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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管理法治化模式创新研究——以闽北“约法治村”为例

2016-03-07施生旭郑逸芳张婉贞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6年2期
关键词:闽北

□施生旭郑逸芳张婉贞

[1. 福建农林大学 福州 350002;2. 厦门大学 厦门 361005]



农村社会管理法治化模式创新研究——以闽北“约法治村”为例

□施生旭1,2郑逸芳1张婉贞2

[1. 福建农林大学 福州 350002;2. 厦门大学 厦门 361005]

[摘 要]农村社会是中国社会的基础,加强社会管理的重点应在农村,而农村社会管理法治化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必由之路。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目标,研究对农村的社会管理法治化模式进行考察探究,并以闽北“约法治村”为例,对其“约法治村”的运行机制进行剖析,阐释了约法治村的概论及其模式的优越性,论证了法治在农村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指出了农村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成因,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农村社会管理法治化实践路径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社会管理;法治化模式;约法治村;闽北

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农村的开放度不断提升,社会状态更加活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出来,已经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的中心议题。然而,近年来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社会结构变迁与旧有社会管理体制之间的冲突不断加剧,农村社会的人口流动性增强,农民组织化程度下降,农村社会利益阶层不断分化,农村干群矛盾突出,不稳定因素增多等,加大了农村社会管理的难度。法律是促进农村改革、发展与稳定的根本保障。党的十八大指出,法治在社会管理及创新的保障作用,各级领导及组织需要通过法治建设改善与创新社会管理,不断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所以,加强农村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不仅是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而且对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国家长治久安有着重大战略意义。

新形势下,法治化是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的必由之路。相关专家学者从农村社会管理的实际现状出发,在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方面,通过文献和案例分析,对关于农村社会管理与法治建设的主要内容进行考察探究,不仅肯定了法治在农村社会管理中的价值作用,提出了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整体目标与基本原则,对农村社会管理法治化创新模式建设进行尝试与构建。蔡乐渭通过理念、主体、内容、手段、程序与监督等方式对社会管理法治建设进行创新[1]。陈用龙认为建立法治的有限政府,充分发动不同主体与公民参与社会治理,不断完善法治化治理机制与体制,是当前社会管理的创新重点[2]。陈荣卓与唐鸣认为以契约的形式,对村级事务进行契约化管理,是村级民主化、法治化管理的一个尝试平台[3]。郭颖莹与赵晓菲通过枫桥镇经验、顺宁县“四个覆盖”工作模式、罗田县“法务前沿工程”的成功经验,阐述不断加强农村法治化水平,实现村民自治与农村社会管理创新[4]。李志强与王庆华认为农村社会的转型根本在于农村社会结构基础的变迁和重构过程,基于“结构-功能”理论分析框架的视角,对农村社会组织新功能与新社会结构的有效契合,促进实现农村社会管理创新[5]。综上,农村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重要思路,运用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来改善与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是一种法治型的善治模式,对于解决现存农村社会管理中的许多问题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农村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基层行政执法水平尚待提高

目前农村基层行政执法水平的较低严重阻碍农村的发展,农村社会管理模式急需改善。首先,村委会与乡政府的冲突,存在着“附属行政化”和“过度自治化”的问题[6]。一方面,乡镇政府长期对基层直接控制和行政领导,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其指导的作用,从而使村民自治未能得到真正的实行。另一方面,一些村委会为了自身利益,不断扩大基层自治权利,甚至拒绝乡镇政府的指导,从而削减了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能力,这些与农村社会管理法治化目标都是相违背的。

其次,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在处理事务时往往争权或推诿,导致职权界定不明,村民有事需要处理却不知道该找谁,行政效率与质量不断下降,乡村干部失去村民信任;村两委争权夺利,都想自己说了算,假集体之名谋个人私利,使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民主自治流于形式,乡村干部在村民中缺乏威信。同时,由于村两委的争权夺利行为,影响到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甚至出现腐败行为,严重制约了农村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进程[7]。现今村民普遍存在缺乏法律知识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理念,使得一些缺乏相应法律知识、综合素质较低的村委干部大搞封建迷信或帮派活动,在村务上采取不公开、帐目不分明等方式,出现化公为私、贪污挪用等严重问题。

综上,现今农村执法中还存在执法机构不太健全、执法人员素质较低、执法力量较薄弱、执法经费较缺失、执法任务较艰巨,加上地方行政频繁干预与较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等许多因素,这些都严重阻碍了农村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与创新,影响了农村社会发展。

