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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决定因素、市场绩效与政策选择
——一个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2016-03-04张艳华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6年22期
关键词:劳动生产率最低工资灵活性

● 张艳华

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决定因素、市场绩效与政策选择
——一个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张艳华

平衡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是各国进行劳动力市场改革所不懈追求的重要目标,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极大地影响国民经济的运行效率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主要回 顾了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的制度性决定因素、灵活性与安全性所产生的市场绩效、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的研究成果,对这些文献的总结有助于加强人们对于劳动力市场政策利弊的认识,为我国就业保护立法和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和完善提供决策依据。

劳动力市场 灵活性 安全性 平衡

近期关于是否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讨论不绝于耳。支持修法者的理由是《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保护不足,严重限制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提高了企业的用人成本,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不利于提高生产效率,最终损害的是劳动者的利益(楼继伟,2015)。反对者则认为近年来我国劳动年龄内人口持续下降,劳动力供求局面反转,房价等生活成本不断攀升,企业税负重等因素均是推高劳动者工资上涨的原因,不能将企业成本上升简单归咎于《劳动合同法》。而且《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无固定期限的规定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企业用工实际上是非常灵活的,并没有造成劳动力市场的僵化。因此,在共享理念之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仅不能削弱,更应切实保障,《劳动合同法》不仅不能废止,更应落实到位(姜颖,2016)。实际上,围绕要不要修法的焦点在于《劳动合同法》是否限制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造成了市场僵化。本文的基本分析逻辑是劳动力市场的政策制度是决定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的重要因素,市场的灵活性与安全性又是影响劳动力市场绩效的主要原因,过度的灵活性与过度的安全性都会降低市场绩效。因此,如何平衡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之间的关系是各国劳动力市场改革所追求的目标。本文接下来的内容将按此逻辑展开:第一部分回顾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的各种制度性决定因素;第二部分归纳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安全性对市场绩效的作用;第三部分总结发达国家在平衡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方面的经验及我国的实践;第四部分对现有研究做出总结评论,并对未来的研究方向进行展望。

一、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的决定因素

关于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的决定因素的研究源于对其概念的界定,国外在这方面的研究更早,对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界定更加系统和全面。OECD(1999)对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给出了比较权威的定义,包括外部数量灵活性、内部数量灵活性、功能灵活性、工资灵活性与外部化灵活性。劳动力市场安全性也是一个多维的概念。Keller and Seifert(2004)将其划分为四种类型:工作岗位安全性、就业安全性、收入安全性和组合安全性。国内学者在相关领域的研究多数沿用了上述学者的界定方式并结合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实际情况作了进一步阐释。

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的决定因素很多,在笔者看来大致可以划分为市场内在客观因素和外在主观因素。内在客观因素主要包括技术进步、劳动力年龄结构、劳动力素质结构等,这类因素在短期内变化不大。外在主观因素主要包括一系列政策制度的设半,这类因素是政府确保经济平稳有序运行,促进市场效率和社会公平的主要手段,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各国的就业保护立法、最低工资制度、工会的力量与社会保障政策等。基于外在因素的主动性、可变性及其对市场运行结果影响的深远性,本文这部分内容主要围绕这类因素来梳理相关方面的研究,以便为我国劳动力市场政策的调整提供依据和借鉴。

1.就业保护立法

“就业保护立法”主要指与“雇用和解雇”有关的管理规定,如解雇的条件、离职补偿金、最短的预先通知期、解雇的行政审批程序、与工会或劳动部门的事先沟通等管理制度。通常认为,在就业保护立法比较严格的情况下,个体的就业更安全,就业关系更持久,即严格的就业保护会减少雇用与解雇行为的发生,但这种安全和持久是有成本的。首先,更严格的就业立法会加大享有较高就业保障的正规就业者与非正规就业人员以及失业者之间的差距;其次,当实施更严格的就业立法时,由于企业在解雇员工时必须要支付补偿金,向离职者提供再就业补助和参加再就业培训的费用。而且复杂的离职审批程序(预先通知期、与工会或劳动部门的磋商),使企业不得不承担高额的劳动力成本和额外成本(OECD,1999)。这些成本的增加,很可能使企业在做出正规的聘用决策时更加谨慎,从而减少正规就业在总就业人口中的比重,增加灵活性用工。

