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创造主体性:基于心理学的文学等级再立法

2016-03-09刘小平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刘再复精神境界作家

刘小平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外国文学文化研究中心, 广州 510420)

创造主体性:基于心理学的文学等级再立法

刘小平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外国文学文化研究中心, 广州 510420)

刘再复运用心理学理论对创造主体性的内涵进行建构,提出创造主体的精神境界问题,认为“自我实现”是创造主体性(创造主体精神境界)的最高层次,同时从创造自由、使命意识两个方面对创造主体性进行再充实。刘再复把创造主体性的论述建基于心理学理论,这既是出于现实主义的考量,也充满着人道主义和启蒙主义情怀。他对创造主体性论述的本质在于为文学等级再立法,它对之前文学等级观念进行解构,是1980年代思想解放运动在文学领域的重要表现,对当代文学变革起到了突出的推动作用。

刘再复; 文学主体性; 创造主体性; 精神境界; 文学等级

一、回到主体性提出的历史现场

刘再复《论文学的主体性》一文连载发表于《文学评论》1985年第6期和1986年第1期,迄今正好有30年,但由此引起的文学论争及变革却余波荡漾,总是让我们不断回到历史现场进行探究,特别是在文学主体性被认为已经失落的年代。文学主体性失落,以往被认为由于政治原因,而在1990年代以后则被认为是由于市场经济对人文精神的巨大冲击。有人认为,其原因是由于主体性话语本身存在着巨大的缺陷,“文学主体性话语假设了一个无差别的普遍主体,无差别的、普遍的审美活动和文艺活动,以及无差别的、普遍的审美心理与标准化的审美规律,由于‘主体’的具体社会历史维度被抽空,所以这种无差别的研究对象实际上是并不存在的”(陶东风,1999)。有人认为,“建立在主客对立二元基础上的主体性哲学不能解决生存的自由本质问题。……局限于认识论,仅仅关注主客关系,忽略了本体论,即存在的更本质方面——主体与主体间的关系”(杨春时,2002)。文学主体间性被认为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良方。但需要澄清的是,主体间性并不是对主体性的否定,而是对主体性的现代修正,是在新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主体性,它们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当人们比较普遍地接受“人之死”、“主体的黄昏”、“作者之死”等观点的时候,回到历史现场重新思考就有了必要,主体及主体性的重建也应该提到议事日程。后现代哲学对主体性话语进行了解构,这种解构包含三个方面:对二元论的解构,对理性主义的解构,对线性进步观的解构。不过应当指出的是,所谓“人之死”或“主体的黄昏”,那是指我们过去的有关“人”或“主体”的话语存在缺陷,而人的主体性建设并没有完成。

刘再复把“文学主体”划分为“创造主体”、“对象主体”和“接受主体”三种类型,并对这三种“主体性”的内涵进行详细阐述。在论述“创造主体性”时,刘再复主要提出了三个重要观点:一是创造主体的“精神境界”问题,认为从心理结构角度说,创造主体性是作家超越生存需求、安全需求、消极性归属需求、尊重需求而升华到自我实现需求的精神境界。二是创造主体的“创作自由”问题,认为从创作实践上说,创造主体性包括超常性、超前性和超我性,它们是指主体对世俗观念、时空界限及“封闭性自我”的超越,这种超越导致作家精神主体进入充分自由的状态。三是创造主体的“使命意识”问题,认为主体性的实现还要求作家必须肩负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这种历史使命感在文学创作中往往表现为深广的忧患意识,表现为把爱推向整个人间的人道精神。应当指出,创造主体的精神境界问题、创作自由问题和使命意识问题是紧密相关的三个问题,都是针对过去的文学理论缺憾而提出来的,具有很强的现实批判性。

对于“创造主体”这个概念是否成立,参与讨论的人并没有不同的意见。文学活动的完整过程包括创造和接受两个环节,自然就有创造主体和接受主体两种主体,即作家和读者,而且创造主体是文学活动的第一主体,没有他就没有文学作品的产生,也就没有读者对作品的接受过程。对创造主体的认识分歧在于:创造主体到底具有什么样的“主体性”?或者说,创造主体性的基本结构是怎样的?本质内涵包括哪些方面?创造主体是不是如刘再复所说的那样存在着五种层次的精神境界?这些理论观点对当代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创作实践具有什么样的启示意义?理论本身有哪些地方需要修正?这些正是我们应当关心和探讨的问题所在。

