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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磔刑考辨

2016-03-08

关键词:汉代

连 宏

(长春理工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2)



汉代磔刑考辨

连宏

(长春理工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2)

[摘要]磔刑作为汉代死刑中的一等,关于其行刑方式及与其他刑名的关系问题历来备受争议。从“磔”字的本义入手,可探究出磔刑是从宗教祭祀活动中演变而来,具体的行刑方式为割裂、肢解人的身体并悬挂于木进行示众。它与车裂、弃市、膊刑、凌迟等刑罚均有一定的区别,并非是同种刑罚。汉景帝进行刑制改革后,磔刑的适用范围明显减少,作为法定死刑消失于魏晋南北朝时期。

[关键词]汉代;磔刑;车裂;弃市

磔刑在我国起源较早,战国时磔刑已经成为一种法定刑。《荀子·正论篇》曰:“斩、断、枯、磔”[1]342。《韩非子·内储说上》也有:“荆南之地,丽水之中生金,人多窃采金,采金之禁,得而辄辜磔于市,甚众,雍离其水也;而人窃金不止。大罪莫重磔辜于市,犹不止者,不必得也。”[2]225按照《韩非子》的记载,荆南之地有私自采金者,于是发布禁令,以磔刑进行惩治,这说明战国时期磔刑即已经是一种重刑。至秦代,磔刑仍是一种法定刑,《睡虎地秦简》中记载:“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论?当磔。”[3]180《史记·李斯传》中也记载:“十公主矺死于杜”,索隐中注曰:“矺音宅,与‘磔’同,古今字异耳。磔谓裂其支体而杀之。”[4]2552上述文献记载均说明磔刑在秦代也是一种法律明确规定的刑罚。

汉承秦制,磔刑在汉代仍在继续适用,是汉代众多的死刑执行方式中的一种。但是由于史料的记载和古人注释中不一和相互矛盾之处,使得围绕着汉代磔刑的种种问题,均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争议之处。其中最大的争议在于磔刑的行刑方式问题。唐代杨倞注《荀子》,认为磔刑即车裂,后人对磔刑的看法也多依从于杨注。近年来,有学者提出新的观点,认为磔刑是以斩首的方式行刑的,并提出“弃市和磔虽然在秦律中分属不同刑罚,但在行刑方法和尸体的处理等方面没有区别。”[5]46还有学者提出,磔刑不仅仅是处以斩刑,斩刑过后还要陈尸示众[6]8-14。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值得商榷之处,磔刑的行刑方式可以从“磔”字的字义以及“磔”这一活动的本源入手进行分析。同时,因在史料的记载和后人的注疏中,“磔”常常与“车裂”、“膊”、“凌迟”等刑名概念同时出现,因此要明确磔刑的行刑方式也有必要厘清磔刑与上述三种刑罚之间的关系。

一、“磔”字的本义

综观史料的记载,“磔”字有两种含义。《说文解字》对“磔”字的解释为:“辜也。从桀,石声。”[7]237而《说文解字》中对“辜”字的解释为:“辜,辠也。古文辜从死。”清人段玉裁对“辜”字注曰:“《周礼》:杀王之亲者辜之。郑注:辜之言枯也。谓磔之。辜本非常重罪,引申之凡有罪皆曰辜。”[7]741《说文解字》中以“辜”释“磔”,根据段玉裁引郑玄注,“辜之”也即“磔之”,二者可以互相解释。而且段玉裁认为,“辜”本义是指非常严重的罪行,后来引申为凡有罪皆可以称之为辜。段玉裁的观点可以从《尚书》中得到印证。《尚书·大禹谟》:“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8]135不辜,也就是无罪,也就是说宁可不依据常法,也不能杀掉那些可能是无罪的人,很有当代刑法中疑罪从无的意思。《周礼·夏官司马》中也有:“以救无辜,伐有罪。”[8]135此处言及大司马“掌建邦国之九法”,有惩治犯罪,释放无罪之人的职责。同样的意思还见于《大戴礼记·用兵》:“夏桀商纣羸暴于天下,暴极不辜,杀戮无罪,不祥于天。”[9]210是指夏桀商纣的残暴殃及那些无罪的人。“磔”既有“辜”意,也就是说磔可以泛指有罪,这是磔的第一层含义。