长期以来,欧洲完善的就业保护立法以及持续疲软的劳动力市场等现象,推动了经济学家对各国就业保护立法的研究。结果发现,各国的就业保护程度差异很大,就OECD19个国家内部来看,尽管不同的指标显示的结果不同,但都表现出一个总体的趋势:欧洲南部的国家有最严格的就保护规定,这种严格性越往欧洲北部越弱。丹麦、瑞士、英国的就业保护立法最弱,在这方面可以与美国相比(OECD,1994)。丹麦的就业保护立法严格程度很低,除对白领工人有某些方面适度的保护之外,对蓝领工人基本上没有任何就业保护。丹麦雇主可以根据需要对劳动力数量进行任意调整,雇员一旦不再具备高效率的生产能力,不再适合现有的工作岗位时,雇主就可以随时解雇雇员,而不会受到政府的限制,而这正是丹麦的企业对于国内、国际市场的变化拥有更强的适应性,企业的竞争力也更强的原因(刘艳丽,2007)。相比之下,德国的就业保护政策很严格,雇主在解雇工人时必须支付补偿金,在企业进行重组时,还要实施“社会解雇计划”。严格的就业保护使得解雇成本很高,企业在雇佣新人时不得采用极为谨慎的态度(Nickell S., 1997)。20世纪80年代以来,劳动力市场的僵化被认为是造成西方国家持续高失业的主要原因,于是很多国家从改善劳动力市场的自身调节功能出发,逐步放松对就业的管制,实施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化改革。

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表现为供过于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度被忽视,就业保护立法严重滞后,雇主拖欠劳动者工资,随意解雇劳动者的现象屡见不鲜,更不用说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了,企业用工具有极大的灵活性。直到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才使得劳动者权益屡受侵犯的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工作岗位的安全性、收入的安全性与组合安全性逐步提高。近年来,受经济下行的影响,《劳动合同法》饱受质疑,不少学者认为我国当前也面临欧洲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同样的劳动保护过于严苛,劳动力市场过于僵化的问题。如董保华指出《劳动合同法》过度强化管制、限制自治,由此产生了十大系统性失衡问题(董保华,2016),具体表现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不够”的三大失衡问题、“企业用工成本比较高”的三大失衡问题,以及“立法过度倾斜”的四大失衡问题。

尽管主流的观点认为严格的就业保护立法有力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工作安全性、收入安全性和组合安全性,降低了企业解雇的灵活性,不利于价格机制作用的发挥,损害了资源配置效率,但对此方面的研究并非众口一词,有一部分学者表达了不同的看法。如Piore(1986)和Akerlof(1984)支持严格的就业保护立法可以促进内部劳动力市场用工的灵活性和功能的灵活性的观点。更严格的就业保护立法一般会使用人单位裁员的时间更长、成本更高,企业管理层因此必需寻求其他的解决办法来代替裁员,比如在企业改组、技术升级、改善市场营销策略等过程中,通过更好的人力资源规划和更有效的激励机制来增强人力资源的功能灵活性。

2.最低工资制度

在最低工资制度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方面,很多学者的结论是负面的。如Sandrine Cazes and Alena Nesporova(2003)在对转型国家的劳动力市场灵活性问题研究时,指出最低工资制度在那些国家没有发挥重要的经济或社会作用,因为最低工资标准在大多数转型国家都很低。国内学者也认为,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收入权益,提高劳动者的收入安全性,但事实上国内很多用人单位可能把最低工资标准当成正常的工资水平,既不违法又节省成本。结果,最低工资制度不但没有起到很好保护灵活就业人员的作用,反而成为剥削劳动者的合法依据(劳动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2005)。Stigle(1946)的研究也指出最低工资管制会提高用工成本,尤其是在竞争性市场中,员工流动性很强,企业很难集聚起市场力量,最低工资管制必然会损害就业。纽马克和瓦斯切(Neumark&Wascher, 2004)利用面板数据分析法进一步证实了最低工资管制会损害就业的观点。

然而卡德与克鲁格(Card & Krueger, 1994)利用双重差分方法,对新泽西州和宾夕法尼亚州的研究则认为最低工资管制没有明显地损害就业。在实践中,英国的最低工资制度实施效果支持了卡德与克鲁格的观点,新工党上台以后于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新的最低工资制度,充分考虑了青年工与成年工、学徒与技术工的差异,分别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并且最低工资标准随社会工资水平的提高不断调整。最低工资制度大约使7-8%的劳动力人口增加了收入,其中有70%是妇女,她们中有3/4的人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叶碧英,2006)。英国的最低工资制度在为低收入者和灵活就业者提供收入保障的同时,也维护了社会公平,充分发挥了最低工资制度在劳动力市场运行中的保障性功能。

