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世妇会”后20年:中国在妇女与环境领域的成就与问题
2016-03-06李渺
李 渺
(武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95世妇会”后20年:中国在妇女与环境领域的成就与问题
李渺
(武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95世妇会”之后的20年来,通过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在妇女与环境领域取得了长足进步,体现在以下方面:在政策法规制定中纳入性别视角;非政府组织推进妇女参与可持续发展和环保活动;妇女环保意识提高;妇女积极参与环境管理和决策,在环保政策中的影响增大等。但该领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国家相关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未充分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妇女参与环境管理与决策的程度仍然偏低,质量待提高;农村妇女的环保意识欠缺;妇女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较低等。应从社会性别观点、立法上赋权妇女,提升妇女文化素质,制定相应的政策,普及应对自然灾害知识等方面着力解决妇女与环境发展问题。
“95世妇会”后20年;妇女与环境;社会性别;环境保护
在环境领域,妇女因性别受到不平等待遇的问题普遍存在。优化社会环境、保护自然环境对维护妇女的生存与发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极为重要,只有在性别平等的社会环境中,妇女才能同男性平等地享有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因此,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以下简称“95世妇会”)通过的《北京行动纲领》将“妇女与环境”列为12个重大关切领域之一,强调“妇女对无公害生态环境的经验及贡献必须成为21世纪议程的中心组成部分。除非承认并支持妇女对环境管理的贡献,否则可持续发展就是一个渴望而不可及的目标”[1]。
1994年3月,我国政府在《中国21世纪议程》中专门提到妇女参与可持续发展,并列出促进妇女参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多项目标。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之前,国务院通过了妇女发展的国别方案《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以下简称《纲要》),随后每10年重新制定,迄今已制定了3部妇女发展纲要,每部都专门涉及妇女与环境问题。我国非政府组织则分别在“95世妇会”5周年、10周年、15周年、20周年之际,向联合国呈交中国政府执行《北京行动纲领》和《成果文件》的评估报告,妇女与环境领域一直以来都是报告的关切部分。
通过国家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的努力,“95世妇会”后20年以来,我国在妇女与环境领域取得重大进展。
一 妇女与环境领域的主要成就
(一)政府重视妇女与环境发展,政策法规制定中纳入性别视角
国家为妇女参与环境资源管理提供法律保障。我国一如既往地执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文件。1992年通过、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对妇女权益作出全面规定的法律,该法虽未对妇女与环境关系作出具体阐释,但明确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2]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3]4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3]277。2011年通过的《我国国民经济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提高妇女参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能力,改善妇女发展环境,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1995年至今,我国政府先后制定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12年)》,这一系列《纲要》是我国妇女发展政策最集中、最核心的体现。制定《纲要》的进程也是深化对妇女与环境问题认识的进程。《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侧重发展妇女所处的社会环境,在妇女与自然关系方面,政府重在向妇女宣传环保的基本国策,重在积极扶持妇女开展生态建设活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重申了妇女与社会环境层面的规定,开始注重引导妇女参与农村环保建设,也开启了从国家决策高度探讨妇女与自然环境关系的局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突出以下几个方面:强调践行“性别平等”的基本国策;关注农村妇女的生活环境;注重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能力的培养、提高。《纲要》内容的变化是政府政策转变的体现,从扶持妇女具体的环保行为转为赋权妇女参与环境管理和决策,进而到注重妇女环保能力培养,这表明我国妇女与环境政策的制定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和努力后进入了新常态。而《纲要》的落实,一方面,需要政府“在国家宏观政策和环境等发展规划中充分体现出妇女与环境的主要目标,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及决策的程度,为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4],另一方面,需要国务院各部门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监督评估妇女与环境领域各项指标的执行。
(二)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重视环保,推进妇女参与可持续发展和环保活动
