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远程法学教育实践教学探析
2016-03-09姚来燕
姚来燕
(国家开放大学,北京 100039)
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远程法学教育实践教学探析
姚来燕
(国家开放大学,北京 100039)
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引导下,法学教育更应重视实践教学。开放大学的远程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已由培养高级专门法律人才向应用型人才转变,其法学教育突出法律素质及法律技能的培养,重视提高学生的法律实际处理能力,引导学生不断学习。法学的实践教学的方法大概分为庭审观摩、法律诊所、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公检法司和律师事务所实习、案例设计与分析大赛、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等形式。通过分析现有的实践教学的优劣势提出了提升远程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建议。
法学教育;远程法学教育; 应用型人才;实践教学
法学实践教学是指在理论教学之外,以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为目的的教学。它是指为促进理论教学,通过真实的或者模拟的法律实践,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法律专业训练和锻炼学生的动手能力。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实践性是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重视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在法学教育中至关重要。通过实践教学环节,既可以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也能为他们积累宝贵的司法实践经验。
然而,由于环境、教育观念、教学对象、办学条件、管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实践教学一直是我国法学教育的软肋,也是开放大学法学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难题,这就需要开放大学法学专业教师在实践教学中进行思考和解决。 法学实践教学一般分为课程实践和综合实践,也有被分为课程内实践,课程外实践和毕业集中实践。[1]本人认为,这种区分都是理论上大致的一个划分,实际上实践教学很难严格区分开。比如基于一门法学课程的实践,虽然是以该门课程的理论为基础进行实践,但也同样采用各种实践方法,比如辩论、调查、旁听、专业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庭实习,法律咨询宣传、论文写作等。所以,本文的写作对实践教学并没有进一步细分。
一、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与法学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必须紧紧围绕法学教育的目的。民国时期的丘汉平先生在《法律教育与现代化》一书中就指出现代法学教育,目的不外乎四个方面,“其一,训练立法及司法人才;其二,培养法律教师;其三,训练守法的精神;其四,扶植法治。”[2]在这四方面教育目的指导之下,我国的法学教育逐步发展。
但是学校类型及学校培养目标定位不同,对实践教学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培养目标是法学教育的出发点和法学教学全部工作的核心。学校的培养目标应与教育模式相适应。在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大致有三种定位:第一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第二是培养“通用法律人才”,第三是培养“复合型的法律应用人才”。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就业门槛提高的现实,对传统的法学教育提出了挑战,重新定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形势紧迫。
2012年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规定,法学专业要培养学生获取知识、应用知识、实践活动和创新方面等能力(精神)。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是社会实践、司法部门实习等。法学专业属于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控制布点专业是指该专业在全国普通高校设置过多,因此不再审批新的设置,对已设置学校,严格监控其教学质量,并逐步加以关停,以达到一个合理的设置规模。这个《目录和专业介绍》对大学专业教学的指引性很强,但是规定趋向于简单,比如关于实践性教学的内容,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法学专业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不少于二十周。而2012年的就只写了两种方式,也没有学习时限的要求。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员也全部来自普通综合性高校和政法类高校。由于这个《目录和专业介绍》只是针对普通高校,并没有成人高校的代表参加,内容中也没有说明成人高校是否应该执行或者参照执行或者不执行。
《国家中长期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高等教育的发展要使各类型的学校分工合理,在不同层次上办出特色。专业特色是一所学校法学专业立足和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只有在课程设置和实践教学的内容选择上,才能突显学校特色和优势。所以,本人认为,在实践教学方面,成人高校不应该按照普通高校的要求和规定执行,要结合所培养学生的实际,突出自己的特色。
广播电视大学正在向开放大学战略转型。开放大学的远程法学教育顺应法学教育的现状,培养目标已经由培养高级专门法律人才转变为应用型法律人才。定位为应用型人才是基于终身教育的理念和成人在职学习的特点,基于教学手段主要是依靠现代信息技术。开放大学法学教育突出法律素质及法律技能的培养,重视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二、远程法学教育对实践环节的要求
