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明清麻城民间家训中无讼思想及其现代启示
2016-03-07周文焰
周文焰
(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略论明清麻城民间家训中无讼思想及其现代启示
周文焰
(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无讼”、“息讼”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高度概括,也是处理社会人际关系的重要原则之一,有其深厚历史根源。在麻城民间家训中大量存在“戒讼”、“息讼”等条款,探讨其背后的社会根源,不仅有其历史意义,对于当前和谐社会建设也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麻城家训;无讼;和谐
在我国传统社会中,自古以来就有追求“天人合一”的自然和谐思想,在为人处世上强调“以和为贵”的中庸和谐之道,这种和谐观在法治思想中的具体表现就是“无讼”思想。在麻城民间家训中大量存在“戒讼”、“息讼”、“戒争讼”等条款,探讨其背后的社会根源,不仅有其历史意义,对于当前和谐社会建设也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一、“无讼”思想概述
与西方的健讼、泛讼思想不同,无讼思想是我国传统社会法治思想领域显著特征,也是处理人际关系的重要原则。吴勇认为“无讼思想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根深蒂固,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它对我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和我国传统的法律意识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一)“无讼”思想的含义
就字面意思而言,无讼针对的是诉讼,也就是对簿公堂。据《说文解字》所云:“诉,告也;讼,争也”,也就是纠纷一方将另一方告之官府,通过对簿公堂的形式来解决争端。
(二)“无讼”思想起源
先秦诸子儒、道、墨、法等主要流派都主张无讼思想,只是在实现形式上有所不同。
1.道家“无为”、“不争”思想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道家学派的创始人老子,最早提出了“道法自然”的“自然法思想”。[2]老子认为无论是宇宙的本源、事物的发展规律乃至万事万物都有其“自然之道”,而“天道”也是判断一切是非曲直的标准。“无为”则是“天道”的最基本特点。他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二十五章》),所谓“自然”,就是要人们“无为”,并且说“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老子·三十七章》)。在老子看来,“天道”是顺应自然而没有作为,侯王则应该遵循“天道”,无为而治。此外老子还强调“不争”。“天之道,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不招而自来,繟然而善谋”(《老子·七十三章》),并且认为“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夫唯不争,故无尤”(《老子·第八章》)。反映到诉讼上就是“使民不争”,只有达到“不争”的境界,才最终实现“小国寡民”的理想社会,老子的“无为”思想可以说是后世无讼思想的源头。
2.儒家“以德去刑”思想
儒家由孔子最早系统提出“无讼思想”。他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孔子主张“使民无讼”,因为“听讼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则无讼矣。”从孔子的言论及其一贯倡导不难看出,他并不否认“听讼”的作用,但听讼折狱,只是解决纠纷中的下策,他主张尽可能地少讼息讼,而只有“为政以德”、“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才能使老百姓真正做到“有耻且格”,即以礼为教,德主刑辅的方针,这也是儒家追求的政治理想和施政目标之一,强调教化,强调德治,主张“以德去刑”、“以德服人”。由此可见,无讼思想,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为了治理国家而提出的法律主张。孔子的弟子有子进一步将无讼思想阐述为“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论语·学而》),这说明儒家追求的是一个少讼息讼,安定祥和的理想社会。
3.法家“以刑止刑”思想