此外,“磔”字还有另外一种含义,它与宗教祭祀仪式紧密相连,是一种祭祀方式。《庄子·盗跖》中有“磔犬流豕”[10]998的说法,显然此处的“磔”不能按照有罪来解释,它应当是指古人在祭祀过程中磔牲的一种习俗。古人祭祀的目的有很多,从文献的记载来看,磔牲以祭主要有以下几种目的:第一,祭四方百物。《周礼·春官宗伯》云大宗伯的职责是“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示之礼”,其中就有“以血祭社稷五祀五岳,以狸沈祭山林川泽,以疈辜祭四方百物”[8]839。按照周礼的记载,磔是当时用来祭四方百物的一种祭祀仪式。第二,送寒气。《吕氏春秋·季冬纪》说:“季冬之月:命有司大傩,旁磔,出土牛,以送寒气。”[11]615《礼记·月令》中也有“命有司,大难旁磔,出土牛,以送寒气。”[8]1383第三,止风。前引《周礼·春官宗伯》“以疈辜祭四方百物”,郑玄注曰:“罷辜,披磔牲以祭若今时磔狗祭以止风。疈,牲胷也。疈而磔之谓磔”[8]758。按照郑玄的解释,在他所生活的年代,以磔牲的方法止风。晋代这种习俗仍被保留下来,《尔雅·释天》云:“祭风曰磔”,晋人郭璞注曰:“今俗当大道中磔狗,云以止风。”[12]230第四,毕春气。《礼记·月令》:“命国难,九门磔攘,以毕春气。”[8]1364尽管这些目的不一而同,但归根结底都是通过献祭家畜来企求神灵的庇佑,以达到风调雨顺。

二、磔刑的行刑方式

“磔”这种祭祀方式后来逐渐演化为刑罚。将祭祀活动中对待动物之类牺牲品的方式转化到人身上来,上古已有之。原始宗教观念认为神灵包括祖先神都是尚血的,需要用活物来祭祀。后来这种活物已不仅仅是牲畜、禽鸟,也包括活人。古人常常把战争中俘虏而来的奴隶、敌人作为人牲,有学者认为“人牲是供‘食’的,而吃敌人是个古老的传统,所以用的是俘虏、‘仇人’”[13]1。作为刑徒来说,他们被认为违反了社会普遍认可的习俗或规则,因而被整个社会所排斥,他们已不再是氏族成员,与奴隶、禽兽无异,故常常与敌人、牲畜同等对待。实际上,从宗教祭祀仪式演变而来的刑罚不仅是磔刑一种,比如枭首也同样如此。传说枭本是一种食自己母亲的不孝之鸟,黄帝欲绝其类,所以在祭祀时将其作为牺牲。具体方式为将鸟的头部砍下,悬于木上。后来人们对于那些严重违反社会秩序之徒也深恶痛绝,欲使其与枭鸟有同样的下场,于是将这种杀牲祭祀的活动发展为枭首之刑,仍悬受刑之人的首级于木上。这也从另一个层面反映了祭祀与刑罚的关系。

既然磔刑是从祭祀方式演变而来,要考察磔刑的行刑方式,首先就要考察这种祭祀仪式是如何进行的。笔者认为,这种祭祀活动是通过杀牲的方式进行的,在原始的祭天、祭神和祈愿活动中,杀牲本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形式。但是磔并非是一般的杀牲,而是要将祭祀所用牲畜的身体分裂开,以除不祥。如前引《尔雅·释天》:“祭风曰磔”,李巡注曰:“祭风以牲头蹄及皮,破之以祭,故曰磔”[12]202。李巡所言“破之以祭”也就是说需要将牲畜的身体破开。李巡为东汉人,他对西汉的情况也颇为了解,故他对磔的注释的可信程度相当高。这说明两汉时期磔即为裂牲,需将牲畜的身体破开,用牲畜的头、蹄和皮来祭风。唐人作《史记索隐》同样将磔释为裂肢,《史记·李斯传》中记载:“十公主矺死于杜”,索隐曰:“矺音宅,与‘磔’同,古今字异耳。磔谓裂其支体而杀之。”[4]229同样的解释见于清人孙希旦,《礼记·月令》云:“九门磔攘”,孙希旦集解:“磔,磔裂牲体也”,且其目的在于“逐疫至于国外,因磔牲以祭国门之神,欲其攘除凶灾,禦止疫鬼,勿使复入也”[14]437。仍然将“磔”释为裂牲,与李巡所注同义。段玉裁在做《说文解字注》对“磔”字进行注释时也用了此意,“按凡言磔者,开也,张也。刳其胸腰而张之,令其干枯不收。”[7]237沈家本在对历代文献进行考证后,采纳了段玉裁的解释,他认为,“磔有张、开二义。《玉篇》‘磔,张也’;《通俗文》‘张申曰磔’;《广雅》‘张也,开也’;《广韵》同。《周礼》、《左传》、《景纪》皆是张义。”[15]113沈家本先生对“磔”字义的考察是比较详尽的,但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对简文中“磔”的注释仅采用了段氏、沈氏所言的“张”义,而丢弃了“开”义,《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中对磔的注解为“磔,死刑的一种。《汉书·景帝纪》:‘磔,张其尸也。’”[16]8

