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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社会支持理论的社会组织救助失独家庭问题研究

2016-03-07陈建梅鲁秋石

关键词:失独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组织

陈建梅,鲁秋石

(哈尔滨商业大学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28)



市场经济论坛

基于社会支持理论的社会组织救助失独家庭问题研究

陈建梅,鲁秋石

(哈尔滨商业大学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28)

摘要:社会组织救助失独家庭问题研究主要基于社会支持理论,通过社会组织运用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手段对失独家庭进行救助。运用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结合的方法,通过对目前我国社会组织救助失独家庭的必要性分析以及救助现状的研究,从政府和社会组织自身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社会组织对失独家庭的救助,从而使失独家庭摆脱困境,实现社会稳定。

关键词:社会支持理论;社会组织;失独家庭;社会救助

一、引言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实行较为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这项基本国策的实施是对人口的出生增长实行计划调节和控制,因此产生了数量庞大的独生子女家庭。由于独生子女家庭自身结构的脆弱性以及不断增加的外源性风险,失独家庭就此产生。失独家庭是指已婚妇女年龄在49岁以上、夫妻双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且现无存活子女的家庭[1]。2013年2月,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我国第一部老龄事业发展蓝皮书——《中国老龄失业发展报告(2013)》显示,2012年中国至少有100万个失独家庭,且每年新增的数量是7.6万个。这一数量庞大的社会特殊弱势群体由于失去独生子女而导致家庭关系、家庭结构和情感连接提前解体,加上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相关社会政策的滞后,导致失独家庭的社会生活、社会心理、社会关系和社区融入等所有方面陷入“断裂”之中[2]。社会支持理论能够有效帮助失独家庭的父母解决失独带来的各种问题,使其自我恢复,重新恢复自信融入社会和生活,重拾信心和希望。

社会支持理论是Raschke在1977年提出的,主要是指一定社会网络运用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手段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无偿帮助的行为的总和。一个完整的失独家庭的社会支持网络应包括政府、社会组织、社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及失独家庭自身等要素。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将社会救助上升为根本性、稳定性的法律制度,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解决急难问题构建起完整严密的安全网,通过法律的规定完善失独家庭救助的社会支持网络。

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支持中非正式支持主体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社会支持中的作用不容小觑,参与到失独家庭的社会救助可以发挥沟通政府与失独家庭的中介优势,为失独家庭提供表达情感、利益诉求等渠道,从而对其进行心理援助提供服务等,有利于失独家庭走出困境,获得社会正能量。目前学术界对社会组织的定义各不相同,本文中所涉及的社会组织是指我国相对于政党、政府等传统组织形态之外的各类民间性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部分中介组织以及社区活动团队。

二、社会组织救助失独家庭必要性分析

(一)从政府角度分析

失独家庭出现的主要原因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政府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失独家庭作为政策利益的牺牲者,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他们在生活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不能及时安抚他们情绪,不能妥善地安置好他们将来的老年生活,就会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失独家庭作为社会中特殊的弱势群体,社会组织参与救助,能够帮助他们解决失独后面临的问题,保障其基本的生活,积极争取政策的支持,有利于失独家庭今后的发展,促进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对政府而言,允许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救助失独家庭,是改进政策过程、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完善社会保障结构和功能、提升社会福利水平、减轻财政压力等多重目标,政府除了应该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行政效率外,还需有效运用外部资源,充分认识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作用和能力,从而有效提供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使其真正成为政府的积极伙伴和有力助手[3]。

(二)从失独家庭角度分析

对失独家庭而言,失去独生子女使他们承受巨大的打击,很多人从此变得内心封闭、心情抑郁,这与我国传统的家庭观念和社会文化有关,家庭整体的生活状况十分令人堪忧,单靠他们自己的力量很难解决,要真正地帮助失独父母恢复正常的社会交往,又避免带来二次伤害就必定需要专业人士的介入。失独家庭存在着许多复杂多变的问题,在现阶段缺乏政策支持和社会关注的情况下,要想解决好这些问题只依靠政府的力量是十分困难的,社会组织的介入能够帮助失独家庭协调各种资源来应对困难。失独家庭的父母在年老时面临着医疗、养老等一系列的现实生活问题,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缺乏照料,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随着生活成本的不断增加,医疗和养老的压力也不断增大,他们的晚年生活面临着更大的危机和困难。社会组织参与失独家庭的社会救助可以为其提供一定的日常照料、居家养老服务和精神慰藉等,作为政府与失独家庭的中间人,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完善失独家庭的救助工作,同时向政府争取更多的有利于失独家庭的救助政策。

