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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草案建议稿

2016-03-09齐爱民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专利权

齐爱民

【摘要】专利质押融资亟须立法规范。我国目前尚未全方位专利质押融资法律规范,“十二五”以来广西积极推动专利质押融资,制度缺失将极大阻碍广西专利质押融资工作的开展。因此,“十三五”期间,广西可以探索建立自治区专利权质押贷款制度。建议稿立足广西专利质押融资发展的基本情况,借鉴国内兄弟省份先进经验,构建广西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规范体系,并条文化为建议稿,以供学术探讨和立法参考。

[关键词】专利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保障专利权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广西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贷款通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立法理由:“指导意见”制定的目的与参照的法律依据。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专利是指已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为了满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要,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专利权出质,从贷款人处取得定金额的信贷资金,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贷款人是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指导意见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个人。

第四条:提供专利权进行质押担保的专利权人为出质人,接受专利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如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人,出质人为全体专利权人。

立法理由:第二、三、四条是对重要概念的解释。课题组认为借款人和出质人不一定一致,但只能是专利权人出质,借款人不一定是专利权人。

第五条:出质人进行质押贷款的专利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

(二)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并按时缴纳年费;

(三)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专利权的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该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的;

(三)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四)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五)存在不具备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其他情形。

立法理由:能够出质的专利权的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没有加上有效时间限制的要求,因为专利的价值是由评估机构确定,不影响出质。

第七条: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具有专利实施能力和获利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在行业中具备相当的规模,有稳定的市场和经营场所;

(三)原则上企业已开业生产经营两年以上;

(四)恪守信誉,无任何不良记录,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五)财务制度健全,年度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六)根据商业银行需要,能够提供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反映贷款用途的合同、订货单、发票等;

(七)商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立法理由:专利权出质尚处于起步阶段,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初期应该对借款人的信用和偿债能力有所要求。

疑难问题:借款人限于科技企业还是包括个人?许多专利权人是个人,借款人应该包括个人,但是个人的信用问题如何设定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向贷款人借款的,除提供贷款所需常规性资料外,还需向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拟出质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专利权登记簿副本原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贷款卡及复印件;

(五)出质须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六)出质前该专利权的实施及许可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七)用于质押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评估报告;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立法理由:程序第一步:申请。通过上述专利权人提供的资料,便于贷款人审查专利的有效期限,专利的实施盈利能力等方面确定专利所具备的经济价值以及借款人的情况。方便贷款人了解借款人的情况。

第九条: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专利权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核定借款人的授信额度或拒绝提供贷款。

立法理由:首先,专利作为非物质性财产,是法律赋予专利权人的权利,专利权人提供的专利是否与事实相符,是专利质押的首先问题。其次,专利能否按照预期产生经济价值,需要具备很多因素,如使用人的实施能力以及本身是否可能被新专利替代等,所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对贷款人风险的降低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再次,如果贷款人查询上述相关资料后,应尽快将结果告知借款人,方便借款人作出安排。

第十条:确定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可将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由借贷双方协商按专利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原则上不得超过专利权价值评估额的50%。贷款人应在人民银行现行的利率政策规定下,按照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初步贷款意向的,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认可的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出具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并持评估报告申请质押贷款。

立法理由:程序第二步:评估。评估的费用应该借款人出,但是评估机构应由贷款人确定。

第十一条: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质权人(贷款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利率、资金用途、种类;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和颁证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七)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实施或者许可的约定;

(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九)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十 )违约及索赔;争议的解决办法,质押期间债务的清偿方式;

(十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签章。

立法理由:程序第三步:签订合同以及要求。拟质押的专利权的相关性专利和改进型专利应一并质押,这是为了减少权利分争,也有利于专利发挥价值。借款合同是专利质押融资贷款交易的主合同,而质押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是借款人和贷款人,在借款人与出质人为一人的情况下,质押合同的当事人为出质人(享有专利权的借款人)和质权人(贷款人)。而如果借款人与专利权人不是一个人,即是第三人提供专利为借款人提供担保。质押合同的当事人为出质人(享有专利权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和质权人(贷款人)。

疑难问题:借款合同是主合同,质押合同是从合同或者质押条款是借款合同的一部分,在立法技术上是把两个合同的内容全列在一条中,就只能体现“质押条款是借款合同的一部分”而排除了“当事人要订立两个合同”的意思。

第十二条:质押合同订立后,质押合同双方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出质人应当将出质的专利权证书移交贷款人。拟质押专利权的相关性专利和改进型专利应一并质押。

立法理由:程序第四步:登记。拟质押的专利权的相关性专利和改进型专利应一并质押,这是为了减少权利分争,也有利于专利发挥价值。订立合同后,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押从登记之时起发生权利变动。因此质押合同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出质人应当将出质的专利权证书移交贷款人”是为了防止出质的专利权人将没有经过质权人的同意,就转让或许可他人;虽然转让或许可并不发生转让或许可的法律效力,但总会产生与专利有关的纠纷。

疑难问题:质押登记,到底是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去登记,还是只能由出质人去登记,《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56号)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务中到底应该怎么操作?