法家力倡“以法治国”,奉行重刑主义。然法家重刑、重法的目的是“定纷止争”。法家同样将“不争”视为社会人际关系和谐的前提,只是法家所采用的是“以刑去刑”的途径,即所谓的“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3]要让百姓对法律敬畏、惧怕,进而不敢犯法。墨家主张“兼相爱,交相利”,“非攻”即“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墨子·兼爱上》),以兼爱的方式处理人际交往,因而也反对诉讼。
从以上论述不难看出,先秦儒、道、墨、法等主要流派在对待无讼思想上,尽管主张各异,但最终目的则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汉承秦制,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取得独尊地位,因而后世法治思想无不打下儒家法律思想的烙印,儒家的无讼思想对后来传统社会影响巨大,成为我国古代社会法律思想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终极目标。
二、麻城家训中的无讼思想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诚如陈廷斌所说“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自宋代以来继续转衰的时期,但在中国传统家训教化发展史上,却出现了空前的繁荣”。[4]家训大多依谱而生,有无家训甚至被看作家谱编纂成功与否的标志,因而形成“谱训共盛现象”。麻城民间家训在明清时期发展到一个顶峰,家训中大量存在“戒讼”、“息讼”、“戒争讼”等条款。
(一)《周氏宗谱》卷首《家训·戒争讼》条
朱伯庐先生曰:“居家戒争讼,讼则终凶”,盖讼事有害无利。要盘缠、要奔走,若造机关,又坏心术,且无论官府廉明何如,到城市便要被官家撮弄,到衙门便受胥吏呵斥,伺候累月始或质询。理直或蒙申,理所费已属不资;理屈到底吃亏,必受笞杖,甚至破家身亡者有之。冤冤相报,害及子孙,后虽追悔噬脐无及。经与族人约:如系本族叔侄兄弟相争,投由房户于祠内会议处分,万勿成讼。如系本族与外族相争,除事情重大处之公论外,若只户婚田土、闲气小忿,户房便询所讼之家与本族某人为亲、某人为友就令其居间讲息,屈在本族押之,赔礼;屈在外族宜委屈调停,不必求胜......[5]
这条家训首先引用的是朱伯庐《治家格言》中经典语言劝导族人戒争讼,并且认为讼事有百害而无一利,并进一步解释,诉讼过程需要费用,到城市走衙门的种种艰难,还要被衙役呵斥、辱骂,并且前后消耗时间较长。如胜诉但已经花费较大,然一旦败诉,轻则受杖责,重则家破人亡,因而一再劝诫族人不要争讼。在宗族内部与族人定约,除本族与外族发生重大纠纷,非到万不得已的时候,不得经公,象族内小事,则投鸣户房由祠内解决,而与外族争端,大多也以和为贵,讲求息事宁人,不求必胜。
(二)《文氏宗谱》卷之首《宗规·争讼宜免》条
传家之宝,读书必昌,丧家之蠹,好讼必败。朱伯庐云“居家戒争讼,讼则终凶”,此事之必至,理之固然也。虞芮争田,如其境,耕者让畔,行者让路,因感而相谓曰“西伯仁人也”,吾等小人,不可履君子之庭乃相让......近人每好讼,睚眦之怒,必图报复,毫末之利,即思攘夺,卒至鼠雀力争,庐郭俱弊,有何益耶?谟按:健讼之风,最为民间之大害。偶因一时小忿,不能忍耐,一经涉讼,累月经年不能止息,谚云:“一字入公门,九牛拔不出”,可深惧也。嗟嗟,相彼小民,守候于公门之外,甘受吏胥之呵责,逞小忿,反遭无穷之凌辱,何其愚!即谓事关重大,不得已而鸣于官,若理得稍申,即宜停息,万不可受人唆哄,扑告枝连,以延长讼事,贻悔噬脐也。至同宗及兄弟,尤不可相鱼肉,有识之士,自能辨之。[6]
《文氏宗谱》宗规中,也明确提倡族人多读书少争讼,同样引用朱伯庐语,并举西伯侯姬昌的例子以示说明,古代圣贤因不争而赢得好名声,而近人则与古人相反,争强好讼,睚眦必报,毫末小利也不容放过。在按语中,作者同样认为健讼之风为民间大害,因小忿不能忍而费时伤财,受官吏呵斥、凌辱,终致大祸。除事关重大不得已而成讼,理稍得以申就应该停息,万万不可受人唆使延长诉讼时间,尤其是同宗之内,更是不可以相残。这条家训及按语也相当明白地表达出对讼事的忌惮。
(三)《倪氏宗谱》卷之首一《家规》
圣王之世,不贵听讼,贵无讼。谚云:“衙门八字开,无钱莫进来”,又云:“一字入公门,九牛拔不出”,盖欲人之无讼,惕则终吉也。今有刁鄙之徒,恃豪藉势,出头显能,或挟律调官,贪图财利,或因风吹火,捏诬善良,或凭空嫁祸,徒起风波。率之,利未得而害己深,小则受尽五刑,大则枭首示众。吾族口角细故,户房自有公论,倘不投鸣户房而妄行控告者,姑置情事,户房先入祠严惩不贷。[7]
上述家规传达出,无讼思想是治世社会的重要表现,引用谚语说明诉讼耗费极其巨大。并认为,现有刁民借豪强势力替人出头,以诬陷,捏造罪名的形式嫁祸于人,其目的则是谋取私利,最终是害人害己。因而告诫族人不要因小事而轻易经公,应首先告知于户房,如不首先告知户房而妄行控告,无论理曲直,先入祠严惩。鉴于讼事的风险,一再劝诫族人极力忍耐,不要轻易成讼。
(四)《曹氏宗谱》卷首上一《家训·息争竞》