(三)从社会组织角度分析

对社会组织而言,参与失独家庭救助,为他们提供服务与支持等是发挥社会服务功能、实现组织宗旨的重要途径。我国的社会组织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不断壮大。我国早期的社会组织发展缓慢、力量薄弱,主要包括各种协会和民间团体,主要作用是促进成员之间的交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社会组织因其独特的优势,成为政府救助弱势群体的重要补充力量。[4]社会组织的特点主要有民间性、志愿性和公益性等,这就决定了社会组织能够更直接地去维护失独家庭的利益,为其提供服务与救助。社会组织对失独家庭的救助扩大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失独家庭的生活状况,同时能够扩大社会参与,完善失独家庭的社会支持网络,减轻政府和企业的负担,增强社会稳定性和公平性的同时,也为自身的发展创造广阔的空间。

三、社会组织救助失独家庭的现状

失独家庭作为一个极为特殊的群体,近几年来开始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并且针对其特点开始进行较为全面的社会救助:即为其提供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相关的社会组织已经开始着手为失独家庭开展救助工作,为其提供专业的服务项目,但目前,社会组织参与救助失独家庭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对较为分散,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服务网络。失独家庭面临的困境主要有:物质和精神上的缺失、家庭成员关系紧张、未来养老和医疗负担重、社会再融入困难等,当前及未来的主要需求有物质补偿、精神救助、生活照料与服务、养老和医疗救助等,社会组织主要能够为失独家庭提供服务和心理援助等。主要特点是专业化较强、服务具有针对性、活动比较灵活等。社会组织救助失独家庭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失独家庭自发形成自救组织

失独家庭的独生子女死亡后,失独父母通过自发交往,使分散的失独父母聚集起来,组织形成自救互助的“精神共同体”。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上海星星港关爱服务中心和武汉市“连心家园”。

上海星星港关爱服务中心是全国第一家为失独家庭或个人提供精神援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的公益组织。星星港成立于2005年9月,经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注册登记,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星星港不仅能够在第一时间为遭遇不幸的家庭进行情绪安抚,还在失独群体中展开一系列自助、互助及社会公益活动,从而帮助他们摆脱阴影,回归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2011年星星港成立一支由失独父母组成的特殊志愿者队伍,下设小组并提供精神救援、老年关爱、文艺活动、异地疗伤和信息宣传等项目服务。

武汉市“连心家园”是由武汉市的失独家庭自发组织、自主运营的规模较大且取得较大成就的一个民间自救组织,在成立的最初阶段,失独群体的意图主要是想把有着共同不幸遭遇的人集合在一起,为大家相互之间的倾诉和沟通提供一个平台渠道。随着加入组织的成员数量的不断增长,“连心家园”在救助失独家庭的社会组织中影响力也不断增大。“连心家园”最主要的工作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心理危机干预,为失独父母提供心理援助;二是开展互助互爱活动,帮助失独家庭中的年老体弱者,呼吁社会各界给予广泛关注;三是参与各种类型的公益活动,对其他需要救助的弱势群体提供及时的帮助。

(二)学者成立失独帮扶机构

相关学者也越来越关注失独问题,一些学者凭借自身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失独父母提供有效的精神慰藉和心理辅导,并创办了专业的公益组织。“妈妈之家”是由心理学教授刘猛成立的失独家庭帮扶机构,在2008年汶川地震期间刘猛从事心理援助志愿服务,创办了“妈妈之家”公益组织。“妈妈之家”是一个规模较大且比较成功的组织,由一些专门的心理学家和志愿者根据失独家庭的特殊情况对其进行心理方面的疏导,帮助他们摆脱心理阴影,排解心理障碍。它的服务对象也由“失独者”向其他弱势群体拓展。“妈妈之家”分为五个项目组,分别负责丧子母亲心理辅导、贫困儿童三方助养、社区心理援助模式构建、学校心理援助模式构建和志愿者实践与培训。

