-based)。[16]前者以理性选择学派表现得典型,它强调个体行动者、理性选择等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但相对忽视制度遗产存在的持续影响,强调政治精英在促进制度变迁中所具有的影响;“结构基础论”则以历史制度主义表现得典型。与前者相反,它强调制度遗产、初始制度选择和文化模式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强调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y)性质。但在埃尔斯特等人看来,在苏联、东欧社会主义阵营崩溃后的特殊政治时期,这些解释模式都不足以解释后继国家的制度变迁模式,因为这些国家制度变迁的初始制度选择完全是偶然的。偶然的初始制度选择在既有制度遗产、政治精英等变量的干预下,国家之间形成了迥异的制度框架。

要理解20世纪90年代后共产主义国家制度变迁的模式,必须首先理解这些国家制度设计所处的特殊背景。在埃尔斯特等人看来,它们发生在一种非常特殊的情况下。首先,苏-东社会主义阵营崩溃的突然性和缺乏预料性。与当时流行的趋势相反,前社会主义理论家以各种形式预测了资本主义国家的灭亡,但资本主义阵营的理论家却很少预测社会主义阵营的瓦解,尤其是短时间内的突然坍塌。但结果却恰恰相反,由于前社会主义阵营坍塌得过于突然、解体得过于迅速,导致这些后继国家的掌权者起初大都缺乏明确的未来行动指导。第二,这些国家内部普遍缺乏统一的政治反对派和敌对性意识形态,从而导致替代性意识形态供给普遍缺乏。第三,制度供给的赤字特别巨大。由于短时间内出现大规模国家转型,民族、领土、政权组织、政治制度、国民经济、国际关系等各方面的调整和改革同时提上日程,造成后继国家的制度需求变得特别巨大。[17](p2-17)在这种特殊的政治背景下,新国家的制度选择完全取决于新当权者偶然的政策选择。偶然的政策选择在制度遗产、国家能力和政策顺序等干预性变量的作用下,制度变迁沿着“消极性制度设计”或者“积极性制度设计”的方式展开。

“消极性制度设计”体现为新掌权者政策选择的目的并不在于一次性地以全新的制度安排来代替旧的制度框架,而是试图通过逐步引入各种新的政策而诱使新制度安排不断生成。制度变迁以渐进的方式发生。在这种制度设计模式下,制度遗产是牵制新制度能否成功的最主要干预变量。“积极性制度设计”则体现为新掌权者在短时间内完全摧毁旧制度体系,并通过广泛、强制地实施一系列全新的政策来建立一套全新的制度安排。制度变迁以激进的方式发生。在这种模式下,国家能力是最主要的干预性变量。除此之外,政策顺序(policy sequencing)也是新兴民族国家制度设计的重要干预性变量。在总体制度设计中,应该先实行消极型制度设计还是积极型制度设计,在消极型制度设计或积极型制度设计内部,哪些政策又应当优先实施以减少可能遇到的阻力等,它们对于后继国家制度设计的效果都会产生明显的干预作用。

国家结构角度的解释则主要体现在美国学者菲力浦·罗伊德的观点上。在他看来,与民族国家的最初创建或者以去殖民化的方式创建国家不同,该次民族国家创建主要体现为亚国家成员从母国中分裂出去的情形。分裂和脱离是新国家产生的主要来源。[12](p8)这种情形尽管此前也曾出现过,但却是晚近民族国家诞生的最主要形式。为此,他提出了一种所谓“区隔制度理论”(segmental institutions thesis)来论证这种民族国家的创建方式。区隔制度由区隔政权(segmental state)、共同国家(common state)以及两者间的一系列关系组成。区隔政权即一个国家中存在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地方政权。这种独立性主要是由于民族、领土、宗教和历史等原因造成的。例如,苏联存在的15个加盟共和国就是基于民族和历史原因而形成的区隔政权。与之相对,苏联则是一个表达各民族利益的共同国家。共同国家是完整的民族国家。在晚近民族国家诞生的浪潮中,民族是导致区隔政权从共同国家中分离出去的最重要动力。

区隔政权与民族国家之间的一个简单逻辑是:一族一国,即每个民族都追求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但作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共同国家普遍是由多个民族所组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区隔政权就获得了产生的动力——部分民族的领导人打着主权、自治等旗号鼓动民众脱离共同国家而建立自己的国家。当然,并不是所有区隔政权领导人的建国意图都能获得成功。区隔政权的建国方案能否获得成功,既取决于区隔政权自身的状况,也取决于共同国家的状况。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形:第一,区隔政权与共同国家领导人之间的力量平衡,也就是每一方领导人对对方所能施加的强制程度。第二,区隔政权的人们在自身政权和共同国家中的授权情况。体现为,区隔政权的人们是否被授权进行自我管理,区隔政权的人们是否被允许参与共同国家的管理等。当区隔政权创造出以下条件时,共同国家就可能面临瓦解的威胁,区隔政权则可能上升为民族国家:一是区隔政权的领导人加强对自身政治的控制,并且强化民族认同在区隔政权内部的表达,区隔政权与共同国家之间的异质性不断上升;二是区隔政权领导人相对于共同国家领导人而言拥有较大的自主权,他们掌握了区隔政权内部的大部分决策权、财政收入和文化组织控制权;三是共同国家在决策过程中将区隔政权的民众排除在外,区隔政权的民众在共同国家中难以得到有效代表;四是共同国家的领导人自身变得软弱和分化,导致共同国家无法对区隔政权进行有效沟通和控制。在这些情况下,共同国家将面临整合危机,区隔政权则可能出现分离。