《报恩经》云“人生世间,祸福皆从口出,口适者,凿身之斧也”,大凡彼此一件不投,则怒气生,指人隐晦之事,暴其祖父之恶,怒气值激,深入骨髓,伤人之人深如矛戟。因忿成讼,因讼破家,后悔何极!古语云“我施有恩,不求他报,结有怨,不与他较,这中间省了多少怀抱;忍不过时,着力再忍,受不得处,耐心且受,这中间除了多少烦恼”,人能领略此言,可无讼矣。[8]
以上几则家规、家训几乎都无一例外地反映了当地人民的息讼、无讼思想,甚至因对讼事的惧怕,遇事多以息事宁人、忍让妥协而和解。
三、明清麻城无讼思想成因分析
(一)传统社会观念
1.宗族观念根深蒂固
我国古代社会“家”、“国”、“天”三位一体,自周朝实行分封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社会观念根深蒂固。国是放大版的家,家是国的基石,因而有“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之说,诚如周国林在《鄂州家训家规的文化意蕴及其启示》中指出,家训、家规反映了“国法向家法的延展”[9]在家国一体的观念中,家庭或家族是和睦的一体,需要相亲相爱,互帮互助。尽管随着家族繁衍,后世子孙日益繁多,有亲疏之别,但在宗族内部则有共同的祖先,从祖先视之,则无亲疏之别。另外,除宗族就是邻里,更是需要睦邻友好、和谐相处,在家训中就有“万金难买好邻居”、“远亲不如近邻”之说。争讼则是社会内乱的延伸,因而在家国利益一体的前提下,明清社会,宗族本位观念的影响下,家庭、家族乃至不同宗族之间,发生纠纷时大多以居中调解的方式,互相妥协让步而和解,而不是轻易诉诸官府衙门。
2.小农经济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占据绝对的优势,这种经济对外界的依赖较低,通过自身劳动就可以自食其力,因而与外界发生纠纷的机会就较小。另外在从麻城家训中也可以看到,在诉讼的过程中,往往要遭受官吏的百般刁难、层层盘剥,最终耗时耗资,甚至因讼破家。因而在遇到纠纷时,往往将纠纷交予户长或族长处理,而不是冒风险经公。
3.传统政绩观、和谐观
我国古代社会,等级森严,皇权至高无上,法律是君主统治国家的辅助工具,在巩固中央集权的目的下,社会稳定是其必然要求,无讼就是吏治清明、社会安定的表现,这也是考核官员政绩的标尺之一。因而,为追求政绩,官员更愿意驳回诉讼,杜绝公权的介入,交由私权来处理。
崇尚和谐、爱好和平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范忠信认为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中国法律“开始儒家化运动”[10],礼法合一的法律观一直影响着中国。而追求社会和谐,“以和为贵”、“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家和万事兴”等,无不是劝人忍耐、忍让。无讼思想正是家庭、家族、社会乃至国家和谐的反映和要求。
(二)麻城自身社会因素
1.地理因素
麻城地处大别山中段南麓,鄂豫皖三省交界,地势险要,历来为兵家必争。正如《民国麻城县志》序言中所说“麻城古所谓山谷盘阻,四固之区也,五关形盛,屏蔽江淮,历唐宋元为兵事必争之地”。[11]地形以山地丘陵为主,土地相对较少,宋代以来,尤其是南宋以后,地处边陲,时常受战乱之祸,更是以荒凉和贫瘠著称,元代依然没能有太大改观,因而人口较少。在贫瘠、人口稀疏且饱受战乱的环境下,追求秩序安定、社会的长治久安就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因而无讼传统在当地盛行就不难理解了。
2.移民影响
元末明初、明清易代之际,两次移民浪潮都毫无例外地波及麻城。明清变革时期,麻城成为“江西填湖广、湖广填四川”移民输入和输出集中地,“湖北麻城孝感乡”更是享有“中国八大移民集散地”之一盛誉,由政府主导、民间自发移民,规模庞大,许多家族族谱中都记载,其祖先由江西、安徽、四川等地迁入。诚如凌礼潮所说,“元末明初的湖广填四川移民大潮中,从湖北麻城孝感乡迁出的移民,几乎遍及四川每一个地区”[12],并且这种移民是双向的。因此,在麻城移民文化浪潮中,许多家族外地移民涌入麻城,成为新兴家族,要想立足,只能是首先稳定下来,后谋求发展,这种家族内部团结,并尽可能与当地其他家族保持良好的关系,则是必要和必需的。当地传统世家大族,面对新兴家族的崛起和挑战,要保持传统优势地位和繁荣昌盛,就需要尽可能谋求自身家族以人才为核心的各方面壮大,在此情况下,也需要家族内部团结一心,与外来势力和谐相处,以免八方受敌,影响自己家族利益。最终结果就是,外来者和本地土著都尽量避免动荡和争斗,讼事就相应减少。
3.民风淳朴
麻城东北多山地丘陵,传统社会,以务农为本,民风淳朴。“麻城介楚豫之交,幅员周六百里,东北多山陵,其民男务耕牧,女习蚕织......俗醇而朴,人质直而好义,又称民习勤苦,通技艺,轻远游,士风厚美,出重名节,处尚廉耻,农业社会之习俗大较然也”。[11]淳朴的民风熏陶下,当地人民多安于本分职业,游手好闲寻衅滋事者少。再加上诉讼过程中要遭受官吏、衙役的层层盘剥,对于以农业为本的家庭来说,是难以承受的。更因讼事耗费时间,荒废生产,使得当地人民不愿意轻易涉讼。
4.科举文教兴盛