(三)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为了更好地满足失独家庭的社会需求,政府可以通过契约的方式向有相关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根据契约为失独家庭提供服务,政府对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过程进行监管,对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评估,并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服务费用。《社会救助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前,许多地方政府都采取了购买服务救助失独家庭这一方式。例如,2012年9月开始,吴兴区作为浙江省的试点区,针对失独家庭面临的或即将面临的养老难题,启动了专门项目,项目名称为“生物关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服务探索项目,也叫“暖心家园”工程[5]。该服务项目通过“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方式实现,即政府委托南太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失独家庭的需求为其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政府支付服务费用。

四、社会组织救助失独家庭存在的问题

社会组织对失独家庭进行的救助扩大了社会参与,维护了社会公平与稳定,但目前社会组织介入失独家庭社会救助领域还处于起步阶段,救助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现实困境。

(一)政府扶持力度不足

良好的外部环境关系到社会组织能否健康的生存和发展,政府、企业和公众的支持都能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其中政府的支持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政府的支持能够减缓社会组织救助失独家庭过程中开展各项活动的阻力,帮助其提升组织救助能力,并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我国对于失独家庭社会救助的重视是从近几年开始的,社会组织参与救助也处于初级探索阶段,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的重视和扶持十分缺乏。参与救助失独家庭的社会组织从无到有,政府也不断引导其发展,但由于社会组织的救助作用还没有得到广泛的认识,一些政府机构对社会组织的观念没有摆正,所以一些政策极大地限制了社会组织的发展,一些扶持性的政策也还没有得到良好的贯彻落实。由于行政化约束,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信息支持不足,使他们获取失独家庭的信息渠道有限,缺少政府的合作宣传,失独者也会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度不足,知晓面不广。

(二)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目前在社会组织管理领域尚缺完整的法律体系,再细化到社会组织作为主体救助失独家庭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就更不完善了。自从改革开放后,尽管相关部门就社会组织参与政府活动与行政决策方面相继拟定颁布了一些法律规章,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管理条例》、《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规章尽管具备较强的原则性,但是却缺乏相应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与司法解释使得法律实践中使用难度加大,实用性大大降低。在具体实施中,许多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内容对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相关管理制度过于严格,令我国很多的社会组织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只是各主管部门自主管理和审批,缺乏统一的规划和布局,也未明确规定社会组织的“角色”,如在社会救助中的地位、性质、活动规则和财务制度等,操作性与针对性较弱,这样不利于社会组织在实施救助时充分发挥自身力量和优势,也造成了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随意化,而且立法机构和政府部门在完善法律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到社会组织的自身发展规律,只是重视了对社会组织“管理”,致使法规过于行政化,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组织的快速良性发展。因此,我国政府理顺社会组织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并完善实用性强的社会组织管理法律体系,为社会组织救助失独家庭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

(三)社会支持力弱

在我国,人们对于社会组织了解较少,对组织性质认识不够明确,个别存在着误区,甚至对于社会组织救助失独家庭没有丝毫了解,所以社会文化没有对于社会组织形成强有力支持。鉴于国情的特点,我国社会组织的社会气氛比较薄弱,而行政气氛相对浓厚,部分社会组织也是采用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也就是将社会组织救助管理划归行政工作范围,因此必然缺乏社会认同感,也无法有效促使更多的社会责任感转化为社会组织的志愿活动。对于社会组织的宣传工作,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是社会组织需要以文化精神来感染公众,以积极明晰的公益目标和价值取向来获取社会公众的普遍支持。而我国很多的社会组织在救助失独家庭过程中忽视了公益文化精神的公共宣传,因而没有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可与支持。

(四)社会组织自身发展不成熟

首先,国内专门针对失独家庭救助的社会组织较少且一些组织发展不稳定,这就无法满足数量庞大的失独家庭的现实需求。通过民政部发布《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的类型中,公益性、慈善性、服务性的社会组织和针对弱势群体、困难群体的社会组织数量偏少。以2014年为例,全国共有社会组织60.6万个,其中服务类的社会团体有44 630个,服务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42 242个,分别约占总数的7.4%和7%[6]。

其次,失独家庭社会救助组织发展不稳定。一些组织在现实运行中缺乏与社会组织相适应的内部结构,这些社会组织自身结构不完善,加上缺乏有效的制度管理工具,在监督方面也存在着一些不规范行为。这些社会组织存在各种问题,因此自身发展也很不稳定。