制度设计与国家结构的视角表面上看似差异甚迥,其实两者都从属于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约翰逊明确把自己定位为新制度主义的制度变迁分析视角,[18]罗伊德也断言,“区隔制度理论是制度主义最基本观点的一种延伸”。[12](p14)尽管如此,两者存在的差别依然明显。埃尔斯特等人侧重于从新制度供给的角度来分析民族国家的起源,把重点放在考察新制度创立的过程和影响因素上。相对而言,罗伊德的研究则聚焦于既有的国家结构形式,侧重于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角度解释国家的产生。两者都试图从前社会主义国家的后继者那里得到启发,都尝试对其产生模式做出普遍性概括。

四、主要启示

本文把契约、结构和制度作为解释民族国家起源的三种模式,这并不意味着有关国家起源的解释只有这三种。除上述三种外,还存在大量其他有关国家起源的解释,比如制度经济学、韦伯主义等。其中有些解释视角甚至有着非常广泛的影响。但是,本文无意对国家起源进行全景式的考察,而是仅仅聚焦于民族国家。从这一角度而言,上述三种解释模式就表现得非常典型。任何国家都必须建立在相应的观念、结构和制度基础上,民族国家也莫能例外。但当以这三个视角专门就民族国家进行分析时,它们至少给我们带来以下两方面的启示:

其一,观念、结构和制度表明了民族国家建立的基本条件。从观念的角度来看,民族国家建立在自由、民主、平等、权利等政治观念的基础上。其中有些观念尽管存在其悠久的历史源头,但它们在历史上很少获得现代的含义,也很少成为承载国家的普遍性基础。契约论不仅实现了这些观念的现代转型,而且使它们成为普遍的社会信仰。[19]契约论在形构民族国家的观念基础方面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从结构的角度来看,在历史上出现的所有国家类型当中,民族国家只是其中的特殊形态之一,但民族国家表现出自身的结构特殊性。比如,领土边界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国家主权得到前所未有的强调,公民身份变得前所未有的重要,民族主义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军事暴力得到前所未有的升级等。民族国家的这些特性并不是自然而然地产生的,而是以相应的社会结构作为前提。没有民族国家政府强大的监控能力、没有民族国家之间频繁的战争、没有以资本主义为基础的现代经济、没有以机器大生产为基础的现代工业等,民族国家的这些特性也就无由产生。透过民族国家的战争与革命,结构论视角解释了这些特征产生的社会结构。同时,两极格局瓦解后的国家建构尽管表现得短暂,但它们却体现出特殊的发展动力。它不像此前国家建构那样需要经历长久的历史时期,甚至也很少出现惨烈的战争,但这并不说明此次国家建构就不重要。相反,它体现出既有的制度模式或者新制度设计在国家构建过程中的重要性。制度的视角揭示了晚近民族国家建构的制度性条件。

其二,三种解释视角反映了民族国家建构所经历的三个阶段:初创阶段、普遍化阶段和裂变阶段。尽管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开启了一个民族主义的时代,创建民族国家的意识由此觉醒,但只有在1815年拿破仑战败和维也纳会议召开之后,传统的帝国追求才真正终结,大部分国家开始以民族国家的逻辑来定义自身,即把自身国家的性质表述为人民的意志。此后,不论是新建还是重建的国家政权,都宣称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20](p413)从把君主或者其他神秘意志作为国家权力的来源转变为人民主权的权力来源,这标志着一个迥异于此前时代的民族国家时代的来临。尽管英、美、法等国在1815年之前就已建立起民族国家的政治逻辑,但民族国家作为一种政治形式被普遍接受,却是在19世纪的大致前四分之三个世纪,即民族国家创立的第一个高峰期。两次世界大战不仅瓦解了残存的帝国,而且还通过去殖民化浪潮使大批殖民地转变为民族国家。据有关统计,1901年-2000年间,世界共创建了177个民族国家,其中148个产生于两次世界大战前后,29个产生于两极格局瓦解之时。[12](p6-10)这意味着,当今世界体系中的民族国家绝大部分创建于两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国际环境中,这一时期是民族国家的普遍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国家主权意识迅速普及,公民权利、民族主义、中央集权制政府等也得到普遍发展。相比之下,冷战后的民族国家创建高峰则代表了民族国家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在这一阶段,主要表现为既有民族国家的裂变和分化。多民族国家中具有特殊民族性的地方政权按照“一族一国”的原则追求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

民族国家创建的三个阶段表明,民族国家仍然是一个未竟的工程。民族国家在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发展动力。历史上,曾经发生过从传统国家向民族国家的深刻转型,经历了从非殖民化到民族国家裂变的浪潮。我们很难肯定,未来就不会出现某种新的发展动力,并由此形成新的民族国家创建高峰。从这一意义而言,所有有关“民族国家终结”[21]、“意识形态终结”[22]或者“历史终结”[23]等断言,都没有看到民族国家演化的内在规律。尽管历史上的确曾经出现过大量有关国家消亡的预言,但民族国家无疑仍然是当今世界舞台上最重要的行动者,很难想象有何种组织可以取代民族国家而建立起真正的全球治理。20世纪中后期以来,伴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后工业化等新社会潮流的强劲发展,民族国家生存的环境已经发生巨大改变。可以预见,新的环境还将孕育出新的转型动力。民族国家将去向何方?学术界迄今远没有确切的答案。但是,理解民族国家演化的历史轨迹,对于认识其可能出现的转型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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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申华

中图分类号:D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16)05-0019-08

作者简介:郭忠华(1969—),男,政治学博士,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历史唯物主义创新研究”的阶段性成果(14ZDA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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