(二)农村社会管理法律体系存在缺失

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要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能力建设,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至今,我国政府针对三农工作问题已制定了《农业法》《农民权益保障法》《农村社会保障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初步形成了农村社会建设与管理的法律体系框架,促进了我国三农工作的开展与广大农民水平的提高。但是,我国农村社会管理法治发展的现状与目标还存在较大差距,这主要表现在:农村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一些领域亟需填补,一些法律规定缺乏与之配套的具体实施办法,既存法律又往往有着规范性差、原则性强与操作性差的问题,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和持久的约束力等问题。同时,一些农村基层经常存在违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行为,司法部门查处无据;民事程序法更多侧重于村民的财产权与人身权的保护,未能对村民的民主权利进行有效保护;村民基本民主权利的保护立法比较欠缺,对过错追究机制与法律法规不太健全等。因此,只有不断健全农村法治体系建设,把农村基层村民民主纳入到国家司法实践中,才能促进农村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建设与发展。

(三)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相当淡薄

依法治村要求农民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但在我国农村基层,普遍存在人口多、底子薄的问题,加上现今的城乡二元制经济体制,农村经济与三农问题发展相对缓慢,农村社会的基础设施建设也较为滞后,基层政府在提供农村公共服务能力方面也受到限制,教育事业建设不够完善,使得村民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综合文化素质偏低,很难参与到农村事务管理中。尤其是村民法律意识薄弱,不期盼法律能够为自己的生活带来什么,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犯罪,法律就离自己的生活很远,不认为法律能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仅仅是以化解纠纷、息事宁人为主要原则去解决。由于我国具有较长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广大村民形成重业务轻权利的理念,对民主权利意识比较模糊,习惯与信任于政府公职人员的宣传。虽然我国农村基层经过数次长达十多年的大规模普法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广大村民的法治观念,但是农村基层仍然存在执法人员与机制欠缺,社会纠纷调节体系不健全,法律知识渠道不畅,不善于用主人翁意识和运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权益,甚至出现法律遗忘的偏远村庄。因此,在村务管理中也很难形成较为完善的法治管理机制,农村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阻挠。

(四)农村社会管理公众参与度低

现今的农村社会管理公众参与度、社会协同度有待进一步提升。公众参与、社会协同是社会管理法治化的一个重要要求,它是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来源,也是增强权威性、公信力、有效性和执行力的有力保证。但是仍然有很多地区过分依赖于政府,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的自治和参与功能发挥还不够。尤其是那些法律意识薄弱的村民,他们并不期盼法律能够为生活带来什么,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和法律就没有什么关系,并不是所有人认为法律能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仅仅是以息事宁人为主要原则去解决问题。

二、闽北约法治村模式的社会管理运行机制剖析

(一)闽北约法治村模式基本情况

闽北S县是福建省北部山区的一个传统农业小县,位于武夷山麓东南侧,处于闽浙交界地段,该县民间文化艺术发展较繁荣,具有较好的历史文化底蕴与积淀。2011年初,该县纪委对古弄等四个村开展村民“约法治村”试点工作,探索农村社会管理创新;2012年初,试点工作推广到9个乡镇20个村,开展村民“约法治村”示范村建设。至今,闽北S县的20个示范村共制定了涉及到村民生产生活相关的66项789条村规民约[8]。在某种程度上,闽北S县的20个示范村进入了“约法治村”建设的新阶段,村民通过约法的过程中,不断讨论与达成涉及到生产生活的各个约定,为新农村建设开辟了一个崭新的空间,为农村社会管理法治创新建设注入了新的血液,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二)对约法治村模式的考察探究

农村法治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治子系统,需要建立一种在内部机制上科学合理,在外部环境上支持、协调有力的农村法治系统,才能形成一个健康、稳定、有效的法治系统,也才能真正实现农村法治的预期价值和目标[9]。就农村法治的运行机制,闽北的法治模式在政府人员科学合理地指导下和当地村民的理解、支持下,有效地完成了农村法治的预期目标。在此,我们对闽北“约法治村”进行综合探究与分析。

