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的“主体性困境”探析
2016-03-09朱武振
朱武振
(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伦理的“主体性困境”探析
朱武振
(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伦理作为“群道”,其核心是主体交互性的实现,即不仅“我”作为主体被实现,而且“他者”同样也作为主体被实现。但在现实中却往往相反,他者往往被当作客体、工具甚至被征服的对象。追求和谐群道的伦理走向了一种“主体性困境”。从伦理思想史的角度来分析,伦理的“主体性困境”可以通过功利主义和德性主义两种典型方式来加以解决。前者强调在节制欲望下利己与利他的平衡,后者强调高于利己本能的美德养成的应然。尽管二者的解决之道并非完美,但正是这种伦理的张力激励着思想家们不断探索以解决人性的两难。
伦理;主体性困境;功利主义;德性主义
通常而言,伦理即人伦之理,是关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群道”,其目的是维系人际关系的和谐有序并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①伦理主要表现为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合理性规范,其目的是为了达到人际关系的和谐有序。从西方来说,“伦理”(ethos)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荷马史诗《伊利亚特》中,本意指一群人共居之处,后引申为共居的人们所形成的风俗习惯,人们通过这些风俗习惯得以形成某些品质或德性。中国《说文解字》中云:“伦者,辈也。理者,治玉也。玉之未理者为璞,剖而治之,乃得其鳃理。”“伦”“理”合在一起即为“群道”,指在群居生活中人们所遵循的道理、习俗、规则,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秩序。。伦理需要达到的是人际关系的内在和谐,每个人都应当作为被尊重的主体实现出来。然而作为群道基础的是单子式的具体个体,在具体个体看来,人群之道必然被分为“我”与“他者”两个视域。这两个视域相分且相对,往往表现为实践上的扬此抑彼乃至冲突斗争。在这种状态下,如果不能消除这种矛盾,伦理所追求的和谐就很有可能是且仅是一种理念。
一、伦理的“主体性困境”
伦理追求的人际和谐的理想状态,应当是主体交互性的完美体现,即不仅“我”而且每个“他者”都作为主体被实现,这是一种发自内心的、相互敬爱的理想状态。人性中高贵的一面隐含着这种理想状态实现的基础,正如康德所说:“在全部造物中,人所想要的和能够支配的一切也都只能作为手段来运用;只有人及连同人在内所有的有理性的造物才是自在的目的本身。”[1]119不过,尽管康德认为每个人都应被当作自在的目的(主体)来对待,但是他也承认人是“够不神圣”的,认为人终其一生很难达到与道德律的完全符合。之所以如此,在于人不是一个将道德律作为行动的唯一充足动机的纯粹理性的存在者,人只是一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人无时无刻都在受到自私欲望的干扰,崇高与低下、神圣与卑劣都在不同境遇中展现。“这两种映象——关于我自己的以及关于我在其他主体当中的相对位置——不能无条件地等同起来。这两种不同的看法不能被当作相互一致的东西”[2]62。这种主体性与客体性的矛盾直接导致了人性的分裂和痛苦。如果仅仅将自身当作唯一的主体,那么就必然走向“利己与自大的绝对”;如果我们消解自身的主体性,将自身同化于一切,那么自身的个体特殊性将消失。面对这种人性的两难,在现实中“利己”几乎就成了唯一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必然走向“我”是且仅是唯一的主体,“他者”是且仅是一种客体、工具甚至是被征服的对象。