3.工会组织与力量

在绝大多数国家,工会在劳动力市场运行中有着重要的影响。工会可以通过集体谈判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工资水平,改善劳动条件,来向资方施加压力,保护劳动者的经济利益,从而对企业的用工成本产生影响;强大的工会还可以通过选择罢工来阻止企业大规模的解雇,或者逼迫雇主为被解雇的工人获得高额的补偿费用;同时,工会也可能设定就业目标并接受限制工资增长的长件,以此来换取就业岗位的增加(Hartog Joop, 1999)。毋庸置疑,工会在保障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安全性和收入的安全性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然而,工会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从来就不是单向的。工会在满足劳动者利益诉求,维护劳动者经济权益的同时,也造成了劳动力市场的僵化(侯冰然,2008)。一方面,由于作为劳动者代言人的工会的存在,雇主很难随着外部市场环境和内部经营状况的变化而灵活调整雇用数量,即解雇的难度增大;另一方面,工会代表工人与雇主方相抗衡,通过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工人的最低工资水平得以提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部分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工资水平的空间,使得工资灵活性降低(沈琴琴,2014)。工会力量的强弱决定了它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程度,很多研究将其作为判断一个国家劳动力市场灵活程度的指标,认为强大的工会是造成持续高于“市场出清”水平的工资刚性的重要原因。欧美一些国家为了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和自由化,实施了一系列制度上的变革。在英国,这些变革包括专门针对劳动力市场的工会立法的改革、工资委员会的撤消、保护妇女和年轻工人免于夜间工作制度的废除和工厂法的削减等。在美国,早在里根政府时期就对工会采取了强硬措施,解雇了联邦航空管理局非法罢工的空中交通管制人员,解散了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工会,并实行对罢工工人的永久性替代政策(孔德威,2006)。从时间趋势看,欧美发达国家的工会密度与集体谈判覆盖率都在下降,谈判级别也逐步由集权化向分散化转变,有关工会的立法也在逐步削弱。与欧美国家不同,中国自2008年以后,相继出台和重新修订了《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法》、《集体合同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等工会领域的政策法规,中国工会对劳动力市场安全性在立法层面的影响正在逐步加强,但在2014年之后受经济下行的影响,政策法规的实施面临很大的现实困难,在执行中被打了很大的折扣。

4.社会保障制度

实践中欧美等发达国家,特别是北欧国家,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制度——免费医疗、教育、儿童津贴、租房补助、养老金以及向失业人口发放的几乎全额的薪金(刘艳丽,2007)。尽管慷慨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劳动者建立起了一张失业安全网,但高水平的社会福利制度是以劳动者支出高昂的税收为支撑的,过重的税负会降低劳动者闲暇的机会成本,倒逼劳动者短期内退出劳动力市场,导致失业率的提高。在各类社会保障制度中,失业保险对于劳动者就业灵活性与安全性的影响最为直接且最为深远。失业保险制度的设计方式不同会对一国的劳动就业与失业产生不同的影响,制度的设计主要体现在对于失业津贴支付水平、津贴领取期限以及领取资格条件的规定,其中,失业津贴支付水平常用失业保险金替代率(失业保险金与就业时税后工资的比率)来表示。理论上来说,从需求的角度看,过高的替代率、较长的津贴领取时间和宽松的领取资格条件会提高企业的用工成本,不利于就业扩张;从供给角度看,它会减少劳动者寻找工作的动力和重返劳动力市场的积极性,加重长期失业。经验研究显示,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比替代率对失业的影响会更大。保险金的领取时间每增加1周,平均失业时间就会增加1天(Lawrence F. Katz & Bruce D. Meyer, 1990)。来自西方工业国家的实证研究也表明,长期的失业津贴会造成长期失业(Auer, P. & Cazes S.,2003)。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关于失业保险的立法都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立法,如德国的《就业促进法》,日本的《雇佣保险法》。但中国现行的关于失业保险的规定是1999年初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是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立法层次较低,法律效力较低,对违法行为追究不力,致使本应具有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变为实际上的自愿保险。此外,多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过低,在此基础上的失业保险金水也过低,失业保险金对社会平均工资的替代率实际上相当于失业救助的水平,无法对失业人员提供充分保障。并且,由于失业保险金水平与低保的差距过小,极易导致失业人员退出劳动力市场。与发达国家过度的失业保护不同,目前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不足以为失业人员提供足够的保护(沈琴琴,2014)。

