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对策
2017-03-15殷梦雯
殷梦雯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是近年来逐渐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为我国软实力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转型的到来,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本次研究分为三部分,通过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进行分析,了解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再以我国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为主,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意识淡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面临困境等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观念、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重保护等对策。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法律对策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
1.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成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下文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确立,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在此之前,我国虽然对于不同种类不同形式出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了一些立法上的保护,或者在其他法律中或多或少的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更加全面更加具体的对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瑰宝——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了相应的划分与法律责任问题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确立,使得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也使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翻开了新的一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息息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凝聚民族精神与民族力量,有利于实现我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当然,除了2011年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外,我国在早期,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就根据不同种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及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的立法工作。这些立法条文的确立,对于部分区域或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了相应的积极作用。比如云南省早在2000年就颁布了《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这一条例对于云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作用十分重大,弘扬了传统文化,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
2.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困难。从目前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状况来看,存在着许多问题,这其中对于立法中未涉及的部分,对于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情况,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与时代接轨中,只注重经济效益,注重开发,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性保护较为缺乏。在经济收益带给人们的刺激与享受后,很多人只是看中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能获得的巨大利润,看中这其中存在的商机,往往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业紧密联系在一起,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丧失了其内在价值。其次,我国立法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与保护有限,许多地方条例只针对具体的某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缺乏对非物质文化整体性系统性的规定与保护。最后,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措施、法律责任的规定单一有限,不能引起公众的足够重视。对于一些侵犯民族风俗习惯,造成当地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惩治的力度不够,惩罚的影响范围较小。总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法律保护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难。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所面临的问题
1.非物质文化遗产诉讼案件数量少。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有关于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案件其实是很多的,但是能进行起诉并能获得胜诉的案件少之又少。比如说对于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被其他人进行专利、商标的申请,反过来并没有事先经过传承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传承者本人的同意,更不用说对他们进行经济上的补偿。更有一种现象是国外一些商家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进行申请知识产权,反过来限制了我国对于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我國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法利益。在多数情况下,面对这种境况,作为法律赋予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部门,却并没有发挥法律赋予他们的职责,可诉性差。
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意识淡薄。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迫在眉睫,但是从民众到有关部门来看,并没有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强烈的法律意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本身就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有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后继无人的处境,不如传统手工制墨工艺、与尘共舞的篾香技术等。再加之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渐渐退出了市场,慢慢退出了人们的视线,一些技艺存在着失传的困境。面对这些问题,公众普遍的反应都是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意识的冷淡,与关部门也缺少相应的对策来倡导公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3.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面临困境。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体现在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民族语言文字上,随着社会转型的到来,使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重重困难。一方面,少数民族的人口占我国总人口的比例太小,但主要都分布在我国内陆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从少数民族地区纷纷涌入城市中,影响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另一方面,现代文化的冲击使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无力应对。许多流行文化的出现,使得年轻人成了主力军。接受度普遍偏高。对于传统文化以及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缺少情怀,缺少必有的认知,这样的困境对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4.行之有效的保护机制不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庞杂,要是没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对其进行系统性的管理,很有可能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到位,缺乏相应的补救措施。在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对于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到底谁来监管、谁来负责、谁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能相应的文化部门具有相应的监管责任,但是在真正面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归责时,会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这样一来,让那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不能有效进行,并且很难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形成体系化的机制。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对策
1.公法私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协调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有明确的保护意识,保护是关键,经济利益是后卫的。公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公法模式通过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对涉及公共利益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必要的保护。私法则更注重对私人利益的保护,比如对民间艺术作品更倾向于通过知识产权来进行保护。公法与私法的有机结合,正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涉及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利益全面地得到了保护。同时,对于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它的划分并不是明确的通过公与私的划分来区别开来的,对于不同的情况它的属性也会有所不同。面对这种情况,公法私法的协调保护,正好解决了这样的一种窘境,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能够充分得到保障。
2.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观念。文化的多样性體现在不同民族在不同的地域对本民族文化的发展与融合,我国传统文化对于中华民族来说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根本,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键。现如今,面对外来文化入侵,面对传统文化遭受的危害,面对部分公民忽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可的冷淡态度,提高对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意识至关重要,尤其不可忽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文化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对公民进行广泛的宣传,倡导公民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对其进行保护。要让公民从思想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困境产生警觉,从观念中转变过来,通过法律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3.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重保护。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困难使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迫在眉睫。从立法上来看,加强各个地方对
本地区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条例的制定,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升到立法的高度,这样才能引起公民的重视,才能使侵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案件得到法律的救助。从司法救济中,要建立完备的法律救济体系,让那些故意破坏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案件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对于监管不到位的部门也要让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
4.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制度。一个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所涵盖的内容不仅来自立法上的规定,而且还应包括法律保护的程序性内容,以及对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惩戒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对于相关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归责的内容,要确立好各个部门的责任事项,提高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办事效率。当然,我国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宝贵经验,比如法国就有专门的关于文化保护方面的机构,对不同的文化遗产设有专门的机构来负责。我国目前虽然可以不用把各种类型的文化遗产进行分别管理与保护,但是也可以进行大致的分类,从各个方面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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