二、有关创作主体的精神境界的争议

刘再复在阐述创造主体的心理结构和精神境界问题时,很明确地借用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学说。该学说把人的需求分为五个基本层次:生存需求层次、安全需求层次、归属需求层次、尊重需求层次、自我实现需求层次,刘再复认为:“这是人的心理结构中的五个层次,事实上,正是人的五种精神境界。”(刘再复,1985) 由需求层次而演变为精神境界层次,这是刘再复的一大发明,虽然他本人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证,但在一些学者看来其中充满了理论断层和矛盾。例如,敏泽就对刘再复的这种做法提出了质疑:“‘借用’自无不可,但把它运用到审美活动的五种精神境界,其解释常常是荒唐不经和似是而非的。”(敏泽,1986)程代熙提出更为严厉的驳难:“刘再复同志把马斯洛的这五个等级的需求简单地横移过来,作为研究作家主体心理结构的指导原则,就使他遇到了他没有预料的麻烦,这也同时表明马斯洛等级需求说是解释不了人这个历史主体的能动结构的。”(程代熙,1986)

敏泽和程代熙都对刘再复关于创造主体的精神境界理论提出了批评,但他们的结论却并不相同:敏泽批评的是刘再复在“解释”和“论证”上的漏洞,至于这个“借用”的可能性,相关观点是否成立,他并没有否认。敏泽指出,刘再复在论证“为生存需求而写作”问题时,引用龚自珍的“著书都为稻粱谋”这句诗,并没有了解原诗原意;而在论证“为安全需求而写作”问题时,也没有分清《颂》的“拍马”与后世(包括文革)的“拍马”的根本区别。这些批评的确道出了刘再复在论证上的缺陷和不足,但论证过程的不足,或者论据的不足,并不一定就能证明论点缺乏正确性。所以说,敏泽指出了刘再复的论证和论据上的毛病,却对他的论点却不否定,甚至于还有限度地表示赞同。

程代熙则从整体上否定了刘再复的“借用”做法,质疑他的观点根本就不能用来解释相关的问题。程代熙举出反证,如曹雪芹、巴尔扎克、鲁迅三人在其写作过程中都存在经济困难或安全得不到保障等问题,是不是他们的写作就是低层次的?是不是他们就不是“进入深邃的精神生活”的作家?比较刘再复与程代熙的言说,就知道即使前者的理论有缺陷,程代熙的批评自身却也存在逻辑混乱。曹雪芹等三人在生存或安全困境中写作,与追求自我实现的写作并不必然地产生冲突。马斯洛论说的是一般人的心理需求从低到高的五种层次,而在杰出的或者伟大的作家那里,这种一般性就可能被打破,他们会超越现实而达到创作自由的境界,而这正是刘再复随后论述的问题。

那么,如何理解刘再复关于创造主体的五种精神境界说?我认为,这是一种理论发明,是一种非常有意义的说法,可能会给我们带来有益的启发。首先从学理上看马斯洛的心理需求层次说和刘再复的创作精神境界说的关系问题,马斯洛揭示了人在生存过程中追求需求满足的层次问题,从低到高分别是生存、安全、归属、尊重、自我实现等五种,而且一般都是优先满足较低层次的,然后才是较高层次的。刘再复的创作精神境界说,是指作家在写作过程中的目的指向和实际行为,是为生存、安全而写作,还是为归属、尊重而写作,还是为自我实现而写作。这里也有从低到高的层次问题,后者的目的和行为分别比前者高尚,与其对应的就有后者精神境界比前者高尚。进一步说,刘再复所说的精神境界是指作家处在不同的心理需求层次时,他的写作目的和行为是不是与之相对应呢?如果是对应的,那么他的创作精神境界就处在这个层次,否则就不是。他所做的就是在这个心理需求层次内,从事了其他精神境界层次的创作工作,正如曹雪芹、巴尔扎克、鲁迅等作家所做的那样。