二、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安全性与市场绩效

“市场绩效”如同“灵活性”与“安全性”一样,也是一个多维的概念,鉴于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会对企业、雇员这类微观经济主体与宏观经济的运行均会产生直接的作用或影响,以及对于文献可获得性的考虑,本部分将“市场绩效”界定为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与整个社会的失业三个维度。

1.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安全性与劳动生产率

有的学者认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使厂商能够对技术变革和产品需求变化迅速做出反应,加剧劳动力流向生产率较高的行业和部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从而提高整体劳动生产率,即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与劳动生产效率是一种正相关关系。由于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概念的多维性,实际上灵活性与劳动生产效率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张原、沈琴琴(2012)利用企业与员工相匹配的数据,经验研究结果发现:从灵活性的角度看,工会对解雇的制约不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企业有一些岗位长期无法由外部劳动力市场填补,也不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非正式员工比重较高的企业劳动生产率较高,表明外部数量灵活性与劳动生产率之间存在正相关性;岗位轮换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表明功能灵活性与劳动生产率正相关;非正式员工占比较高和使用业务外包的企业劳动生产率较高,外部化灵活性与劳动生产率之间存在正相关性;而内部灵活性指标与劳动生产率之间不存在显著相关性,工资灵活性与劳动生产率之间的关系并不明确。从安全性角度来看,自动离职比重较高的企业劳动生产率较高,体现了工作岗位安全性与劳动生产率之间负相关;社会保险的缴纳和家庭人均收入的提高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工资拖欠频率的下降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实现也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即收入安全性与劳动生产率之间存在正相关性;有带薪休假和产假的企业劳动生产率较高,反应了组合安全性与劳动生产率也正相关;就业安全性与劳动生产率之间的关系并不明确。这一国内对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较为系统的实证研究表明不同维度的“灵活性”与“安全性”对劳动生产率的影响结果是不同的。但在提及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时,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外部数量灵活性与工作岗位的安全性,仅以外部数量灵活性代表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以工作岗位的安全性来反应劳动力市场的安全性,则结果又是比较确定的,即存在雇主解雇灵活性越高,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安全性越低,企业的劳动生产率越高的规律。

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除了直接影响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外,还可以通过影响FDI决策间接影响劳动生产率。JI Haaland & I Wooton(2007)指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可以通过成本渠道影响一国FDI的流入和区位分布,劳动力市场灵活性越高,成本越低,越容易吸收FDI,而FDI显然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周申、杨红彦的研究也表明,无论是地区数据还是行业数据估计都证实了劳动力市场灵活性通过FDI间接作用和本身直接作用促进了内资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周申、杨红彦,2012)。

2.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安全性与劳动者权益

肖巍、钱箭星(2015)认为灵活性是一把双刃剑。灵活性一方面有利于流动,使劳动者获得新的技能和经验,这对年轻人尤其有益;同时也降低了生产成本(工资),在选择替代生产要素时更具弹性,使企业更具竞争力。但另一方面,灵活性也势必对劳动者造成心理压力和不安全感,弹性也意味着劳动者被召之即来、挥之即去。不少学者表达了对劳动力市场过度灵活的隐忧,如曾湘泉和汪雯指出劳动立法与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导致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劳动条件差,无理克扣工资,违法延长工时,加班得不到报酬等问题较为普遍(曾湘泉、汪雯,2003)。孔德威和王莉(2009)在对英美大爆炸式灵活化改革的研究中,也表示这一改革存在着一些较大的消极影响,包括不平等性、不稳定性、转型的巨大痛苦等等,劳动者就业的安全性缺失。张坤(2009)认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是建立在损害劳动者权益基础之上的,是资本权利对劳动者权益的种侵害。主要表现在:放松就业保护立法保护管制与不稳定性就业的增加;削弱工会力量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弱化;工资灵活化与劳动者收入差距的扩大;激活性劳动力市场政策与贫困性工作的增加;劳动力市场的边缘灵活化与劳工边缘化、社会排斥的加剧。

3.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安全性与失业

杨伟国和苏静(2005)认为,就业保护过于严格和失业保障制度抑制就业积极性将对劳动力市场产生严重的负面作用,政府制定就业保护法令的初衷在于减少解雇行为,从而降低失业水平,但雇主的对策行为常会使就业保护法令的净效应适得其反,它在减少解雇行为、从而降低失业水平的同时也可能会降低雇主的雇佣人数,从而加重失业问题;而且就业保护法令可能会增加内部人的谈判力量,迫使雇主支付效率工资给那些因之不受失业威胁的职工,从而对增加就业极为不利。孔德威和王莉(2009)指出,二战以后西方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旨在缓和劳资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政策措施,工会在劳动力市场中也发挥着越来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劳动力市场过度安全性导致的“刚性”造成了劳动力市场的失效,表现为持续的高失业率和社会稳定的压力。

