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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研究如何回答规范性问题?

2016-03-03金生鈜

现代教育论丛 2016年6期
关键词:行动者规范性理由

金生鈜

教育研究如何回答规范性问题?

金生鈜2

教育研究是否有必要提出教育实践和教育行动的规范?教育研究能否或者有权力提出教育实践和教育行动的规范?教育研究有理由要求行动者遵守研究所主张的规范?政府、学校和教师为什么要遵循教育研究所主张的规范?教育研究的规范性探究其实就是探究各种各样的规范的规范性问题,即我们有什么理由主张某些规范、有什么理由要求行动者遵循这些规范、行动者有什么理由按照这些规范行动。

一、教育实践存在规范性问题吗?

规范在社会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只要行动者的行动从属于价值或规范评价,他们所进行的行动就是规范性的,因为他们的行动是受规范所调节的。规范在人类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不仅存在规范性的指令话语,也存在规范的评价话语。教育实践是人的价值行动,具有目的、理想、价值根据,也具有规定到各种教育行动方式的准则、原则,也具有评价教育活动或整体的教育实践好坏的价值标准。因此,教育实践是规范性实践,存在规范性问题。

规范是指导人类行动的关键因素。规范的表述是“应该或不应该”,指明行动的“应然”,表现为指导或规导行动的力量。任何一种规范都可以表述为“行动主体S在行动A应当履行或遵守原则P”;规范性表述为“某一原则P对行动主体S及其行动A具有规范性N”。一个规范就是向行动主体提出命令、请求、祈使的指令。

教育实践作为规范行动,是受价值支撑的行动。这一类型行动本身具有应然,即教育实践本身具有应当实现也值得实现的终极目的,这一目的构成应然的理想。另外还存在着实践的行动应当怎么做的伦理规范。相应的,教育实践的规范性问题包含两个不同的层面:一是教育实践应当是什么、教育培养的人应当是什么,这是教育的理想性的规范问题;二是教育行动主体在教育实践中应当做什么、应当怎样做。前者是教育实践的理想,后者是教育行动主体的行动原则或规则。既然教育实践是规范性的,教育行动者是依据原则、价值、理想而行动的规范实践者,教育现实中也存在规范性问题。那么教育研究就必须回答规范性问题。教育研究必须分析各种已经存在的规范性判断,确定在教育实践中应当相信什么,应当去做什么。

二、教育实证研究能够回答规范性问题吗?

根据休谟原理,事实推不出规范。关于事物存在的描述性知识组成的前提,不能有效地推出任何指示性或规范性的结论。事实判断的前提只能推出事实判断,而价值判断的前提只能是价值判断。实证研究是对事实的描述,说明现实中的事实状况是怎么样的,无法直接推理出“应当是什么”的规范性知识。教育实证研究仅仅说明或描述某个事实,得出的是描述性结论。规范性研究以说明价值、目的、原则、行动规范为目的,它必须以规范探究获得价值判断或者规范判断。教育研究中的任何经验例证、任何描述性知识、任何数据,无法推理出教育的理想、价值标准和伦理原则。我们无法用“可证实”的实证研究来说明教育作为规范性实践的理想、规范。

规范性论证涉及的“应然”的问题,指向行动应该的状态,而不是经验性实在,它提出的是非经验性命题,即这种规范性命题不能进行事实判断或检验,不能依赖于经验验证或经验证据,而只能在合理性上判断,即判断提出“应然”的正当性理由是什么。先验知识(transcendental knowledge)是不依赖于感官经验的知识,是纯粹推理得出的知识,而经验知识(empirical knowledge)是通过感官经验而确证的知识。与事实经验论证不同,规范性论证只能是先验的,即无法通过事实经验所归纳,而只能是先验推理。先验是指超越经验的。先验知识用在实践行动中,是经过经验的。事实经验的说明是验证的,而规范性论证只能是证明的。规范性的命题无法通过经验验证命题的真实性,只有通过先验论证证明其必然性、有效性及合理性。所以规范性的命题不必经过经验验证,但是必须要经过合理性证明。

