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中小学校车服务体系的特点及其借鉴
2016-03-05毕美杰
毕美杰 黄 芳
(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0)
外国教育
美国中小学校车服务体系的特点及其借鉴
毕美杰黄芳
(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0)
美国作为世界上中小学校车服务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其服务体系具有立法严格、行政机构权责分明、校车运营模式规范和安全宣传教育到位等特点。与美国相比,我国在校车在组织运营、政府监管和校车文化建设方面还有很大不足。我国的中小学校车存在着超载超速、学校使用不合乎标准的校车、校车司机违规驾驶、跟车教师责任感欠缺和驾驶员资质不够、学校对教师管理不善等问题。研究美国中小学校车服务体系的特点,可为我国校车的管理和运营提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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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我国发生20多起严重的校车安全交通事故,将我国的校车安全问题推上风口浪尖,校车问题不仅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由于时间紧迫,温家宝总理曾责成相关部门一个月内制定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于是《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幼儿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文件标准相继出台并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2012年,校车安全第一次写进政府工作报告,同年颁布两项国家强制性标准《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并向全国征求意见。政府发布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并要求各地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出符合当地情况的具体措施,此后每年的校车安全事故次数和伤亡总人数都比2011年明显减少。
然而,校车运行及管理的有序、长效、规范发展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法规的监管,而是多种影响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美国作为当前世界上校车服务体系最系统、最安全、最专业的国家之一[1],其校车制度的发展已经有近两百年的历史。本研究旨在分析梳理其校车服务体系的特点,为我国校车管理与运行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供借鉴与参考。
一、我国校车安全现状与问题
目前我国校车安全事故多数涉及校车超载超速、学校没有使用合乎标准的校车、校车司机违规驾驶、酒驾、跟车教师缺乏责任感、学校对教师管理不善等方面。这些既是我国校车安全事故存在的问题,也是造成众多起校车事故发生的表层原因。
1.超载现象严重
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校车超载现象随处可见,一方面是由于城市里大部分家长都是双职工,家长没有足够的时间每天接送孩子;另一方面是随着20世纪初农村“撤点并校”政策的实施,许多学校为了扩大招生规模,不惜以跨乡镇跨区为代价,从而导致每次接送学生的校车严重超载。比如2010年7月,陕西西安一辆7座幼儿园校车为躲避行人翻车,造成4人受伤,车内乘坐17人,超载率143%;2015年10月,湖北枣阳一校车严重超载,载客人数为9人的校车里竟塞了30个孩子,超载率233%,该校车负责人及校车驾驶人已受到处罚。从以上实例和数据中可以看到校车超载现象让人触目惊心,使用标准安全的校车刻不容缓。
2.“黑校车”屡禁不止
“黑校车”是指没有取得相关资格证件、未到交警部门登记或者登记为自用车的、未投强制责任险、本来不属于校车但却非法运营用来接送学生的车辆。此种车辆以盈利为目的,常发生超载现象,对学生的安全构成了重大的威胁。农村的“黑校车”主要是三轮摩托车或小型面包车,在城市大多数是雇佣的社会车辆或私家车。如2011年12月,佳木斯市桦川县戚某驾驶自用的吉利轿车载乘5名中学生,为躲避对面来车与大树相撞,造成乘车学生3人死亡、2人受伤;2012年12月,江西省贵溪市一载有15名幼儿园学生的面包车侧翻坠入水塘,导致11名幼儿死亡。种种数据表明“黑校车”一旦发生意外,势必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3.驾驶员资质不够
许多学校的校车司机都是“兼职人员”,这些人或在学校工作或者有着其他方面的本职工作。即使是聘请社会人员作为校车司机,但没有完整的聘任程序也缺少入职前的培训,导致很多驾驶员缺少生命安全意识,超车、酒驾、超速、违规驾驶、操作不当等行为频繁发生。如2011年3月,北京腾龙幼儿园司机以时速近100公里速度行驶发生意外,致使2人死亡、3人受伤,后调查部门核实该客车超载32人,超过限定的60公里/小时,肇事司机竟有10年的吸毒史;2014年10月,河南浚县一司机张某因超车致使“校车”撞上路边石头导致侧翻,一名12岁的男孩当场死亡,5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校车驾驶员承载着一车人的生命,学校负责人在聘用校车司机时一定要“擦亮眼睛”。
4.跟车教师责任感欠缺
不少小学或者幼儿园,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学校教师工资低,教师岗位准入门槛较低,人员流动性大,学校更是缺少对教师的专业培训和管理,导致很多跟车教师只是每天按部就班地负责接送。可是尽管这样,每年仍然有学生因为各种原因被“遗忘”在校车上,等到发现的时候为时已晚。2010—2015年全国共有15起跟车教师把学生遗落在车上直接造成16名学生窒息死亡,仅仅是因为跟车教师的“疏忽”造成悲剧,实在令人惋惜。