实际上,“磔”有开、张二义恰是代表了磔刑有两个不可或缺的程序:第一,“开”是指须将受刑之人的身体肢解开。前文述及祭祀中的“磔”即裂牲,故将其作为一种刑罚,其行刑方式应当同样为割裂人的肢体。正如前引《史记索隐言》“磔谓裂其支体而杀之”。第二,“张”是指刑罚的执行过程是公开的。如《汉书·云敞传》载:“(吴章)磔尸东市门”[17]2927,吴章即是在公开场合被处以磔刑。《后汉书·阳球传》也云:“僵磔王甫尸于夏城门”,同样是在公开场合被处以磔刑。唐人颜师古注《汉书》时亦用“张”义释“磔”,师古曰:“磔,谓张其尸也。”[17]146这种公开行刑的做法为后世所继承,史料中常言“磔于市”。如《宋史·太宗本纪》记载淳化五年五月,“磔李顺党八人于凤翔市”[18]94。仅三个月后,又将劫库兵作乱的赵咸雍“磔于市”[18]95。宋仁宗朝亦曾“磔王则于都市”[18]225。不仅如此,笔者推测,行刑之后尸块可能也要公开示众一段时日。

以往,学界对磔刑的关注主要集中于行刑的过程,即以何种方式来执行这一刑罚,却很少关注磔刑在行刑之后是如何处理尸体的。笔者以为,这是对中国古代的刑罚尤其是死刑孤立、片面看待,以至于没有充分理解中国古代死刑特有意义的结果。人们一般认为死刑的残酷性在于它剥夺了人的宝贵生命,因此死刑在刑罚体系中处于最顶层,是最严酷的一种刑罚。但是只是这样去理解死刑未免太过粗浅,这样的理解不能解释既然同样是剥夺人的生命的刑罚,为什么在中国历史上有如此众多的、花样翻新的死刑执行方式,有的还相当繁琐复杂呢?这是由于,在中国古老的刑罚文化中,刑罚很早就脱离了“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原始同态复仇的浅层功能,它同时兼有惩治与教育的功能于一身。对于死刑而言,既是惩治有罪之人,同时又教育与警示其他社会成员。而刑罚的这些功能,不仅仅是通过作用于受刑之人的身体、生命或剥夺其自由来实现的,它更注重作用于人的精神层面。在这个复杂的刑罚体系中,有很多刑罚更注重对人的精神进行惩治而非肉体,如髡刑、耐刑、迁刑、生戮与死戮等。在人们的精神生活中,“孝”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孝的前提是保护自己身体的完整性,如《孝经》中言:“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之,孝之始也。”[8]2545如果不能保留身体的完整,即意味着无以面对自己的祖先父母,意味着将被排除出自己的家族,而在以血缘关系为主要纽带的宗法社会中,这无疑是对一个人最大的惩罚,远远重于对肉体乃至生命的惩罚。磔刑就是这样一种情况,将人的身体肢解开并不是磔刑的全部过程,磔刑的残酷性也不仅仅体现于此。之所以推测磔刑要悬挂尸块示众,是因为汉代的死刑几乎都要有死后示众的程序,如枭首、弃市均是如此。故此推断,磔刑既然是公开执行,那么其公开的不仅仅是行刑时的瞬间,应当也包括行刑后公开曝尸的过程。其次,元人作《吏学指南》云:“磔,谓戮而张尸于市也”[19]69,言之明确,谓磔为先戮其后陈尸于市,即曝尸。

还需注意的是,古人磔裂牺牲祭祀的习俗到后世发生了变异,杀牲的对象不仅是牲畜,有些地区也有肢解人体为牺牲品的习俗。这种风俗甚至到了宋代还一直存在,如《宋会要辑稿》载,陕州长扬县向祚、向收二昆弟,以帮富家杀人为职业,常对路人割截耳鼻,分解肢体以供主子祭鬼。后杀死县民李祈之女,事发被凌迟处死。《宋史·蛮夷列传》载,荆湖转运使说,富州有一人叫向万通,杀掉皮师胜父子7人,取五脏及首级以祀魔鬼。正因为宋代杀人祭鬼风行,故皇帝下诏禁止管州等地杀人祭鬼。