1.“约法”程序

闽北“约法治村”模式中最重要的就是约法。在约法时,有一个引擎——村民约法理事会。这个理事会的成员由村民自发选取,一般是7到9个人。在考察中我们了解到,这些成员有德高望重的老者,有中共党员,有成功人士,也有妇女能人。村民约法理事会作为一个民间组织,很善于收集乡民的意见和建议。他们通过开箱收集和深入群众座谈,让村民的普遍性诉求能够在约法中体现。约法的程序是在约法理事会的主导下,经过“四议一审一公开”后给予确定。其中,“四议”是指村民根据自身需求意愿提出相关倡议,约法理事会与村委会进行商议初稿,村民代表进行合议定稿,全体村民进行决议;“一审”指的是乡政府根据村委会提交的村民约法内容进行审核,审定相关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是否符合,有无相关违背约定;“一公开”指的是“约法”经过上级政府审批通过后向全体村民再次公开公示[8]。约法的“四议一审一公开”程序不得颠倒,其过程是在相关村民代表与部门监督的情况下进行治理实现。

2.“约法”治村

现今,闽北S县已经出台了一些村规民约。在经济层面,如《村企共建约定》,该约定是村民约法理事会对村里相关企业进行调研,获取相关企业需要获得村里及村民合作的稳定发展需求,存在村民与企业互惠互利与协调发展,从而促进村民与企业约定而成的。《村企共建约定》明确体现企业在获得村里与村民的合作后,需要履行相关的业务,如根据国家物价变化给予增加村民工人工资,对村民孩子考上大学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等。这些约定既稳定了企业的工人队伍,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也帮扶了一些学生,为村里将来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在政治层面,2012年底,20个村里的换届选举成为重要村务,为保证选举的公正,闽北20个村纷纷制定了类似《公平公正选举的村民约法》的约定,强调与突出“约法治村”的“监督”作用,公正的选举将促进农村的和谐发展。在文化层面,通过制定《养老助老爱老敬老村民约定》等,给村里孝敬老人的传统美德赋予了新的内容。如新村规中针对“空巢老人”的关爱问题给予突出体现,要求在外务工子女不仅要提高经济赡养保证,还涉及到精神赡养问题,要经常联系家里的老人,以每个月通电话频数作为文明家庭评比的重要指标之一。这种与时俱进的约定得到了村里人的积极响应,村里呈现出一派祥和的氛围。闽北农村的“约法”很多,这些贴近村民的“约法”在农村社会管理法治化发挥了重要作用。村民切实参与“约法”,理事会制定出更符合村民利益需求、更适应乡村发展的“约法”,农村社会法治化管理将越走越远。

(三)闽北约法治村模式的优越性

1.“干部村民互治”的局面得以创造性发展

在闽北S县20个村的约法治村过程中,充分发挥了村民理事会的民意监督作用,逐步形成了“干部村民互治”的局面。在以前“村官治村”的村务管理等模式中,各个“村官”根据自身的认识与意愿出发,设置村里发展与建设的相关议题,属于典型的自上而下地行为,村民缺乏自主性;在参与决策时,往往形式多于实际,因而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只能做出“不完全”决策。如今在“约法治村”的村务管理新模式下,依托约法理事会,自下而上的提出村里发展各项议题,村民能够更加民主地参与到决策当中,与村干部共同治理乡村事务,使过去村官“一头权重”的村务决策局面得到了有效改观,真正地实现了“善治”。

2.乡土能人才华得以充分施展

闽北S县“约法治村”模式是典型的“草根”智慧乡村治理模式,村干部、约法理事会人员与村民通过公共议事平台,根据约法规定,通过民情投递箱等格式方式对村务各项工作畅所欲言与讨论,以村民约法的形式确定各项工作并上报相关部门,不仅及时回应了村民的诉求,还提高了村务治理的效率与效益。约法治村激发了村民的政治参与热情以及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四议一审一公开”的程序保证了“约法”的民主性、合宪性,使村民能够有序的参与村务管理,民主治村得到真正实现。据不完全统计,在闽北S县20个示范村中,至今大约有15名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中立业的村民担任村务约法理事会的成员或顾问,利用他们再外面的见识与观察,结合他们自身的感受,通过节假日回村直接参与、电子网络等平台提供建议与想法,为乡村村民约法治村提供决策参考。据悉,在大城市等立业的15名村民中,已有7名回村当选为新一届村委会干部,活跃在“乡村政坛”中,不断发挥他们的作用与价值,对乡村治理贡献他们的力量。毫无疑问,“草根”智慧乡村治理模式吸引着更多的乡土能人投身乡村政治经济生活建设,充分施展他们自身的才能,为乡村治理增添活力,由此带来的良性循环,将为S县描绘出焕然一新的新农村建设画卷[8]。