国外的很多研究也强调了劳动力市场过度的安全性,会对就业产生冲击。Lazear(1990)认为高额的经济补偿金无助于就业问题的解决,反而增加了失业率,经济补偿金条款的强化对法国、意大利、葡萄牙的失业上升做出了良好的解释。桑德林·卡则斯与伊莲娜·纳斯波洛娃(2005)也指出,当政府实施更严格的就业保护立法的时候,因为解雇职工时必须要支付离职金,履行有利于被解雇职工的其他一

些义务,这会

使

企业在做出正规雇用决策时更加谨慎,这样就提高了社会的失业水平。最新的关于荷兰大学生灵活就业问题的研究也提供了类似的证据,在劳动力市场中雇主处于主导地位,严格的就业保护使雇主为了规避高额的失业补偿金,降低解雇成本,倾向于与雇员签订临时的、短期的劳动合同,这使得最近几年的大学毕业生就业更为短期化,和长期合同雇员相比,他们的工资较低与工作条件更差

三、平衡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的政策选择

20世纪80年代以后,欧洲高福利国家为了解决劳动力市场的僵化问题,也即过度安全的问题,纷纷开始了劳动力市场灵活化改革的探索,在平衡灵活性与安全性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劳动领域的法律法规,政府加强了对劳动力市场的规制,这对劳动力市场的运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当前我国应当如何处理“灵活性”与“安全性”之间的关系,国内学者也作了一些介绍和探讨。

1.欧洲经验总结

在欧盟层面的讨论上,杨伟国和唐穗(2008)从欧盟共同体层面概括了灵活保障模式的发展历程,梳理了欧洲国家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和安全性改革的过程。从1997年欧盟发表的绿皮书《新工作组织的伙伴关系》,到2000年里斯本峰会上提出的里斯本战略,从2001年的《欧洲就业指南》,到2006年布鲁塞尔欧洲理事会上,欧盟明确提出了“灵活保障”,再到2007欧盟“灵活保障模式”会议,欧盟始终强调了以就业为导向的劳动力市场改革目标和兼顾灵活性与安全性的政策调整原则。

在对欧洲各国灵活安全模式的比较探讨方面,丁纯将欧盟成员国就业保护法改革类型概括为四类:以英国为代表的收紧长期合同+收紧临时合同,以比利时、希腊、德国、荷兰为代表的不变长期合同+放松临时合同,以爱尔兰、匈牙利为代表的不变长期合同+收紧临时合同,以及以西班牙为代表的放松长期合同+收紧临时合同(丁纯,2006)。

杨伟国和唐穗(2008)对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灵活保障形式进行了概括,德国和比利时注重功能上的灵活性以及收入保障性,而丹麦则和荷兰比较注重外部的数量的灵活性以及工作保障,丹麦始终在较高的外部数量灵活性以及较高的收入和工作保障性之间进行权衡取舍,而荷兰则通过立法与政策,实现外部灵活性以及工作的保障性。他们借鉴Wilthagen and Velzen(2004)的总结,将各国的特征概括为表1。

表1 不同欧洲国家的灵活保障类型

欧洲劳动力市场改革最为成功并广受推崇的是丹麦和荷兰,两国实施的以“灵活安全性”( Flexicurity) 为原则的制度架构,为实现灵活性和安全性的互补关系提供了一种可能,也为其他国家的改革提供了借鉴(王阳,2010;方浩,2013)。两国的“灵活安全性”就业政策代表了两种典型的灵活保障模式:丹麦以放松的劳动力市场规制、丰富的社会保障项目以及积极就业政策为特征的“金三角”模式,实现了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的统一;荷兰改革的核心是则是推进一级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同时提高次级劳动力市场就业的安全性,实现二元劳动力市场的融合,并以一定的社会收益和激励计划作为补充,成功实现就业的提升。