利己的本能似乎是天生的。在施蒂纳看来,当每个人从儿童变为成人之后,利己的本能就不可避免地彰显出来:“儿童是现实主义的,拘泥于这一世界的事物,以后儿童才渐渐洞悉事物背后的情况;青年是理想主义的,为思想所鼓舞,以后他在工作中成长为成人、利己主义的成人,而后他随心所欲地处理事物和思想并将个人利益置于一切之上。”[3]14利己的本能驱使人们将自我权益凌驾于“一切之上”,每个人的行为只会以“自爱”为目的。当遇到“我”与“他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显然会以自我利益为重,甚至为了自我利益可以不择手段、损人利己。人们会为了他人(或集体)无私奉献甚至自我牺牲吗?爱尔维修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利益是我们的唯一推动力。人们好象在牺牲,但是,从来不为别人的幸福牺牲自己的幸福。河水是不会向河源倒流的,人们也不会违抗他们的利益的激流。”[4]537因此伦理所主张的主体交互性实现的和谐状态,在现实中就往往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对立(甚至是极端对立)状态。萨特甚至认为,只有这种对立状态才能体现人的自由本性。在萨特看来,“我”只可能被“他者”当作对象、当作客体而不可能被当作主体,因为对于每个人来说,“被别人看见”先于“看见别人”。“自由先于本质”,每个人的自由通过“选择”体现出来,那么在这种相互将对方看作是客体的环境中,如何体现自由?萨特断言,自由只能在冲突中体现出来,人际和谐不是自由的体现,恰恰是对自由的压制。萨特将看起来纷繁复杂的人际关系最终归结为两种:爱与恨。“爱”看起来似乎消解了对立与冲突,但实际上仍旧谋求的是对爱人的(精神和肉体的)占有和征服;只有“恨”才将每个人的绝对自由表现出来,“憎恨表现为一种自己面对别人的自由所采取的绝对立场”[5]529。
利己的本能(以及由此可能导致的“恨”的自由),似乎昭示着伦理所追求的和谐群道走向的必然是一种“主体性困境”。这个困境必须得到解决,否则社会就不可避免地要陷入对立、冲突甚至仇恨的状态中。如何解决?从伦理思想史的角度分析,比较典型的解决途径有两种:功利主义的解决方式和德性主义的解决方式。
二、功利主义的解决之道
功利主义的出发点并非否定人的利己本能,甚至功利主义的出发点仍旧是利己主义的,因为功利主义对行为的善恶判断以是否增进(自己的)快乐或幸福(或避免痛苦和不幸)为标准。为了解决利己本能带来的主体性冲突,功利主义提出应当节制欲望(进而利他),因为在一个人际交往紧密联系的社会中,节制欲望是更好满足欲望的手段,尊重他人是更好实现自我的手段。也就是说,利他是为了更好地利己。
“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6]58。在边沁看来,功利最终指向快乐与痛苦,一切行为的标准都应当趋向快乐(及导致快乐的东西)或避免痛苦(及导致痛苦的东西)。显然,我们看到,功利主义并非否定而是肯定利己本能,只是将利己本能更加具体化为趋乐避苦的苦乐感。“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么一种性质:由此,它倾向于给利益相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所有这些在此含义相同),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害、痛苦、祸患或不幸(这些也含义相同)”[6]59。对于主张人生目的是幸福的人来说,幸福与快乐同样密不可分,“承认功利为道德基础的信条,换言之,最大幸福主义,主张行为的正当与它增进幸福的倾向为比例;行为的不正当与它产生不幸福的倾向为比例。幸福是指快乐与免除痛苦;不幸福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7]7。在这种情况下,道德法则的基础是个人功利,其手段则不可避免地要导向以结果论好坏的实用主义。因此对于每个人的行为来说,没有必要去关注“最先的原则、范畴和假定,而是去看最后的事物、收获、效果和事实”[8]31。什么是真理?“它是有用的,因为它是真的”,“它是真的,因为它是有用的”[8]104。不过,如果每个人都仅仅追求对自己有用的结果,在资源有限且竞争日趋激烈的社会环境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冲突或战争——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限制每个人的欲望,在重视自我权益的同时对他人权益也同样予以尊重,这样才能达到一种旨在实现大多数人幸福的和平。