刘再复论述的创作主体的精神境界问题,是确实存在的,不能刻意回避。这种精神境界的层次高低问题实际上就是“文学等级”问题,是要确立文学的伦理和法规,不是对现实的文学现象进行客观划分,而是要重建文学创作的一种理想家园。而这正是刘再复与敏泽、程代熙的根本区别所在,后者着眼于对文学现象的认识,强调的是知识的客观性,前者则提出了文学发展的理想图景,体现的是目标的主观性。这个问题自中国现代文学诞生以来就一直困拢着大家,是一个关乎文学全局的重大问题,刘再复现在所做的就是要为“文学等级”再立法。这种立法以往有过,且有不少的曲折变化,那么刘再复的再立法是不是有合理性?又有什么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呢?

三、对文学等级再立法问题的评判

有必要回顾一下“五四”以来的文学等级的“立法”问题。“五四”文学时期,启蒙主义先驱者们为了使新文学顺利地孕育和成长,鲜明地提出反对旧文学、旧文化,提倡新文学、新文化的文学主张。新文化的旗手和主帅陈独秀提出了文学革命的三大主张:“推倒雕琢的阿谀的贵族文学,建设平易的抒情的平民文学”;“推倒陈腐的铺张的古典文学,建设新鲜的立诚的写实文学”;“推倒迂晦的艰涩的山林文学,建设明了的通俗的社会文学”。(陈独秀,1917)陈独秀还将被时人推崇的明朝前七子、后七子和归有光、方苞、姚鼐、刘大魁称为“十八妖魔”,并且毅然决然地与之宣战。在陈独秀及“五四”作家的眼里,平民文学、写实文学、社会文学就比贵族文学、古典文学、山林文学的等级要高,前者被确立为中国文学的未来发展方向,后者则被认为是要淘汰的、死亡的旧文学。

到了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文学阶段,对文学等级的立法更为突出、严格和频繁。当代文学的生成就是通过文学等级的确立和调整来进行的,并由此规定了当代文学的性质、成份和特征。在左翼文学的主流派及政治力的干预下, 1940年代初的延安文艺整风和延安文艺试验被看作是当代文学的直接渊源,是“继‘五四’之后的第二次更伟大、更深刻的文学革命”,“规定了新中国的文艺的方向”(周扬,1984:513)。为了给文学等级进行立法,左翼文学的主流派对1940年代的作家作品和文学派别进行了类型划分,划分的尺度和方法是对文学观念、作家作品的性质进行阶级分析。这样一来,1940年代的作家队伍就被分成“革命作家”、“进步作家”(或“中间作家”)和“反动作家”三大类型;文学派别除了“革命文学”之外,又划分出两种类型的反动文艺:“封建性的”文学和“买办性的”的文学。1949年10月以后,中国的文学已经进化为社会主义性质的文学,并表现出崭新的特征: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成为文学的主要表现对象,工农兵群众成为文学作品的主人公,肯定生活、歌颂生活的豪迈、乐观的风格成为文学的主导风格,工人阶级成为作家队伍的骨干力量,等等。社会主义文学不仅是封建文学、资产阶级文学难以比拟的,而且比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文学也胜出一筹。在共和国成立后的几十年时间里,经过了17年文学、文革文学、新时期文学三个阶段,文艺等级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但是为文学等级进行立法和确认这种做法却从来停止过,到了刘再复提出文学主体性的时代,刘再复的做法又何尝不是再一次为文学确立等级呢?

这种文学等级的立法,除了存在“是非”问题之外,其实还会表现出自己的特点。在是非问题上,刘再复是从 “精神境界”角度对文学等级进行立法的,与以往无产阶级文学从阶级立场、政治思想角度进行立法确实不同,应该说有超越了以往视角狭隘的地方,从意义、内涵更为宽泛的“精神”角度进行文学等级立法会使我们的文学评价标准显得公允而包容。那么刘再复为文学等级的规范灌注了什么具体的内涵呢?又具有什么样的特点呢?