最后,缺乏专业化救助。与政府为失独家庭提供政策、经济支持不同,社会组织对失独家庭的救助主要表现在提供服务、心理救助等方面。绝大部分失独者认为丧失独子而致空巢一生的现实所带来的精神创伤已致精神残疾,失独家庭对精神慰藉的客观需求比较大,这就需要更加专业的救助水平,但目前许多救助失独家庭的社会组织缺乏专业型工作人员,缺少专门人才,不能达到良好的救助效果,同时由于服务评估和监督机制不完善,无法保证高质量的服务,因此不能满足失独家庭的需求。

(五)社会组织运营缺乏经费

社会组织在救助失独家庭的实践中遇到的困境之一就是经费缺乏。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除政府提供支持外,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于公众和企业的捐助,这主要取决于公民的志愿性和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因此社会组织财政运行状况缺乏稳定性。这就无法保障社会组织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不能为专业人才的培养提供充足的资金,从而影响失独家庭的救助。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资金支持本质上具有很大的随机性,资金支持不够、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次数也相对十分有限。

五、完善社会组织救助失独家庭的建议

(一)强化政府支持

1.在政策上对社会组织给予支持

救助失独家庭过程中社会组织往往困难重重,政府应当给予充分的重视并通过相关政策予以支持。另一方面,有了政府的相关宣传,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组织与社区的合作,同时可以加强失独家庭对他们的信任程度。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的成立应当降低门槛,放宽登记制度,彻底将冠“登记注册”之名、行“行政审批”之实的状况改变。同时,政府应当给予社会组织一些优惠条件,鼓励其发展,如使社会公益组织享受免税待遇,为其提供服务场所,进行资助补贴,为志愿者提供培训机会等。

2.完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遵循国务院于1998年10月25日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内容对社会组织进行规范。但这两部行政法规从具体实施中暴露了许多缺陷,没有起到很好的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作用,因此,立法上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首先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来明确社会组织的社会地位和基本权益,给予其救助失独家庭合理性的法律保证,严格划分社会组织和政府对失独家庭救助的作用边界;其次,利用法律对社会组织救助失独家庭的外部监督,来弥补社会组织本身存在的弊端,促使社会组织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在实施救助过程中规范自身的行为,从而更好地为失独家庭提供救助服务。

3.增加资金投入,建立评估机制

随着我国社会组织的数量增加,规模越来越大,政府应当重视这一群体,给予通过审核的社会组织资金方面的补贴扶持,以便他们有能力更好地为失独家庭提供救助。在扶持的同时,也应规范这些组织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关评估机制,明确资金使用情况,做好监督工作。

4.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政府虽然是失独家庭的救助主体之一,但一般只是作为救助的“发起人”或“协调员”,政府对失独家庭的救助,主要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整合专业社会工作者提供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具有成本相对节约、服务质量较高、满足社会需求等优点。针对国内社会组织面临的困境,政府购买服务能够帮助社会组织的成长与发展,为其提供政策方向的指引和提供资金方面的支持。

(二)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1.完善自身管理体制

社会组织有“志愿性”的特点,虽然有些工作是有偿的,但多数的工作人员都是志愿性的义务服务。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需要通过专业化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社会组织内部的管理和监督要实行民主化,逐步完善管理制度,真正发挥其救助失独家庭的作用;社会组织要建立相应的内部奖惩机制,激励专业素质强的工作人员,杜绝和惩治贪污浪费的腐败行为;社会组织应当将其内部财务资料定期及时地提供给资金捐助机构或个人查阅,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

2.实现资金筹集多元化

就现阶段而言,社会组织的行动常会因为资金问题而受到种种限制。在向政府寻求资金援助的同时,社会组织应逐步实现资金筹集的多元化,实现政府援助、社会资助、自身筹集的多方位共同筹集。

3.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由于失独家庭较为特殊,也较为敏感,在如何与这类家庭成员进行沟通和交流时也较为困难,需要具备专业的素养。首先应注重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其自身的能力建设,完善的心理专业人才培养可以让组织更好地发挥救助作用,在对失独家庭的救助过程中,使他们走出失独阴影,重新融入社会。

(三)提供科学合理的救助

失独家庭在失去子女之后的不同时期,主要需求的内容有所不同,失独家庭大致可以被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失独初期(失独后1-2年),失独中期(失独后2-10年),失独后期(失独后10年以上)。失独家庭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同时期其面临的困境和需求都在发生着变化。根据失独家庭所处的不同时期,社会组织可以为其提供不同的服务内容。

