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良法判定的基本标准
2016-03-04李国辉温胜男
李国辉 温胜男
[摘 要]崇尚法治,运用法律武器来治理国家已经成了全世界各个国家的共识。同时各国也认识到要更加有效的治理国家,还要让法律具备“优良”的属性,也就是要让法律成为良法,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一部优良之法必须符合法律制定规则,必须做到以人为本,必须符合社会发展规律,这是判定良法的三个基本标准。
[关键词]法律;良法;以人为本;标准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2 — 0079 — 02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所提出的一个重要内容。依法治国是时代的召唤,其目的是实现社会的健康发展,这就要求治国所依之法必须是一部良法。良法不是一连串文字的简单堆砌,它有着深刻的内涵,具有一定的判断标准。只有符合了这些标准的法律,才能称得上是良法,也才能最终实现善治的目的。
一、良法的基本内涵
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曾提出过良法的涵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他向我们宏观的说明了一部良好的法律所应该具备的两个必不可少的要素,即:(1)法律制定本身没有问题。(2)法律应为人们所认可、服从。在亚里士多德提出这个概念的基础上,我国许多学者也对此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其中有许多值得借鉴的观点。代表性的有:有的学者对良法作了广义和狭义的区分,认为广义的良法是指对社会发展起积极或推进作用的法,狭义的良法是指与“恶法”相对的法,而狭义的恶法则是指严重违背人类正义的法。在一定意义上说,广义的良法就是“真、善、美”的法。〔2〕有的学者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提出,“在当代中国,良法就是体现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体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的法。”〔3〕也有学者从法律的特点和规律出发提出,“良法是符合法律的内容、形式和价值的内在特性、特点和规律性的法律。”〔4〕还有学者从人民利益角度出发提出“良法应当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维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反映社会的发展规律。”〔5〕这些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良法的定义作出了自己的分析与概括,尽管对概念的表述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承认了这样一种核心的思想,即一部良法,首先应该是一部真正意义的法律,具备法律的属性,其次,它要发挥积极的作用而不是相反,否则它就不能被称作“良法”。通过对以上几位学者观点的分析,笔者比较认同最后一位学者的观点,即良法应当反映人民的利益诉求,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从这个角度出发,笔者认为,所谓良法就是根据一定规则制定出来的,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能够为国家建设、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提供有力保障的法律。
二、良法的基本标准
1.良法必须符合法律制定规则
法律要实现“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6〕的目的,其制定必须是首先合乎规则的。法律虽然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但是它的产生绝不是人们主观意志的产物,而是从实践中得来的。法律的产生必然要遵循一定的规律性,这是判断一部法律是否是良法的前提和基础。富勒在其专著中论及法律的一般性时指出,规则的存在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系统所必需具备的首要素质。”〔6〕不管法律是否公正,首先必须有某种普遍的规则存在,这种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坚持正确的方向。各个国家的统治阶级在为自己的国家进行立法时都会有一个方向的问题。法律是国家运行的保障,如果法律制定的方向不正确,国家运行也会出问题。就我国而言,坚持正确的方向就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具体言之,就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决定》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立法必须要先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7〕方向就是事物的发展指向,只有方向正确,法律才具备良性发展的可能。
第二,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被称为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母法”。从这个“母法”的称呼中,我们就可以感受到宪法所具有的权威性和不可逾越性。任何国家一部法律的产生,都要以宪法为最根本的依据;任何法律产生之后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违背了这两点,所得出的法律就是一部无效之法。
第三,符合制定程序。一部法律的产生一般都要经过提出—起草—审议—表决—公布五个阶段。这就像计算机的运行命令,没有第一道命令的通过,就无法进入下一道命令的运行。这其实也是对法律产生的形式所作的规定。一部好的法律,不仅产生以后内容上要是合理的,形式上也应当是合乎规定的。
第四,从实际出发。法律制定出来是为了运用,称一部法律为良法,也是因为它能够让我们更有效的运用它去实现我们的目的,而不是“纸上谈兵”。只有从实际出发,才能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也才能为人们更好的运用。毛泽东十分重视从实际出发的问题,他曾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说道“我们要从国内外、省内外、县内外、区内外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其中引出其固有的而不是臆造的规律性,即找出周围事变的内部联系,作为我们行动的向导。”〔8〕法律的制定也是如此,要坚持从当前的法律现状出发,坚持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从社会生活的需要出发,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先前有的但已不符合当下实际情况的法律要及时更新,对以前没有出现过新领域的法律问题要及时补充立法,对先前制定的但对人民现阶段的根本利益造成损害的要及时加以更改。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才能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也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
2.良法必须做到以人为本
《决定》指出“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要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法律作为社会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引导人,规范人的重要作用,因此,法律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
第一,从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坚决维护人民利益。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切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一部好的法律也必然对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在法学史上曾经有过“恶法也是法”的观点,著名的实证法法学代表人物奥斯丁说:“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优缺点是另一回事。”这就是“恶法亦法”论。〔9〕这种完全把法律看作是一个孤立存在的形而上学的观点,不仅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原则,而且必然会在实际工作中出现错误。任何事物都处在与周围事物的联系之中,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中的联系的普遍性原理。与法律联系最紧密的就是广大人民,脱离了人民群众的法律即使存在也会变成空中楼阁,毫无用处,自然也就不是良法。只有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坚决地维护人民的利益的法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好法律。
第二,充分发扬民主,表达人民诉求。法律归根到底是利民,为民,保障人民生活的,所以在法律制定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听取民众意见,对那些合理的,有建设性的意见要及时采纳,并在最终的法律中予以呈现。要充分发挥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不断完善人民代表的阶层结构,年龄结构,性别结构,使各个层级的人民大众的利益诉求都能得到充分表达。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立法为民,这也是法律以民为本的最直接体现。
3.良法必须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的发展状况要由当时的经济基础所决定。这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所阐明的两条基本社会发展规律。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生产关系要随之进行调整,作为生产关系主要表现的经济基础,也必然要一起变化,最终引起上层建筑的向前发展。可以看出,生产力是推动各项发展的原始的也是最根本的动力。法律属于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上层建筑的内容,它的发展由经济基础决定,但最根本的还是由生产力所决定。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法律不断进行完善和更新。这里所说的更新不是随便的把旧法废除,而是结合时代发展及时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补充新的内容。这不仅是法律稳定性的要求,也是法律创新性的体现,更是良法的追求。一要完善立法,加快法律体系的构建。这是完善法律的理论性来源。二要严格执法,这是完善法律的实践性来源。法律只有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才能持续保持其活力和效用,不断为社会、为人民提供保障。社会发展到哪里,法律也应跟着发展到哪里,这是对良法的本质要求。
〔参 考 文 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202.
〔2〕李步云,赵汛.什么是良法〔J〕.法学研究,2005,(06):125.
〔3〕张星炜.良法是善治之前提〔J〕.理论与改革,2014,(06):11-12.
〔4〕李桂林.论良法的标准〔J〕.法学评论,2000,(02):13.
〔5〕王利明.法治:良法与善治〔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5,(04):114-115.
〔6〕〔美〕富勒著.法律的道德性〔M〕.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24.
〔7〕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4-10-29(01).
〔8〕毛泽东选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91:801.
〔9〕刘云林.法律的道德性:依据及其价值〔J〕.南京社会科学,2001,(09):57-58.
〔责任编辑:陈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