明清时期,尤其在明代,湖北麻城科举文化兴盛、人才辈出。明朝万历时人王士性所著《广志绎》称:“蕲、黄之间,近日人文飙发泉涌……毋论士大夫,即女郎多有能诗文者,如周元孚、董夫人辈。又毋论诗文,近且比丘尼辈出,高谈禅理,如所云澹然、明因、自信等,余盖于李卓吾八《观音问》中崖略见之。”[13]明清麻城文教的兴盛,从科举人数也能得窥端倪。据张建明考察,在明代,湖北共有文进士1,119名,在全省8府56州县中,以黄州府及其所辖麻城县进士最多,分别达到321人和100人。[14]其进士人数比例在全国来说,也是名列前茅。其中麻城有名的四大科举世家,号称“司马世家”的七里岗梅氏、“西陵望族”周氏家族、“荆湖鼎族”锁口河刘氏、“坝上李”李氏家族更是人才辈出。再者,麻城在明清时代书院林立,学风盛行,有科举功名者、读书人人数增多,文化的昌盛带动整个地区社会的和谐。
四、无讼思想的影响及现代启示
传统儒家文化深深影响我国法律进程,在无讼观念的影响下,我国古代法律体系发展缓慢。皇权至高无上,法律是君王统治臣民的工具,在皇权压制法律权威的影响下,法律权威性和公信力就相应降低,造成人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淡薄,其危害是深远且巨大的。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无讼思想源远流长,其中也包含合理因素和积极影响,尤其是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消极影响
1.不利于法治信仰的形成
所谓法治信仰就是认同、尊敬、依赖法律,赋予其神圣性,并将其奉为最高行动准则的一种理想。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皇权至高无上,各级官吏更是“王法”的维护者,就无疑会造成“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以及“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现象。法律本应该代表公平正义和最广大人民利益,却成了当权者统治下层人民工的具,造成人民对法律敬而远之,尽量不去接触,而并非真正从心理去接受、认同,其权威性更无从谈起。法律信仰的丧失同人治社会二者相辅相成,对法律的不信任,造成广大人民遇事怕经公,惧怕诉讼,走关系、走后门。这种法治信仰的缺失,不利于当前我国民主富强、公正法治的社会建设。
2.造成公众权利意识淡漠
无讼思想是我国古代礼法社会的特殊产物,注重调解和和谐社会人家关系,追求“以和为贵”和宁愿少一事也不愿多一事的处世原则,因此,麻城家训中,类似于“我施有恩,不求他报,结有怨,不与他较,这中间省了多少怀抱;忍不过时,着力再忍,受不得处,耐心且受,这中间除了多少烦恼”的谚语不胜枚举。在社会政治生活领域,君主与臣民、官僚与庶民、上与下之间,等级地位不容僭越,在这种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关系中,弱势群体永远处于被支配地位,法律更是成为维护纲常的工具。在这种关系中,君臣、父子、夫妇、上下尊卑之间权利与义务严重失衡,造成尊者权利无限膨胀,卑者义务无限繁重,在这种身份地位金字塔中,处于底层的广大劳动人民,长久地处于被统治和支配地位,造成逆来顺受的思维,这种思维在当今社会仍有残留。在这种思维的影响下,个人权利诉求意识淡薄,甚至容易助长犯罪分子嚣张气焰,不利于民主、法治、和谐的社会建设。
(二)积极启示
尽管在我国古代社会,无讼思想对法律进程的发展,法律权威、公共和个人权利诉求方面有其无法回避的负面影响,但其积极因素,尤其是对和谐社会构建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
1.注重道德教化,德法结合
法的最大特点是具有强制性,但法律也并非万能。例如,在如何预防犯罪、犯罪后的教育等方面,法律明显有其不足之处。“礼禁于未然之前,法施于已然之后”,传统以儒家为核心的无讼思想,道德教化及其践履是极为重要的一环,法只是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主张“德主刑辅”、“外儒内法”,教人懂得礼仪和注重教化,从小做起。在麻城家训中就有许多教子训条,无不是以道德为核心,注重子弟个人品格、人品的塑造。从蒙庠开始到稍长的读书识字,交游和婚姻、职业选择、忠孝节义、宗族、邻里关系等等,都有一整套的儒家伦理教化,因而,无讼或息讼思想在麻城及古代社会具有极强的操作性和稳定性。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德治和法治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相互配合、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因此,儒家礼仪教化熏陶、道德践履、舆论的监督等等,对于和谐社会建设意义重大。
2.以调节为主的纠纷处理方式
