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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远程医疗制度的研究

2016-03-14汤优佳张雪晖

卫生软科学 2016年2期
关键词:医疗机构远程公众

谢 菁,汤优佳,张雪晖,钟 韵

(福建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公众参与远程医疗制度的研究

谢 菁,汤优佳,张雪晖,钟 韵

(福建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目前,我国远程医疗并没有得到有效、快速的发展,其主要原因是我国远程医疗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应考虑运用公众参与理论来完善制度建设,具体措施包括:①以合作为基础,共同搭建远程医疗平台;②以制定标准为着力点,统一技术规范;③以资金为保障,夯实远程医疗经济基础。

远程医疗;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随着信息技术和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远程医疗在全世界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远程医疗,是指采用现代通讯技术、现代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手段,实现各种医学信息的远程采集、传输、处理、存储和查询,从而完成对远地对象的检测、监护、诊断、教育、信息传递和管理等[1]。在中国,远程医疗正在逐步发展,但覆盖范围、层次都很有限,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远程医疗制度存在缺失。本文在梳理国内远程医疗现状的基础上,揭示远程医疗制度上的现存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1 我国远程医疗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国民生活水平提高、健康意识增强等因素影响,我国医疗需求剧增,但我国医疗资源有限,因此造成了医疗服务供需失衡的局面。针对这个问题,远程医疗的出现便成了解决这一难题最行之有效的方法。美国、日本以及欧洲的许多发达国家已经成功建立了远程医疗的开展模式并取得了显著的效益[2]。在国外,因机制成熟,网络就医非常普遍[3]。随着我国医学技术的发展,在广州、上海、北京等一些发达地区也已经陆续开展了远程医疗服务[4],不少大型三甲医院对网络医疗都抱以积极态度,均看好网络医疗发展前景,建立了各有特点的网络医疗系统[5]。但就全国范围来看,远程医疗没有得到有效、快速的发展,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我国关于远程医疗制度方面的建设存在着一定的缺失。

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远程医疗的研究起步较晚,尤其是其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国内相关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6]。虽然我国先后颁布了《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性规章,这些规章中提到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患者在远程医疗过程中可以享受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义务,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我国目前出台的有关规定都是在远程医疗平台成功建立并使用的基础上提出的对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要求和法律责任认定,但是对于如何搭建起远程医疗平台没有说明。开展远程医疗的相关主体不知如何参与到远程医疗平台的架构,而对于各主体之间如何协作共同构建远程医疗平台也存在困惑。同时现有法律对于构建远程医疗平台的程序、步骤和方法等均未做出规定,使得远程医疗平台的构建缺乏有效指导。第二,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目前,我国对远程医疗设备并没有统一标准,现有的《远程医疗咨询系统接口功能规范》仅描述了远程医疗咨询系统本地端接口的一些基本功能及运行要求,不能有效解决由于数据格式不统一、数据内容不匹配、系统兼容性较差、信息传输的通讯信道不同等因素导致的患者健康信息不能有效共享的问题[7]。技术标准的缺失使得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机构在参与远程医疗平台的构建中缺乏积极性,阻碍了远程医疗平台的建设。

由此可知,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虽然对远程医疗的开展做出了一些规定,但规定存在不具体、不完善的问题。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远程医疗制度的完善存在必然性。

2 运用公众参与与理论完善远程医疗制度建设

2.1 公众参与远程医疗制度的可行性

作为一个新型的医疗模式,远程医疗有许多优越性,它在方便患者、减少费用、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信息交流、提高医疗水平和促进卫生体制改革方面都有积极的作用[8],但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制度使远程医疗平台能够顺利搭建起来,远程医疗本身也没有一个良好的环境给予其更多的发展。很多社会主体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参与到远程医疗中,比如医院开展远程医疗需要大量的成本,昂贵的投入使得一般医院难以承受[9];很多厂商也各显神通,开发了很多远程医疗系统和解决方案,但到目前为止,这些项目中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却寥寥无几[10]。远程医疗需协调各方资源和利益,调动各方积极性,引入第三方运营机制,形成各方共赢的局面[11],因此可以运用“公众参与理论”,让公众参与到远程医疗的建设当中。