要想达到对欲望的节制,就必须提供节制欲望之合理性的理论支撑。极端利己(甚至通过对他人的“恨”来实现自由)为什么行不通?因为不加任何节制的极端利己主义必然导致“人对人是豺狼”、“他人是地狱”,反而会损害每个人的利益。因此,为了利己应当利他,利他和利己密不可分。在这里,伦理学家们并不否定利己本能的存在合理性,而是主张建立一种节制欲望下的人际平衡模式。如何达到这一点?这就必须付诸每个人的理性。因为理性可以预见,如果每个人都不择手段地损人利己,产生的必然后果就是社会的混乱无序甚至战争的爆发,这对所有人都是灾难。因此,对于每个人必需的生存与发展来说,理性告诉我们必须节制欲望,并通过强制性手段来实现这一点,于是基于理性的立法就产生了,“没有共同权力的地方就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公正。暴力与欺诈在战争中是两种主要的美德”[9]96。社会之所以需要建立秩序并不在于人们所谓的自律美德,而是理性迫使我们遵从共同的自保准则,即对死亡的恐惧和对幸福生活的渴望是建立法律的根基,“使人们倾向于和平的激情是对死亡的畏惧,对舒适生活所必需的事物的欲望,以及通过自己的勤劳取得这一切的希望”[9]96~97。个体只有与他人联合才能更好地战胜灾害、实现共同发展,从原始社会到现代社会的历史发展也证明了这一点,因为单独一个人“是软弱的……一人为了养活自己……必须与别人联合起来”,社会“使全体公民拥有使自己成为自己力所能及地那样幸福的人所必需的手段”[4]496。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理性昭示给我们:社会的公共利益应当高于个人利益,因为个人需要社会才能更好地存在,“人乃是自然中对人最有益的东西”[4]649。正是在对个人欲望合理克制的情况下,人际交往得以实现一种小心翼翼的和平,在没有极端冲突的情况下每个人都尽量表现出文明与礼貌,“不要把自己想吃的东西一把夺过来,而是要在公共餐桌上表现得克己复礼,把自己所具有的最好的一切以礼让的方式献给共同的利益”[10]23。这样做的目的是在谋求自身权益的同时尽量做到不侵犯他人利益或者说兼顾“共同利益”,当二者发生冲突时,通过法律、舆论等手段对极端利己主义加以克制,因为“一切对社会的联系的加强,并社会的一切健康的发展,使人人觉得在实际上顾到他人福利于自己更加有益”[7]34。正是基于这一目的,边沁在重视个人功利的前提下提供了一个最高的行为判断标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11]92这个标准实际上是对仅仅基于利己本能的“趋乐避苦”本性的矫正,因为“最大多数人”意味着不仅有“我”还有“他者”。判断一个行为的好坏不是以是否增进“我”的功利为标准,而是以是否增进包括“我与他者”在内的最大多数人的功利为标准。
功利主义对“主体性困境”的解决是完美的吗?并非如此。功利主义之所以提倡节制欲望以尊重他人、利于他人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利己,利他是利己的手段,利己是利他的目的。正因为如此,“我”对“他者”的尊重往往并非出自内心,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将他人当作主体来看待(他人往往还是被当作一种手段)。而且,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其前提是个人与他人(或集体)并不发生严重冲突。如果发生了严重的不可调和的冲突并侵害到个人的核心权益(自由、安全及私有财产)时,利己主义就会成为必然的选择。培根曾说:“要小心,我们在做好事时,不要先毁了自己。神告诉我们:要像别人爱你那样爱别人。”[12]134这句话简直是功利主义的最好注脚。如果别人爱你,你当然就要“像别人爱你那样”爱别人(对等原则)。如果别人恨你、损害你的利益时怎么办?培根虽然没有说要对等地报复别人,但却明确要求“不要先毁了自己”,这就又回到利己主义的老路上去了(尽管这是一种消极意义的、非极端的、看似合理的利己主义)。
三、德性主义的解决之道
与功利主义认可人的利己本能不一样,德性主义一开始就认为人的利己本能是需要超越的。当功利主义将利他当作利己的手段时,德性主义认为(通过利他养成的)美德本身就是目的,亦即不是通过利他达到的利己(自我欲望的满足)是目的,而是(超越利己本能的)德性本身就是目的。