我认为,刘再复在他的精神境界五个层次说中注入了心理学的内涵,而不是社会学、文化学、政治学、伦理学的内涵。无论是为生存而写作,为安全而写作,还是为归属而写作,为尊重而写作,以及为自我实现而写作,其实都是作家追求个体心理、生理需要的满足,而需要的满足虽然对于个体本身而言存在高低前后之分,但是对于人类全体来说,同一种需要如果不外加其它的标准,却没有办法进行高低之分。例如,每个人的“自我实现”,每个人的“尊重”,每个人的“归属”其实都有不同的内涵,存在着善恶、美丑之分,如果他们都达到这些境界的写作,是不是就意味精神境界一致呢?显然他们的写作依然存在着高低之别。如此一来,我们就可看出,刘再复虽然借助心理学知识建立了文学等级的规范话语,但这种发明的意义却非常有限,在文学创作实践上并没有根本性指导作用。他的所谓“精神”在内涵上有待进一步扩展,不能停留在心理学层面,而要扩大到文化、社会、历史、政治、伦理等层面。

刘再复认为,创造主体性的最高层次是“自我实现”这种精神境界,而这种境界本身又存在浅层和深层两种,浅层是指作家把自己对生活的认识表达出来了,而深层则是指作家全心灵的实现,全人格的实现,也是作家意志、能力、创造性的全面实现。刘再复应该也认识到了自己的精神境界层次说存在一些问题,于是借助内宇宙和外宇宙之说来强调“作家的主体力量的实现,必须使自己的全部心灵,全部人格与时代、社会相通,必须‘推已及人’,把自己的精神世界中一切最美好的东西推向社会,推向整个人类”(刘再复,1985)。这里,刘再复在“自我实现”的精神境界中,注入“时代”与“社会”的内涵,意欲使作家的精神境界脱离纯粹个人的狭窄心灵,与“外宇宙”相通。这种思路是值得赞赏的,方向是对的,但是到头来,刘再复却只提出“作家的自我实现归根到底是爱的推移”,这种爱的推移越广,作家自我实现的程度就越高。把作家的文学创作的最高境界说成是“爱的推移”,显然刘再复还是停在心理学层面,并没有与“外宇宙”真正相通,在精神境界中注入“时代”和“社会”的内涵毕竟有限。

四、创作自由和使命意识对创作主体性再充实

刘再复从心理学层面上建构创造主体性学说,认为作家主体性的最高境界就是“自我实现”,而作家的自我实现的过程就是对低境界超越的过程,超越的结果就导致作家的“内在自由”。也就是说,作家的创造主体性,就是作家超越意识所造成的内在自由意识,自由意识的实现就是文学创作的最高境界了。由此可以看出,刘再复把“内在自由”界定为创造主体性的本质规定性,是创造主体性的集中体现。在刘再复看来,创造主体性因作家内在自由的获得而具有三种特征,即超常性、超前性和超我性,这三者构成了作家主体的超越意识的三个层面。

所谓超常性,就是超越世俗的观念、生活的常规、传统的习惯性偏见的束缚。一个有作为的作家决不会陷入中庸主义,而是必定有超常的智慧力量和人格力量,必定有超常的审美意识。刘再复提出,与“超常性”概念相对应的是“适应性”概念,由于在1949年以后国家要求文学过多地承担非文学的政治任务,把为政治服务作为文学的总纲,以致作家一度放弃超常性(即独创性)而追求“适应性”,把“适应性”看作是作家的最高道德了,这样一来作家实际上就会丧失了创造主体性。所谓超前性,是指具有巨大的历史透视力和预见性,能超越世俗世界的时空界限。这就要求作家对待生活的态度不能是消极的、直观的、机械的反映,而是积极的感应。有了主体感应,才有作家的理想,才有作家的预见,因而感应比反映更加强调作家的主体性。所谓超我性,是指自我实现的需求不仅回到自我,而且把自我的感情推向社会,推向人类,在爱他人、爱人类中实现个体的主体价值。此时,作家既有了自我,又超越自我,而重心在于对他人的爱。刘再复把“创作自由”问题放在作家心理层面来讨论,并指出其内涵就是超越,这是有意义的思考,但也不能回避它的弱点,弱点在于把这个问题狭义化了。因为自由不仅仅是指精神自由、心理自由等方面的意识自由,也是指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方面的法律权利,如果没有政治和法律层面的前提条件,作家的创作自由就难以得到有效而足够的保障。这是我们要补充刘再复有关创作自由的论述的地方。