所谓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在社会事务的决策、管理、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拥有知情权、话语权、行动权等参与性权利,能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立场、意见和建议,能合法地采取旨在维护个人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动[12]。其概念不同于公民参加,公众为“集合体”的概念,可以是个体或组织[13]。个体即普通的社会公民;组织即法律允许存在的各类组织,如医疗机构、行业组织、行业协会和基金会等。运用公众参与,具有其现实可行性。第一,资金之可行:远程医疗的顺利开展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持,远程医疗资金的来源除了依靠政府的财政补助以外应当大力发挥社会慈善机构和社会团体组织等筹集资金的能力,调动公众共同参与远程医疗资金的筹集以保障开展远程医疗的资金需要。第二,合作之可行:如果公众能够密切、有效的合作,顺利搭建好远程医疗平台后,其结果对于各方都是有益的。比如,患者会因此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仅能提高医疗技术水平,还能提高知名度和满意度等。因此,调动起各方主体的积极性,合作参与远程医疗具有可行性。

2.2 公众参与远程医疗制度中的权利和义务

2.2.1 公众参与远程医疗的权利

①参与权。医疗机构拥有医学技术和医疗设备,因此无疑是远程医疗参与的重要主体。同时,远程医疗的开展需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的使用,医疗机构可以在其内部建立自身的远程医疗信息技术部门或委托专业的信息技术服务商提供远程医疗所需要的技术和信息安全保障,为开展远程医疗提供安全的网络环境。②监督权。首先,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具有监督权。因此开展远程医疗的机构应该建立起远程医疗监督反馈平台,以便公民充分行使监督权。其次,我国有许多与医疗相关的行业组织与协会,其成员都拥有专业医学知识,因此政府可允许这些行业组织在远程医疗服务中行使一定的监督权,这样不仅能减轻政府的工作压力,同时行业协会的监督更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能提高监督效率。最后,为远程医疗开展提供资金的基金会也应当享有一定的监督权,以保证资金不滥用、乱用。③组织权。虽然我国目前大多是由政府组织开展当地的远程医疗服务,但政府可将部分组织权委托给医疗机构,由有能力的医疗机构自行组织开展、协调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远程医疗服务。④筹资权。设立远程医疗基金会,通过各种渠道大力宣传基金会,努力募集善款为远程医疗的开展提供强大的物质支持。

2.2.2 公众参与远程医疗的义务

①提供医疗服务。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有能力的医疗机构必须开展远程医疗,但医疗机构的服务宗旨是救死扶伤,有条件开展远程医疗的医疗机构应该主动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尽最大可能救治患者。②提供资金。远程医疗基金会作为开展远程医疗重要的资金来源,应当积极发挥其作用,努力为远程医疗的开展提供充足且持续的资金支持,以保证远程医疗的顺利开展。

3 完善远程医疗制度建设

3.1 以合作为基础,共同搭建平台

合作是一切的基础,在政府牵头的大背景下,政府除了做好平台建设的领头人之外,对于参与远程医疗的各个主体也同样有着监督的权利。另外政府作为政策的制定者,也能出具关于合作方面的相关制度与利好政策鼓励各方加入到远程医疗平台构建的工作中来。对于患方,患者可以积极试用远程医疗仪器设备软件、程序等体验效果并及时反馈给医疗机构或第三方;开展远程医疗的第三方平台公司或医疗机构在患者反馈和自身研究的基础上不断改进自身问题,提高远程医疗安全质量管理水平和创新水平;医疗机构还可以开展基于远程医疗系统的区域医疗联合体,即将一定区域内的医疗资源整合在一起,由一所三级医院联合若干所二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组成[14],以达到扩大医疗服务范围和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目的。或者可以将省内大城市的省部级医院作为远程医疗的区域中心医院建立远程医疗平台。基于省级平台的远程医疗平台由省级医疗服务中心和远程医疗业务平台组成:远程医疗服务中心提供对全省远程医疗业务的管理与调度,建立并共享专家资源库和患者健康档案,提供短信服务和门户网站;远程医疗业务平台主要为医院提供丰富的远程医疗业务,诸如远程会诊、手术指导、远程监护、远程听诊、远程心电、病理及影像诊断等医疗服务[15]。相关行业协会和学会的专家可提供咨询服务,为远程医疗的开展出谋划策。