1.失独初期的救助

失独初期(失独后1-2年)主要是对精神抚慰、心理建设和经济帮扶需求。对于刚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而言,他们在这一时期心情及其悲痛、情绪不稳、精神痛苦、处于崩溃的边缘,很多失独父母会觉得丧失生活的希望和信心。尤其对于独生子女因意外事故去世的失独家庭来说,这一时期精神慰藉、心理疏导是最主要的需求。社会组织应尝试与失独父母建立联系,安排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和精神方面的辅导和慰藉服务。

2.失独中期的救助

失独中期(失独后2-10年)主要是对社交关系、精神安慰、夫妻关系维护方面的需求。在这一期,失独家庭通过一段较长时期的缓和和心理建设,失独所致悲痛情绪开始逐渐被时间冲淡,性格较为外向、开朗积极的失独父母会相对早些适应新的生活,较为内向闭塞的失独父母则需要较长的时间卸下心理负担。失独家庭在这一时期心理上的戒备程度变弱,对外界的介入接受度提高,社会组织可以在这一时期通过专业的心理辅导和相关社会工作为失独家庭提供服务救助。例如可以安排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在机构场所内或上门为失独夫妻开展一对一的心理疏导服务,帮助失独父母减轻精神负担、缓解心理压力;为失独家庭开展丰富多样的活动,帮助他们通过培养兴趣爱好在一定程度上转移注意力,发现生活的其他乐趣和希望,协助其重新适应社会交际生活。

3.失独后期的救助

失独后期(失独后10年以上)主要是对养老和医疗服务的需求。在失独后期,绝大部分失独父母年龄上渐渐接近或已经步入老年时期,身体的健康状况有变差的趋势,此时养老和医疗服务成为首要需求。社会组织应对此集结具有专业素质的养老和医疗服务人员,提供专业的、多方面的生活护理和医疗服务,同时不要忽视失独老人的精神慰藉需求,做好心理辅导工作,发展居家养老和医疗服务。

六、结论

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支持网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救助失独家庭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功能,但同时也应注意到我国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伙伴关系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政府应不断强化支持力度,社会组织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在救助失独家庭领域需要对救助内容、资源分配和整合、运作机制等方面进行合理的定位以及深入研究分析,从而不断完善社会组织对失独家庭的救助。

参考文献

[1] 胡叠泉,邢启顺.失独家庭养老的社会保障体系建构建[J].三峡论坛,2013,(1):76-79.

[2]方曙光.社会支持理论视域下失独老人的社会生活重建[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4):104-108.

[3]裴乐.非政府组织参与家庭服务与支持的路径分析[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2014,(6):56-60.

[4]张淼,黄晓维.非政府组织在救助弱势群体中的作用[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0,(1):11-12.

[5]滕佳,张永梅.非政府组织救助失独群体的实践、困境与出路[J].鸡西大学学报,2014,(9):141-143.

[6]民政部发布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EB/OL].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mzyw/201506/20150600832371.shtml

[责任编辑:姜野]

Based on the Theory of Social Support Research on Social

Organizations Rescue the Families Who Lost Their Only Child Problem

CHEN Jian-mei,LU Qiu-shi

(School of Finance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arb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Harbin 150028 China)

Abstract:Social organizations rescue the family who lost their only child problems research mainly based on the theory of social support, through social organizations use a certain amount of material and spiritual means to rescue lost family alone. Using the combination of normative analysis and empirical analysis method, based on the the analysis of the necessity of social aid the families who lost their only child and relief present situation research, from the government and social organizations own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perfect social assistance to the families who lost their only child, so that lost families out of trouble, for social stability.

Key words:theory of social support; social organizations; families who lost their only child; social assistance

中图分类号:F81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7112(2016)01-0037-07

作者简介:陈建梅(1975-),女,黑龙江萝北人,博士,副教授,哈尔滨工程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后,主要从事社会保障、农业经济管理研究;鲁秋石(1990-),女,黑龙江大庆人,社会保障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保障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4BJY032);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15SHB02);黑龙江省博士后资助经费项目(LBH-Z10229);教育部青年项目(13YJC790147);黑龙江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JGXM-HLJ-2014071)

收稿日期:201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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