“只有超越,才有自由。这种自由是作家精神主体性的深刻内涵。”(刘再复,1985)刘再复从人道主义和启蒙主义的立场讨论文学主体性问题,并作出这样的论断。不过,作家仅有自由是不够的,仅有超越意识是不够的,为此刘再复对作家的创造主体性提出了另一方面的本质规定性,认为作家不能不担负起社会的责任和历史的使命,作家主体性的实现不能只有自由意识,还要有使命意识。使命意识的提出,是为作家自由意识的发挥划下新的边界,让创作自由与社会和时代的需要有机结合起来。所谓使命意识,有两层意思:狭义是指作家的作品必须对维持人类正常生活的道德规范和其它生活规范负责;广义则是指作家的心灵必须与历史、时代的脉搏相通,必须承担人世间的一切苦恼,承担历史留下的各种精神重担,因此使命意识必须表现为忧患意识。刘再复用使命意识、忧患意识作为作家的创造主体性的本质规定性之一,这种论断并不是客观主义的,也不是科学主义的,而是理想主义的,人文主义的,这与刘再复的文学主体性论述的理想性和批判性相一致。

五、创作主体性为文学等级立法的意义与缺憾

作家的创造主体性到底有哪些内涵?学界也有一些不同意见或补充意见。马克思主义既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即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也强调人在实践中的客观性和规律性。有的学者从这个理论前提出发,就提出创作主体性就有主观性与客观性两个方面的存在,认为创作主体性反映的是“社会生活—作家—作品”过程中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创作主体性突出了作家在创作过程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作家在创作过程中所表现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来自创作主体性质中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对立统一(庄容开,1987)。这种理解强调了作家的创造主体性与外界的联系,提出了一个更大的阐释框架,对刘再复的心理学层面的阐述却不是针对性否定,而只是另一个层面的补充。

有人认为,刘再复由于把文学主体性的三个构成部分平列起来论述,且未能对三者关系进一步分析,因而未能突出作家主体性的特殊地位,未能进一步肯定和探讨作家主体在文学创作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不能说不是文学主体性理论的一个欠缺,也是文学主体性理论不彻底的一个表现。因而提出作家主体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作家主体的对象,不是整个社会生活,而是被他观察、体验过并引起兴趣以及联想、想象的部分社会生活;作家主体对于创作客体的态度,并非冷漠寡情,而是倾注了全部的感情和心血,最后达到了物我两忘、客体与主体融为一体的境界,从而产生了饱含作家主体激情的文学作品;作家主体的创作手段是以语言(文字)为媒介,比其他艺术家主体有着更大的艺术创造力(雷猛发,1987)。这种看法从认识论角度强调了作家在创作过程的状态,对刘再复的看法并不是针对性否定,而且没有看到刘再复关于创造主体性三个构成方面是逻辑递进关系。

刘再复从心理学层面论述了创造主体性的精神境界、超越意识和使命意识等问题,比较深刻地揭示了作家精神主体性的内涵,对认识作家主体性有深刻的积极意义。与当时流行的文学理论相比,刘再复的贡献就更加一目了然了。像以群主编的《文学的基本原理》、蔡仪主编的《文学概论》的文艺学教材都是一种反映论文艺学,在研究对象上都是以文学作品为中心的文学现象和文学规律,主要问题有:文学与社会生活、文学作品的构成、文学的体裁和种类、文学的流派和风格、世界观与创作方法、文学创作、文学欣赏和文学批评等。而作家及其主体性问题并没有得到关注和研究,在以群(1980)主编的《文学的基本原理》中,只是论述了“作家的阶级性与文学作品的阶级性的关系”、“作家的世界观与创作方法的关系”两个问题。蔡仪(1981)主编的《文学概论》比前者论述多了对“作家的修养”的论述,认为作家要有生活经验、知识和艺术才能,作家的世界观对创作具有指导作用,对他的艺术观也有直接影响。从这些对比中,我们看出了刘再复的论述对于文学观念更新,揭示作家主体性内涵的积极意义。