经验事实可以通过经验过程提供认知材料,形成事实判断。规范性实在,如人的心灵、自由意志、道德原则、实践行动的目的、理想、价值等,不完全是现象事实的。只有通过先验的规范性论证,才能证明涉及这些规范性实在的判断或命题。由于规范性知识是先验论证的,是从价值理由上演绎的,一个正确的前提,经过正确的推理程序,能推理出一个正确的结论,因为演绎推论是必然的,因此,没有设想反例的可能,因为反例是荒谬的。经验性的归纳结论是有可能为假的命题,是可能设想反例的。

教育研究回答规范性问题的目的是探究教育理想,建构行动原则,即论证指导人们应当如何行动的原则。这样的知识可以叫做规范性知识或指示性知识,这是关于“应然”“标准”“价值”等问题的知识。这是教育的规范性问题的研究旨趣。这些规范性问题的研究是教育实证研究所不能回答的。

三、教育研究提出的规范有真假吗?

规范研究以价值判断为核心,实证研究以事实判断为核心,规范是应然判断,是规定性陈述。事实判断具有真值,那么规范判断具有真值吗?有关教育实践的规范和原则可以得到检验吗?

规范性教育研究,虽然涉及的是价值判断的标准、“应当”的价值选择、行动原则的确认等等,但是其提出的规范性知识也涉及真假,或者说,好与坏、对与错的价值判断也涉及真实性问题。逻辑实证主义哲学家卡尔纳普等,把价值判断仅仅看作是人们具有的一种偏好,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只是个人主观的一种选择而已,这种观点忽视了公共重要事情的价值判断的特点。规范性研究的价值判断,涉及真实或正确。美国哲学家阿德勒(M•J•Adler)认为,对普遍性的善事物或善行动的价值判断,同样涉及到真实性的问题,如对人的道德行动的判断以及道德原则的确证,肯定涉及到真实性或普遍性。一项道德原则的正当性与其真实性是贯通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规范性研究也是具有客观性的。

规范也属于真理评价的范围。对事实的经验认识获得的是经验真理或事实真理。实践规范的判断的真理类型叫做指示性真理。这种真理的判断标准不是看是否符合经验事实,而是看一致性或融通性。虽然规范真理不能通过经验证明其真假,但是通过推理可以验证其真假。可以通过客观性论证,探究规范是否融洽、是否矛盾、是否符合道理。实践规范首先应该被逻辑一致性所限定,任何规范不能自相反驳,而且不能与同一实践中的其他规范原则相矛盾。明证为真的规范才是合理的规范。而且规范的陈述不是随意做出的,而是在判断陈述是否有理由的基础上做出的,即规范的判断为真的标准是看规范确立的理由是不是真的。

一种客观合理的规范必然包含对行动理由的判断。对于一个行动者的行动而言,行动符合客观的价值理由与否是关键的。这一方面说明像教育这类规范实践具有内在的普遍目的,这个目的是真正的善;另一方面也意味着规范判断是存在于理性主体间的,即行动的价值理由是理性主体所必然认可的。这样,行动的规范样态及其原则的可普遍化是规范的客观性的保证。一个规范陈述,也可以与事实陈述一样,在客观性上是指陈述不依赖于人们的情感、态度、偏好和先入之见,这是认识上的客观性。在本体论上主观的实在在认识上也有客观性,如规范是依赖于人们的心灵的,在本体论上是主观的,但是在认识论是客观的,具有认识客观性。一个教育行动具有合理性的理由必然包涵着对这个行动的价值判断:一方面这个理由是这个行动合价值的基础,即这个行动是否合价值是通过这个理由而得到辩护的;另一方面,这个理由不仅是行动者而是所有理性主体都能够在理性上得到客观性认同的。

四、教育研究提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吗?