3.2 以制定标准为着力点,统一技术规范

尽管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2014年11月出台的《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已详细阐述了国家级和省级远程医疗服务与资源监管中心以及各远程医疗服务站点基本功能、技术架构和建设标准,然而现今仍难以在全国实现统一的系统建设应用评价体系,各地远程医疗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提供统一而优质的服务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无法统一标准的情况,政府方可主持召开关于统一远程医疗技术标准的听证会,邀请信息技术专家、各地开展远程医疗的代表及监督人员参与听证会,收集全国各地远程医疗技术标准的现状,总结出各地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由专家根据收集的信息和专业知识提出相关的标准,然后再和与会的人员进一步商榷、修改,如此反复,直至统一技术标准。

3.3 以资金为保障,夯实经济基础

开展远程医疗需要大批的资金,对于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第三方或医疗机构来说,除了远程医疗基金会的支持外,发展以医院为会员单位的会员制或可为一条良好的循环资金的途径。需要开展远程医疗的医疗机构可向具备先进医疗技术和远程医疗系统的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其会员,定期缴纳一定的会费,继而可享用先进医疗机构的远程医疗系统,并得到相应的远程医疗支持,以提高患者的治愈率和满意度。也可通过向患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以保障医院自身的利益,维护医院的长期发展。

通过明确远程医疗平台构建的机制,相信远程医疗平台可以得以顺利构建。远程医疗拥有巨大的潜力和切实可行的实施途径,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不仅能够改变我国远程医疗的现状,还能够不断完善远程医疗制度。所以,让公众参与可为远程医疗制度保驾护航,推动我国远程医疗事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1] 池 慧,杨国忠.对远程医疗及其实施中相关问题的几点思考(一)[J].中国医疗器械信息杂志,1998,4(3):32-35.

[2] 杨 勇,彭承琳.国外远程医疗发展近况[J].医疗卫生装备,2005,26(1):19-20.

[3] 刘林森.会看病的电话亭:美国推进网络医疗[N].中国社会报,2006-01-18(8).

[4] 刘松君,连 平.国内外远程医学发展与展望[J].解放军医学杂志,2006,31(9):845-846.

[5] 马锡坤.网络医疗发展历程与应用现状[J].中国医疗设备,2013,(8):70-72.

[6] 李法兵.网络环境下远程医疗若干法律问题初探[J].中国卫生法制,2011,3(3):33-36.

[7] 朱士俊.我国远程医疗发展现状、难点和对策分析[J].中国信息界,2006,(4):60-63.

[8] 刘 阳.浅谈远程医疗的应用与发展[J].中华全科医学,2012,10(6):968-969.

[9] 蔡佳慧,田国栋,张 涛,等.我国远程医疗法律与政策保障现状分析与建议[J].中国卫生信息管理杂志,2011,8(4):28-31.

[10] 牧剑波,翟运开,蔡 垚,等.我国远程医疗系统持续运行模式的探讨[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4,(12):887-889.

[11] 翟运开,周银龙,孙东旭,等.我国远程医疗发展的政策约束及其纾解[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4,(10):728-731.

[12] 戴雪梅.和谐社会与公众参与问题研究[J].求索,2006,(8):66-68.

[13] 汤优佳.公众参与医疗保障的制度研究[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2015,(3):191-195.

[14] 孙喜琢,宫芳芳,顾晓东,等.基于远程区域医疗联合体的实践与探索—以大连市中心医院为例[J].现代医院管理,2013,11(3):8-10.

[15] 姚 刚,张晓祥,汪火明.基于省级平台的远程医疗系统设计[J].中国医院管理,2013,33(2):70-71.

(本文编辑:邹 杨)

Research on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long-distance medical system

XIE Jing, TANG You-jia, ZHANG Xue-hui, ZHONG Yun

(PublicHealthSchoolofFujianMedicalUniversity,FujianFuzhou350108,China)

At the present, long-distance medical has not effective, fast developed in China. The main problem is that it still has a certain problem in long-distance medical system construction. It needs to think about that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theory to perfect system construction. The specific measures are such as set up long-distance medical platform together based on cooperation, unify technical manual on acting point of setting standard, and tamping long-distance medical economic foundation on fund guarantee.

long-distance medical, public participation, legal system

2015-11-20

10.3969/j.issn.1003-2800.2016.02.005

谢 菁(1993-),女,福建福州人,在读本科生,主要从事社会法学、卫生法学方面的研究。

汤优佳(1982-),女,吉林长春人,法学硕士,主要从事社会法学、卫生法学方面的研究。

R197.1

A

1003-2800(2016)02-007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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