二、美国中小学校车服务体系特点
1.联邦和地方各州立法保障
美国联邦政府1966年和1977年分别颁布了《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 和《机动车与校车安全修正案》,并且国家交通安全管理局于1977年颁布了《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三者都是美国政府以政府的名义颁布的立法,可以看出其对校车安全的重视程度。地方各州也在政府法案的前提下制定符合当地情况的法律、法规或相关条文政策。作为具体交通管理权利的主要享有者,地方各州也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对当地的校车类型、道路规则、营运管理和安全教育等多方面进行了修正和规范。迄今为止,美国有500多部国家和州一级的规章制度来管理校车运营。从已经出台的联邦和地方各州的立法来看,其主要是针对校车的类型和技术标准的控制、校车的安全装置和安全配置以及校车运营管理和通行规则等方面的界定。
2.三级机构权责分明
联邦政府在校车事务管理中主要通过立法来体现,它对全美的校车管理有大方向的指导意义,同时联邦政府还设立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联邦车辆安全管理局等部门来加强对校车的管理;地方各州对校车具有直接管理权,通常设立不同的部门定期对校车司机进行培训、建立校车财政管理系统、校车维修体系、全州校车管理系统等来确保校车的正常运行;学区作为校车管理的最基层,通常配有较为专业的校车团队,该团队参与校车的具体运营,比如对校车司机和随车人员进行培训、审查合格的校车路线、宣传校车的安全教育,为父母和学生提供丰富的校车信息等来完善校车服务。以佛罗里达州的希尔斯伯勒县为例,该州在2003年根据联邦与车辆有关的法案,制定符合本地区的“治安交通行动计划”,设立希尔斯伯勒县交通研究委员会和治安官执法办公室,按照计划由不同的议员组成检查小组对不同的检查点进行特殊检查;同时,希尔斯伯勒县警长办公室召开五个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并把36个新闻媒体编写的1 500份海报和4 100份手册分发给邻里、监督组织团体、学校和民间组织;在交通执法机构网站发布公益广告和交通事故视频,惠及950 000观众。此外,设立希尔斯伯勒县治安官执法办公室提供交通安全教育、社区活动、安全博览会和演讲会,在当地对学生和年轻司机宣传酒后驾车的危害、安全限制的使用方法和其他交通安全问题。[2]
3.政府财政投入与经费支持
联邦政府为校车产业的发展提供重要的财力保障,在美国公立中小学为学生提供免费的乘车服务,政府对校车产业进行补贴,每生每年多达400美元。校车经费主要由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承担,财政拨款和发行债券是筹措校车经费的两种主要途径。政府的财政支持对校车的补偿范围较广,涵盖到随车人员工资、保险、福利等。由于各州实际经济情况不同实行有差异的弹性补偿,较为贫困的地区明显获得的补偿较多。比如,佛罗里达州、宾夕法尼亚州、俄亥俄州和德克萨斯州根据实际运输学生数、路程和生源密度核算补偿费用,纽约州和新泽西州按校车实际支出的 90%对地方予以资助。[3]
4.严格的交通规则
美国通过《校车停让法》制订了非常详细的“校车避让规则”,这里主要表现为校车具有强大的道路优先权。由于各州具体情况不同制定的法律不完全相同,但多数条款内容是一致的:当校车司机准备停车的时候,“白字红底”的停靠牌会预先伸出,警示灯亮起,此时来自校车双向的其他行驶车辆必须减速行驶或停止,否则将获得严重的罚款;所有的车辆在经过校车时必须减速行驶;在学生上下车或校车停靠的时候,所以的车辆必须完全停止在距离校车不少于20英尺的地方,如果超越正在停靠或有学生正在上下车的校车被视为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各州对不同道路的校车车速也有所限定。[4]从以上规则可以看出,美国真正做到了从法律法规的层面保障校车在行驶和停靠中的安全,真正做到了在每一个细节中为学生的安全服务。
5.校车的运营模式
在运营管理方面,政府根据目标学校的规模大小、生源情况和资金状况,形成以购买式、租赁式和招标承包式三种不同的运营模式。如果学校规模较大且财务状况良好,该校完全可以自主购买校车来服务该区的学生。拥有属于自己的校车则在校车的使用和调度上比较自由,只是用于校车的保险和维修相应地占用部分资金;如果学校规模小且资金较少,学校会采用租用校车公司的校车,双方签订使用校车的协议,这样避免了购买校车需用的大量资金,实际上在使用上与购买校车的学校并没有本质区别,只是租赁的费用较高;招标承包式是学校将自己的校车服务公开交给各大营利性的校车公司,各大公司设计方案参与竞标,最后胜出者与学校签订协议,校车公司全面负责该校的交通事宜,同时该公司还能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目前招标承包式是越来越被接受的一种商业化校车运营模式。[5]
6.校车安全教育
美国的校车安全教育主要针对社会、学校、家长和学生。前文已提到,经过百年发展的校车事业使得具有“黄色特权”的校车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学校会定期采用课堂教学和实际演练等方式对司机、校车随护人员、学生监护人和学生进行有关校车安全知识的培训,如发放安全内容手册、观看安全录像或视频、举办校车安全知识竞赛或演讲比赛等形式。尤其是在每年新学期开学的时候,学校会组织家长和学生一起“试乘”校车,随车教师在家长与学生的切身体验中指导乘坐时的注意事项,不仅仅可以缓解学生的胆怯和害怕心理,也在某些程度上给家长一颗“定心丸”。美国佐治亚州多尔蒂市的校车司机在学期开始时要接受为期2天的训练课程和1天的理论课程。这个培训是所有多尔蒂市的校车司机都要参加的。除了技能测试,校车驾驶员还要参加理论知识培训,为新学期的工作建立信心。
三、美国校车服务体系对我国校车制度提供的借鉴
1.校车的法律法规制度有待完善