“95世妇会”近20年来,国内出现了一大批由妇女领导的环保非政府组织。如1994年成立的我国首个妇女环保组织“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妇女与环境分会”;1998年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中国环境科学会妇女与环境网络,为整合探讨妇女与环境问题提供了宽泛的平台;1996年廖晓义女士成立了以传播乐和理念、建设生态文明为宗旨的民间组织——北京地球村环境教育中心;1999年北京的知识女性成立了妇女环境小组,之后又成立了宣传性别平等与环境保护意识的“妇女与环境网络”。
国内还有一批环保组织,妇女虽不作为其领导或创建主体,却热衷于参加组织内的各项活动。如1991年成立的中国绿色农业妇女联盟、1993年成立的中华环保基金会、1994年成立的“自然之友”、1996年王永晨与金嘉满共同成立的“绿家园志愿者”、2005年成立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绿色农业服务联盟、清水同盟、大海环保公社云南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研究会以及各地区成立的环保志愿者协会等,都是有影响力的环境保护组织。
“95世妇会”近20年来,涌现出一大批致力于环保事业的民间妇女。2005年,我国有20多位在环境领域作出杰出贡献的妇女入选“全球千民妇女争评2005年诺贝尔和平奖”,包括前文提及的王永晨,与沙漠做斗争、变荒沙为绿洲的牛玉琴、殷玉珍、杨海澜,保护河流、倡议环保的林淑英、王品松,从当初自费回收废旧电池到如今领导乡亲建立生态农业的“民间环保大妈”田桂荣,还有徐凤翔、毛玉琴、徐兰香、李小溪、黄慧琼、史立红等,她们虽与诺贝尔奖擦肩而过,但她们的贡献却值得铭记[5]。
(三)妇女积极参与环保活动,环保意识不断提高
自1990年以来,全国妇联与林业部合作倡导全国城乡妇女开展“三八绿色工程”,不断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妇女绿化意识和生态意识,每年“三八”节和植树节都组织妇女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进行各种防护林体系建设和小流域治理。1997年1月至1999年12月,西北五省妇联在联合国开发计划书(UNDP)的支持下,在西北五省开展农村妇女参与可持续发展的培训项目,对西北五省农村妇女进行环保教育、文化扫盲、生产技能培训,增强了当地妇女有效参与本地区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能力。1997年9月至1998年6月,全国妇联在国家环保局的支持下,以宣传和教育的方式在全国妇女中开展主题鲜明的“妇女·家园·环境”环保活动,向妇女普及环保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养妇女环保意识,组织妇女参与环保活动。之后,“妇女·家园·环境”主题的宣传活动每年开展,现已成为全国妇联的品牌活动和各地妇联的常规工作,受到广大妇女的青睐。
妇女环保意识发生了量的突变,个人生活品质得到了质的提升。据华坤女性生活调查中心的调查结果显示,2012年,97.9%被调查者在日常生活中有绿色消费行为,绿色消费行为前5位依次是“节约用水用电”(69.7%),“吃应季蔬菜、水果”(59.0%),“日常购物自带购物袋”(57.4%),“出行选择公共交通”(56.8%)和“多吃蔬菜,少吃肉”(47.9%),这说明妇女是践行和推动可持续消费发展不可忽视的力量[6]。另外,在2015年5月举行的“第十届中国女性消费高层论坛暨2015《女性生活蓝皮书》”发布会上,公布了“第10次中国城市女性生活质量调查”的主要数据,数据显示“被调查者关注居住环境,担忧空气质量,对城市居住环境的评价分值为60.4分”[7]。可见,随着女性自我环保意识的增强,女性对自身生存环境质量要求也提高。
(四)妇女参与环境管理和决策,在环保政策中的影响增大
妇女参政成员比例不断提高。目前,中国有不少女性在各级环保部门中任职,有的还担任主要领导职务,全国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中女性约30%[8]。妇女参与环保政策的制定,如全国妇联参与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和有关环保的国家法律、法规;绿色北京“拯救草原”项目从2001年12月起开始关注内蒙古东乌旗开放式草原的生态环境,并促进草原法的修订,促成东乌旗开放式草原保护区的建立等。另有资料显示,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达到23.4%,较上一届提高3.2个百分点;城市居委会中女委员比例占41.5%,农村村委会中女性比例占22.7%;中国共产党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24.3%,比1995年提高了8.7个百分点;虽然女性没有直接参与环境管理,但是女性参政比例的提高为妇女间接参与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了可能性[9]。
(五)妇女拥享改善后的自然与人居环境,获得充足的生存与生活资源
自然生态环境方面,女性积极参与建设,为自身和社会发展创造资源条件,相当程度上减少了环境恶化和资源退化给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的危害。从1990年代初起,每年都有亿万城乡妇女参与全国妇联和林业部共同倡导的“三八绿色工程”,在荒山秃岭营建“三八林”“三八果园”“三八苗圃”等林果基地和林产品加工项目;牛玉琴、殷玉珍等“治沙女杰”在西北沙漠地区大面积种草、种树,治沙绿化,把沙漠真正建成绿色家园;从自费回收旧电池到成为“民间环保大妈”的田桂荣组织村民发展生态农业。水资源方面,政府大力推进农村改水工程,治理污染水源,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全国妇联联合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实施了“大地之爱、母亲水窖”工程,帮助我国西北缺水地区妇女摆脱恶劣的生存环境。