从事远程教育的成人院校的实践教学要求应区别于普通高校。例如,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培养目标定位为“理论基础扎实,研究型的法律人才,同时也能办理各种法律事务”,本科生总学分要求140学分,而在实践教学方面只设计了5个学分;中国政法大学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总学分要求是160学分,实践教学学分是15学分。开放大学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对于实践教学的内容和学分设置可以介于普通高校和专门的政法院校之间。
从事高等教育的学校,实践教学要求也应与高职学校有所区别。比如,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定位为如律师助理、法院书记员等“从事法律类辅助性和基础事务性工作”。开放大学的高等教育培养的学生要既可以成为法律职业人员,也可以成为法律职业辅助人员,实践环节的要求要高于高职学校的事务性工作训练。
2011年实施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重点是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国际型的法律人才和西部地区基层的法律人才。这个计划被认为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引领和转型,由偏重理论教育到实务教育的转型。[3]卓越计划虽然是培养卓越的职业人才,也强调应用型,所以开放大学法学教学可以借鉴卓越人才培养对于实践教学的要求。
开放大学为我国的公检法司学历补偿教育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是指要注重传统教育所强调的专业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和学生自主学习能力,进而注重培养学生提高自己适应时代及社会发展要求的终身学习能力。在目前实务部门工作的学生比例越来越少,学生年龄偏小的新形势下,要保证教学质量,提升毕业生的社会认可度,就得从课程设置和实践教学方面大力改革,特别是实践教学方面,体现出开放教育的特色。
三、现有实践教学方式方法及其评价
由于法学专业固有的教学特点和要求,在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方式方法主要有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旁听、法律诊所、公检法司和律师事务所实习、毕业论文写作和社会调查等形式。开放大学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也不例外,基本上也是这些形式,但又有我们自己的特色。下面结合开放大学办学体系的现状和特点,笔者梳理了现有的法律实践教学方式方法,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案例教学
开放大学的案例教学,可以说是案例释法教学,是在讲授法理论、法规则的基础上,至少是指导学生自主学习的基础上引入典型案例,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分析,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形成法律思维模式。
就案例教学而言,我国和英、美国家有着较大的差异。一般所说的案例教学法是肇始于西方,它是指按照一定的教学目的,以案例、事例等事实为根据,围绕一个或者几个问题,引导学生增强分析问题和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案例教学法被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 C. LangdeII)发展、创立和大量运用以来,以惊人的速度成为了案例教学的基本方法,被许多国家法学教育者所接受和运用。它实际上就是一种实践教学的模式。[4]
案例教学通过案例的讨论与研究, 达成双向或多向交流和充实授课内容。在案例教学中,老师是组织者和引导者,引导学生形成自己思路,得出自己的结论。
案例教学渗透在开放大学的法学教学和资源建设之中。目前开放大学案例教学资源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学专业案例选编;(2)案例教程;(3)直接用于教学的案例教材;(4)以案例为主的IP课件;(5)网上案例教学资源。
开放大学的法学案例教学目前依然是教师是教学的主体,学生的参与度并不高,与国外的案例教学法差距还是比较大的。
(二)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扮演角色模拟审判案件的一种实践教学活动。通过模拟庭审,学生亲身、亲历参与模拟法庭的活动,培育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反应能力、抗辩能力和思辨能力。
模拟法庭由于其所具有的真实性、参与性和直观性而受到广大师生的欢迎。它能培养法科学生的职业感和责任心,开拓学生的言语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以及学生对公平与正义的追求。
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活动在开放大学办学体系中普遍开展。比如,国家开放大学实验学院法学专业学生就采取模拟法庭的方式进行过法律实践教学,法学专业的教师为此特制定了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实施方案并对模拟法庭活动进行了总结。武汉电大设立模拟法庭导演组,要求参加本年度综合实践的全体学生必须在模拟法庭中担任角色,指导教师结合他们的临场表现和庭审脚本进行评分。河南电大2014年建立了模拟法庭实训场所,开展模拟法庭实训活动。他们本着“有趣”“实用”的原则开展模拟法庭表演,具体做法是:由教师事先准备剧本库,学生分组后抽取剧本,然后由学生自己分配角色进行排练后在指定时间表演。表演后根据自己扮演的角色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书面报告。指导教师根据学生表演和书面报告给出综合成绩。这种形式弥补了电大学生时间少,基础知识薄弱的不足,既重温了法律知识,又培养了团队合作意识,增进学生感情。安徽电大举办网上虚拟模拟法庭等。
但是,模拟法庭本身具有局限性,一般需要提前准备的时间长,举办的次数少,参与的学生人数有限,因此,要想通过模拟法庭来普遍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的目标很难达到。
(三)庭审观摩