3.基层司法行政的职能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在闽北约法治村模式的形成过程中,基层司法行政的法治宣传、法律服务职能优势得到了充分的发挥,服务平台的搭建和载体的创新形成了协同作战的社会管理合力,推动了农村社会管理的良性发展,进而加快了农村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一方面,农民的法治观念增强、法律素质提高,公民意识强化,广大农民逐渐懂得依法维权、依法履行义务,有序地参与政治生活,就自己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依法提出新颖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农村基层政府和领导干部进一步树立法治理念、服务理念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从而进一步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为农村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有力保障。

(四)闽北约法治村模式的经验及启示

在村民约法治村的过程中,乡村公益组织——村民约法理事会的成员均由村民推举产生,成为了村务工作的民意监视器,村民“约法治村”的模式突出了乡村“善治”的特征,有效的激发了广大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热情与智慧,从而加强了民主治村的建设。此外,村民约法作为“草根”智慧治理村庄的一种实践模式,使得制度治村与民主治村互相衔接、促进,村民意见的表达渠道愈发多元化,村民内在文明素养得到提高,农民法律意识薄弱的局面得到有效改善。并且,村民通过约法治村,对一些优秀的传统民俗与新民俗以书面的形式给予确立与建设,有利于乡村的道德教育,不断促进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农村社会得到有效管理,乡村生活呈现出一派新气象。随着新型城镇化加速发展,我国新农村建设呈现出新特征局面,闽北约法治村模式体现与适应了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治理的需求与发展趋势。相对于沿海经济较好的农村社区,这些地区中青年村民赴城务工等,村干部整体素质相对较低,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制约影响因素。而由村民自己选取的民间组织“村民约法理事会”配合村委会开展乡村治理具有它的独特优势,由于成员来自最基层与外界工作村民、具有较广泛性、代表性与外界性等特点,能够较好的深入群众座谈,较好的收集基层乡民的意见与问题,对村民诉求以约法的形式体现,充分发挥他们的“草根”智慧,程序具有较好的民主性、公开性、公正性与法治化等特点,能够较好的适应现有农村基层建设,积极有效的促进新农村建设。

三、促进农村社会管理法治化实践路径创新研究

(一)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打造法治氛围环境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建设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化建设的基础。要提高农民和农村干部的权利意识,就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这样才能提高广大农民和农村干部的法律素质。相关部门与当地开展农村法治宣传,要结合当地农村的特色,以适合农村农民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村民介绍法律,塑造农村遵法用法的楷模典型,结合德高望重的率先影响作用,有计划有步骤的深入普法,把法律宣传与村民的根本切实利益结合起来,在接受法律教育时保护与提高权益,让村民从被动接受转向主动关注,接受与欢迎法律与法治建设[10]。同时,还要加强农村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打击各种坑农、害农的犯罪活动,建设农村基层廉政风险防控风险点,落实村民信访工作,加强执法监督机制建设,加强对农民的司法保护,依法切实维护农民的人身权益、财产权利。加强和改善三农工作执法,打造法治氛围环境,切实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农村发展。

(二)健全主体多元化参与治理机制

健全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理念,尤其是提高基层非政府治理主体的参与能力与水平[11],对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建设、推动农村社会管理法治化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协商民主是推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有效形式,它强调在多元社会现实的背景下,通过普通的公民参与,就决策和立法达成共识。协商民主的核心理念是参与和协商,即要求各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在讨论涉及自身利益问题的过程当中,平等协商,表达自身的诉求的同时,善于倾听他人意见,理性探讨各种可能性,最终达成共识,实现共赢、多赢[12]。在农村社会管理中运用协商民主,使村民与基层干部能够就村务问题和村规法令进行面对面的对话与讨论,制定出符合民情民意的条例规定,直接参与到村务管理中来。在此基础上,把乡村精英作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建设的突破口,对乡村精英群体进行有效的社会动员和必要的政治培训,把其经济优势转化为政治优势,个人智慧引导集体智慧,从而推动全体村民最终实现村民自治,不失为一种可行办法[13]。在农村社会管理中,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社会管理与建设,发挥多元主体在农村社会管理中的治理作用,形成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农村社会管理法治化格局,为制定出更符合农村实际、更满足农民利益需求的相关法律提供有力保障,推动农村社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