生活环境方面,住房是女性生活环境的重要指标,有数据显示,城乡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大幅提高,住房内的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也有明显改善。2005年,城镇女户主家庭人均住房面积29.12平方米,农村女户主家庭人均住房面积34.79平方米,均高于男性户主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2010年,住房内有管道自来水的城镇女性占86.0%,高于农村女性44.5个百分点。住房内有厨房的城镇女性高达91.5%,高于农村女性12.1个百分点;84.9%的城镇女性住房内有厕所,农村女性住房内有厕所的占60.5%,均略高于男性;住房内有洗澡设施的城镇女性占73.6%,农村女性为37.7%;2011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72.1%,卫生厕所普及率达69.2%,超额完成“十一五”规划纲要指标,改善了女性的环境卫生状况。据统计,截止2011年,城乡女性生活质量指数达到77.7,比2005年提高了13.5,说明城乡女性的生活环境有了较大改善[10]。
二 妇女与环境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相关环境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未充分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
尽管《北京行动纲领》提出“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但政府和环境部门不够重视妇女与环境的关系及妇女参与环境领域的重要性,决策者缺乏从性别视角寻求治理环境问题的新途径认识,缺乏在环境领域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的魄力认识。一些环境政策持性别中立立场,在其贯彻执行中未能充分考虑女性的权利表达和利益需求。2015年2月,殷培红在“社会性别主流化与环境治理”研讨会上作《社会性别主流化与农村环境保护》专题报告,明确指出“我国环保公众参与存在一些性别盲视问题,使得女性在环境议题上的权利及参与受到一定的制约,在农村地区尤为明显”,并提出“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政策制定和实施中要充分考虑女性作用”[11]。
(二)妇女参与环境管理与决策的程度偏低,质量有待提高
“95世妇会”后近20年来,妇女在环境和发展领域中的管理和决策成员人数增多、比例增加,但现实中受性别盲视、资源获取、环保培训力度不够等因素的制约,妇女的参与度存在很大局限。从参与量上看,女性参与人数虽有增加,但我国女性参政总体比例远未达到联合国30%的规定。只有妇女的参与达到一定的数量,妇女参与者的参与才能有效反映问题。大多数妇女在环境决策和资源管理机构中处于无关紧要的位置,女性专家在生态环境、水土农林方面占很小比例,妇女依然很少被培训为环境资源方面的专业人士。受男高女低、男尊女卑等传统性别偏见的影响,女性的生态知识、环境建议等被忽视,在环境保护中更多拥有使用权而不是分配权,从社会性别主流化角度赋权妇女参与环境决策存在很多困难。
(三)农村妇女环保意识欠缺,对生态环境问题缺乏全面认识
殷培红在“社会性别主流化与环境治理”研讨会上指出:“女性对环境的关切程度较强,对生活型污染认识水平较高,但是对生产型污染认识水平较低,环保产品消费意识较弱,对价格因素更为敏感。”[11]受社会和家庭角色的局限,妇女更多关注日常生活环境,对远离日常生活的生态环境关注不足并缺乏生产型和消费视角的理解,而对环境问题的片面认识不利于妇女环境参与质量的提高。学者对河北四市农村地区的调查显示,71%的农村妇女对环保知识知道得很少,仅6.2%的农村妇女对环保知识知道很多,分别有34.3%和20.1%的妇女针对“您觉得十分有必要花费人力、物力、财力去改善村里的环境卫生”的问题给出“不好”和“没必要”的答案,只有28%的被调查者选择非常愿意共同创建农村环境[12]。
(四)妇女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亟待提高,特殊需求待满足
由于社会性别分工和身体生理差异等原因,在面临同样的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时,女性承受的困难与压力、失去的损失多于男性,恰如2007年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学者Neumayer和Plumper在《自然灾害的社会性别特点》中总结的“由于性别造成的遇难人数差异绝不是自然现象”,而是“人们在灾害中的生死命运绝大部分取决于本身享有的社会权利和资源”[13],妇女在自然灾害中的受难情况缘于自身在社会权利和资源中的劣势处境。我国妇女面临干旱、洪水、风暴等多种自然灾害,尽管政府已经开展包括国家“十一五”“十二五”规划在内的多种措施应对自然灾害,但仍欠缺对社会性别与减灾相关方面的考虑。联合国社会性别主题工作组官员马雷军在2015年召开的社会性别主流化与环境治理研讨会上提出,自然灾害后的应急处理中也必须加入社会性别视角的考量,满足女性特殊需求,加强妇女应对自然灾害能力的培养[11]。
三 解决妇女与环境发展问题的对策
(一)推动政府将社会性别观点纳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其他环境政策中,根据妇女的特殊需求制定与男性平等参与和受益环境的策略
首先,对现任的政策制定和执行人员开展环境领域社会性别主流化的知识培训,普及社会性别相关知识;其次,鼓励女性进入环境保护的决策领域,并给予政策规定和支持;再次,在分析环境退化、气候变暖、自然灾害对社会的影响时,纳入性别统计指标,推动决策者制定具有社会敏感性的环境管理决策,反映男女两性利益诉求,以便发挥男女两性的积极作用。
(二)立法上赋权妇女,提高妇女社会地位,肯定并强化妇女在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并将弱势妇女群体纳入环境管理和决策范畴
在环境立法、科研、评价、设计、监测和管理实施中重视妇女代表的意见,将女性特殊需求纳入考虑范畴,提升环境决策和实施的性别公平度。从影响妇女社会地位的家庭、文化教育、经济收入、身体健康等方面努力,提升妇女的社会影响力,进而提高妇女在生态保护和资源管理中的作用。
(三)提升妇女文化素质,加强环保知识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妇女的环保认知
文化素质高低关系着环保意识强弱。政府和各级妇女组织要通过教育、宣传、培训、组织活动等各种途径,促进妇女自身素质的提升,引导妇女参加各种环保活动,如利用植树造林、保护引用水源、清洁居住环境、倡导绿色消费等提高妇女对环境的认识和关注。在农村,引导妇女发展生态农业,防治农业化学污染等。