一般称为法庭旁听。庭审观摩是一种开放式的法学实践教学活动,即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庭审,或邀请法院到学校现场开庭,这样可以使学生将课堂理论知识讲授时所学到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知识,与实际应用进行对照,加深对相关知识的理解。一般说来,学生大都对法院起诉、立案、审理和判决程序所知甚少,对法院法庭有种隔离感,旁听是亲身感受法庭庄严肃穆的气氛,近距离了解法院办案情况。
目前的旁听包括教学单位组织旁听和学生自己申请旁听。在开放大学办学体系中,有能力联系的教学单位都会联系组织学生旁听,甚至于长期联系建立实践教学基地。有的学校组织旁听,法官在案件审理结束后还和学生进行互动,让大家了解庭审的流程和注意事项;还会在法院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引导学生们参观法院内部各部门。有的基层电大甚至将派出法庭请到学校,现场审理案例,学生和教师集体观摩。比如湖南岳阳电大,就曾两次将派出法庭请到了校园里。但是开放大学学生在职,组织旁听参加的学生人数难以确定,给法院的管理带来一些困难,比如核实了基本信息,发放了旁听证,但是学生并未参加,或者学生有事中途离开,破坏法庭的严肃性,也不利于法院管理。
学生自己申请旁听,目前法院基本都有网上庭审旁听预约系统,学生如想旁听案件庭审,只需登录该系统,即可申请旁听资格。一般只要点击网上预约,即可看到公开开庭、听证的公告,对感兴趣的案件可查看案件详情,获悉案件开庭时间、合议庭成员、旁听席位等信息。预约只需要填写预约人姓名、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即可完成。预约成功后,预约人需在开庭前30分钟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旁听庭审登记处办理登记手续。有的法院需要在开庭前办理旁听证,有的法庭不需要办理。但是都规定在案件审理期间,不能随意走动,不能说话,不能录音、录像、记录庭审内容。
(四)法律诊所
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法学院的实践性课程)是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具体是指教师组织学生自发地为生活穷困的人们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学生的工作成绩记入学分。因为这种做法有点像医学院的临床实习,学生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职业技能,渐渐形成“诊所式法律教育”。[5]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起步较晚,2000年开始,在福特基金的大力支持下,北大、人大等国内大学的法学院引进该课程,并将课程定名为“法律诊所”。[6]
相比课堂教学,诊所法律教育更加注重实践学习。在法律诊所课堂上研究的案件基本上都是以真实的案件为背景,把教学分为三个部分:一是课堂内教师讲述法律知识;二是学生通过法律援助接收一些实际的法律问题进行处理,与当事人之间进行真实的交流,因为学生一般缺少实际的法律处理经验,老师要给予及时的指导,让他们在压力面前努力学习法律相关知识,丰富法律实践经验;三是以真实的法律案件为课堂讨论模拟的对象。最后由老师进行点评,发现学生的问题,给他们提出建设性的建议,提高他们处理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诊所方法是以“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或“从实践中学习的方法” ,这正是它的魅力所在。
在国家开放大学办学体系中,一些学校探索诊所法律教育。大连电大法学专业佟欣秋老师所开设的“律师实务”课程,就探索诊所式教学模式。实习基地辅导教师提供案件背景材料,学生通过指导教师的引导,能动地参与案件的全过程。上海开放大学芦琦教授组织本校开放教育学院2003秋法学阜新、中原两个班级的所有同学参与“2010年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法律问题诊所”教学实践,进而探讨在诊所式法律实践教学中,教师的角色定位。
但是国内的诊所法律教育与国外的差距很大,有一些可能就是模拟法庭的一种变化形式,并不是真正地诊所教育。现实中,法律诊所教育还因定位问题、观念导向、花费成本(包括金钱与实践)、案源问题、教师和学生的兴趣和责任性问题等原因,发展比较缓慢。
(五)案例设计与分析比赛活动
案例设计与分析比赛,不同于单纯的辩论赛。一般是首先通过大赛的形式,先向学生征集案例,通过学生对案件的案情介绍和分析,筛选出一些典型案例和争议比较大、可辩性强的案例,组织学生现场辩论。
国家开放大学曾两次举办全国办学体系内的法学专业案例设计与分析大赛。以2010年开放大学办学体系中的案例设计与分析比赛为例,全国电大系统提交了1148件法学案例作品,案例大多是与学生的工作、学习密切相关。
举办这种活动,各级电大积极参与,认真组织,不少省级电大还结合当地法学专业教学实际举行了初赛。西安电大组织“案例大赛暨网上虚拟辩论赛”,分两阶段进行,先是学生案例作品评选,确定代表队和辩题。并制定了评审标准和细则。举办这种活动对法学学生能力培养的示范作用很强,鼓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对学校的认同感。
法学案例大赛可以拉动法学实践教学工作,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法律思维和思辨能力,同时作品可以生成教学资源,使法学教学充分整合利用社会资源,让学生直接参与教学模式改革。开放教育的学习者是重要的学习资源提供者,开放大学通过案例大赛征集到的鲜活的案例在教材编写、网络课程、流媒体课件制作、面授辅导中都可以引用,开放大学的这种案例设计与分析大赛的实践活动形式被电大系统外学者誉为“法学专业特色实践教学方式”,他们认为学生学以致用,通过设计案例、分析案例提升了对专业知识的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但是这种活动组织工作难度大,费事费力,作为常规的实践教学方法而应用也有很大的难度。
(六)专业见习
又称为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学生学习了主干的法学课程以后,就需要去专门的单位进行实习。通过专业实习,可以使学生了解社会及本行业的业务情况,增强对法学学科范围的感性认识;初步了解法学专业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具体说来,实习的目的如下:(1)深化法学理论的学习;(2)了解与熟悉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基本情况;(3)体会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法律工作者的基本素质要求。
