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专利价值评估困境及其法律对策
2016-03-09陈星
陈星
[摘要]信息时代,专利是一种知识财产,不同于传统的有形财产,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前提,专利价值评估却面临诸多难题,例如专利质押本身被定位为物权担保,从根本上扭曲了专利质押的法律性质,专利价值评估缺乏法律依据等。专利价值评估需要建立整套法律规则,明确专利质押是一种知识产权质押形式,专利价值评估需要有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规范专利价值评估机构,建立专利价值评估责任机制。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专利价值评估;法律对策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已经响彻神州大地,当智慧成为一种财产,当创意变成一种价值,当思想可以产生收益,于是,传统以有形物为基准的市场体系顷刻间“大厦将倾”,面临如此一种看不见摸不着价值巨大的无形财产,并且是大多数初始创业者仅有的财产,如何让其价值通过市场得以体现,如何为初创者带来融资,缓解初创企业的资金之困,成为当前经济发展中亟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专利价值评估成为制约质押融资的瓶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201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有效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至此,知识产权运用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知识产权是信息时代一种新的财产权形式,不同于以所有权为代表的传统财产权,传统财产权以房屋、土地等有形物为载体,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知识财产,其本质乃是人类具有创新性的思想。房屋、土地等有形物经过人类文明千百年的磨炼,其价值早已有一套成熟的评估体系和法律规则,而作为新诞生的无形财产——知识财产,体现其价值的交易市场尚在发育,而创新经济发展的当下,作为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知识财产对于中小微企业具有极大的融资诱惑。作为知识产权运用一种重要方式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由此得以孕育,可是,如何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却成为摆在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实务界中的一道难题。
虽然价值评估存在困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却在探索中不断前进,以南宁市为例,2013年以来南宁市累计36家企业获得银行专利质押融资贷款1.67亿元。其中,2013年广西金雨伞防水装饰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以企业自有专利权质押获得银行1150万元的贷款;2014年11家企业获得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1933万元;2015年23家企业获得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和浦发银行的专利质押融资贷款共1.37亿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体量将不断增大,如果不能制度化地解决当前质押融资中价值评估的难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必将因为其中的法律风险而夭折。
二、我国专利价值评估的立法缺失
(一)我国立法对专利价值定位迷思
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客体称为“知识财产”,意即以专利权、作品、商标其本质是一种财产。因此,对于专利价值的评估,应当定位为对于一种财产的价值评估,而我国立法将知识产权质押归于权利质押,变成对于一种权利的价值评估,从根本上定位错位。正如郑成思所言,“如果不了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权的专有性质,即不了解其法律上的特点,往往会使一些经济学家在评估时犯根本性的错误。”
1995年10月施行的《担保法》在第四章“质押”中专门规定“权利质押”,明确专利权是可以质押的权利。12年后,即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仍然沿袭了这一思路,在第四编担保物权中专门体现出专利权的质押属于“权利质押”,“把知识财产质押权放入担保物权的框架下进行归纳和讨论而得出的结论,其出发点本身就存在司题”。
在立法中将专利质押定位为一种权利质押,从根本上否认了其属于一种财产质押,试想,如果连所评估对象的本质都错了,能取得正确的评估价值吗?因此,溯本清源,对于专利质押的定位错误,是专利价值评估难题的根本所在。
(二)专利价值评估无法可依
专利价值评估难,不仅体现在对其定位的错位,还体现在至今尚未建立知识产权评估的法律规则,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只能套用无形资产的评估规则,更有甚者,有的地方规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用房地产等有形资产的方法评估。郑成思先生对此提出了批评“国内有些地方性规章所规定的‘以评估房地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的方法去评估知识产权,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
我国目前专利价值评估主要依据的是财政部的部门规章,包括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2006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并未对专利、商标等知识财产的评估做出单独规定,作为当前价值巨大的知识产权,连部门规章都没有专门的规定,专利价值评估的困难由此可见一斑。“《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将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为“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显然和土地使用权是不同类别的财产权利,将两个不同类别的权利归属为同种“无形资产”进行规范,其效果可想而知。另外,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重置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三种,由于三种方法的依据不同,评估结果的差异性也较大。
三、破解专利价值评估难题的法律对策
(一)准确定位专利质押的性质
根据大多数国家的实践,知识产权处在“静态”时并不需要对其进行评估,需要进行评估的知识产权都是处在“动态”中的。专利作为一种财产,质押是其借助市场力量“动态”地转化为资本的重要方式。信息时代,知识财产是与物并列的一种财产类型,专利等知识财产的质押,是一种财产质押,并不属于权利质押的范畴。因此,未来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应当重构整个体系,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担保制度,而非依靠物权担保制度来规范知识产权担保。将知识产权质押准确定位为一种财产的质押,而非一种权利的质押,才能正确认识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的性质,在质押过程中方能进行科学评估。
(二)明确专利价值评估的法定程序和标准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专利的价值愈发凸显,专利价值评估亟须法律的规范。目前专利价值评估仅仅依靠上述财政部关于无形资产评估的部门规章,评估过程中客观性较弱,主观随意性较大。专利价值评估的规范,需要从立法角度明确评估主体、评估程序、评估标准等方面。在英美法律传统中,程序正义是否重要,因为“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done,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在专利价值评估中,专利的价值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其科学评估,就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标准。
(三)确定专利价值评估责任
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前提,专利价值评估意义重大。如果虚估价值,可能给金融机构带来巨大损失,伤及金融机构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信心,最后受伤的将是亟须利用专利等知识产权融资的广大中小微企业。因此,必须通过立法建立专利价值评估责任制度,加强对专利价值评估机构的管理,对专利价值评估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予以严惩,对于专利权人和专利价值评估机构恶意串通进行虚假估值的行为,专利权人应当和专利价值评估机构承担连带责任。通过严格的责任制度,保障专利价值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公正性,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