三、磔刑与车裂、弃市、膊、凌迟的关系

目前,围绕着磔刑而产生的争议,除了磔刑的具体行刑方式外,还有就是磔刑与车裂、膊刑、弃市、凌迟是否为同一种刑罚。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分析。

最早将磔刑释为车裂是在唐代。《荀子·正论篇》曰:“斩断枯磔”,唐代杨倞注曰:“枯,弃市也,暴尸也。磔,车裂也。”[1]76以磔刑为车裂的观点大多出自杨注。近年来,仍有不少学者持此观点,如有学者认为,磔刑“其实就是肢解死尸示众,与所谓五马分尸或车裂等死刑相类似。”[6]102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车裂,又称轘或车轘,《释名》云:“车裂曰轘。轘,散也,肢体分散也”,《说文解字》也说:“轘,车裂也”[7]730。西周时有无车裂之刑已无文献可考,但至少到春秋战国时已是一种常用的刑罚。公元前598年,楚国伐陈,将夏征舒“轘之栗门”。从《释名》和《说文解字》的内容看,仅可得知车裂是一种分裂肢体的刑罚,但究竟是用什么来分裂肢体不得而知。笔者认为车裂是用马车来撕裂人的身体,与磔的行刑方式不同,其原因如下:首先,据《史记正义》载:“《说苑》云:‘秦始皇太后不谨,幸郎嫪毐,始皇取毐四支车裂之’”[4]229。《说苑》为西汉刘向所撰,这说明此时车裂仅是分裂四肢,而并不分裂胸腹部,而与磔刑需破开身体相矛盾。其次,关于车裂的行刑方式《周礼》中记载很明确。《周礼·秋官司寇》中云:“凡誓,执鞭以趋于前,且命之,誓仆右曰杀,誓驭曰车轘。”[8]888说明车轘之刑是需要执鞭驭车的。故而,车裂的行刑方式与磔刑的行刑方式有区别,虽然都将人的肢体分解,但分解的方法是不同的。而且,直至唐代时才将磔刑释为车裂,在此之前并未见二者有何联系,这可能是由于到唐代时磔刑被废已久,因这两种刑罚都是肢解人身体的,所以误以为二者是同一种刑罚。

近年来,还有学者提出磔刑与弃市的行刑方法相同,认为“弃市和磔虽然在秦律中分属不同刑罚,但在行刑方法和尸体的处理等方面没有区别”[5]46,因此汉代改磔为弃市,目的是为了统一刑名。笔者以为,这种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磔刑是一种独立的刑罚,既不是车裂,也不同于弃市,其原因在于:首先,在汉景帝改磔为弃市之前磔与弃市即是两种不同的刑罚。《二年律令·具律》:“女子当磔若要(腰)斩者,弃市。当斩为城旦者黥为舂,当赎斩者赎黥,当耐者赎耐。”[16]21这是对女子犯罪减轻处罚的一般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部分。从它的内容来看,明确规定女子犯罪当处磔或腰斩者减为弃市;当斩为城旦者减为黥城旦舂。这明显说明磔刑是比弃市重的一等死刑。还有一点可以证明磔刑比弃市重,即在汉代奸尊亲属的行为(无论是强奸还是通奸)属于禽兽刑,当处死刑。故以下两条史料耐人寻味,《汉书·王尊传》:“春正月,美阳女子告假子不孝,曰:‘儿常以我为妻,妒笞我。’……尊于是出坐廷上,取不孝子悬磔著树。”[17]3227本案中,继子强奸继母被判处磔刑。《汉书·武五子传》记载:“后胥子南利侯宝坐杀人夺爵,还归广陵,与胥姬左修奸。事发觉,系狱,弃市。”[17]2761在此处与父亲的姬妾相奸被处弃市。两个案子相比较,父亲的正妻与父亲的姬妾相比,地位明显要高,故前者处磔刑后者处弃市,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磔刑比弃市重。