法律专业实习,不同的学校有不同的规定。有的是学校统一安排学生到法院、律所实习,有的则是学生自己寻找实习单位,还有的给同学提供可选择的机会,即可在学校安排的地方也可自行联系地方实习。开放大学在职学生实习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对于在法律实务部门工作的学生,实习就是他们的工作;对于其他学生,实习的要求则要大于普通高校,要求教学单位组织或者自己联系实习,不得免修,实习结束要提交实习报告。
(七)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
法学毕业论文写作属于综合性的实践环节。毕业论文需要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法学论文写作有基本的格式和选题要求。比如开放大学的法学本科论文要求不少于6000字,要有题名、摘要与关键词等。论文完成后,学生要准备答辩。毕业论文答辩的目的和意义,就是检查毕业生是否是认真独立完成的毕业论文,考察毕业生综合分析能力,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专业方面的潜在能力。
不必讳言,目前各种形式的本科教育在毕业论文环节都越来越流于形式,抄袭现象严重,鉴于此,有的学者提议取消本科生论文写作及答辩。但是,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这个环节是不可缺少的。在开放大学,指导教师一直倡导学生结合自身工作岗位选题和写作论文,这些学生在论文内容写作和答辩环节表现都是比较良好的。有的学生基础弱一些,又没有选择自己熟悉的选题,论文质量一般都比较差,抄袭难以避免。
实践中,法学专业还有其他的实践形式:(1)撰写社会调查报告。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在法学专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中紧扣社会热点,要求学生提交社会调查报告。他们认为调查报告是为毕业论文写作积累材料,提供选题思路。立题角度要求新,写作要求规范。全省95%学生都很好地完成调查报告,比如茂名电大、佛山电大、梅州电大等,以小组形式展开社会调查。
(2)提供法律服务。法学专业学生应当正确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面对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寻找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方法。(3)法律知识宣传也是行之有效的实践活动形式。比如普法宣传、新法宣讲、送法下乡、送法进家等。
四、提升远程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配备实践教学指导老师
学校人力资源部门应出面解决这一普遍存在的问题:(1)鼓励、奖励教师参加司法考试。(2)实行教师挂职机制。(3)鼓励双师型教师在律师事务所兼职。(4)奖励并考核实践教学指导老师的工作量。(5)改变成人高校教师晋升考核机制。
(二)要求法学学生自行申请法院旁听
鼓励学生自己申请旁听,也是对学生独立性的一种培养,避免过分依赖教师或者自身懒惰。在我国早期旁听人受到严格限制,所以需要学校以公对公的形式申请,但现在,旁听很容易,况且旁听是学习法律的一种很好的方式,明确要求学生一个年度旁听的次数,上交旁听心得。
(三)鼓励开发和尝试虚拟实践环境
鉴于远程开放教育的特殊性,鼓励开发和尝试网络虚拟环境中的辩论、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让接受远程教育学生有更多机会进行实践能力的锻炼。当然了,网上实践活动形式一定要与现实中的法律实务部门的实践结合,这样才能达到实际效果。
(四)鼓励基层教学单位建立社区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等民间组织
一方面帮助了弱势群体,另一方面增加了学生实践的机会。
五、余论
加强法学实践教学属于老生常谈的话题,实践教学的创新难度大,创新形式也并不多见。由于专业本身的特性,法学实践教学的方式方法可谓已经是多样化的,但是学生的实践能力并不足也是实际情况。问题的关键就是对实践环节是否落到了实处。教师责任性强,激励机制得当,学生学习兴趣浓厚,传统的案例教学问答式、辩论式的教学方法也会收效显著。单纯的形式创新,忘却了实践教学的目的,再多的创新也不会让学生的实践能力突飞猛进。对于从事远程法学教育的教师,怎样才能有信心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需要思考,需要激情热情,需要体制机制保障,更需要提高自身能力。
[1]刘仁坤,刘尔明.现代远程教学论稿[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310.
[2]孙晓楼等.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2004.137.
[3]李 响.法学专业课程及教学方法创新研究——基于“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思考[D].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法治中国建设与法学教育改革论坛论文集. 66-68.
[4]范卫红等.国外案例教学法与中国法学教育[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2).
[5]甄 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6]于 鸿,肖 宁.法学实践教学中的“诊所式教学”[J].课程教育研究,2013,(10).
[责任编辑:张建荣]
On Law Practice Teaching of Distance Education under Applied-type Personnel Purpose
YAO Lai-yan
(TheOpenUniversityofChina,BeijingChina100039)
2016-09-20
姚来燕,女,国家开放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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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0597(2016)03-0110-06
10.16161/j.issn.1008-0597.2016.03.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