(四)制定妇女适应气候变化的策略,向妇女普及应对自然灾害的知识,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联合国妇女署管理的中国社会性别倡导和研究基金,资助兰州大学西部环境与社会发展中心研究的“倡导女性参与到气候变化和应对政策的制定中”项目,该基金还与中国民政部救灾司合作资助“浙江、湖北、甘肃省在灾害管理中倡导社会性别平等”项目,突出了女性权利在减灾政策中的体现,也保障了项目试点省份女性在灾害中的需求和权力[13]。根据女性特点及各地自然地理环境特点,通过讲座、培训、发放小册子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女性传授应对自然灾害的知识,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1]胡玉坤.从承诺到行动:中国妇女环境运动的回顾与思考[J].世界环境,1999(1):5-7.
[2]妇女权益保障法释义编写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31.
[3]奚小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条文理解与试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
[4]解振华.充分发挥妇女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环境保护事业中的伟大作用[J].中国妇运,2005(3):8-9.
[5]金莉,李英桃.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全球环境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387.
[6]韩湘景.中国女性生活状况报告NO.7[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256.
[7]第十届中国女性消费高层论坛.城市女性人均月收入7267元 对物价上涨最感焦虑[EB/OL].[2015-05-06].http://finance.chinanews.com/cj/2015/05-06/7256891.shtml.
[8]于冬梅,黄仁涛.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地图集[M].北京:中国地图出版社,2010:164.
[9]蔡振红.推动妇女参政促进男女平等[N].中国妇女报,2015-10-14(A04).
[10]谭林主.2008-2012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501-503.
[11]法规部.社会性别主流化与环境治理研讨会[EB/OL].[2015-2-18].http://www.prcee.org/zxdt/253189.shtml.
[12]石会娟,宗义湘.农村妇女环境意识、行为及影响因素分析[J].新疆农垦经济,2014(12):12-15.
[13]SKARSAUNE E.社会性别与减灾:联系与挑战[J].李欣,译.中国减灾,2012(12):36-37.
(责任编校:舒阳晔)
China′s Achievements and Challenges in the Field of Women and Environment: Twenty Years after the 1995 World Conference on Women
LI Miao
(Marxism School,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China)
The past twenty years since the World Conference on Women in 1995 have witnessed remarkable progresses in the field of women and the environment due to joint efforts of governments and NGOs.Achievements include steps to incorporate a gender perspective in national and local environmental activities,policies,plans and legislation; women′s increasing participation i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moted by NGOs; women′s growing awarenes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a positive trend towards greater participation and involvement of women in environmental decision-making positions.However,a number of obstacles to further progress on women and the environment are identified,including ineffective social gender mainstreaming in policy making and implementation,low participation of women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management and decision making,lack of environmental awareness in rural areas,and low capability to prevent and cope with natural disasters among women.To solve these problems,we need to continue the promotion of gender equality,enable women to have more empowerment in environmental decision-making at all levels,and provide them with more access to resources,information,education and training.
twenty years after the 1995 World Conference on Women; women and environment; social gende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2015-07-30.
李渺(1988— ),女,湖北随州人,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硕士,研究方向:女性主义与生态主义。
C913.68
A
1673-0712(2015)06-004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