(三)构建法律监督“阳光村务财务”机制

权力运行和运用的阳光化操作是行政理性和制度理性的重要保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党和政府始终坚持的执政理念,但要把这一理念贯穿于社会管理工作的始终,保证权力运行的公开、公平与公正是关键环节[14]。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有利于解决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有利于重建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在实践中可以采取以下具体办法:一是各乡镇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成立民主议事和民主理财小组,制定具体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管制度。二是规范公开内容,就是要统一规定必须公开的各项内容,凡涉及到群众利益、群众关注的问题都列为公开内容。例如,建设招投标、财务收支、电费收缴、计划生育指标、宅基地审批、村干部报酬、招待费用等都应该公开。三是规范公开程序,重大村务由村民代表会通过后公布,村级财务由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后公布,以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四是规范公开时间,财务收支等常规业务按季节定时公布。宅基地审批、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等专项业务不受时间限制及时公布。五是规范公开阵地,村务公开要采用公布栏的形式,做到位置适中、结构牢固、美观大方、节俭实用、方便群众。最后,就是公开的结果让群众满意,凡村民对公开情况不满意的,一定找出原因并加以解决。“阳光村务”能够实现农民对村务管理的有效监督,大大减少由于村干部决策失误产生的群众不满。村民对村庄事物有着知情权和监督权,能够亲自参与到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中来,增强了村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有序性,使村干部和村民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有效的民主监督与民主管理。

(四)明确村务工作职权,降低廉政风险因素

处理好村委会与乡镇政府、村党支部的关系,实现其良性互动,有利于保障法律的顺利实施,推动乡镇政府和村两委依法行政,这也就要求乡镇政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明确各自的职责与职权,依法行使权力,真正做到为农民服务。乡镇政府要给予村民自治的空间,不要过度干预,只是运用法律、政策等手段指导、支持和保障村委会的工作,这样就能保证乡镇政府所提供的指令和命令符合法律规定,不缺位,也不越位。村党支部是领导农民群众进行农村社会管理的核心力量,负责给村委会的工作指出方向,明确目标。依法行政是村党支部必须贯彻并落实的,村党支部必须明确自己的工作和任务,依照法律原则和规范来办事,避免给村委会的工作带来危害。村委会要虚心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和帮助,遵守法律规定,保证法令、政令的畅通,既要避免盲目遵从指令,无视农村实际,又要避免过度自治,无组织性和纪律性;同时也要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建设,降低廉政风险因素,依法处理好农村的具体事务。

(五)完善农村法律体系,推进法治化建设进程

推进农村社会管理法治化是农村社会管理的一大创新,这涉及到我国三农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现今,存在不能适应农村基层建设与社会管理的相关法律,需要从根本上对农村法律体系建设各个工作进行修改、完善与创新,把在农村改革和建设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以及已经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法规,保证农村社会管理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保证社会管理创新在法治的轨道内进行,切实做到三农工作与农村社会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避免出现表面上“良性违法”,实际上有损法律尊严的状况。最终通过法律形式把政策具体化、条文化、定型化,并改变传统的立法思维模式,制定符合农村民情民意的法律条例,并不断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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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the Innovation of Rural Social Administrative Legalization——A Case Study of Fujian Province “Provisional Constitution Village”

SHI Sheng-xu1,2ZHENG Yi-fang1ZHANG Wan-zhen2
(1. 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 Fuzhou 350002 China; 2.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361005 China)

Abstract Rural society is the foundation of Chinese society. The work of social management should focus on strengthening the rural areas management, and rural social management legalization is the only way of social management innovation in rural areas. The goal of building “legalization of social management” was mentioned in the Eighteenth General Assembly on behalf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This paper makes an investigation to explore the mode of legalized social management, analyzes the “village about the rule of law” in northern Fujian, discusses the operational mechanism, generality, as well as superiority and model of the “village about the rule of law”, to demonstrate the role of legalize social management in rural area, and points out the main problems and the causes in the process of legalize social management in rural. Finally, it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legalize the rural practice in the target of social management.

Key words rural social management; rural social management; constitution village

编 辑 邓 婧

[作者简介]施生旭(1981- )男,管理学博士、厦门大学公共管理在站博士后,福建农林大学讲师;郑逸芳(1960- )女,教授、博士生导师,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

[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海峡两岸农业科技协同创新机制研究”(2014GXS4D115);福建农林大学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专项课题“福建省乡土廉洁文化资源的挖掘及其现代应用研究”(农林大科〔2014〕15号).

[收稿日期]2015 - 07 - 21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4071/j.1008-8105(2016)02-00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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