其次,如前所述,磔起源于古老的祈神祭祀活动,它有固定的仪式和活动模式,也就是说,该字的使用有特定所指,不太可能与其他刑名相混用。再次,前文引用李巡注“祭风以牲头蹄及皮,破之以祭,故曰磔”,李巡为东汉人;郭璞注“今俗当大道中磔狗”,郭璞为西晋人。这说明至少到西晋时仍以磔牲动物为祭祀活动,以祈得神灵庇佑,那么祭祀的仪式和程序也应当被保留下来,所以至少到西晋时“磔”的含义仍是明确的,那么汉代的磔刑也应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行刑方式,而不应当是其他刑罚的别称或与其他刑罚相同义。

另一个观点上的分歧是景帝改磔为弃市后磔刑是否彻底被废除。一般认为景帝时将磔刑废除的主要依据是《汉书·景帝纪》中的记载:“改磔曰弃市,勿复磔。”[17]145但是,笔者以为,这并不意味着磔刑被彻底废除,因为此处应劭注曰:“先谓诸死刑皆磔于市,今改曰弃市。自非妖逆,不复磔也。”[17]146也就是说,磔刑虽作为一般的死刑执行方式不再适用,但并没有被彻底废除,只是适用的范围被极大地缩小了,只适用于一些特殊的犯罪行为,这也是为什么自景帝之后两汉书中对磔刑的记载极少的原因。根据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的记载,在汉初,磔刑的适用范围较广。《二年律令·贼律》记载:“□来诱及为间者,磔。”[16]8这是对于间谍罪的处罚规定,说明汉初磔刑适用于间谍罪。此外,《二年律令·盗律》中还记载:“群盗及亡从群盗,殴折人枳(肢),胅体,及令佊(跛)(蹇),若缚守、将人而强盗之,及投书、县(悬)人书,恐猲人以求钱财,盗杀伤人,盗发冢(塚),略卖人若已略未卖,桥(矫)相以为吏,自以为吏以盗,皆磔。”[16]18按照该条规定,群盗、故意伤害致人肢体损害、抢劫、写匿名信进行诽谤、匿名揭贴、恐吓勒索、在盗窃时杀伤人、盗墓、强取人口已贩卖或尚未贩卖、冒充他人为官、官吏监守自盗的行为,皆处以磔刑。而且《二年律令·盗律》还规定:“劫人、谋劫人求钱财,虽未得若未劫,皆磔之。”[16]19也就是说,对于抢劫罪,无论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均处以磔刑。但是从史料的记载看,景帝之后磔刑只适用于三种罪名。第一,反逆罪。《汉书·翟方进传》记载西汉末年翟义、刘信起兵后,王莽以反逆罪磔杀翟刘二人的亲属共二十四人:“捕斩断信二子谷乡侯章、德广侯鲔,义母练、兄宣、亲属二十四人皆磔暴于长安都市四通之衢。”[17]3436后来翟义兵败被抓,也被处以磔刑。第二,乱伦,这里是指奸尊亲属的行为。如前引《汉书·王尊传》汉元帝时美阳女子告养子强奸,王尊“取不孝子县磔著树”。第三,杀人罪。杀人罪处以磔刑并非是一种常态。如《后汉书·王吉传》:“凡杀人皆磔死车上。”[20]1690这是酷吏王吉的一种非常手段。

至魏晋南北朝历代,磔刑已经从法定刑中正式剔除,但磔刑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它作为一种极端残酷的死刑执行方式仍偶有用之,唐代时亦偶有用之。

关于磔刑与膊刑的关系,近代学者董康认为膊、磔与辜三字的含义是一致的,“膊,张其尸也。训为磔,贼谍施以斩或杀后,去衣杰之,辜专以科杀王族缌麻以内者,亦训为杰,是三事同一义也。”[21]267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膊与辜同属磔刑的一种,膊为肢解后并曝其尸,辜则为先杀而后磔[22]382。笔者以为,磔刑与膊刑并非同一种刑罚。《左传·成公二年》:“齐侯伐我北鄙,围龙。顷公之嬖人卢蒲就魁门焉,龙人囚之。…杀而膊诸城上。”孔颖达疏:“膊,谓去衣磔之。”[8]1893元代《吏学指南》中在记载周刑时也说:“膊,去衣磔之也”[19]69。可见,膊刑与磔刑的区别在于,膊刑要先剥去受刑者的衣服,然后磔之。这一点董康也是承认的,这恰恰就是二者的区别所在。而且,二者的区别不仅仅是在这一处具体的行刑方式上,重点在于蕴含在刑罚的功能中。施用膊刑时先对受刑之人剥衣,而且很有可能是公开执行的,在众目睽睽之下,意味着对受刑者的羞辱,重点在于对其精神上的惩治。