我国关于校车的立法起步较晚,尽管政府先后颁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但这些法律层级较低,仅仅只针对专业公司生产专用校车的安全技术标准,而对于当前正在运行的很多校车并没有约束力。而像《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 《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校车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幼儿校车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等文件是由国务院部委或国务院授权的组织制定,这些文件的效力远远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2.政府责任和监管进一步加强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统一指导、督促等职责。但至于县级以上哪级政府来负责或监督,没有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包括省、市、县三级,如果不明确这一点,一旦出现问题容易造成推诿、扯皮、问责不清的情况。此外,校车具体由哪个部门管理还不清楚,到底是教育部门,抑或交通部门,还是公安部门,或者需要单独成立一个专门的部门来管理有待明确。
3.应建立完善的校车经费投入分担机制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明确提出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如果细细推敲当中的相关内容,就会发现各级财政具体如何分担校车所需费用,还需更详细的方案。否则,条例中的很多规定只是空谈。如在校车的运营经费支出问题上,中央、地方和学校各自的责任并没有定论。如今社会各方对于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补贴、补助有很高期望,因为具体的办法没有明确,反而导致了需求方的观望。尤其是在偏远地区的学校,如果没有政府财政作为支持,只单纯依靠学校的力量购买符合使用标准的校车,根本是不可能的。
4.校车的运营组织更加专业和科学
大多数的运营组织不具备专业的交通运输管理经验,更不具有专门校车运营的专业经验,尤其在线路设计、适度调配、车辆维护和保养等方面缺乏能力。尽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标明校车“可以由学校或其他具备资质的单位配置、运营”,并规定了详细的运营准入标准和安全责任,却并未明确指出这些校车购置、运营和维护的费用如何产生和分配。并且校车究竟谁购买、谁运营、谁管理、谁监督,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各部门之间的协调缺乏政策依据和统筹规划,一定程度上存在“无人负责也无人管理”的问题,对校车事业的深入发展产生了阻碍。
5.校车文化建设和公众意识有待加强
学童交通安全是个较大的系统工程,不仅仅需要建立系统性的法律法规和车辆运维管理体系,还需要建立健全对司机和跟车教师的培训体系、对社会、家长和学生校车安全知识的宣传体系。保障学童安全,不仅仅是要有一辆“钢筋铁骨”的校车,更要有与之适应的校车文化,这需要整个社会的长久努力才能让校车安全地跑起来。
校车安全问题关系到万千家庭的幸福,关系到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结合以上的问题和原因分析,我们希望政府提高对校车法律的关注度,完善校车的管理和监管机制,明确学校、家庭和交通部门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内容,后续的校车道路管理政策、校车运营主体以及财政经费投入法规都应该及时落实,让校车安全事故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希望社会媒体扩大对校车安全知识的宣传,加大对学校、家长和学生的安全知识普及力度,形成整个社会抵制不合格校车的良好风气,同时也做好舆论监督工作,及时披露政府和学校工作的不足并在一些问题上积极献言献策;希望学校和幼儿园的负责人做到聘任合格司机和教师,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在校车接送学生期间做好安全工作,确保责任到人,对每一个环节层层把关,做到有记录和有交接,真正把校车安全问题落实到实处;更希望家长和学生坚决对“黑校车”和不合格的校车说不,真正做到对自己的孩子负责。
[1] 冯帮.美国校车运行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基础教育研究,2012(6):3-5.
[2] www.nhtsa.gov/links/sid/doom/Creating_ImpairedDriving/pages/Hillsborough.htm.
[3] SCHOOL TRANSPORTATION COST.Policies and practices:a review of issues in new york and selected states [R] .New York State Education Dept,Albany.Educational Research Services Unit,1986:27-32.
[4] 丁芝华.美国的“校车让停法”推介[J].交通企业管理,2008(12):70-71.
[5] Schoolbuscontractor[EB/OL].[2016-05-23].http://www.en.wipipedia.org/wiki/.School_bus_contractor#cite_note-0,2010-09-20.
[责任编辑:江桂珍]
10.16165/j.cnki.22-1096/g4.2016.10.030
2016-05-24
毕美杰(1988-),女,河南周口人,硕士研究生;黄芳(1979-),女,四川邛崃人,博士,副教授。
G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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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1477(2016)10-01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