刘再复把作家主体性分成实践主体性和精神主体性两种,这种二分法在不少学者看来很牵强,认为两者实际上是密不可分的。我认为,二分法并不是割裂作家的创造主体性,而是出于分析和阐述的需要而分开论述,它们其实是一个事物的正反两面。问题是,刘再复只是从心理学层面论述作家的精神主体性,而没有从其它层面有更多的阐述,如文化层面、道德层面等等,这就造成了片面的深刻的结局。刘再复对于作家的实践主体性没有展开论述,而且对于实践主体性的理解显得比较简单,认为实践主体性是指作家在创作实践过程中的实践能力,主要是作家的表现手段和创作技巧。实践主体性的结构是怎样的?生产机制是怎样的?如何发挥作用?发挥哪些作用?等等问题,都值得讨论和探究。此外,从作家创作的主客体关系,从与科学和其他艺术的横向比较中都能进一步揭示作家的创造主体性及其特殊性,这些也是可以进一步探究的问题。

总体上看,刘再复对文学主体性的论述是哲学层面的,是认识论与价值论的结合,而创造主体性的论述同样体现了认识论与价值论的这种结合,只不过在理论上主要借用了心理学理论作为创造主体性的结构基石。刘再复的论述是为了文学等级再立法,对它之前的文学等级观念进行了解构,是1980年代思想解放运动在文学领域上的重要表现,对当代文学变革起到了突出的推动作用。

蔡仪.1981.文学概论[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

陈独秀.1917.文学革命论[J].新青年,2(6).

程代熙.1986.对一种文学主体性理论的述评——与刘再复同志商榷[J].文艺理论与批评(1):56-66.

雷猛发.1987.论作家主体性的特殊性[J].社会科学家(1):59-62.

刘再复.1985.论文学的主体性[J].文学评论(6):11-26.

刘再复.1986.论文学的主体性(续)[J].文学评论(1):3-20.

敏泽.1986-06-21.论《论文学的主体性》——与刘再复同志商榷[N].文论报(3).

陶东风.1999.“主体性”[J].南方文坛(2):11-14.

杨春时.2002.文学理论: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J].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17-24.

以群.1980.文学的基本原理[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

周扬.1984.新的人民的文艺[C]∥周扬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庄容开.1987.也谈创作主体性[J].广东社会科学(4):119-126.

[责任编辑:萧怡钦]

Creative Subjectivity: Reconsidering Psychology-based Literature Grading

LIU Xiaoping

(CenterforForeignLiteratureandCulture,GuangdongUniversityofForeignStudies,Guangzhou510420,China)

By drawing theories from psychology, Liu Zaifu constructed the connotation of creative subjectivity, and raised the issue of the spiritual realm concerned that he believed manifests its highest level in “self-realization”.Also, he substantiated creative subjectivity in terms of creation freedom and mission awareness.His use of theories of psychology can be attributed to reality consideration and to his humanitarianism and enlightenment complex.In essence, his narration on creative subjectivity is a reconsideration of literature grading, which deconstructs the previous idea of literary grading, represents the ideological liberation in the literary field in 1980s and greatly promotes contemporary literary reform.

Liu Zaifu; literary subjectivity; creative subjectivity; spiritual realm; literature grading

2015-10-19

刘小平(1966-),男,安徽安庆人,文学博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中国语言文化学院教授,外国文学文化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现当代文学思潮与批评、中外文学文化关系。

I209

A

1672-0962(2016)06-0079-06

猜你喜欢

刘再复精神境界作家
话说企业家精神境界
作家的画
作家谈写作
作家现在时·智啊威
推己及人
刘再复访谈录
艺术能提高人的精神境界
学术讨论的方法和风度
“生活世界”视野下的反腐倡廉教育
“文学主体性”的价值与局限——刘再复文艺理论观点的思考与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