质押合同是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质押合同是否到地方知识产权局备案,便于知识产权局监管?

第十三条:质押合同内容需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及相关资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登记。

立法理由:专利质权变动以登记生效为构成要件。

第十四条:专利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并可依规定浮动。

立法理由:作为借款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交易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双方基于自愿发生借款交易。通过专利质押权的设定,贷款人成为质权人享有专利质权。所以贷款人在该交易中不能基于出质人提供了非物质财产而要求收取更多的利息。

第十五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并接受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贷款人的监督。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发生权属纠纷或价值重大波动时,借款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和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立法理由:如果借款人是使用专利的人,必须将贷款资金与专利相结合同应用于生产实践,创造收益。这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专利权人与借款人为同一人,专利权利人使用自己的专利,利用自己专利质押,二是专利权人将专利为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提供担保,借款人是利用他人专利进行生产活动,所以资金也必须用于生产活动。

如果借款人不是专利的使用人,只是专利许可给他人使用,专利权人必须将贷款应用于新专利的创造活动。

疑难问题:不使用专利,而是将专利许可给他人使用的专利权人是否可以作借款人将专利质押贷款,这不利于贷款人风险的控制,但理论上又可行,是否可以用专利的许可费收益来担保,这可能不是专利质押要解决的问题,所以,这个问题还需进一步厘清。贷款资金用在新专利的创造活动是否是广西要鼓励的,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特别限制。没有使用专利的借款人,也是专利权利人,由于没有亲自使用的风险如何控制?还是否需要其他担保?

第十六条:贷款人在向借款人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后,应关注借款人日常经营状况,检查贷款是否按照约定使用。准确把握影响质押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专利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立法理由:程序第五步:监督。出质人提供专利质押给贷款人,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而后贷款人对于专利所享有的全部正当利益就是专利质押权,质押权一经设定,贷款人的担保利益基本固定,所以贷款人必须把握和控制专利权的价值。避免价值降低,无法实现担保权。

第十七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如违反贷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收仍逾期不归还贷款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

立法理由: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19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八条:发生借款完全清偿、质押合同提前解除、专利权丧失、质押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等情形的,借贷双方应当及时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立法理由: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也终止;质押物消失,或者原因行为无效,质押权没有法律依据。

第十九条:贷款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和贷款回收与处置工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

立法理由:从程序上便于借款人,也便于贷款人的工作人员具体工作。程序形成一个制度。

第二十条:广西银监局、人民银行广西分行、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信息通报机制。贷款人应将专利权质押贷款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加强与其他银行的信息交流。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将借款人违约情况及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向广西银监局、人民银行广西分行报告并抄送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自治区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立法理由:加强借款人资信信息系统的建立,必然会给债务人产生心理上的压力,可以提高其履约的自觉性,让其明白如果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义务,可能以后永远无法获得贷款而且信用记录不良影响以后的交易。从而保证债权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应积极培育专利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专利权市场交易行为,推动待处置的质押专利权的转让。积极配合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在专利权法律状态核实、专利权评价报告出具、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质押专利权处置等方面提供支持。积极争取有关专项资金支持专利权质押贷款,用于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鼓励保险业保险资金、风险投资资金参与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扩大融资范围和种类。

立法理由:专利质押获得成功的根本,关键在于专利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能现实地实现获得预期的利益,而不是获得一个法律意义上虚有图表的一个专利质权。所以各级部门应当提供支撑降低专利质押风险。

第二十二条:对于严格执行《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及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立法理由:专利作为非物质财产专利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其授权情况具有复杂性,很难保证每一项被授予的专利权都能发挥应有的经济价值。稳定性也不如物,很难保证每一项都符合法律的规定条件,而在其后不被后被宣告无效,或者被现有专利取代而失去经济价值。所以,只要授信人员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许可人获得的许可实施权进行出质的,参照专利权出质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指导意见由广西银监局、人民银行广西分行、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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