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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未来模式探索

2016-03-09吴玉明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模式

吴玉明

[摘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关系到知识产权市场化改革的实现,关系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近年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已经在全国展开,但发展十分缓慢,全国操作模式不统一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其发展进程。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全国各地做法不尽相同。有鉴于此,文章通过分析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各地不同模式的利弊,提出我国应当推行“统一市场化”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走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各自为政的困境。

[关键词]质押融资;模式;统一市场化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新的时代主旋律,资金问题成为转型、创业之路上的重要障碍,特别是对于许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它们拥有技术、知识产权,但缺乏相当数量的固定资产作担保,导致融资无门。因此,要激发创业、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只能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现了科技创新与金融资本对接,也是发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明智选择。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下滑,我国经济也面临巨大的下滑压力。面临国内外严峻的经济形势,我国政府提出了经济发展“新常态”,其中科技创新被推到了经济发展的最前沿。鉴于此,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动知识产权发展,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显得尤为重要。

一、当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不统一造成的困境分析

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是一种新型的担保融资方式,在我国的表现方式主要为质押,即以知识产权向金融机构出质,并获得融资的一种方式。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全国各地呈现出不同的模式,主要有政府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两种。但具体而言,各地区的操作方式五花八门。全国各地区探索不同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这是处于试点工作阶段不可避免的状况。但忽略全局,会造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难以形成统一的模式。阻碍其面向全国,面向国际的进一步发展。

(一)不利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全国广泛开展

目前,全国各地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操作模式上作出了带有本地区特点的规定。这些特点主要表现在行政监管层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标的范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参与主体的运作方式等。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存在较大差异,如重庆市推行的是科委下设知识产权局,上海自贸区形成了“三合一”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深圳市的市场监管委员会统筹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四川省的科学技术局加挂知识产权局牌子或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的行政管理体制等。行政管理体制上的差异不可避免的导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行政监管层面的区别;近年来,各地在规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这些管理办法明确了本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标的范围和运行机制。例如,《苏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按《苏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苏工商[2009]24号)”,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作为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类型仅为专利权和集成电路布图涉及专有权;最后,如笔者在前文所阐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全国各地的运作方式也呈现较大差异,市场化驱动与政府驱动在不同地区演绎出形形色色的操作模式。

差异必然导致障碍。各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操作模式的差异直接导致跨区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障碍。随着全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推广,越来越要求形成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的方式。而各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的差异与知识产权利用与保护的统趋势是背道而驰的。

(二)阻碍知识产权市场化的发展进程

知识产权市场化有利于促进知识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其市场化的重要途径,由于各地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上的不统一必然导致全国统一市场难以形成。地方行政壁垒是市场化天然的对立面。因此,只有首先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上作出统一规定,才能进一步破除地方行政壁垒,进而破除知识产权市场化的障碍。

二、美国的“统一市场化”融资模式

总观国外知识产权融资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绝大部分都形成了统一的融资模式和法律机制。其中,美国推行的市场化融资模式对我国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SBA融资模式在美国颇具典型意义,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SBA)作为政府机构为融资企业提供信用加强和信用保证,为银行和企业双方搭建融资平台。银行、企业和中介机构则遵循平等自愿的市场原则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体的操作流程如图3

美国SBA融资模式对我们的启示有:1.政府要退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具体活动,让市场充分发挥作用;2.政府应当提供信用保证,由于政府具有的公信力,由其提供信用保证更能鼓励银行接受知识产权质押。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新模式”的探索

通过对我国典型模式的分析,借鉴美国的SBA融资模式,并结合其他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具体实践,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坚持市场主导型的融资模式。有人指出由于我国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不长,资本市场发育不成熟,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属于高风险的运作,将其完全交由市场不切实际。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有局限的,首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担保方式,其法律关系的建构理应与民事活动中的担保法律关系基本一致,在传统的担保法律关系中,涉及的主体为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和质权人;其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遵循市场规律、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因此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开展中政府的职能仅限于引导、协调和服务等宏观调控方面,不应涉入具体的法律关系当中,且不应过多的干预;第三,无论是政府设立专项基金担保还是行政主导融资,政府都需要承受巨大的财政压力和市场风险,这不符合政府在现代社会的角色定位,应当摒弃;第四,美国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创始者之一,其采取的市场主导模式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开展中成果显著,对我国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一)“统一市场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的构想

在这种新的模式中,笔者引入了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科技服务中心”、专业的担保机构“知识产权担保公司”和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具体的操作步骤为政府出资设立专门的机构“科技服务中心”并对该机构进行监管。科技服务中心向按期偿还贷款的借款人提供贴息补助,同时分别向银行和知识产权担保公司(一下简称:担保公司)提供信用保证。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知识产权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由担保公司向银行提供金融担保。银行综合考察科技服务中心的信用保证、担保公司的担保及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由融资企业委托并经金融机构认可)的评估报告和贷前审查意见(由借款人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独立做出),自由决定是否向借款人房贷。贷款发放以后银行还应进行贷后的监管。

(二)“统一市场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的分析

“统市场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以市场为主导,政府在其中的作用主要是贴息补助和信用保证。金融机构、融资企业、担保公司和中介服务机构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开展质押融资活动。

知识产权市场化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的理论基础和前提条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是知识产权市场化的必然结果和重要表现。在现阶段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市场化是知识经济时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知识产权是一种潜在的生产力,只有经过市场化过程,才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市场经济具有天然的优势,坚持以市场为主导的融资模式是推进知识产权市场化发展的应有之义;另一方面,引入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提供贴息和信用保证也有利于分担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的风险,符合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不充分的状况。政府并不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具体活动,仅提供对按时偿还贷款企业的贴息补助,鼓励协调各方,同时向担保公司和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历程来看,统一是市场化的前提,全国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意义十分重大。确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可以有效破除当前模式不统一导致的一系列难题。一方面,统一意味着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同一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操作方式,可以从国家层面建立统一的监管机制;另一方面,鉴于当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我国发展不充分的现状,确立统一的质押融资模式,可以盘活全局资源,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格局中的源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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