古代社会,宗族地域观念浓厚。几代人都生活在村落,对外联系不多,宗族、邻里之间都较为熟悉,像涉及“户婚田土、口角小利、闲气小忿”等“细故”,对法律和官府又有天然的畏惧心理,传统“息讼”、“贱讼”之风盛行,再者,诉讼所需要的费用往往对一个家族来说,较为巨大。因此,在遇到上述之事时,都愿意找双方都信得过的,且在当地较有威望的人居中调解,以达到和解的目的。这种解决纠纷方式,方便快捷、不受时间场合限制,成本较低,不仅在古代社会,在当代也具有极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另外,这种人事调解方式,还节约了诉讼成本,减轻了法院负担。
3.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古代乡土社会和熟人社会中,家国一体。家庭乃至家族的和谐安定,是社会繁荣的表现。再加上儒家伦理观念已经溶于法的施行中,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前提下,统治者对无讼也乐见其成。如清康熙朝修订《圣谕十六条》,就明确规定“和乡党以息争讼”,这说明,统治者也深知利用地方的乡族势力,处理社会矛盾,从而达到稳定社会,巩固统治的道理。
在处理纠纷过程中,法具有强制和粗暴性,而调节则更加温和且具有人情味。两相对比,以基层如户长调节的形式更易于接受。调节的方式往往是调解人对当事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其实质就是宣扬和灌输儒家传统慈孝、仁爱、节义等观念,倡导仁义礼智信。这和讲求诚信友善、明理守法的和谐社会人际关系是相一致的,也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提倡的,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不言而喻。
总之,明清麻城家训中,无讼息讼观念有其历史根源,也有自身社会原因,既有家族经验又有社会现实,有其自身的缺陷更有其积极影响。这也正印证了徐秀丽对家训的说法:“古代家训的产生和存在不是偶然的,‘家'、‘国'、‘天'三位一体的统治机制,传统家庭中成员的社会化过程,家族的生存竞争、家庭内部的人际矛盾和家务的繁杂,是这种特殊文化现象数千年绵延不绝的历史根据。家族性与社会性的统一,经验性与规范性的统一,劝导性与强制性的统一以及历史性与代传性的统一,这是这种文化现象的显著特征。”[15]怎样对古代传统优秀文化,诸如家训中无讼思想“吸取其精华,剔除其糟粕”,使其重新焕发生机,来匡扶当前社会中失序、失范之行,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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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影丹)
[Abstract]"No litigation","litigation appeasement"thoughtsare the generalsummary of 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thoughts,and also areoneof the importantprinciples to dealw ith social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s,which havedeep historical roots.InMacheng folk fam ilies,therearea lotof termsof"litigation quitting","litigation appeasement".The traceof theorigin hasgreathistoricalsignificance,and provides important refere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Thoughtson Non-litigation ofMacheng Folk Fam ily InstructionsDuring M ing and Qing Dynastiesand Its Enlightenmenton Modern Society
ZHOUWen-yan
(Schoolof History and Culture,CentralChina NormalUniversity,Whan,Hubei430079)
Macheng fam ily instruction;non-litigation;harmonious
D909.2
A
1008—7427(2016)04—0033—05
2016—03—18
周文焰(1988—),男,河南信阳人,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献所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中国传统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