对于规范判断本身的论证检验,不仅看是否在客观上具有真值,还要看是否具有规范性。客观上具有真值是依赖于普遍的价值理由,而规范性也来自于规范建立之上的价值理由,具有真值,就是具有规范性;不具有真值,就不具有规范性。对一个规范的规范性的考查或分析,就是看这个规范具有的对于行动者约束的正当性,这其实是对规范的合理性理由的考查。具有正当理由的规范,理性主体具有遵循的义务。合理的规范蕴含了主体遵守规范的可能。追问一个规范及其合理性,也是追问一个规范的来源及其约束力量是否是合理的,这也是向行动者证明规范陈述的力量。我们求助于规范的论证力量,其实是求助于我们自身的理性力量;我们诉诸推理和原则,就是让理性来引导行动,这也表示把行动放置在理由之上。这其实说明规范把所有的行动者当作自由的理性主体而尊重,因为理性主体对理由具有合适的反应。

行动主体是能动者,能动者的含义是符合理性和具有能动性。符合理性意味着对于行动提出合理性的理由,或者依据理性进行推理行动的原则并遵循原则而行动,即指导自己的行动。具有能动性则意味着具有主动完成行动的意向。如果一个行动主体是理性的,具有自主性及主动性,那么,行动遵守规范的过程就是主体对规范的再确证过程。事实上,每一个行动主体都有一个规范判断的过程。主体进行规范的确证,从而自己决定并依照真的信念而行动,所以,行动者不仅诉诸规范的确证,同时也把确立的规范诉诸于行动,这同时也是一个评价的过程,即对自己行动的目的、动机、理由、习惯、利益和兴趣、原则及规范的执行等等做出评价。这样,规范就介入了行动者的经验、思想、感情和行动的执行过程了。

规范行动本身包涵行动主体对规范的判断。这种判断表示了行动者自身对行动按照规范进行即遵循规范的承诺,这是主体理性自觉的表现,即主体理性地选择了对规范的承诺,去遵循规范设置行动的界限:应当去做或者不应当去做某个行动。从行动主体的规范确证来说,一个有自由意志的行动者通过确立规范,通过普遍化,自己给行动给出规范,自己定出标准、理想或根据,这样他的理性行动受理由所奠基,受原则所规导,这就是自我立法的含义。严格说,一个合理性的规范,是理性主体的自我立法。既然是自我立法,就需要自觉遵守。否则,就是非理性的。

教育研究回答规范性问题的目的是探究教育理想,建构行动原则,这是关于“应然”“标准”“价值”等问题的规范性知识。教育的规范研究包括表明教育应当追求什么价值、何种行动理由应当指导教育行动、何种规范具有约束力等所有论证。价值理论、规范理论、归责理论就构成了教育的规范研究的重要内容。价值理论主要是探究理想、标准和目的,判断什么是好的教育,什么是教育价值。规范理论在价值理论基础推演出对个体行动的要求,即行动者的施行原则。规范理论最重要的概念是应当、行动理由、规则、义务与权利。归责理论探究的是能够将过失、错误乃至恶行、罪行归之于个体的条件,即个体因违背规范或者行动失范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总之,教育实践是承担价值目的和伦理义务的人类行动,它的独特性在于其目的性和价值性,在于独特的伦理原则体系。所以,教育实践是规范性的,即在价值、规范、原则的指导之下进行的行动。从这个意义上看,教育研究最为重要的部分是规范性研究,因为,只有明确地建立了正确的目的、正当的价值、普遍的原则,行动才是善的;只有行动受到正确原则的规导,行动才是正当的。所以,规范性研究揭示的规范、原则、目的、价值理由等,塑造着进行正当的教育实践的价值观念,指导着教育行动的方向和方式。

(本文由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叶云整理,经作者审定后出版)

(责任编辑 于小艳)

2016-12-05

金生鈜,浙江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金华,3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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