关于磔刑与凌迟的关系,一种观点认为,“凌迟保留了割裂肢体、挖出内脏等裂牲的基本内容,当是由磔刑发展而来”[23]14-18。笔者以为,这种观点亦值得商榷的。首先,磔刑与凌迟的行刑方式并不相同。凌迟,也叫做脔割,是将人的皮肉一刀一刀地割下来,最后一刀才割断颈部,使人毙命。《文献通考·刑考》:“凌迟者,先断斫其支体,次绝其吭,国朝之极法也。”《吏学指南》也云:“凌迟,即剐也。谓碎脔肢体,身首异处。”[18]74凌迟在宋代颇为常见,《水浒传》中脔割的情节可以作为凌迟行刑方式的参考,第四十一回中李逵割黄文炳,割开胸膛,再取心肝。由此可见,凌迟只割皮肉,或再取心肝,并不割裂人的骨骼,并非肢解人,在这一点上它与磔刑的行刑方式是有区别的。其次,凌迟刑产生后,磔刑并没有完全消失。按照陆游的说法,凌迟产生于五代,但因过于残酷,五代至北宋初年,大多主张弃之不用。直至北宋神宗熙宁、元丰年间,才正式将凌迟列为死刑之一。《文献通考·刑考》说:“凌迟之法,昭陵(宋仁宗陵号)以前,虽凶强杀人之盗,亦未尝轻用,熙丰间诏狱繁兴,口语狂悖者,皆遭此刑。”熙宁八年,沂州百姓朱唐告越州余姚县主簿谋反,李逢在被捕后受审时,供词中又牵连了秀州团练使世居和医官刘育等,朝廷诏令有司审理此案,结果,李逢、刘育和河中府观察推官徐革都被凌迟处死。南宋《庆元条法事例》明确将凌迟与斩、绞定为法定死刑,直至明清。但是,从史料的记载来看,凌迟产生以后,不仅磔牲祭祀的风俗仍在,而且磔刑仍偶有适用,如“宋太(祖)淳化五年五月,磔李顺党八人于凤翔市。八月,贝州言骁捷卒劫库兵为乱,推都虞侯赵咸雍为帅,转运使王嗣宗率屯兵击败之,擒咸雍,磔于市。仁宗庆历八年闰月,贝州平,磔王则于都市。辽太祖七年,以辖赖县人扫古非法残民,磔之。元文宗至顺二年三月,豫王阿喇忒纳失里等禽云南诸贼,悉斩之,磔尸以徇。”[15]114既然磔刑在凌迟产生后仍在适用,并仍使用“磔”字称之,这说明磔刑与凌迟并非是前后相继的同一种刑罚。

综上,笔者认为,磔刑是从宗教祭祀裂牲的仪式中发展而来的一种死刑行刑方式,它有特定的适用范围,既适用于一定的罪名,也有特定的行刑方式和步骤,并承载着惩治、教育与警示等刑罚的功能。它不同于车裂、弃市、膊刑与凌迟,是一种独立的刑罚。自汉景帝进行刑制改革后,磔刑的适用明显减少,但并没有被正式废除,直至魏晋南北朝历代,在正式颁布的法典中磔刑作为法定的死刑已不见踪迹,说明在法典的明文规定中它已被废除,但作为一种非法定刑罚,仍偶有用之。“法律在任何相对安定的社会条件下都代表着一种秩序,对生活于其下的大多数人都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24]19这是古代人治社会中一种常见的现象。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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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红]

The Research on the Zhe Punishment at the Han Dynasty

LIAN Hong

(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Changchun 130022,China)

Abstract:Zhe Punishment,as one of the capital punishments at Han Dynasty,about its how to execute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t and other capital punishment,has been an issue.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word ‘Zhe’,and holds that this punishment evolved from religious sacrificial activities. This punishment lacerated and dismembered human’s bodies,and hang them on pole to expose publicly. This punishment was different from the punishment of tearing a person asunder by five carts,Qishi,Bo,and so on. After the punishment reform of Han Jing Di,the subject matter which Zhe punishment applied reduced. It was abolished from code at the Wei and Jin dynasties.

Key words:the Han Dynasty;Zhe Punishment;the Punishment of Tearing a Person as Under by Five Carts;Qishi

[中图分类号]K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6201(2016)02-0169-06

[作者简介]连宏(1978-),女,吉林长春人,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1YJC770026)。

[收稿日期]2015-10-13

[DOI]10.16164/j.cnki.22-1062/c.2016.0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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