从德性主义的角度来说,如何解决伦理的主体性困境呢?付诸美德。相对于肉欲而言,德性主义将人的精神追求看得更高,由此也将高于人的利己本能的品质视为美德。亚里士多德就将首先关心他人(而不是自己)的善视为美德,公正(正义)就是这样一种美德。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实现人际和谐最重要的因素是“公正”,因为在人的各种德性中(如勇敢、节制、友爱、审慎等),唯有公正明显地超越了人的利己本能,因此公正代表了德性的整体,是所有德性的最高者,“因为公正所促进的是另一个人的利益,不论那个人是一个治理者还是一个合伙者。既然最坏的人是不仅自己的行为恶,而且对朋友的行为也恶的人,最好的人就是不仅自己的行为有德性,而且对他人的行为也有德性的人。因为对于他人的行为有德性是很难的。所以,守法的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德性的总体”[13]130。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公正是社会(城邦)稳定和谐的基础。如果每个人都是出于公心而不是私心去行动,那么人际之间的主体交互性就容易实现,社会也就能稳定和谐,“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折,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14]9。德性主义提倡美德优先的原因在于每个人都具有崇高的人格(正如康德说“人是目的”一样),而且“人是社会的动物”,人际关系的和谐、社会的稳定有序对于所有人来说是一种“共同善”,每个人都有义务来服从并维护这种共同善。在社会中如何看待人的利己心呢?人天生有利己的本能的同时也有同情的本能,利己和同情都是人性的根本。在库利看来,同情的本能会随着人们社会交往活动的增多而增强,因为社会和个人并不代表两个事物,而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一个人的同情作为一个整体反映了他面临的社会秩序,或者说他的同情是社会的一个特殊部分。他作为一个成员并有效地参与活动的任何一个组织必定在他的同情之中,所以他的意识是他真正从属的社会的那一部分的缩影。”[15]92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在行动时就会自觉不自觉地将由同情演化来的美德作为追求的目标,从而在为他人、为社会的过程中完成人格的升华。功利主义也强调人的社会性,但是功利主义强调人是社会动物的目的是为了利己,利己仍旧是第一位的;而德性主义却是将(克制利己本能的)美德放在第一位的。
为什么要提倡美德优先?除了亚里士多德等伦理学家赋予美德以更高价值外,以达尔文为首的伦理学家则将此付诸人类由于进化而形成的利他本能(如果说克制利己本能是一种美德,那么无私利他就更是一种美德了)。但是,人为什么要利他呢?在达尔文看来,人的社会性本能是进化得来的,利他的本能也是如此。正如动物中很多种群都有为了整体繁衍而牺牲个体的例子,野蛮人中也有为了整个种族而牺牲个体(无私利他)的例子一样,达尔文认为人的利他本能是天生的:“不论任何动物,只要在天赋上有一些显著的社会性本能和一些必要的理智能力,包括亲慈子爱的感情在内,而同时,又只要一些理智的能力有了足够的发展,或接近于足够的发展,就不可避免地会取得一种道德感,也就是良心,人就是这样。”[16]924这种利他本能是人类一切美德的基础,也是人类社会最终会走向永久和平的基础。克鲁泡特金同样从进化论出发,认为从动物到人类、从原始人群到现代社会的生物种群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那就是“互助”,“互助的情感是几千年的人类社会生活和几十万年来人类出生以前的社会生活所培养起来的”[17]246。因此他认为互助原则是人类社会的精髓,是人类进化所不可逆转的趋势。尽管在这个进化的过程中人类也有自私自利的一面,但是互助的本能是无法压制的,“因为它是由我们过去的整个进化过程所培养起来的,从进化的最初阶段起就产生了这种结果,是不可能被这种进化的许多方面中的一个所压服的”[17]259。正是因为互助本能的原因,所以人类社会必定会走向人人相互尊重、个个讲究美德的和谐社会。
德性主义讲究美德(甚至提倡无私利他)是空中楼阁吗?并非如此。利他主义的一个典型例子就是母爱,母亲为了子女甚至可以牺牲自己的生命。正如弗洛姆所说的那样:母爱这种无私的利他性是最高层次的、最为神圣的爱,这种爱的态度源于动物和女性身上已发现的一种本能禀赋,“为了成长的孩子的母爱,是一种不想为自己谋求任何东西的爱,也许这是最难以达到的而且更难以辨明的爱的形式,因为母亲能够轻而易举地爱她的孩子”[18]43。正是人天生就具有诸如母爱(包括库利、卢梭等思想家提倡的同情本能)这类利他性的美德,所以人才能在实际行动中表现出对他人的发自内心的尊重、热爱,才能真正将他人当作主体来对待,才能实现人际交往的主体间性与社会和谐。那么,德性主义对主体性困境的解决方式是完美的吗?如果能够完全克服人类本有的利己心,当然德性主义是一种完美的解决方式。不过,人类的利己本能能够完全克服吗?