2.中国的实践探索

国内一些学者也对中国的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和安全性的实践问题进行了总结和探讨。例如,张车伟(2009)指出我国建立“灵活安全”的劳动力市场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企业解雇和聘用人员更加容易,企业内部的工作安排更加灵活,劳动者的就业能力更强,就业形式和工资支付形式更加灵活;同时与灵活性相对应,“安全性”或者说“保障性”在这里也包含几层意思,要保障收入的安全、工作的安全以及对就业或者就业能力予以保障,“灵活安全”的劳动力市场意味着劳动力市场保护的重点要从保障工作岗位转向保护劳动者自身。同时他认为《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障制度为有效实现这种均衡提供了基础,但同时也存在很多的问题。

程延园(2007,2009)从劳动立法角度专门研究了中国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和安全性的平衡问题,提出我国劳动合同立法对那些劳动力市场被严格管制的问题需要更多的灵活性,对劳动力市场本已很灵活的问题则需要增加规制,在规制和放松中寻找平衡;劳动合同法最终要回到其社会利益本位下的劳资和谐、平衡规制的轨道上来;劳动合同立法应当切合实际,使得其平衡作用具有可行性;劳动合同立法应当坚持鼓励市场经济以提高国家经济竞争能力与坚持对劳动力市场管制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原则,在劳动者权益和企业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在立法中寻求最佳利益契合点。

方浩(2013)在研究OECD 国家就业保护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得出对中国的启示,他指出中国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应建立保障一定水平就业机会的就业保护制度,并通过社会保护程度的提高,来逐步降低就业保护水平,实现社会保护对就业保护制度的替代。他从保障劳动者经济权利与社会权利的视角,强调了劳动力市场改革应以最小的代价降低就业保护对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影响,在维系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平等的前提下,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效率优势。

四、总评与展望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劳动力流动、技术进步、组织变革的步伐不断加快,均使劳动力市场灵活化成为一种趋势。尽管各国劳动力市场改革的侧重点和政策调整的力度不同,但改革的核心却是相同的,即在追求灵活化的过程中,保持灵活性与安全性的平衡,寻求完善劳动力市场功能、改善劳动力市场绩效的有效政策手段与方法,以实现经济增长、就业促进、企业生产效率提高与劳动者就业保障等宏微观绩效目标。由于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概念的多维性,决定了其影响因素的多元性,绩效目标的多层次性与平衡灵活性与安全性的复杂性。早在2006年,欧盟就将发展“灵活安全性”模式列为最重要的战略议题,此后欧洲各国便将此模式作为各国劳动力市场改革的不懈追求,丹麦和荷兰被公认为是这方面“最佳实践的典范”。前述研究极大地深化了人们对于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的认识,为后续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市场改革与制度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可以借鉴的依据。

现有研究美中不足的是对于国内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的研究还比较匮乏,尤其是在实证研究方面,多数研究还停留在定性讨论的层面。受数据的限制,我国当前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状况如何?就业保护立法、最低工资制度、工会组织与社会保障制度等各自发挥了多大的作用?这些问题还缺乏比较权威的、理性的分析与判断,这使得我国的就业保护与劳动力市场政策在放松管制与加强保障方面缺乏相对明确的“度”,难以确保在灵活性与安全性方面的平衡,容易导致政策制度失效。与发达国家不同的是,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存在一二级市场、体制内外内市场的严重分割,劳动力市场制度的建设与规制更加复杂。未来的研究方向可能是,从实证的角度搞清楚我国各个市场的灵活性与安全性现状,以及各类劳动力市场政策所产生的影响,将欧洲经验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设计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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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浩:《灵活性与安全性的两难抉择——OECD 国家就业保护制度改革及其启示》,载《人口与经济》,2013年第1期,第83-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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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沈琴琴:《中国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研究》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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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孟泉 Tel: 010-88383907 E-mail: mengquan1982@gmail.com

Labor Market Flexibility and Security: Determinants, Market Performance and the Policy Choice——A Relevant Literature Review

Zhang Yanhua
(China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Relations )

Balancing labor market fexibility and security is an important goal of every country reforming the Labor market. labor market fexibility and security greatly affect the operating efficiency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and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This article mainly reviews the institutional determinant of labor market flexibility and security, the market performance of flexibility and security and the research result of how to seek a balance between fexibility and security. The summary of the literature contribute to strengthen the understanding of labor market policy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for people, to provide decision-making reference for our country employment protection legislation and the Labor market system construction.

Labor Market; Flexibility; Security; Balance

张艳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电子邮箱:zhyh_cau311@163. com。

本文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农村人力资本溢出效应与城乡收入差距研究”(12YJC790276)、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一般项目“城乡收入差距扩大化:一个人力资本的视角”(10YYB024)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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