四、结语
从本体论上说,伦理的“主体性困境”之所以产生源于人性的两难。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是具有完美品德的圣人,都始终能够做到“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那么伦理追求的主体交互性绝对能完美实现,所谓的主体性困境就只是一个伪命题。但是人性恰恰既有追求善的一面,也有趋向恶的一面,所以在遇到利益冲突时主体性矛盾就不可避免地凸现出来。从历史来看,“在人这里,即使是在(就行动而言)最好的人这里,都提出了趋恶的倾向,也就是说,趋恶的倾向在人们中间是具有普遍性的”[19]15。从人性来说,固然我们每个人都有“善的禀赋”,但“恶的倾向”也是根本性的。作为一个理性存在者,我们应当按照道德律去行动,但同时作为一个经验世界的感性存在者,我们始终无法做到动机的完全良善。由此我们稍显遗憾地认为,不论是从功利主义还是从德性主义的角度来说,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伦理面临的主体性困境问题①除了典型的功利主义、德性主义的解决方式外,一些思想家也提出了其他的解决方式,著名者如胡塞尔、哈贝马斯。胡塞尔“现象学”的出发点是“先验自我”,并从先验自我的角度来界定他者。通过(结对性)联想,他人被自我所“统觉”,在具有绝对明见性的“我在”中,当他人被给予自我时,他人就不再是作为他人的“他人”,而是作为自我的他人(“他我”)。这样就做到了以“他我”置换“他人”,从而在自我与他人之间建立起一种主体交互性联系。哈贝马斯主张通过“商谈伦理”来解决这个问题。因为交往与协商不可能离开语言,所以他非常强调语言的功用,语言的真理性、正确性和真诚性贯穿并制约着整个交往和协商过程,无论是实情,还是人情,或是心情,都是“通过语言使有关人们达于理解”。从这个角度来说,哈贝马斯主张通过形式语言学的重构来实现不同价值主体的相互沟通与理解,并最终达到道德共识。显然,我们看到,胡塞尔的方式偏向于形而上学,哈贝马斯则夸大了语言的功用。两人都难以在现实实践中解决伦理的主体性困境。。
人性有利己的一面,所以功利主义强调节制欲望的重要性,表现在现实中,就是用律法的他律强制性保障相对的主体交互性实现;人性有利他的一面,所以德性主义提倡美德优先,表现在现实中,就是期望达到一种道德自律以实现人际关系的和谐。尽管这两种解决之道并非完美,但都值得肯定。因为正是这种人性的两难、应然与实然的分裂、主体性与客体性的矛盾造就了伦理永恒的张力与魅力,激励着一代代思想家不断寻求适宜不同境遇的最佳解决路径,并激励着人们不断走向人性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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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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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4799(2016)05-0019-05
2015-09-24
朱武振(1982-),男,山东临沂人,湖北大学哲学学院2012级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